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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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保证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中心)规范、高效运行,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公共服务中心为镇党委、镇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服务项目和履行具体管理事项的综合协调机构。统筹镇便民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和农村财务管理中心等五大中心。 第三条镇公共服务中心遵循“便民、公开、公平、依法、高效”和群众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镇公共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务。 (二)负责对进入中心的行政服务项目确定、调整,对项目运转情况进行协调、监督。 (三)对涉及多个中心行政服务和社会管理的事项,组织联合或确定一个中心牵头负责。 (四)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镇公共服务中心主要履行八项管理职能及六大服务事项。八项管理包括中心集镇管理、人口计生管理、民政事务管理、国土资源管理、森林资源管理、综治信访管理、农村财务管理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六大服务事项包括农业技术服务、惠农政策服务、项目协调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和税收征管服务。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六条镇公共服务中心的工作程序由受理、承办和回复三个环节组成。 (一)受理。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公开承诺的服务事项范围,按要求审查服务事项所需的材料,并进行登记受理。 (二)承办。中心人员受理服务事项后,根据事项内容及办理权限,及时办理服务事项,建立规范管理台帐,并向社会公开办事结果。 1、即办件。中心人员办理程序简便的事项,当场办结。 2、限时件。对程序简便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当场办结的申请事项,必须在最短时间内限时办结。 3、承诺件。对需实地调查了解或其他原因不能立即办结的申办事项,实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 4、特办件。因特殊原因需要及时办理的特急事项,要特事特办,明确专人专项办理。 (三)回复。服务事项办结后,中心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人回复办理结果。不能办理的事项,应给予明确答复,并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必要的解释;对超越服务范围的事项,办理人员要指导申请人到相关机构进行办理。 第七条镇公共服务中心实行“五公开、两管理和三办理”的运作模式。“五公开”指对办理事项的审批内容公开、办理程序公开、政策依据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两管理”指对即办件、上报件的管理;“三办理”指对一般事项实行即时办理制,上报事项实行负责办理制,不符合规定或不具备批准条件事项实行政策说明答复制。 第四章运行机制 第八条建立领导工作机制。镇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镇委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兼任,相关班子成员任副主任,涉关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工作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解决管理服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名,一般由镇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副主任1至2名,负责中心日常具体工作。 第九条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制定管理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兑现制度,对不按规定办理或不按规定收取费用的,无正当理由导致服务事项不能正常办结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建立委托代办机制。对边远地区群众申办事项,实行由村干部或中心工作人员代办,及时高效地为群众办理好有关事项,需要上级行政部门审批的事项按期上报,并负责办理回复。 第十一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管理内容、目标及措施、便民服务指南及流程、管理服务工作督查、通报、回访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各服务部门依照规定对进入镇公共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报告镇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派驻管理 第十三条在镇公共服务中心设立办事服务窗口的各部门,应向窗口派遣代表本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事务及服务事务的工作人员。派驻代表在服务时间必须确保在岗。 第十四条各服务部门对进入镇公共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事项,应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服务窗口服务人员相应的审核、批准权限。 第十五条派驻代表应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本职业务精通,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并由本部门正式派遣和授权。 第十六条派驻代表在窗口工作期间接受本部门和镇公共服务中心的双重领导,以公共服务中心为主。 第十七条派驻代表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在镇公共服务中心办公窗口行使授予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职权与行政服务事项办理,兼任窗口服务人员职责,并对本部门负责。 (二)代表本部门在镇公共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负责即办件的审批办理,负责上报件的协调、督促和办理。 (三)负责本部门与镇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联络协调工作,代表本部门做好服务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在镇公共服务中心办公服务窗口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派驻代表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派遣部门应及时按要求调换窗口服务人员。 第六章责任奖惩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双评双比”活动。实行每月考评考核制度,每季度评选红旗窗口和服务标兵,对窗口及中心工作人员全年4次以上被评为红旗窗口和服务标兵的,给予奖励,并纳入年度考核、评先表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执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关合法权益的窗口服务人员,镇公共服务中心及时提出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未实行“法律依据、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公开的,由镇公共服务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窗口服务人员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证属窗口服务人员过错的,由镇公共服务中心给予行政效能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部门调离公共服务中心,并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镇党政办和镇纪委设立投诉点和举报电话,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窗口及其窗口服务人员服务质量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并配合镇公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开展窗口服务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并构成违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6页 共6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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