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服务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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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 编号:租字第 201112 号 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 合约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服务方(以下简称“丙方”):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金石广场管理分公司 甲、乙、丙三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科技综合楼(以下简称“金石广场” )写字楼场所租赁及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租用情况 (一)甲方是本合同房产合法的所有权人,丙方为甲方的分公司,是甲方本合同房产的委托服务管理方,拥有其完全的租赁经营权。 (二)甲方同意将位于昆明市白塔路131号云南汇都国际(又称“金石广场” )写字楼第12层房屋(以下简称“场所” )出租给乙方作为办公场地使用,租赁面积为 1376.86平方米。同层的露台甲方同意在不影响甲方其他承租户的使用前提下,可供给乙方使用。(具体的12楼楼层平面图,另见附件一)。 (三)甲、乙双方已就位于昆明市白塔路131号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科技综合楼(以下简称金石广场)的广告位租用达成相关协议。(广告牌设立、维护等方面的具体约定,另见附件二:《广告位租用协议》。) (四)甲方全权委托丙方对乙方租赁的场所进行全面的管理服务,乙方同意并接受。 (五)租赁期内,丙方提供 壹 个地下车位(26号)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可有偿使用其他地面车位。 (六)三方的营业执照、租赁场所房产证等,提供复印件给对方。(另见附件三:《甲、乙、丙三方应提供的相关证照》)。 第二条 场所用途 乙方在租用的场所内只能进行合法的办公活动。 第三条 租赁(管理服务)期与装修期 (一)租赁(管理服务)期限为5年,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 (二)甲方给予乙方1个月的装修期,自2011 年8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 (三)乙方装修期内,甲方不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仍须向丙方支付该场所实际发生的水费、电费。 第四条 租金及管理服务费 (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的租金按租赁面积计收,标准为(人民币)33元/㎡.月,每月合计:45436.38元。 (二)丙方向乙方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按租赁面积计收,标准为(人民币)22元/㎡.月,每月合计:30290.92元。 上述两项标准前3年不变,从第四年(2014年9月1日)起,按每年4%递增。 (三)乙方按规定支付租金及管理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及丙方须向乙方出具正规的房屋租赁(甲方出具)及管理服务费(丙方出具)的税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 租金及管理服务费的交付 (一)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预付2个月(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的租金:¥90872.76元。 (二)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须于2011年7月1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首期剩余四个月(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的租金:¥181745.52元。 (三)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须于2011年7月15日前一次性向丙方付清首期半年(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的管理服务费:¥181745.52元。 (四)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须于2011年7月15日前一次性向丙方付清首期半年(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的地下车位停车费¥2400.00元(按400元/月标准收取),。 (五)上述四项费用合计人民币:肆拾伍万陆仟柒佰陆拾叁元捌角整 (¥456763.80元) (六)水、电费用按丙方每月通知实际结算。 (七)本合同场所租金和管理服务费每半年支付一次。遵循先付后用的原则,下期(半年)租金及管理服务费须在当期(半年)费用到期十五日前付清。乙方不得无故拖欠租金、管理服务费及其它各种费用,否则要按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处理。 (八)以上各项费用交付,乙方统一采用网络银行划账的方式,将费用直接支付到甲方和丙方指定的相关账户上。 1、甲方开户银行(租金收款):富滇银行昆明白塔路支行,账号:9270120103000353。 2、丙方开户银行(管理服务费):农行昆明市拓东支行,账号:24019701040008932 。 第六条 场所交付 (一)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由丙方在合同约定装修期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按时进场装修,于2011年8月1日将场所移交乙方(另见:附件四《房屋交付确认单》),丙方保证: (1)出租场所处于空置状态,且内部干净整洁; (2)出租场所的强电系统、上下水系统、通风系统、紧急疏散出口、公共卫生系统、消防系统的消防栓等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安全适用状态; (二)乙方未按时进场,合同规定的租赁(管理服务)期限、装修期限等不变,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包括顺延租期及装修期在内的任何要求。 (三)乙方应向丙方提供乙方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用电需求,丙方保证为乙方接入电源满足乙方用电需求,如因丙方原因造成接入电源无法满足乙方营业用电需求,并因此给乙方带来损失的,由甲方和丙方对乙方的相关损失进行赔付。若因此影响乙方装修,则顺延装修期限。 (四)丙方负责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网络、电话端口、有线电视接口接入乙方租赁楼层。(另见附件五《用电需求确认设备清单》。) (五)丙方承诺地矿科技综合楼已通过消防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并已配备:灭火拴系统、水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及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火警电话等,乙方按需要自行接至末端。(另见附件三:《甲、乙、丙三方应提供的相关证照》) 第七条 场所装修 (一)乙方自行负责场所的内部装修,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进行报批,经丙方书面认可方能进场,内装修施工图纸须提交一份给甲方审核及备案(另见附件六:《租赁楼层内装修图纸》。)。 (二)在乙方进场进行内部装修前,乙方需向丙方交付装修保证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 (三)乙方装修时不得破坏大楼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更改场所内已有设施设备。如乙方在装修过程中,损坏了甲方或丙方现有的主体结构或设施设备,乙方须给予全额赔偿和承担相关责任。 (四)乙方装修时若需改动喷淋头、烟感探头等消防设施,须经丙方书面同意并由专业公司进行改动,消防用水以表计量,费用乙方承担。 (五)装修期,丙方不收取乙方管理费用,乙方装修人员须从6号消防通道进出及搬运装修材料,装修垃圾须自行清运、及时处理,不得堆放公用区域。 (六)乙方在装修完毕三个月内办理消防验收,把出具的验收报告复印件送达丙方后,丙方于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装修保证金。 (七)甲方应保证乙方所承租场所的公共设施(水、电)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 日常费用 (一)乙方须承担国家、政府综合部门及社区有关单位收取的行政性费用。 (二)乙方发生的水、电费用,独立计量并按规定计收。 (三)乙方须于收到丙方水、电等费用交纳通知单后15天内,将上月的水、电等费用交付给丙方。 第九条 甲方责任 (一)甲方保证依法对出租场所具有合法的出租权,保证出租场所权属清楚,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乙方依本合同约定使用场所的情况。如发生任何与出租场所有关的产权或债务纠纷,甲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责任。 (二)如因出租场所权属存在瑕疵而产生任何影响乙方正常租赁使用的情况,甲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三)甲方及丙方应保证乙方所承租的房屋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能正常使用,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 (四)租赁房屋如出现质量或其他问题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及丙方,甲方及丙方应及时予以答复,并按国家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给予维修。如甲方及丙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以选择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经三方确认后由甲方及丙方负担,并由乙方从下期应缴纳的房租中扣除。 第十条 乙方责任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场所转租、分租、转借或调换。 (二)租赁(管理服务)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场所及甲方、丙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并正确进行使用;因乙方的过错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乙方须负责修复,并赔偿因此给甲方、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乙方负责租赁房屋内部设施设备的日常性维护,保证合理使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场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四)租赁(管理服务)期间,乙方的物品、设施、设备及装修等,须自行办理财产保险及公共责任险,并承担费用。 (五)乙方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否则自行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六)场所内的清洁及垃圾处理由乙方自行负责,并将每天产生的垃圾搬运到丙方指定的垃圾存放点。 (七)乙方不得在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不得私自占用强电井、消防管道井、弱电井等公共设施堆放杂物或另作他用;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占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或在公共通道粘贴标识。 (八)乙方须严格执行金石广场卫生保洁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及其他安全保卫的规定,履行卫生、安全方面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丙方责任 (一)负责场所之外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绿化、保安保卫工作。 (二)负责大楼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修缮,确保租赁期间场所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如修缮不及时导致乙方无法使用或遭受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指定垃圾存放点,并统一清理。 (四)丙方负责管理的地下停车场位于大楼地下二层,乙方可有偿使用。 (五)根据国家法规及实际情况,制定大楼的相关管理规定或办法。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 租赁(管理服务)期间,合同三方中任何一方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规定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情况除外),则违约方须按二个月租金、管理服务费的合计金额向守约方赔偿,且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索赔其他实际损失的权利。 (二)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如期如数交纳租金、管理服务费、水费、电费等,每逾期一天按逾期缴纳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给甲方或丙方。 (三)甲方如未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如期交付乙方所租赁房屋供其使用,每逾期一天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四)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配合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若因甲方拖延不办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或丙方有权采取的处理方式: 1、乙方产生下列行为之一时: 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承租的场所转租、分租、转借他人、擅自调换,或将租赁的场所自行拆改结构、改变用途。 ②利用承租的场所进行违法活动,或用途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③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管理服务费、水费、电费等超过二十天。 ④擅自损坏甲方或丙方的房屋或设施设备。 ⑤违法活动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处。 ⑥其它导致甲方或丙方权益受到损坏的行为。 2、甲方或丙方有权采取的处理方式: ①发出书面的整改或警示通知,并给予十五天补救期进行整改或补救。乙方应及时整改或补救完毕,则合同继续履行。 ②乙方在整改或补救无效时,甲方和丙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场所而无需对乙方做出任何补偿,乙方还须按二个月租金、管理服务费的合计金额向甲方或丙方赔偿。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和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和丙方的损失由甲、乙、丙三方根据甲方和丙方损失的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并赔付。 (六)甲方、丙方违反本合同致使乙方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时,则乙方有权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发出书面的整改或警示通知,并给予十五天补救期进行整改或补救。甲方和丙方应该及时整改或补救完毕,则本合同继续履行。 2、甲方和丙方在整改或补救无效时,乙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从租赁场所迁出而无需对甲方、丙方做出任何补偿,甲方或丙方还须按二个月租金、管理服务费用的合计金额向乙方进行赔偿。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的损失由甲、乙、丙三方根据乙方损失的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并赔付。 第十三条 合同的提前终止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合同三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终止时甲、乙、丙三方应按实际使用天数结清租金、管理服务费及其它各项费用。 (二)本条所指的“以下情况”为: 1、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及相应政策法规的调整,致使房产损毁或不能正常运行。 2、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均同意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续约及期满财产处置等 (一)合同期届满,乙方如想续约,须于合同期满前六十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二)租赁(管理服务)期届满或本合同终止时,本着“来修去留”的原则,除了可整体完好搬离的自置设备外,其余应完好保留,并无偿移交给甲方。乙方拆除和搬离时,须确保相关物业不受损害。在租赁(管理服务)期届满或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乙方未能拆除的装修、设施或物品等,甲方有权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的所有权,悉归甲方所有并任其处置。 (三)租赁(管理服务)期届满或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向甲方和丙方付清全部费用,若乙方无故拒不支付或拖延支付,除按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外,甲方或丙方保留起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涉及有关通知的送达,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时对方必须签收;邮寄送达以三方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通讯地址(即落款地址)为准。租赁(管理服务)期间,如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7天内书面通知其它两方,否则依据本合同中的通讯地址向对方发出的通知,自邮寄之日起7天后视为已送达对方。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出现不可抗力等外因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时,甲、乙、丙三方可协商作补充协议加以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四份,丙方执三份。 第十六条 附件清单 (一)附件一:甲方提供乙方租赁昆明市白塔路131号金石广场写字楼第12楼的楼层平面位置图。(阴影部分标出) (二)附件二:广告位租用协议 (三)附件三:《甲、乙、丙三方应提供的相关证照》——甲方提供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乙方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丙方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检测验收报告(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提供办理所需的相关文件)等证明文件。(甲、乙、丙三方提供的上述文件均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附件四:乙丙双方签字确认的《房屋交付确认单》。 (五)附件五:乙丙双方签字确认的乙方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用电需求确认设备清单》。 (六)附件六:乙方提供的经丙方书面确认的《租赁楼层内装修图纸》。 (以下无正文) 甲方名称(章): 地址:昆明市白塔路131号 邮编:650011 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 甲方法定(或委托)代表人(签章): 甲方经办人(签章): 联系方式: 0871- 3129667 乙方名称(章):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楼 邮编:65002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法定(或负责)代表人(签章): 联系方式: 0871-8885858 丙方名称(章): 地址:昆明市白塔路131号 邮编:650011 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金石广场管理分公司 丙方法定(或负责)代表人(签章): 丙方经办人(签章): 联系方式: 0871-3120422 签订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131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可修改编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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