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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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 县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县国土资源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筹集资金,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各项业务必需开支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本单位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接受各方面监督、保证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第五条 全局系统的财务管理活动在局行政领导下,由局财务股统一管理。经局长授权,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可代其审批。 第二章 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规定 1、部门预决算:财务股根据有关规定,汇总编制年度部门预决算,经党组会集体研究后报局长签批; 2、年度收支计划:财务股根据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党组会集体研究后报局长签批。 第七条 人员经费管理规定 1、工资、补助工资、津、补贴;按照国家、省、市人事(劳动)和财政部门及有关部、委、局联合行文所规定标准,政工股核定标准,财务股落实资金渠道,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2、奖金:按有关规定,政工股制订方案,财务股落实资金渠道,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3、福利费:按有关规定,办公室制订方案,财务股落实资金渠道,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4、社会保障费:财务股按国家规定标准计提、缴纳; 5、临时工工资:政工股制订年度临时用工计划报局长审批后,统一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核定工资标准;财务股落实资金渠道,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据实编制工资表发放。 第八条 购置费管理规定 所有采购项目统一由办公室实施。凡已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规定标准的采购项目,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各相关股室、所、中心、队,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书面购置计划,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购置计划资金总额3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财务股根据批准的购置计划,落实资金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安排资金。对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按上述程序报批后购买。 第九条 公用经费管理规定 1、公用经费范围 (1)执法经费为执法支队发生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各项费用; (2)接待费用为办公室接待部、省市、县领导、外来客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机关水电维修费为维持机关正常运转和维修宿舍楼公共部分所需水、电、气、空调、绿化、卫生、物业管理等购置、维修、临时人 员经费等; (4)汽车费用为办公室所管汽车的油料费、路桥费、保险费、修理费、司机出车补助费等; (5)宣传工作、培训工作、老干工作、计生工作、党委工作、信访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等其他专项包干经费为与该项工作有关的所有费用开支。 2、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预算和支出计划控制使用,经办人签字后报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核意见,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单次开支5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 第十条 专项经费管理规定 (一)专项经费分为一般专项经费和项目经费,一般专项经费是指根据实际情况,为完成特殊工作任务而安排的预算资金;()项目经费是指国家、省、市、县财政根据批准的任务立项安排的预算资金,主要有土地开发整理整治、土地复垦、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矿产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基础测绘、信息系统建设等项目资金。 (二)一般专项经费:经办股室编制用款计划,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单次支付金额5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 (三)项目经费:经办股室(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立项任务书组织编制项目资金预算,财务股组织审核项目预算,分管局领导商分管财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单次支付金额10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 (四)专项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控制使用,坚持事实求是、精打细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年终结余按有关规定结转。项目经费预算或用款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准超支,特殊情况须追加预算或计划,按审批程序追加后方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各类报销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内容齐全、手续完备。 1、所有票据必须做到单位名称、日期、内容、数量、金额、填制单位签章及填制人等项目齐全,缺一不可; 2、报销票据必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领导批示; 3、汽车修理费必须附有修理清单。 第三章 货币资金内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五条 付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付款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付款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合规的发票或相关证明。 (二)付款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付款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付款复核。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付款申请进行复核,复核付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申请,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六条 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挪用、侵占、贪污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七条 现金库存限额由县财政局核定,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八条 现金使用的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津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个人的科技、文化、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 第十九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二十条 取得的各种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一条 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并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支付结算凭证的取得、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范围及计价标准 1、按现行制度规定,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并且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单价虽不满500元,但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大量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并且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大量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固定资产的分类:a)房屋和建筑物;b)专用设备;c)文物和陈列品;d)图书;e)其他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均以原始价值作为计价标准。 第二十七条 财务股设置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及固定资产登记表,办公室指定专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员;固定资产管理员按数量、金额、存放使用地点(部门)逐项登记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帐,保证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按使用权归属,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备查帐,部门负责人岗位变动,要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局财务股和办公室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废、盘盈(亏)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局办公室签署意见,报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查,财务股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对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票据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凡购买商品和支付劳务费用,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开支,都要收取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发票,交纳事业单位的一切费用,要收取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费“专用章”的收据;无上述印章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票据要填写户名、商品名称或项目、计量单位、单价以及大小写累计金额、开票日期、单位及经办人签章。个体的要有经营人签章。若有缺项或错填项目,应不予接收。 第三十二条 自填票据的管理 1、凡收取资金,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或税务机关印制的有“监制章”发票,不得向外出具其他形式的票据; 2、在开具票据时,按规定填全项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3、对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完整保存,对其各联应注明作废字样,不得私自销毁,如有丢失票据,应及时报告财政、税务机关处理; 4、在填写票据时,要用圆珠笔填写; 5、票据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填写票据。 第三十三条 空白票据的管理 空白票据必须由专人统一购买和保管,并建立购买、领用登记手续,如实进行统计,按要求定期报送报表,用完的票据存根要按规定保存或上缴。 第六章 会计工作规范化要求 第三十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中发生的差错必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的更正错误方法进行更正。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并根据经济业务需要设置明细帐和辅助帐。 第三十七条 各类明细帐必须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帐户,凡要求按单位、个人或按规定科目设置帐户的,应按全称分别设置,不得设置综合性帐户,不得任意以表代帐。 第三十八条 会计报表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上报及时,说明清楚。 第三十九条 会计报表上报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报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局长审阅并签名盖章后方可上报。 第四十条 会计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定期装订成册,整理立档,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第三条 本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具体包括 1.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 2.负责向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办理本单位的资产登记; 3.负责本单位资财处置的申报和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内的审批工作; 4.负责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县财政; 第四条 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无形资产和机动车辆的处置权限属县人民政府,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行。 (二)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的处置,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三)其他一般资产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应当报县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意见,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由单位领导审核后上报县财政局。 (二)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和县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三)评估。资产出售、报废申报经批准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售、报废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县财政局备案,评估报告须报县财政局核准。经核准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以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四)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售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第六条 单位资产报废残值变价收入、资产报损补偿取得的收入以及资产出售收入,按当时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凭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账目。 1、幼儿园工作人员进修内容必须符合本人的本职工作。凡是自学进修大专以上学历者,毕业后持学历的毕业证书 ,园方给予报销教育局规定的奖励费用。 2、凡是派出进修专业,获取培训专业等级的员工,经有关专业培训、考试,获得培训等级证书的给予报销培训费 用。 3、经幼儿园组织或派外出学习、进修,必须报教育局或学前教育科领导批准,经费给予报销。 4、园长外出学习必须经教育局批准,同意后才能报销有关经费。 5、教师外出学习必须经园长的同意,批准后才能报销有关经费。 6、学习中,教师购买的学习书籍,须经园长同意后才能报销。 附:教工参加无偿献血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推动幼儿园无偿献血工作,保证完成上级部门下达 给本园的献血指标,特制定如下制度。 1、幼儿园成立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由园长、工会主席、保健老师组成。每年对本园适龄公民队伍进行分析,安排 好本年度献血人员,做好登记、验血、献血工作。 2、对于积极参加并履行公民无偿献血人员,享受公假14天(含双休日),一次献血补贴1000元,疗养者因故不去 者,费用作半价补贴,参加其他形式的献血(非幼儿园组织的献血)不享受幼儿园的奖励及相关福利,此奖励办法适用 于参加教育工作后的对象。 3、对适龄公民抽签排队验血,每轮抽签按:新进教师(包括进编和外聘)为第一组;行政、党员、骨干教师、教 研组长为第二组;教师及职工为第三组,上述三组中在五年内献过血的为第四组。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可修改编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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