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办法.docx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务派遣管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满足公司生产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在定员范围内,因岗位缺员,经公司同意,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到分公司从事辅助性生产作业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应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派遣协议书》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务派遣用工费用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所需劳务派遣用工,由与分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单位进行派遣,分公司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相关待遇。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应将劳务派遣用工纳入分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统一管理,对劳务派遣用工费用实行计划管理,并负责劳务派遣用工的审批,劳务派遣用工费用结算,监督、指导各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 第六条公司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产生辅助作业岗位缺员的,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一)新增生产工艺流程、设备。(二)定员岗位缺员。 (三)经分公司核定新增设岗位。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录用原则及条件: (一)具有相关职业资格,办理有关证件及从业手续。(二)录用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35周岁。 (三)身体健康,体检合格。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地户口的公司职工配偶和子女。 (五)对学历层次高,技术水平高、劳动态度好的,优先考虑录用。 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要根据录用原则及条件和人力资源部批准的《劳务派遣用工审批表》,按时择优选派合格人员进行劳务派遣。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办理劳务派遣人员各种社会保险,负责落实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及工伤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劳务派遣前,要组织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体检、岗前安全教育及各项规章制度技术业务培训,办理临时入厂证和特种作业证,确保劳务派遣人员合格上岗。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日常管理,由劳务派遣单位委托公司各用工单位代为管理。 第十三条各用工单位应合理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及工作,对劳务派遣人员应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签订《岗位合同》、《师徒合同》,配备相应劳动保护用品,代劳务派遣单位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制作工资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用工审批及录用程序 为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确保劳务派遣人员质量,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安排人员上岗(或顶替)。 (一)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符合劳务派遣用工条件,需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应填写《劳务派遣用工审批表》(附表一)一式三份,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二)人力资源部根据申请用工单位定编定员及岗位实际情况,进行调研核实,审批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期限及费用标准。 (三)劳务派遣单位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劳务派遣用工审批表》,按用工要求为用工单位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 (四)劳务派遣单位组织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 (五)劳务派遣单位组织体检合格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六)劳务派遣单位将培训合格人员情况与用工单位沟通,由人力资源部面试后确定用工名单,并下发《新增派遣人员通知书》。 (七)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新增派遣人员通知书》,组织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务派遣单位向人力资源部报送《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并办理录用及各种社会保险手续。 (八)被录用劳务派遣人员持人力资源部出具的上岗通知书到公司各用工单位报到,并接受用工单位管理。 (九)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岗位合同》,进行上岗 前培训,培训合格后组织劳务派遣人员上岗。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待遇和管理费用,以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结果执行,并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分公司生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标准及劳动纪律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用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 (一)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写出辞退报告,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出具《终止派遣关系通知书》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根据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1、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的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分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分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劳务派遣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务派遣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务派遣人员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申请,经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部批准离岗后,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终止派遣关系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用工单位应提前30天履行相关告知手续,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终止派遣关系通知书》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八条需更换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应填写《劳务派遣用工岗位人员替换审批表》(附表二)一式两份,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按规定分别履行终止派遣手续与录用手续。变更劳务派遣人员岗位时,用工单位应填写《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变动审批表》(附件三)一式三份,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签订《岗位合同》,并由劳务派遣单位备案留存。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被辞退或离岗,劳务派遣单位应按录用程序及时更换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并报人力资源部同意后上岗,不得因岗位缺人影响工作。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用工工资审批、结算程序(一)各用工单位每月10日前根据上月考勤情况制作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表及费用汇总表一式三份,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同 时报送电子版。 (二)人力资源部每月日前将审核后的工资发放表及费用结算汇总表转到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工资发放表的人数、金额计算用工单位应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并交人力资源部盖章确认。 (三)日前,劳务派遣单位出具正式劳务发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盖章后,到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四)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后,日内及时将全部费用转入劳务派遣单位指定帐户。 (五)劳务派遣公司收到分公司支付的劳务费用后,日内将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汇入个人账户,并按时办理各种保险缴费手续。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有关台帐、积累有关资料,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应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分公司安全管理范畴,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检查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应及时办理结算、转帐相关手续,不得因转帐问题造成企业违约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经常监督检查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对在劳务费支付中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等违纪现象,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劳务派遣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用工机制,确保经济效益,防止队伍膨胀,机构臃肿,根据经营工作性质,特实行劳务派遣制用工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制用工的管理遵循“合理合法、规范管理、优聘劣汰”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经营公司。第四条集团本部和所属经营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劳务派遣制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用工合同书》、《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协议》,并组织签订。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在集团公司和所属经营公司工作期间,考勤、奖惩等日常事务按集团公司聘用员工的要求统一管理。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根据普通用工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确定相应薪酬标准,工资、福利、奖金、保险等由集团公司或所属经营公司发放、缴纳。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假期。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由集团本部和经营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考核,以考核结果作为选聘骨干或淘汰的依据。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公司有权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在试工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不服从管理或工作分配的; 3、工作失职或过错,对公司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4、因自己身体原因调整一次岗位还不能满足岗位工作要求的;5、多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违反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6、违反《劳务派遣人员合同》中终止劳务服务规定的;7、劳务派遣用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8、《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派遣人员合同》届满不予续期的;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继续在公司工作的,由本人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离岗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后,报人力资源部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协议。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转聘 第十一条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从优秀劳务派遣人员中选聘骨干进行正式转聘。 第十二条选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岗位要求:(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二)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以及创新精神;(三)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勤恳、务实、严谨、求真的工作作风; (四)能够积极履行岗位职责,绩效表现良好;(五)无不良从业记录,且无任何警告及以上处分。(六)进入集团及所属公司工作满1年以上;(七)年度考核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八)参聘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九)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十)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可适当放宽要求。1、连续2年以上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2、获得过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十佳杰出青年”、“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者; 3、已获与本人职位相关的高级职称或高级以上资格证书者;4、在集团公司业务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者。第十三条选聘程序及规则一、个人申报与资格审查 凡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派遣员工,可通过填写《集团公司优秀派遣员工转聘表》申报。各子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对于初审通过的人员,应在每季度末汇总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复审后报分管人事领导和总经理审批。 二、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阶段共分为笔试、业务技能测评、综合素质测评等。三、办理招聘手续 申报、推荐、考核无异议的同志,集团本部或子公司将与其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并订立劳动合同,属集团统一管理的编制内员工,享受集团内相互调动和提拔使用等待遇。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务 派遣 管理办法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紫***】。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紫***】,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紫***】。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紫***】,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