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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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保障民生用气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XX省气瓶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134号)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明确气瓶使用管理人为改革核心,以液化石油气钢瓶为切入点,以气瓶充装及检验工作为改革重点,转变以强化行政手段为主的传统监管理念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入社会监管因素,扩大社会监管范围,努力营造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全面理顺气瓶充装、检验、监管等各环节的权责关系,建立健全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 从2018年开始,积极推行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气瓶使用管理人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气体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础,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为保障,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为技术支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重要补充,政府依法监管的气瓶安全监管体系,形成气瓶使用管理人安全责任和守法经营意识到位、社会救助及时、各方监督有力的气瓶安全运行机制,推动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改革措施 (一)改革气瓶使用登记方式,变登记气瓶为登记单位,构建以气瓶使用管理人为责任主体的气瓶管理制度。 气瓶使用管理人是指将气体充装在气瓶内并对气瓶使用安全承担管理义务者。依照相关法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是法定的气瓶使用管理人。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气瓶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只载明允许使用的气瓶品种,具体的气瓶台账由气瓶使用管理人自主登记、管理,其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的种类、制造信息、检验信息和每只气瓶唯一识别编号。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在每只经登记的气瓶上标识气瓶唯一识别编号(有唯一识别的制造出厂编号钢印的应直接采用),并在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可识别的使用管理人的使用登记标志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志,包括使用管理人的名称或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具体涂敷内容参照《XX省质监局关于的实施意见》(粤质监〔2017〕71号)执行。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不齐全或者不清晰的气瓶,不得充装、出站。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在气瓶制造厂定制已在气瓶瓶体(或护罩)压制使用管理人标志凸码的专用气瓶。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气瓶使用管理人只能充装本单位或本单位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有唯一识别编号标识和清晰涂敷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如因检验需要消除涂敷信息,应当在检验完成时予以恢复和更新,并确保涂敷信息清晰。(市质监局负责) (二)改革气瓶检验监管方式,实施政府监督抽检。对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已完成检验,尚未重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实施监督抽检。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到气瓶使用管理人或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现场抽样。重点检查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对应予报废的气瓶是否严格把关,是否存在非法改造气瓶行为,瓶阀及其装配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按要求恢复涂敷信息等。 对气瓶使用管理人在用的气瓶实施监督抽检。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到气瓶使用管理人现场抽样。重点检查气瓶涂敷信息是否清晰完整,气瓶使用管理人是否存在充装严重腐蚀或损伤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掺混危害气瓶安全的其他气体的违法行为等。 监督抽检每年不定期实施,所需费用纳入市级政府财政预算,不向被监督抽检人收取任何费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抽检结果对气瓶使用管理人和定期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有关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市质监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三)建立气瓶安全溯源制度,全面推行气瓶信息化管理。 建立充装质量安全溯源制度,全面推行气瓶信息化管理。气瓶使用管理人除按规定建立充装前后检查档案外,还应当建立瓶装气体销售档案,并向瓶装气体使用者提供销售凭据,以确保充装质量安全可追溯。交由代理商销售瓶装气体的,应当核实该代理商的燃气经营许可资格,并要求代理商建立销售档案、提供销售凭据、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不得向未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未纳入本企业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的经营瓶装燃气的个体工商户销售瓶装气体。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采用二维码、射频识别技术等方式对其登记的气瓶设置电子标签,并建立充装前后检查和瓶装气体销售的电子档案。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对登记的气瓶采用信息化管理,定期将登记、定期检验及变更信息汇总到全省统一的气瓶信息数据库;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信息及时反馈给送检的气瓶使用管理人。(市质监局、城管局督促气瓶充装单位、燃气销售单位落实) (四)建立气瓶责任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瓶装气体消费者权益。 建立气瓶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气瓶安全事故救助赔付能力。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通过购买气瓶安全责任保险,提高因气瓶泄漏、爆炸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的赔付能力。发挥保险经纪产品保障和定价机制作用,增强保险的适用性、投保的便捷性、赔付的及时性和风险管控的科学性。推动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和对投保人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对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费费率的调整,促进气瓶使用管理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气瓶安全风险。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围绕气瓶安全与保险公司协商扩大保险范围,更好地保障瓶装气体使用者的财产和人身权益。(市质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协调推进。) (五)明确气瓶安全权责关系,落实使用管理人首负责任。 气瓶使用管理人是瓶装气体销售的受益者,与瓶装气体使用者构成直接利益关系,为气瓶使用安全的首负责任者。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气瓶使用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充装使用的气瓶进行登记并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建立服务档案。 当气瓶发生泄漏或爆炸时,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赶到现场,协助进行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因气瓶泄漏或爆炸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人员救助和赔偿、补偿工作;已经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保险机构及时启动气瓶事故应急垫付、救助机制。(市质监局、公安局、安监局、城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六)发挥政府部门监管、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完善治理体系。 发挥政府部门综合监管作用,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各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气瓶充装及燃气经营、运输、配送的经营链条开展全链条多环节的对接执法。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气瓶充装、检验环节的监管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瓶装气体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使用车用气瓶的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气体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瓶装气体水路运输工具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瓶装燃气的经营许可管理,对瓶装燃气的经营、使用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瓶装燃气的安全事故预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瓶装气体销售单位违法经营行为。强化对气瓶使用管理人、气瓶检验机构、燃气经营单位和燃气运输单位的检查执法,严格实施市场退出制度和吊销许可证后的从业禁止性规定。组织开展气瓶充装站销售对象的周期性分析,发现购气量大、疑似非法从事燃气代理配送经营的,及时通报燃气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向有关部门全面开放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支撑相关执法需求。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开展行业自律监督,发布行业诚信信息,倡导诚信守法的行业风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基于提高安全、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行业企业品牌建设,发动行业企业向安全可靠、群众信赖的气瓶充装品牌聚集,推动行业企业落实社会责任。支持行业协会利用会员单位覆盖优势,开展面向公众的安全用气知识宣传。重视行业协会有关诉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向社会公布举报途径,及时组织核实群众举报线索,落实举报奖励。依托全省统一的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向瓶装气体使用者提供气瓶基本信息查询,促进气瓶使用管理人强化气瓶信息化管理;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通过气瓶信息数据库发布充装前后检查、瓶装气体销售和气瓶安全责任保险等信息,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利用“智慧质监app”手机软件发布全市充装单位及其代理商的地址、电话等信息,并引入行业协会和瓶装气体使用者评价排名以及监督执法信息发布机制,引导消费者选择质量安全可靠的瓶装气体品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气瓶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气瓶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落实气瓶使用管理人有关权责。 (二)突出重点,加强执法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气瓶充装、检验、销售等环节的违规违法行为。重点对充装环节中存在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充装超期或报废气瓶以及经营环节中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销售瓶装燃气、销售瓶装燃气的个体工商户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继续销售瓶装燃气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责令改正,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撤销其许可资质,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强协同,形成合力 各县区政府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燃气主管、安监、交通、公安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社会组织、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沟通协调,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分工落实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各项工作,形成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合力。在推进改革各项工作中遇到问题与困难时,应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通过电视、电台、手机短信、海报等方式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气瓶安全意识,争取全社会对改革措施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要积极引导瓶装气体使用者选择质量安全可靠的瓶装气体品牌,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第二篇:《XX市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 (乌政办[2010]115号) XX县区、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XX市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此前所发文件如有与本方案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方案为准。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XX市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确保车用气瓶安全安装,燃气安全充装,燃气汽车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及XX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燃气汽车安全运行为目的,建立车用气瓶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做好车用气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努力营造燃气车辆安全运行环境,为实现首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全市车用气瓶使用的基本现状,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车用气瓶安装许可、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气瓶使用登记、车辆变更和年审、气瓶充装许可及气瓶充装、使用等环节实施动态监管,将车用气瓶的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车用气瓶监管的长效机制,实现我市燃气车辆的长期安全运行。 三、组织领导 成立XX市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组长:李光辉副市长 副组长:巩兴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冯建国市质监局局长 成员:黄淑红乌昌财政局副局长 陶红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阿尔斯兰·阿不都热依木市安监局副局长 彭卫民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 周建平市建委副主任 王兆祥市城市交通局副局长 周晟宇市质监局副局长 伊力哈木·依不拉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吴崑市燃气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冯建国兼任,副主任由周晟宇兼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安排1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四、职责分工 (一)市安监局负责各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同时监督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及个人、车用气瓶充装单位的各项行为规范。 (二)市城市交通局负责对我市公交运营车辆、出租车的车用气瓶普查工作,并及时将普查结果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我市公交运营车辆、出租车驾驶人员进行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日常宣传教育工作。 (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持有《气瓶使用登记证》的油改气车辆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变更;负责在机动车年审时,对燃气车辆是否持有《气瓶使用登记证》进行严格检查,对未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及车用气瓶超期未检的燃气车辆不予年审;负责在线路执勤过程中查验《气瓶使用登记证》。 (四)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对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场所、车用气瓶检验机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建委负责根据全市天然气气源的实际情况,对我市车用气瓶安装基数提出指导意见,同时对车用气瓶充装企业进行监管。 (六)市质监局负责公交运营车辆、出租车以外机动车的车用气瓶普查工作;负责机动车车用气瓶的登记工作,及时将普查结果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9533)、《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20561)、《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gb24160)、《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24162)国家标准,对全市车用气瓶进行全面检验;负责对车用气瓶安装企业的清查和整顿,严格许可制度;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负责对符合要求的车用气瓶,及时办理发放《气瓶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标志;负责对车用气瓶充装站的日常监管和操作人员的培训;负责对我市车用气瓶报废监管工作;负责对车用气瓶非法安装、非法充装、非法使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3月1日-4月30日)。 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车用气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车用气瓶监管工作的目的、意义及车用气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和登记程序、燃气车辆变更及年审程序、有关收费标准等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力争做到人尽皆知、家喻户晓,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二)自查整治阶段(2010年5月1日-7月1日)。 根据XX市车用气瓶的使用现状,可分为公交车辆、出租车辆、社会车辆三种类型进行自查整改。公交车辆、出租车辆、社会车辆根据市质监局下发的《XX市车用气瓶安全手册》内容,对照各自车辆气瓶的基本情况进行自行整改。 (三)检验发证阶段(2010年3月1日-2011年3月31日)。 根据XX市现有车用气瓶检验能力为30只/日,2010年6月1日后日检验能力可提升至150只/日的规范检验能力,对公交车辆、出租车辆、社会车辆车用气瓶检验时间安排如下: 1.公交车辆。2010年3月1日-6月30日完成全部检验。 2.出租车辆。2010年7月1日-10月31日完成全部检验。 3.社会车辆。2010年11月1日-2011年3月31日完成全部检验。 对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发放《气瓶使用登记证》,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车用气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拒不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质监局依法予以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完善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质监、公安等部门在监管、办证等方面要密切配合,制定易于操作、方便快捷的工作程序,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并通过电子网络、报刊、宣传单等形式对安装企业及有关安装、登记、变更及年审程序予以公布。 (二)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使用燃气的公交、出租、运输等单位及驾驶人员的日常教育、引导和管理;将车用气瓶安全纳入驾驶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内容。 (三)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办事程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合法安装、充装企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发布部门:XX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04月14日(地方法规) 第三篇:《XX市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0]115号 XX县区、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XX市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前所发文件如有与本方案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方案为准。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XX市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确保车用气瓶安全安装,燃气安全充装,燃气汽车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及XX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燃气汽车安全运行为目的,建立车用气瓶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做好车用气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努力营造燃气车辆安全运行环境,为实现首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全市车用气瓶使用的基本现状,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车用气瓶安装许可、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气瓶使用登记、车辆变更和年审、气瓶充装许可及气瓶充装、使用等环节实施动态监管,将车用气瓶的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车用气瓶监管的长效机制,实现我市燃气车辆的长期安全运行。 三、组织领导 成立XX市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组长:李光辉副市长 副组长:巩兴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冯建国市质监局局长 成员:黄淑红乌昌财政局副局长陶红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阿尔斯兰·阿不都热依木市安监局副局长彭卫民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周建平市建委副主任王兆祥市城市交通局副局长周晟宇市质监局副局长 伊力哈木·依不拉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吴崑市燃气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冯建国兼任,副主任由周晟宇兼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安排1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四、职责分工 (一市安监局负责各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同时监督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及个人、车用气瓶充装单位的各项行为规范。 (二市城市交通局负责对我市公交运营车辆、出租车的车用气瓶普查工作,并及时将普查结果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我市公交运营车辆、出租车驾驶人员进行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日常宣传教育工作。 (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持有《气瓶使用登记证》的油改气车辆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变更;负责在机动车年审时,对燃气车辆是否持有《气瓶使用登记证》进行严格检查,对未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及车用气瓶超期未检的燃气车辆不予年审;负责在线路执勤过程中查验《气瓶使用登记证》。 (四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对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场所、车用气瓶检验机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建委负责根据全市天然气气源的实际情况,对我市车用气瓶安装基数提出指导意见,同时对车用气瓶充装企业进行监管。 (六市质监局负责公交运营车辆、出租车以外机动车的车用气瓶普查工作;负责机动车车用气瓶的登记工作,及时将普查结果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9 533、《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2056 1、《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gb24160、《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24162国家标准,对全市车用气瓶进行全面检验;负责对车用气瓶安装企业的清查和整顿,严格许可制度;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负责对符合要求的车用气瓶,及时办理发放《气瓶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标志;负责对车用气瓶充装站的日常监管和操作人员的培训;负责对我市车用气瓶报废监管工作;负责对车用气瓶非法安装、非法充装、非法使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3月1日-4月30日。 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车用气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车用气瓶监管工作的目的、意义及车用气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和登记程序、燃气车辆变更及年审程序、有关收费标准等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力争做到人尽皆知、家喻户晓,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二自查整治阶段(2010年5月1日-7月1日。 根据XX市车用气瓶的使用现状,可分为公交车辆、出租车辆、社会车辆三种类型进行自查整改。公交车辆、出租车辆、社会车辆根据市质监局下发的《XX市车用气瓶安全手册》内容,对照各自车辆气瓶的基本情况进行自行整改。 (三检验发证阶段(2010年3月1日-2011年3月31日。 根据XX市现有车用气瓶检验能力为30只/日,2010年6月1日后日检验能力可提升至150只/日的规范检验能力,对公交车辆、出租车辆、社会车辆车用气瓶检验时间安排如下: 1.公交车辆。2010年3月1日-6月30日完成全部检验。 2.出租车辆。2010年7月1日-10月31日完成全部检验。 3.社会车辆。2010年11月1日-2011年3月31日完成全部检验。 对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发放《气瓶使用登记证》,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车用气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拒不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质监局依法予以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完善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质监、公安等部门在监管、办证等方面要密切配合,制定易于操作、方便快捷的工作程序,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并通过电子网 络、报刊、宣传单等形式对安装企业及有关安装、登记、变更及年审程序予以公布。 (二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使用燃气的公交、出租、运输等单位及驾驶人员的日常教育、引导和管理;将车用气瓶安全纳入驾驶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内容。 (三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办事程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合法安装、充装企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部门:XX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04月14日(地方法规 第四篇:气瓶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气体钢瓶安全管理 1、《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瓶帽应满足下列条件。有良好的抗撞击性;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等。a、正确 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a.正确 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a.正确 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气瓶可以改装b.错误 5、《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a.正确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气瓶充装单位的管理人员没有具体的要求。b.错误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气瓶充装单位的技术人员没有具体的要求。b.错误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应能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等。正确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应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a.正确 10、充气单位应建立充装档案,负责妥善保管气瓶充装记录,一般保存时间不应小于二年。a.正确 11、充装站仅对气瓶充装质量负责,气瓶瓶帽配置等问题有专门运输、或使用的部门与用户负责。b.错误 12、对回收空瓶和首次充装的气瓶进行充装前检查,是企业规定的。b.错误 1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a、正确; 14、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进行记录,是强化责任的一种手段,是确保安全运行的一种措施。a、正确; 15、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a、正确; 16、鼓励气瓶制造单位将气瓶直接销售给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充装单位。a、正确; 17、气瓶充装单位及其气体经销者,有责任配合气瓶事故的调查,气瓶充装单位应承担由于充装不当造成的事故的相应责任。a、正确; 18、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a、正确; 1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a、正确; 2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a、正确; 2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操作、安装、维修及改造特种设备的人员,不包括特种设备管理人员。b、错误 22、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a、正确; 23、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a、正确; 24、易燃、助燃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其他种类气瓶存放不受此限制。a、正确; 25、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a、正确; 26、因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具有强制性,所以企业必须听从检验检测单位的安排。b、错误 27、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a、正确; 28、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和防震圈。a、正确; 29、在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气瓶制造单位可按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生产专用标识气瓶。a、正确; 30、在复审期间内中断从事持证项目超过12个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不合格。a、正确; 31、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重要的目的是制裁各种特种设备安全违法犯罪行为。b、错误 32、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一项义务,也是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的一项重要手段。正确 33、发现警示标签脱落、撕裂、污损、字迹模糊不清时,可不应及时补贴或更换标签。b.错误 34、发现警示标签脱落、撕裂、污损、字迹模糊不清时,应及时补贴或更换标签。a.正确 35、高压气瓶不合格,可以作为低压气瓶使用。b.错误 36、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可以充装超期未检气瓶。b.错误 37、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瓶内介质未确认时也可以充装。b.错误 38、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充装前的抽检b.错误 39、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a.正确40、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进口气瓶不准充装。a.正确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气体钢瓶安全管理 41、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无制造许可证单位不准充装。a.正确 42、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易然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不得充装。a.正确 4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也可从事充装活动。b.错误 44、国家每年度通报的不合格钢瓶进入充装站后应立即在充装站作报废处理。a.正确 45、检验单位可以根据用户要求不涂敷油漆。b.错误 46、检验色标为矩形约为1000mm*50mm。b.错误 47、检验色标为矩形约为80mm*40mm;椭圆形的长短轴分别约为80mm和40mm。a.正确 48、检验色标为椭圆形的长短轴分别约为60mm和30mm。b.错误 49、进口钢瓶上刻有cs钢印记号就可以进行充装。a.正确50、经定期检验合格从新投入使用的钢瓶在充装前可忽略外观检查直接送充装车间进行充装。b.错误 51、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a.正确 52、经检验报废的气瓶可以由产权单位自行销毁。b.错误 5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可以充装非自有产权的气瓶(车用气瓶、呼吸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b.错误 54、气瓶充装系统可不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验收。b.错误 55、气瓶充装系统应有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验收。a.正确 56、气瓶的有效使用期限现行规定为4年。b.错误 57、气瓶的质量保证期必须是一年。b.错误 58、气瓶定期检验单位必须保证被检气瓶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a.正确 59、气瓶附件的制造单位必须对设计、制造的气瓶附件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并保证气瓶阀门至少安全使用到气瓶下一个检验日期。a、正确60、气瓶附件的制造单位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其产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型式试验。a、正确6 1、气瓶生产制造厂家必须取得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a.正确6 2、所有气瓶都需检查是否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标志。a.正确6 3、无“cs”监督检验钢印标记的气瓶禁止充装。a.正确6 4、无“cs”监督检验钢印标记的气瓶可充装。b.错误6 5、无缝气瓶的检验周期为3年。b.错误6 6、在气瓶检验钢印标志上应按检验年份涂检验色标。a.正确6 7、制造钢印标记中有制造年月。a.正确6 8、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购买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a、正确;6 9、钻合金无缝的定期检验项目与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项目是一致的,没有任何区别。b.错误70、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项目与钢质无缝气瓶的完全一致的,没有区别。b.错误7 1、液氮、液氧等低温绝热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为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a.正确7 2、气瓶使用期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报废。a.正确7 3、检验前,气瓶内残余的毒性、可燃气体可以直接向大气排放。b.错误7 4、气瓶不可以充装过量。a.正确7 5、瓶内介质未确认时也可以充装。b.错误7 6、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不得充装。a.正确7 7、《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充装液化气体时可以从lpg储罐或罐车直接向气瓶罐装。b.错误7 8、充装液化气体时可以瓶对瓶直接倒气。b.错误7 9、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不需要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a.正确80、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气瓶级别应当与制造许可证(或者已经申请受理)级别一致。a.正确8 1、气瓶主体材料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a.正确8 2、考试机构不能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b、错误8 3、灭火气瓶不在《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调整范围内。b、错误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气体钢瓶安全管理 84、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任何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b、错误8 5、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逐只出具铭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a、正确;8 6、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应建立气瓶档案a、正确;8 7、气瓶应当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后方可出厂。a、正确;8 8、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年龄在18周岁以上。a、正确;8 9、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a、正确;90、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提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a、正确;9 1、使用合格的特种设备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最基本的条件。a、正确;9 2、事故现场值班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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