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业务代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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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推广代理协议 被代理方:颖奕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授权代表:凌临贵 通讯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博园路6565号 分销代理方:何俊冀 (以下简称“乙方”) 授权代表: 通讯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足和谐协商,就乙方推广代理甲方细胞储存、应用及衍生产品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代理业务 1、乙方推广代理甲方的业务:成人自体细胞储存、及相关应用业务和衍生产品 。 2、约定新产品(是/否)涉及在内:是 二、代理权限 1、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甲方授权乙方成为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业务代理商,负责该地区相关的业务推广及配套服务,乙方批准接受上述授权。 2、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乙方在推广甲方业务与产品的同时,不得自行或通过任何第三方或协助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投资、入股或经营其他与甲方有类似或具竞争有冲击的、同类或类似产品。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对于乙方的业务推广代理区域,乙方所有的对外推广资料和报价需通过甲方的核准方可实行,且乙方对于自己以及员工的推广行为负相应连带责任。 三、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壹叁年,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_2023_年_3_月_25__日止。双方可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2、乙方规定对本协议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 3、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协议期限届满时,乙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有优先续约权: (1)较好地履行了本协议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2)已经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所有款项; (3)达成双方约定的年度销售份额。 四、最低推广代理销售额 在甲方保证其服务产品之领先性和经济性基础上,乙方承诺在协议期间,通过业务推广,实现不少于 100人次的客户量。双方批准,上述最低客户量应以签订《客户确认单》、根据该《客户确认单》及相关协议接受甲方服务并向甲方全额支付相应费用的客户量确认。假如协议期间不能完毕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五、推广产品价格 双方批准,甲方给与的优惠产品套餐价格为人民币贰拾万元(RMB200,000),甲方建议市场推广产品(服务)的价格应为人民币贰拾伍万元(RMB250,000),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单方面调整乙方推广产品(服务)的价格,但甲方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对外销售价格不可低于甲方规定的价格推广产品(服务)。乙方不得擅自调整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或以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加价。如乙方希望以与上述规定不同的价格推广甲方产品(服务),乙方应当至少提前十日书面告知甲方,且只有在收到甲方书面批准之后方可以与上述规定不同的价格推广甲方产品(服务)。 六、佣金 1、乙方的推广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客户确认单》为基础,其收佣比例为销 售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依据销售代理管理办法为依据(附件一)。佣金提成仅限于乙方完毕销售签约金额部分总额,如客户入店后追加项目则不计入佣金。双方确认,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佣金金额应根据甲方实际收到的且不受限于任何因乙方因素而产生的客户任何权利规定(涉及但不限于因乙方虚假陈述而导致的客户也许提出)的任何权利规定)的金额拟定。 2、任何附加费用或由国家征收的关税等,应此外计算和开立发票。 3、佣金按人民币来计算和支付,代理方凭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发票请款。 4、甲方每季度应向乙方书面说明佣金数额和支付佣金的有关事项,如有,双方应在每月30日前结算当月产生的相关佣金帐务。 5、为避免异议,双方批准,乙方所介绍的询价或预约客人,如甲方不予接受则无佣金(甲方应提供合理的理由)。若乙方所介绍的客人合约于实际业务发生前中止的,则乙方无权索取佣金。 6、因甲方因素(除不可抗力外)导致乙方推介的客户无法准时、按需完毕交易的,甲 方应承担客户相应的损失。 七、商情报告 1、乙方应当接受客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并及时书面告知甲方,以关注甲方及客户的切身利益为宜。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做好对客户的售后服务工作。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涉及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献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甲方还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告知乙方。 3、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商业道德及尊重个人隐私权,未经客户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客户的资料及讯息。 八、推广、宣传与广告 1、乙方作为中国市场的业务推广代理方,应收集信息,争取客户,尽力促进产 品的销售。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规定宣传推广甲方的产品(服务),乙方承诺,应当保护甲方的声誉和商誉,在任何时候不得做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 2、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通过广告活动,宣传产品(服务),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审批流程,及承担相应的广告与宣传费用。 3、甲方通过制定全国性广告计划及其他规定,实行产品的广告计划和发布广告;如乙方在特定区域内发布广告及推广活动,应符合甲方的整体计划及相关规定,并兼顾乙方的地区销售计划。 4、乙方应当执行甲方对广告活动的规定以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发布广告。 5、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行针对特定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推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批准,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九、推广流程及确认程序 1、乙方应在业务发生四周前,提供完整的客户《个人基本资料表》、体检报告、健康问卷、以及预订日期; 2、两周前提供确认的客户到达日期及行程; 3、一周前提供经由客户签字的《客户确认单》,服务协议以及订金收据复印件等作为确认依据。 十、监督、培训及售后服务 1、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2、乙方应当保存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相关业务营 业收入的财务报表。 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每年对乙方或其指定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参与培训人员的差旅费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连续地对乙方提供开展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5、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保书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质保服务。 6、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填写《客户确认表》,并应于每月定期以邮件或其他形式向甲方返 回《客户确认表》,以便于日后的售后服务和例行巡检工作。 7、当发生售后服务规定期,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服务规定和内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 告知的一周内给予答复,确认服务内容和时间。 十一、知识产权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甲方拥有的商标(商号、标志)、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乙方在代理区域内享有非独占使用许可的权利。上述许可应当在本协议终止时立即自动终止。如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当负责有关上述许可及/或终止的相关手续,甲方应当配合。 2、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商标(商号、标志)、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的权利作出 下列限制和保存:仅限于甲方业务的推广代理目的; 3、乙方应经常视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或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任何行为,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并按照甲方的指示,帮助甲方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甲方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4、乙方不应以任何方式帮助别人与甲方竞争,乙方更不应擅自投资或协助任何第三方制造甲方所授权代理推广的产品或类似产品,也不应从与甲方竞争的任何公司中获利。同时,乙方不应代理推广或销售与所代理推广的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不管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5、乙方在本协议终止后的三年内,不能自行或通过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生产和代理同类产品予以竞争,本协议终止后的三年内,乙方也不能自行或通过任何第三方或协助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代理其他类似产品,与甲方竞争。 6、乙方确认,因履行本协议接触到所有客户(涉及但不限于乙方介绍的客户)信息及资料应归属于甲方所有,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只能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使用上述客户信息及资料。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当立即将上述客户信息及资料移交给甲方和/或应甲方规定销毁上述客户信息及资料,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7、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引诱、鼓励或以其他其他方式促成甲方的任何雇员终止与甲方的雇佣关系,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成甲方的任何合作方、供货商、承包商或客户(涉及但不限于乙方介绍的客户)终止与甲方的合作关系,或从事任何也许对甲方与上述合作方、供货商、承包商或客户的合作关系导致不利影响的行为。 8、所有产品说明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甲方。 十二、协议转让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当独立自主地经营代理推广业务,严禁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推广代理业务转移给第三方经营管理。乙方如因业务开展而需发展二级业务代理商的,需向甲方提供完整的二级代理商资质,并书面征得甲方许可。 2、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转让本协议。 (1)乙方规定转让本协议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及转让条件、受让人按照本协议规定 制作的信息披露文献等情况报告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批准转让的决定。 (2)乙方转让本协议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乙方转让本协议,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业务代理推广协议。 十三、协议变更 1、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甲方有权对本协议进行适当变更,但变更必须是善意与合理的,且不得与主协议的内容相抵触。 2、甲方应当将协议变更的因素、可行性及有关事项,在计划变更时间的15天前告知乙方,在获得乙方书面认可后予以变更。 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在代理区域内实行变更,并及时将实行的情况报告甲方。 4、在本协议期满续订时,甲方有权以新制定的业务代理推广协议代替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修订应基于合理和蔼意的准则,且新制定的协议文本应当合用于所有的业务推广代理商。 十四、协议终止 1、本协议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1)协议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协议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白不履行协议重要 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协议重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7)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的; (8)法院、政府等行政行为规定乙方终止营业的; 2、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与业务代理有关的甲方任何的标记及知识产权。 十五、协议解除 1、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告知甲方,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的告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相应的经济损失: (1)在本协议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代理商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 济损失的; (2)在签订本协议前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代理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致使乙方 遭受经济损失的; (3)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大量投诉并被重要媒体曝光,品牌形象和价值及公司商誉受 到严重损害的。 (4)无端停止向乙方供应代理产品的; (5)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泄露乙方客户讯息及资料的;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告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告知后15日内更 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告知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的告知在到达乙方 时生效,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相应的经济损失: (1)擅自代理销售其他同类型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 (2)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重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甲方经营体系 的商誉的;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擅自所有或部分转让本协议的; (4)向第三人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的; (5)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泄露甲方客户讯息及资料; (6)故意向甲方报告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的; (7)违反竞业严禁的规定参与竞争的; (8)1年内未能完毕推广指标的; (9)乙方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款项,逾期超过30天,告知后仍不改正的。 十六、声明及保证 (一)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毕,本协议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甲方提供乙方推广代理的产品,符合协议推广地区及服务提供地区的法律、法规,是真实有效的。 6、甲方承诺,乙方所代理的甲方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并承担该产品的质量保障。如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引起的相关后果,由甲方所有承担 (二)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毕,本协议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乙方责任在于在中国区域推广甲方产品,并提供周边服务,不承担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 十七、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或本协议终止之后,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献及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献的原提供方批准,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所有或部分内容。 十八、告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告知,以及双方的文献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告知和规定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告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未告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九、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一方面通过和谐协商解决,假如 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 二十、不可抗力 1、假如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所有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也许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告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连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也许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和谐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 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 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 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 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去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 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所有或部 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也许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涉及但不限于自然灾 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管曾否宣战)、动 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二十一、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的,协议双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二十二、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三、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自_______2023__年_______3__月_______24__日至_______2023__年_____3___月_______23__日。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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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 业务 代理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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