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培训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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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医疗机构麻醉机构麻醉药品和品和精神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品使用管理目目录一概述二管理体系三使用管理四法律责任2一、概述一、概述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2007年精神年精神药品品临床床应用指用指导原原则3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精神药品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2007年麻醉年麻醉药品品临床床应用指用指导原原则一、概述一、概述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版)麻醉药品:121种第一类精神药品:68种第二类精神药品:81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一、概述一、概述5常常见麻醉麻醉药品目品目录p盐酸吗啡注射液p盐酸吗啡片p硫酸吗啡缓释片p盐酸羟考酮缓释片p磷酸可待因片p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p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p芬太尼透皮帖剂p盐酸哌替啶注射液p盐酸布桂嗪注射液p一、概述一、概述6常常见精神精神药品品目目录u第一类精神药品p三唑仑片p氯胺酮注射液p盐酸丁丙诺啡注射液p司可巴比妥胶囊p盐酸哌醋甲酯片pu第二类精神药品p地西泮注射液p地西泮片p苯巴比妥注射液p苯巴比妥片p氯硝西泮片p艾司唑仑片p阿普唑仑片p咪达唑仑注射液p一、概述一、概述7与医疗目的无关,由用药者以自我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具有依赖性的药物,利用其欣快作用,逐渐产生对药物的渴望和依赖,因不能自控而发生精神紊乱,产生一些异常行为,常会导致严重后果。药物滥用一、概述一、概述8由药物与机体相互作用造成的一种精神状态,有时也包括身体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性地或定期用药的行为或其他反应;为的是要体验它的精神效应,有时也是为了避免断药引起的不舒适;可以发生或不发生耐受性;同一人可以对一种以上的药物产生依赖性。药物依赖性一、概述一、概述9包括躯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躯体依赖性:主要是机体对长期使用依赖性药物所产生的一种适应状态,包括耐受性和停药后的戒断症状。精神依赖性:是指药物对中枢神经系统作用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精神效应,表现为对药物的强烈渴求和强迫性觅药行为。药物依赖性一、概述一、概述10OR麻醉 药品精神 药品一、概述一、概述麻醉、精神药品的两重性11良药(镇痛、镇静)毒品麻醉 药品精神 药品一、概述一、概述麻醉、精神药品的两重性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国人大2001年12月1日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2年9月15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11月1日行政规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2005年11月2日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5】430号2005年11月15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2005年11月15日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5】237号2005年11月3日处方管理办法卫健委53号令2007年5月1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 11号2011年3月1日指南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健委2007年1月25日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健委2007年1月25日有关的法规文件一、概述一、概述13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运用法律手段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合理用药的高度重视,设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各项制度措施。一个重要里程碑充分肯定了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借鉴了国际上有益的做法,更好地体现了联合国有关公约的要求。按照“管得住、用得上”的总体思路,条例明确了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基本原则,对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植、实验研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的管理,对保证合法用药需求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强化了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政控制和查处力度,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麻醉麻醉药品和精神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品管理条例 一、概述一、概述14二、管理体系二、管理体系卫健委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医医疗机构麻醉机构麻醉药品、第一品、第一类精精神神药品管理品管理规定定第二条第二条卫键委卫键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内的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内的管理机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药学部门(日常管理)药学部门(日常管理)药监部门药监部门公安部门公安部门1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医医疗机构麻醉机构麻醉药品、第一品、第一类精神精神药品管理品管理规定定第三条第三条医疗机构内应有麻醉、精药品管理机构二、管理体系二、管理体系16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医医疗机构麻醉机构麻醉药品、第一品、第一类精神精神药品管理品管理规定定第五条第五条医疗机构麻醉、精药品的日常管理由药学部门负责二、管理体系二、管理体系17三、使用管理三、使用管理使用管理使用管理1234采购与验收贮存与出库药品的使用药品的回收与销毁报告56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181、采、采购与与验收收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麻醉药品和精神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印鉴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麻醉药品、第一品、第一类精神精神药品品购用印用印鉴卡管理卡管理规定定第二条第二条191、采采购与与验收收取得印鉴卡的条件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麻醉麻醉药品和精神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201、采、采购与与验收收取得印鉴卡的条件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麻醉麻醉药品、第一品、第一类精神精神药品品购用印用印鉴卡管理卡管理规定定第三条第三条211、采、采购与与验收收印鉴卡的申请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印鉴卡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麻醉麻醉药品、第一品、第一类精神精神药品品购用印用印鉴卡管理卡管理规定定第四条第四条221、采、采购与与验收收医疗机构市卫健委申请首次申请现场检查批准省卫生厅40天备案市药监局市公安局抄送省内定点批发企业通报印鉴卡工作流程231、采、采购与与验收收印鉴卡的校验、变更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麻醉麻醉药品、第一品、第一类精神精神药品品购用印用印鉴卡管理卡管理规定定第六条第六条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麻醉麻醉药品、第一品、第一类精神精神药品品购用印用印鉴卡管理卡管理规定定第七条第七条24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医医疗机构麻醉机构麻醉药品、第一品、第一类精神精神药品管理品管理规定定第九条第九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麻醉麻醉药品和精神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计划与购买1、采、采购与与验收收25入库验收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1、采、采购与与验收收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医医疗机构麻醉机构麻醉药品、第一品、第一类精神精神药品管理品管理规定定第十条第十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26专 人人 负 责:明确:明确责任,交接班有任,交接班有记录专库(柜柜)加加锁:专库(柜)有保(柜)有保险柜、防盗柜、防盗设施和施和报警装置警装置双人双双人双锁管理管理药房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均室均应备有防盗有防盗设施施批号管理和追踪:批号管理和追踪:购入、入、储存、存、发放、放、调配、使用,可以及配、使用,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找或者追回专 用用 账 册:册:进出逐笔出逐笔记录2、贮存与保管存与保管专用账册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安全管理麻醉麻醉药品和精神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品管理条例 医医疗机构麻醉机构麻醉药品、第一品、第一类精神精神药品管理品管理规定定273、药品的使用品的使用医师处方权本单位 执业医师培训 考核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为癌痛和其他危重患者开具麻药和一类精神药品 名单及变更情况定期报送市卫生主管部门及药监部门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麻醉药品和精神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283、药品的使用品的使用医师处方权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麻醉麻醉药品和精神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医疗机构麻醉机构麻醉药品、第一品、第一类精神精神药品管理品管理规定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293、药品的使用品的使用专用处方麻醉麻醉药品和精神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处方管理方管理办法法处方方标准: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30普通、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颜色白色 淡红色右上角标注普通处方“无”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精二”标注“麻、精一”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另包括:身份证明编号 代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名编号保存期限普通处方保存1年精二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精一药品处方保存3年3、药品的使用品的使用处方标准313、药品的使用品的使用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处方的开具处方管理方管理办法法323、药品的使用品的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处方的开具医医疗机构麻醉机构麻醉药品、第一品、第一类精神精神药品管理品管理规定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333、药品的使用品的使用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处方的开具处方管理方管理办法法3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电话: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三、重要提示:(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医疗机构(章):患者(家属)签名: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3、药品的使用品的使用353、药品的使用品的使用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处方的开具麻醉麻醉药品和精神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363、药品的使用品的使用分类剂型一般患者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住院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一次常用量3日常用量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7日常用量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3日常用量7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特殊情况应注明哌醋甲酯治疗儿童多动症:15日常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一次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一次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处方限量373、药品的使用品的使用药师的调剂资格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方管理办法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38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医医疗机构麻醉机构麻醉药品、第一品、第一类精神精神药品管理品管理规定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医医疗机构麻醉机构麻醉药品、第一品、第一类精神精神药品管理品管理规定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调配3、药品的使用品的使用39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处方管理方管理办法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处方的登记与保管3、药品的使用品的使用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处方管理方管理办法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40处方的登记与保管3、药品的使用品的使用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医医疗机构麻醉机构麻醉药品、第一品、第一类精神精神药品管理品管理规定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414、回收与、回收与销毁空安瓿(贴)的回收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医医疗机构麻醉机构麻醉药品、第一品、第一类精神精神药品管理品管理规定定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424、回收与、回收与销毁药品的回收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医医疗机构麻醉机构麻醉药品、第一品、第一类精神精神药品管理品管理规定定 p剩余的剩余的药品:品:科室(病区)应退库;患者应无偿交回。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434、回收与、回收与销毁销毁医医疗机构麻醉机构麻醉药品、第一品、第一类精神精神药品管理品管理规定定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 5日内 监督下销毁登记 445、报告告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医疗机构麻醉机构麻醉药品、第一品、第一类精神精神药品管理品管理规定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45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四、法律四、法律责任任麻醉麻醉药品和精神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品管理条例 46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麻醉麻醉药品和精神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品管理条例 四、法律四、法律责任任47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麻醉麻醉药品和精神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品管理条例 四、法律四、法律责任任48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方管理方管理办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四、法律四、法律责任任49小小结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特殊药品合法使用安全使用合理使用满足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管得住 用的上5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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