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剧联合投资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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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 网络剧联合投资协议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共创精品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决定联合投资一部网络剧,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和谐协商,就网络剧的联合出资、摄制、宣传和发行等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章 定义及解释 第1条 定义及解释 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以下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生效日 指本协议之生效日,即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期。 投资总费用 指估算筹备、拍摄及制作该网络剧及任何相关该网络剧也许会产生的费用及支出。 投资比例 指甲方、乙方对该网络剧投资总费用承担的比例。 其他投资方 指由甲方或乙方引入对该网络剧注入投资款项的其他第三方投资者。 发行 指通过有偿方式将网络剧售卖给播放、传播平台(涉及且不限于院线、电视台、网络平台等)的行为,以及制作、售卖网络剧音像制品的行为。 衍生权利 指由该网络剧及/或其组成部分、元素而衍生之产品及其使用权利,涉及但不限于重新摄制该网络剧,对该网络剧进行增修、删减或重新剪辑、将该网络剧改编为电视剧、广播剧、舞台剧、微网络剧、漫画、电视网络剧、网上游戏(online game)及或任何形式的艺术表演之方式、拍摄该网络剧续集、前传、外传、以其他语言重拍该网络剧之权利、将该网络剧剧本印刷、改编及/或出版平面及电子版小说、已知或未知的媒体、方式使用该网络剧及/或其组成部份、元素而衍生的所有类近之权利,及就前述权利衍生之产品及成果相关的发行权利。 知识产权权利 指在全世界任何地区之法律及法规有关该网络剧(涉及其组成部分及元素)及其衍生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之著作权、商标权及所有其他类近的权利及前述权利之更新、修正或延续,涉及但不限于该网络剧的发行权利、衍生权利及过去现在将来所发明的播放、播送及播映之媒体或媒介等之一切权利、商业开发权、音响效果、音乐及或在任何国家任何现有或将来之法律下享有的该网络剧之任何精神权利、以及任何与著作权、商标权类近或相关之权利。 发行总收入 指发行方及/或其授权之第三方在全世界地区内因行使该网络剧的发行权利及衍生权利而已实际收取的所有收入(涉及但不限于所有与该网络剧相关的钞票及非钞票形式的赞助收入、以保底形式销售该网络剧而实际收取的授权费、通过电视播映、新媒体播映、该网络剧音像制品、衍生产品或其它现有或将来也许产生之方式而取得之收入以及通过广告销售及维权所产生之一切收入)。 发行净收入 指发行方及/或其授权之第三方按第四章约定之方式从发行总收入及基于版权权利而获取的招商净收入之和扣除发行代理费及宣传发行成本后所得的余额。 发行净利润 指将发行净收入扣除投资金额后之余额。 网络广告 指涉及且不限于贴片、中插、暂停、播放页面、网络专题页面等所有网络广告。 发行结算报表 指详列该网络剧于全世界地区发行所得的发行总收入、发行代理费、宣传发行成本、发行净收入及其他与该网络剧发行相关的账目的财务结算报告。 人民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定货币。 中国大陆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协议而言,中国大陆不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第二章 合作概述 第2条 合作主旨 甲乙双方作为共同出品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共同投资、制作一部网络剧。 第3条 网络剧基本信息 3.1 网络剧名称: (暂定名,名称变化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以下 均简称“网络剧”) 3.2 网络剧类型: 3.3 创作基础:基于 所撰写的 (原著长度约 万字,简称“原著”)进行改编/创作的剧本(本协议通称“剧本”)。 3.4 集数与时长:总集数 集;每集不涉及片头片尾的正片时长 分钟。 第4条 网络剧物料 甲方有权自行或授权别人使用制作完毕的网络剧的所有物料(涉及但不限于成片、片花、剧照、海报等)用于甲方、网剧或授权文学作品的宣传推广。 第5条 拍摄与制作 5.1 网络剧拍摄制作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摄制方应于该周期期满前完毕所有网络剧物料的拍摄、制作并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所有网络剧物料的拍摄、制作。乙方承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之内开拍,自开拍之日起6个月内向甲方提交成片。 5.2 具体进度计划为: 内容 完毕时间 确认剧本、故事梗概、人物小传 年 月 日前 拟定主创(至少涉及导演、编剧、主演) 年 月 日前 开机 年 月 日前 关机 年 月 日前 后期制作 年 月 日前 完毕所有网络剧物料 年 月 日前 向甲方提交所有网络剧物料 年 月 日前 第三章 网络剧的投资 第6条 投资总费用及比例 6.1 本协议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本协议统称“投资总费用”)。该投资总费用的实际出资安排如下: (1)甲方:以文学作品(小说 、作者 )之网络剧改编权出资,估值 万元;同时甲方以钞票出资 元(钞票出资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给乙方)。 (2)乙方:以钞票出资 元。 6.2 甲乙双方确认投资比例为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投资比例”);该投资比例与实际出资安排不一致的,以本款约定的投资比例为准。 6.3 投资总费用的说明: 6.3.1 乙方应于本协议开机前30个工作日提供与投资总费用相同的投资预算表,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一。双方确认,超过预算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所有承担,但乙方该承担行为不影响双方投资比例、知识产权归属、甲乙双方对网络剧的权利义务。 6.3.2 双方批准,无论该网络剧投资总费用如何变化,双方投资比例均为6.2条拟定的投资比例,不作调整。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变更除外。 6.3.3 乙方应在实际执行中严格控制预算支出,甲方有权随时予以监督、检查、规定改正。 6.4 双方指定银行账户为: 6.4.1 甲方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6.4.2 乙方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6.4.3 上述银行账户变更,变更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另一方,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网络剧的发行和收入分派 第7条 广告招商收入 7.1 广告招商:针对网络剧的植入广告资源双方均有权招商,若乙方引入招商客户且签约成功,乙方可获取相应广告招商收入一定比例的广告代理费,具体代理费比例及计算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代理协议约定。 7.2 所有乙方招商广告客户需统一与乙方完毕签约工作,甲乙双方签约广告发布协议。当双方招商客户发生重叠或者冲突时,双方应在价格优先、不冲突的前提下遵循利益最大化原则和谐协商。 7.3 甲乙双方最终根据网络剧植入广告净收益(以下简称“广告净收入”)与乙方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进行收益分派。广告净收入=广告收入-运营成本-广告税金。 运营成本涉及但不限于引入招商客户获取的招商代理费、植入制作费用、甲方向广告代理商支付的广告返点等。若引入的植入招商产生了必需的植入制作成本(需由甲方确认该成本占植入收入的比例,如超过所能承受的比例,甲方有权拒绝该笔广告),则应按照植入收入扣除必需制作成本后的金额计算招商代理费。甲方向广告代理公司支付的广告返点按照广告收入的30%计算,若超过30%则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广告税金扣除为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即广告收入*3%。 7.4 乙方须积极配合招商需求,根据招商客户的植入需求对该节目做相应调整。如乙方拒绝添加广告植入或者未按照甲方提出的植入规定添加植入情节的,由此导致甲方被广告主追究违约或侵权责任的,甲方遭受的损失所有由乙方承担。 7.5 广告招商收入的提成期限为:自网络剧第一期上线之日起,至少每 个月结算一次。 第8条 平台付费点播和广告收入 合作节目在 产生的平台付费点播和转免后的广告收入,甲乙双方按照 内容合作提成政策,另行协商签订。 第9条 结算方式 9.1 季度结算。甲乙双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自然日内核对上季度所产生的收益数据及提成金额。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收入结算报告,乙方于收到有关收入结算报告后若有异议有权规定审查相关资料,甲方应配合提供协议、结算数据及银行回单等。乙方确认无误后按照提成金额向甲方开具等额的发票,送达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其应得的收益提成款,若乙方无法提供等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方向乙方支付其应得的收益提成款前有权扣除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增值税为6%,附加税费为增值税的12%)。因网络剧收益产生的税费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在提成安排的有效期外,因行使本协议项下其单独所有的权利产生的损失/费用和收益,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和享有,不再进行分派。 第10条 特别说明 10.1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以外,本协议中提及的“收入”,均仅指钞票形式的收入,不涉及任何以实物、权益或其他非钞票形式体现的收入或收益。因网络剧而获得的商业赞助和商业授权的所有实物,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分派方式。 10.2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以外,因网络剧产生的收入,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派。 第五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11条 网络剧、剧本、素材的知识产权归属 11.1 网络剧及其素材(涉及但不限于网络剧的剧本、成片、片段、花絮、配音、配乐、图片、形象等音频及视频,下同)所有版本在全球范围内的完整、永久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所有,甲乙双方享有按投资比例获得提成收入及署名的权利。 11.2 乙方承诺不侵犯甲方基于本协议取得的知识产权,不擅自解除、提前终止,或拒绝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规定收回小说作品改编权的授权、甲方收回授权的乙方不得再以此小说及改编之剧本进行任何网络剧的拍摄制作,已经拍摄完毕的部分不得对外发行、播放、传播。 第12条 署名权 出品、摄制的相关署名: 12.1 甲乙双方作为网络剧的联合出品方,均享有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的署名权;甲乙双方各指定一人享有出品人、制片人署名。署名先后顺序按照甲乙双方的投资比例大小决定。 12.2 网络剧片头片尾的“监制”或“策划”等署名由甲乙双方拟定,其他演职人员署名按照剧组实际演职人员署名拟定。 12.3 赞助商等广告商的署名均应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 12.4 乙方未按本条款约定制作片头片尾,甲方均有权主张该片头片尾无效,且规定撤回、销毁、重做片头片尾,如乙方拒绝改正,则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支付网络剧投资总费用10%的违约金。 12.5 为了保证甲方实现本协议下发行、招商、维权等权利,乙方应当积极提供甲方需要的文献、资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13条 宣传发行权 13.1 甲乙两方确认:各方授权甲方独家享有全球范围内该网络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点播影院放映权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永久。合作节目在 平台产生的平台付费点播和转免后的广告收入,甲乙双方按照 平台内容合作提成政策,另行协商签订,如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以甲方意见为主。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附件二授权书,乙方直接在附加二授权书上加盖公章即视为乙方向甲方出具该等授权书。 13.2 甲乙双方确认,除上条约定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点播影院放映权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外,非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将网络剧对外发行(涉及但不限于广播权、放映权及其他公开播放、传播该片的权利)。一方违反此约定的,另一方有权主张该等发行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纠纷及责任均由违约方承担。 13.3 因除信息网路传播权外发行授权而获取的发行总收入,双方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共享。 第14条 乙方的优先合作权 如乙方改编制作的网络剧通过甲方内部评级审核达成A级或B级合作标准(具体评级标准以甲方意见为准),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授权文学作品改编制作院线电影、动漫、网络大电影等其他形式作品的优先合作权。 第15条 评选、补贴、奖金 甲方有权对网络剧进行参赛、参选、申请补贴、奖金,如需乙方配合,乙方应尽力给予协助和支援。参赛、参选、申请政府补贴所获的奖项荣誉由甲乙双方共享:奖杯、奖状、锦旗等原件存放于申报方,非申报方可获得复印件。基于网络传播获得的奖项荣誉、奖金则由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享有,但是与文学相关所获得的奖项荣誉、奖金则由甲方享有。个人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个人所有,获奖个人自行申报个税,甲方有权索取奖状等复印件。 第六章 权利义务 第16条 原著改编权 16.1 甲方享有原著作品(小说作品 ,作者 )的充足授权,授权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以中文语言将原著作品改编成一部网络剧的剧本,并将该剧本拍摄、制作成为一部网络剧,乙方不得将原著作品、剧本、网络剧改编制作成涉及但不限于电影、小说、游戏等其他形式的作品。 16.2 甲方的上述授权期限为12月,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之内开拍,自开拍之日起6个月内向甲方提交成片。如乙方未按本条及本协议第二章第三条约定完毕影视剧的改编、拍摄、制作工作的,甲方均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协议,收回本条第一款之授权,且已经完毕的剧本、网络剧拍摄内容、网络剧服装造型设计等所有知识产权(涉及收益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于甲方解除协议告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物料所有提交给甲方,甲方可以自行处分。 第17条 剧本方的权利义务 17.1 双方批准由乙方负责自行或委托甲方批准的其他方将原著作品改编成一部网络剧的剧本,以下剧本方特指乙方、非剧本方特指甲方。 17.2 剧本方承诺有充足权利基于剧本与非剧本方进行本协议下的合作,且非剧本方在实现本协议下合作及权利过程中无需因使用剧本而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支付任何费用。双方确认,本协议生效后,根据原著作品改编为网络剧的剧本的所有知识产权双方按投资比例共有。同时,剧本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剧本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献、现行及未来有效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亦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同时应尊重中国国情及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若因与剧本有关的法律纠纷或导致的一切与非剧本方无关,损失均应由剧本方自行解决、自行承担,导致非剧本方损失的,还应向非剧本方承担补偿责任。 17.3 因剧本版权瑕疵,或剧本内容违法违规、有悖道德伦理等剧本因素导致: 17.3.1 网络剧不能公开发行、放映、播放、传播的,或者一经公开发行、放映、播放、传播即侵犯别人合法权利的,则视为剧本方主线违约,同时非剧本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17.3.2 第三方向非剧本方投诉(涉及但不限于第三方以发函等形式指控非剧本方侵权,对非剧本方提起诉讼、仲裁,向权力机关举报使非剧本方遭受审查或质询,下同),剧本方应在收到非剧本方告知后,自负费用直接与该第三方协商解决。如第三方已提起诉讼、仲裁,或非剧本方面临权力机关的审查或质询,剧本方应在收到非剧本方告知后积极配合非剧本方应诉,并承担所有费用(涉及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补偿款),并补偿非剧本方及合法播出平台所有者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且非剧本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第18条 摄制方的权利义务 18.1 双方批准由乙方负责自行或委托其他方将剧本拍摄制作成为一部网络剧,以下摄制方特指乙方、非摄制方特指甲方。 18.2 摄制方向非摄制方保证:摄制方有资质从事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具有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所有义务所需的相关政府部门核发的许可、登记、执照或批准;网络剧素材或其组成元素的相关著作权人批准其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并不规定非摄制方支付任何费用;非摄制方使用摄制方提供的授权不构成对第三方任何权利的侵犯,亦不会使非摄制方对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否则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摄制方承担,且非摄制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规定摄制方返还非摄制方的投资款项(以实物或权利作价的,以钞票形式返还投资款项)。 18.3 摄制方向非摄制方保证:之前未曾以任何形式授权别人与本协议非摄制方权利相冲突的任何权利,或已终止此类合作且不影响非摄制方行使本协议下权利;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摄制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与本协议非摄制方权利相冲突的合作,亦不得将非摄制方权利授予、许可别人使用,非剧本方可单方终止本协议。 18.4 如本协议对导演、编剧、主演等人员或设备、场地、后期有明确约定,而摄制方无法保证、安排该人员完毕相关工作,或无法保证按照设备、场地、后期规定执行协议义务的,应与甲方协商确认,如双方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18.5 摄制方保证:摄制方选定的导演、编剧、演员、词曲作者已经获得所述经纪公司/工作室批准,或以自由身份完毕本协议约定的拍摄制作,任何第三方不会因上述人员拍摄网络剧而追究非摄制方法律责任;非摄制方、宣传方、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使用上述人员姓名、肖像进行网络剧、自身品牌宣传推广而不会遭受上述人员及其经纪公司/工作室的禁用、补偿等相关规定。否则,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摄制方自行承担,导致非摄制方损失的,还应向非摄制方承担补偿责任;如因此导致网络剧无法公开传播、虽可传播但影响连贯性、艺术性,则非摄制方有权规定摄制方返还非摄制方的投资款项(以实物或权利作价的,以钞票形式返还投资款项)且单方终止本协议。 18.6 摄制方应依国家及本地公共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对剧组演职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为其购买相应额度的保险(险种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该费用计入网络剧成本,如因保险问题引起纠纷,由摄制方负责解决并承担所有责任,与非摄制方无关。剧组演职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摄制工作期间因网络剧摄制因素导致的伤害,所需医疗费用等由摄制方所购买的保险承担,非摄制方不承担额外支付及补偿责任;若因其他非工作因素致使剧组演职人员受伤或生病、慢性病、死亡而产生的费用均由摄制方自行解决和承担,与非摄制方无关。 18.7 在网剧筹备及制作期间,有关制作、租赁、劳务等协议,摄制方有权以摄制方自己名义签署,但不得与本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摄制方自行负责由此引发的纠纷。在网剧制作过程中,摄制方不得以摄制组的名义进行与网剧无关的经营活动,如由此引起债务,摄制方将承担所有责任。 18.8 摄制方保证参与网络剧制作的全体演职人员(涉及但不限于导演、编剧、监制、制片人、演员等)书面承诺(亦可在与演职人员签署的相关协议中进行约定),从事网络剧摄制活动前直至网络剧发行工作完毕后两年内必须在所有方面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尊重中国的历史、文化、社会及生活、民族习惯。假如上述人员行使不妥行为导致其个人、网络剧、非摄制方名誉、形象受损,或影响网络剧的正常摄制、宣传和发行(涉及但不限于使网络剧摄制、宣传和发行周期、成本及预期收益受到影响),摄制方应保证可以根据其与相关演职人员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相关演职人员及其经纪公司/工作室(如有)补偿双方由此遭受的经济、名誉等损失,并不得怠于向相关演职人员进行追偿,否则由此给非摄制方导致的损失,摄制方应予补偿。 18.9 摄制方应当保证网络剧的导演、编剧、演员等主创人员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现行及未来有效的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涉及但不限于吸毒、嫖娼等),并在签约时书面规定该主创人员不得行使前述行为。否则非摄制方有权规定停止与该人员的合作且使用其他同等级别的人员予以替换,并规定在成片、宣传、海报中不予展示该人员的肖像、姓名;如网络剧已经完毕,规定使用其他同等级别的人员予以补拍,如摄制方拒绝补拍或补拍将导致网络剧完毕期限延长 个月及以上或补拍亦无法保证剧情的连贯性、逻辑性、完整性、艺术性、影响播出效果、甚至仍然无法播出的,则非摄制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规定摄制方返还非摄制方的投资款项(以实物或权利作价的,以钞票形式返还投资款项)。非摄制方无义务由于本条款情况的发生而另行支付其他投资、成本费用。 18.10 因字幕、片头片尾等字体使用发生第三方追索的,非摄制方有权规定摄制方重做,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导致非摄制方损失的,还应向非摄制方承担补偿责任。除本协议明确规定之外,摄制方应自行负责准备其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软件、硬件工具和材料。 18.11 摄制方承诺:摄制方提交的工作内容均为摄制方独立创作,不存在任何抄袭、侵权内容;网剧正片、剪辑内容均为摄制方、导演、主演等人员为非摄制方及本协议下项目创作、拍摄、制作的全新作品,摄制方不得从已有视听作品或其素材中截取镜头、片段用于网剧;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由摄制方提供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剧成片等所有资料和信息,均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献、现行及未来有效的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规定,亦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涉及但不限于版权、专利权、商标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任何合法权利,符合取得公映许可证的标准;摄制方已经合法地取得了和网剧相关的所有必要的使用许可(涉及且不限于相关音乐版权、出镜演员肖像权等)。否则: 18.11.1 由此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摄制方自行承担,非摄制方有权规定摄制方返还非摄制方的投资款项(以实物或权利作价的,以钞票形式返还投资款项)且可单方终止本协议; 18.11.2 如因此导致第三方向非摄制方投诉(涉及但不限于第三方以发函等形式指控非摄制方侵权,对非摄制方提起诉讼、仲裁,向权力机关举报使非摄制方遭受审查或质询,下同),摄制方还应在收到非摄制方告知后,摄制方应在收到非摄制方告知后积极配合非摄制方解决纠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涉及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补偿款、摄制方损失费用)。 18.12 因摄制方的行为与第三方(涉及但不限于演职人员、其他服务方及其他第三方等)产生的任何纠纷(涉及但不限于协议纠纷、侵权纠纷等),由摄制方负责解决并全权承担相应责任(涉及但不限于承担债务、损失、违约金、补偿、罚款、罚金及其他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因此给非摄制方导致损失的由摄制方负责补偿。 18.13 摄制方作为承制方,负责保证网剧制作直至播映期间的所有素材安全,该素材涉及但不限于摄制过程中的全片和片段(涉及但不限于所有声音和画面),即工作样片、粗剪样片、内容审查剪定版、网剧终版全片、标准拷贝、所有介质的素材。如因摄制方未尽到妥善保管之义务导致素材发生丢失、损毁或外泄,由摄制方承担所有责任。若因前述素材安全问题给非摄制方招致任何诉求、损失、责任、败诉判决、成本或费用(涉及合理的律师费用),则摄制方应对非摄制方及其继受人、被许可方或受让人进行补偿、辩护并使之不受损害。如非摄制方认为本合作已经不符合其运营需要,则非摄制方尚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规定摄制方退还非摄制方的投资款项(以实物或权利作价的,以钞票形式返还投资款项)。 第19条 宣传方的权利义务 19.1 双方确认,甲方及乙方均有权进行网剧的宣传工作,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19.2 乙方应保证所有主创人员免费配合甲方线上宣传活动2次,线下宣传活动2次。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所主办的涉及且不限于媒体发布会、粉丝见面会等线上线下活动对甲方品牌露出。 19.3 宣传方确认导演、编剧、所有参演演员、词曲作者不会以任何理由在网络剧拍摄、合法传播过程中,及在宣传方使用其姓名、肖像进行自身及其关联公司品牌宣传推广时,向非摄制方、宣传方及此两方关联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否则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摄制方自行承担。 第八章 声明及保证 第20条 甲乙双方均声明及保证 20.1 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交易,而该等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20.2 其可全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20.3 其授权代表拥有充足授权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20.4 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所知晓的经注册地或营业地政府部门签发的、也许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文献,及其并非清算、解散或破产程序之主体。 20.5 其以任何钞票形式投入的出资,资金来源合法、合法;其以非钞票形式投入的出资,来源均合法、有效、无瑕疵、不存在权利承担或纠纷、可转让且依法转让后不能被索回或追回,不存在也许对该等出资主张权利的潜在第三方,双方按本协议约定使用该等出资不构成对第三方任何权利的侵犯(或使任何一方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亦不会对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推动导致任何不利影响。 第21条 诚信与廉洁交易 21.1 乙方不得向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及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第三方的雇员或管理、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参与设立的实体或组织,直接或间接支付任何佣金、报酬或给予回扣,或给予股权奖励,或者提供任何礼品、有价证券,实物等。同时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披露上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乙方之股权信息。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者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单方终止本协议,同时保存依法采用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带来的实际损失。 21.2 假如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发现任何有违上述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可通过如下渠道向甲方反映: 甲方举报专线: 外部人士举报专用电子邮箱: 第九章 保密 第22条 保密内容 22.1 双方批准,本协议的存在及其任何条款,以及彼此就有关本协议而互换的任何口头、书面资料和信息(涉及且不限于有关技术、财务、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科学、商业或内部信息)均属保密信息 (以下称“保密信息”)。双方应当对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而在未得到另一方书面批准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给予或转让任何有关资料,乙方就本协议之合作网络剧发放新闻稿、宣传稿的,应先得到甲方许可及稿件内容拟定。但以下情形除外:(1)按合用法律、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布命令规定披露;(2)按对一方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如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关)规定披露;(3)向其专业顾问披露(前提是披露方需保证该专业顾问应承担相同的保密义务);(4)为履行本协议在必要限度内对需要了解该等保密信息的员工披露;及(5)双方事先书面批准披露的宣传推广信息。 22.2 保密有效期 本保密条款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无效、解除、提前终止、不具操作性而失效。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23条 定义 23.1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使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所有或部分义务已不也许。该事件涉及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对于甲方而言,不可抗力亦涉及下列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营之情形: 23.1.1 黑客袭击; 23.1.2 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因该方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不包含在内; 23.1.3 因政府管制而导致之暂时性关闭,因该方之过错导致的管制除外; 23.1.4 病毒侵袭。 第24条 告知义务 24.1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也许的最快捷的方式告知其他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连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告知方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限度。在不可抗力事件连续期间,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定期及时地告知其他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现状,如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方,并继续履行协议项下义务。 第25条 效力 25.1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在履行了本章规定的告知义务后可暂行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影响方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的影响。 25.2 不可抗力连续超过60天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协议终止,任何一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参照投资比例对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结算和分担。 第十一章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第26条 生效和变更 26.1 本协议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有效期至甲乙双方所有的提成期限及权利期限期满。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之前和同期所有与本协议项下事宜有关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26.2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必须采用书面方式,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27条 解除和终止 27.1 除非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27.2 本协议生效后,仅能因以下因素终止或解除: 27.2.1 双方和谐协商解除、终止本协议; 27.2.2 一方违约,另一方按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本协议; 27.2.3 发生不可抗力后,双方按本协议相关的约定终止本协议。 27.3 本协议可由单方告知解除或终止的,自终止告知或解除告知按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和方式送达对方之日起终止或解除。 27.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本协议解除或提前终止的,无论网络剧是否完毕,网络剧的知识产权和收益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进行分派。 27.5 因乙方违约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当立即停止网络剧的拍摄工作,已经完毕的剧本、网络剧拍摄内容、网络剧服装造型设计等所有知识产权(涉及收益权)均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自行处分。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28条 违约责任 28.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违约情形时,守约方有权规定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并在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前,暂停履行其后续的协议义务,涉及且不限于暂停支付应付未付费用。违约方应在收到守约方发出的规定纠正违约行为的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用措施消除违约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并应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所有损失(涉及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如违约方未能在前述期间内纠正违约行为的,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补偿外,尚有权以书面告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 28.2 双方对于违约的发生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限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28.3 如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局限性以填补守约方的损失,则违约方还应就差额部分向守约方承担补偿责任。 28.4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无合法理由终止、解除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否则守约方有权规定违约方承担投资总费用 %的违约金,但是符合法定及约定的情况除外。 28.5 甲方对其提供的搜索结果及相关技术享有知识产权或相关授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更改、演绎、拆分、反解甲方的技术和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获得甲方程序的源代码。未经授权;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服务用于其它用途。乙方违反前款承诺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章 告知与送达 第29条 告知与送达 29.1 甲乙双方指定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本协议项下有关文献的送达与确认,均与双方指定联系人联络并送达。以当面递交方式送达时,递交并由指定联系人签收确认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时,收件人实际签收之日或交付邮寄后3个工作日(以两者较早的时间为准)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送达时,邮件成功发出时,视为送达。 29.1.1 甲方的联系信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29.1.2 乙方的联系信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29.2 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均应提前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送达至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即为有效送达。 29.3 一方可以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对方按本协议文首所列地址发送告知。以特快专递发送的,发出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发出当天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章 其他 第30条 争议解决 30.1 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30.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31条 附则 31.1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一:《投资预算表》 成本项 成本分项明细 金额 附件二:授权书 授权人: 被授权人: 授权人现授予被授权人在如下范围内使用授权作品: 1、授权作品名称及基本信息: 类型 节目名称 集数 导演 主演 授权期限 2、授权使用期限: ;授权使用区域: 。 3、授权权利性质:信息网络传播权、点播影院放映权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维权权利。 本授权书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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