民营企业档案整治暂行实施方案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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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档案整治暂行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治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省档案治理条例》和《企业档案治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后自然人控股或者收购的企业进行企业档案治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民营企业档案是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企业经济效益、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企业应本着自我治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原则,统一治理本企业全部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第五条民营企业应当依法治理本企业档案,明确治理档案的部门或者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第六条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参加档案业务进修和培训。第七条市档案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民营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等制度,确保企业各项活动的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第九条民营企业的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企业开办和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注册、企业章程、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以及终止破产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董事会或者治理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产品生产方面有关产品的设计、工艺、工装、图样和技术文件; (四)经营治理的各种记录、合同等文件材料; (五)设备仪器图样,设备仪器安装、调试、验收、维修改进过程中技术性、凭证性文件材料; (六)生产技术治理的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及分析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转让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基本技术工程竣工图纸及文件材料; (九)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财务治理的各种账册、报表、凭证和文件材料; (十一)情报信息和专利性文件材料; (十二)对员工教育培训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三)其它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照片、录音、录像等。第十条民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及立卷归档,可以由企业内部各部门负责。归档后的文件材料,应当定期向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十一条民营企业在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者其它科技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在任务完成后日内归档。其它文件材料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归档。第十二条民营企业在各种项目验收、技术引进和购置设备开箱时,企业有关业务部门应通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参与验收并及时指导整理归档。第十三条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档案治理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科学分类立卷,编制档案目录及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查找利用。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十四条民营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并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统计、保密和利用等制度。第十五条民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第十六条民营企业档案的分类与编号,规模较大的企业,按国家档案局《工业企业档案分类施行规则》进行分类编号;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自行分类编号。第十七条民营企业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具有长远考查利用及研究价值的永久保存;在一定时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长期或者短期保存。第十八条民营企业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第十九条民营企业向社会公布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民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查阅制度,不得修改、涂抹、拆取、标注和损毁档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企业档案时,民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第四章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第二十一条民营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承担保护档案的义务。第二十二条民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或者发生其它形式的权属变更时,其档案向变更后的企业或者个人移交,不得产权分离。但企业转让给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不得随之转让。第二十三条民营企业与外方合资合作,企业终止、解散后其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属于中方部分的,企业档案由中方有关企业保存,也可寄存市档案馆。第二十四条民营企业破产、关闭 解散时,其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应由所有者妥善保管,也可向市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转让。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赠予的,必须报经市档案行政治理部门批准。第五章档案的指导与监督第二十五条市档案行政治理部门通过以下形式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实行指导: (一)宣传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二)召开信息发布会,传递档案工作信息; (三)提供技术服务、业务咨询; (四)其它方式。第二十六条市档案行政治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实施以下方面的监督: (一)贯彻执行档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民营企业内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保管条件、处置与流向; (三)档案工作开展的情况; (四)档案的销毁。第二十七条市档案行政治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进行以下宏观治理: (一)制定全市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企业档案工作目标治理认定活动; (三)举办档案业务培训; (四)推荐档案人员参与职称评审;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它事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5页 共5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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