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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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第十二条 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 (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 (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 在海底敷设管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 (二)移动、拆除管道以及为保护管道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以及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在管道站场外或者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埋地管道的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上行走; (六)危害管道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爆破的,应当向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经管道企业同意后,双方签订安全协议。 爆破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工10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由管道企业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03(2006年版) 4.1.4 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构(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2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 原油、液化石油气、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4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5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与国家铁路干线、支线(单线)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应小于25m、10m。 6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同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但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上述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 7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75m。 注:1本条规定的距离,对于城镇居民点,由边缘建筑物的外墙算起;对于单独的工厂、机场、码头、港口、仓库等,应由划定的区域边界线算起。公路用地范围“公路路堤侧坡脚加护道和排水沟外边缘以外1m;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坡顶(若威慑截水沟时)外边缘以外1m。2当情况特殊或受地形及其他条件限制时,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邻构筑物和管道安全后,允许缩小4.1.5调1~3款规定的距离,但不宜小于8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对处于地形特殊困难地段与公路平行的局部管段,在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内。 4.1.6 敷设在地面的输油管道同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按本规范第4.1.5条所规定的距离增加1倍。 4.1.7 当埋地输油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其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及国家现行标准《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范》的规定。埋地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其距离不应小于上述标准中的规定外,且不应小于10m。 4.1.8 埋地输油管道与埋地通信电缆及其他用途的埋地管道平行敷设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 4.1.9 埋地输油管道同其他用途的管道同沟敷设,并采用联合阴极保护的管道之间的距离,应根据施工和维修的需要确定,其最小净距不应小于0.5m。 4.1.10 管道与光缆同沟敷设,其最小净距(指两断面垂直投影的净距)不应小于0.3m。 站场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6.1.2 战场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油管道工程首站站址的选定,宜与油田的集中处理站、矿场的原油库、港口、铁路转运油库、炼厂的成品油库联合进行,其位置应满足油品外运的要求。 2 输油管道工程末站站场选址的选定,宜与石化企业的原油库、铁路转运油库、港口油库、成品油的商业油库或其他油品用户的储油设施联合进行,或认真协调,满足来油方位和路由及计量方面的要求。 3 中间站场址的位置在满足线路走向、站场工艺要求并符合防火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以靠近村镇、居民点。 4各类站场站址位置、站场与四周相邻的居民点、工况企业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管道工程的控制中心、管理公司、维修抢修单位及职工的生活基地应与站址同时选址,并应设在城镇交通方便且与线路走向协调、社会依托条件好的地方。 6线路截断阀室与输油站分开独立设置的阴极保护站、通信中继站等的位置选定,应满足其设计功能要求。 6.1.3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站场的站址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且应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工业区和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 2应选择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宜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同时避开雷区。 3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站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地下储罐和消防水泵除外)。地下管沟必须填充干沙;储罐与站外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6.1.4 站厂址选定避开下列场所: 1避开低洼易积水和江河的干涸滞洪区一级有内涝威胁的地段。 2在山区,应避开山洪及泥石流对站址造成威胁的地段,应避开窝风地段。 3在山地、丘陵地区采用开山填沟营造人工场地时,应避开山洪流经过的沟谷,防治回填土石方塌方、流失,确保站场地基的稳定。 4应避开洪水、潮水或涌浪威胁的地带。 6.1.5 输油站场不允许选址的区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的规定。 6.1.6各类站场及基地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平面布置设计的防火间距及防火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总平面布置设计中的防爆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设施电气装置场所分类》的规定。 3站场及基地内总平面布置要求和竖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的规定。 4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2003 3.4.7 输气干线放空竖管应设置在不致发生火灾危险和危害居民健康的地方。其高度应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m以上,且总高度不应小于10m。 3.4.8 输气站放空竖管应设在围墙外,与站场及其他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其高度应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m以上,且总高度不应小于1Om。 6.1.2 输气站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势平缓、开阔。 2 供电、绐水排水、生活及交通方便。 3 应避开山洪、滑坡等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及其他不宜设站的地方。 4 与附近工业、企业、仓库、铁路车站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6.1.3 输气站内平面布置、防火安全、场内道路交通及与外界公路的连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 0048的有关规定。 4.1 线路选择 4.1.1 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线路走向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沿线主要进气、供气点的地理位置以及交通运输、动力等条件,经多方案对比后确定。 2 线路宜避开多年生经济作物区域和重要的农田基本建设设施。 3 大中型河流穿(跨)越工程和压气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线路总走向。局部走向应根据大、中型穿(跨)越工程和压气站的位置进行调整。 4 线路必须避开重要的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区。 5 线路应避开城镇规划区、飞机场、铁路车站、海(河)港码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当受条件限制管道需要在上述区域内通过时,必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6 除管道专用公路的隧道、桥梁外,线路严禁通过铁路或公路的隧道、桥梁、铁路编组站、大型客运站和变电所。 4.1.2 输气管道宜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当避开确有困难时,对下述地段应选择合适的位置和方式通过; 1 对规模不大的滑坡,经处理后,能保证滑坡体稳定的地段,可选择适当部位以跨越方式或浅埋通过。管道通过岩堆时,应对其稳定性做出判定,并采取相应措施。 2 对沼泽或软土地段应根据其范围、土层厚度、地形、地下水位、取土等条件确定通过的地段。 3 管道宜避开泥石流地段,若不能避开时应根据实际地形地质条件选择合理的通过方式。 4 对深而窄的冲沟,宜采用跨越通过。对冲沟浅而宽,沉积物较稳定的地段,宜采用埋设方式通过。 5 管道通过海滩、沙漠地段时,应对其稳定性进行推断,并采取相应的稳管防护措施。 6 在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等于或大于0.1g的地区,管道宜从断层位移较小和较窄的地区通过,并应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 管道不宜敷设在由于发生地震而可能引起滑坡、山崩、地陷、地裂、泥石流以及沙土液化等地段。 GB 50369-2006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423-2007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24-2007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 GB 50459-2009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 GB 50819-2013 油气田集输管道施工规范 国能油气[2010]360号《关于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5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复函 林资发〔2010〕105号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0〕168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3〕47号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局令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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