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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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XX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实施方案 (讨论稿)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根据《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通过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有效解决农村土地产权不清,农民自身土地权利义务模糊,权属纠纷突出等问题,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登记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土地确权登记,登记后的农村集体土地受法律保护。 2、申请和审查相结合原则 由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书面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申请材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再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颁证。 3、便民高效原则 按照便民、利民原则,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减轻农民负担。 4、急需优先原则 对开展综合整治和需要流转的农村土地,优先登记发证,为整治和流转提供条件;尽快完成城乡结合部等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 5、试点先行,全面覆盖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实施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先在一些乡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到本行政区全部集体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其中信州区、三清山管委会、市经济开发区辖区农村 集体土地统一登记造册,经市国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颁证。 (三)目标任务工作目标: 用3年时间,全市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步骤: 1、2011年6月底前,成立领导工作机构、落实经费、培训人员、宣传发动、制定实施方案,为确权登记发证做好准备。 2、2011年7月—12月底,确定协作技术支撑队伍。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基础上,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 3、2012年1月—2013年6月底,全面推开并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4、2013年7月—12月底,分级上报数据,完成全市汇总并建立数据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系统。工作总结和表彰。 二、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申请要件 (一)依法确定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主体 1、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尊重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现 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村内有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的,所有权确权给村内各农民集体。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登记给乡(镇)农民集体。 国家与农民集体之间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同级农民集体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不能依法证明土地归属的,按照土地使用现状确认所有权主体;乡(镇)农民集体与村农民集体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村民小组所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хх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对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进行登记发证时,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暂由村委会代管,待村民小组成立组织机构后,再由村委会返还。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并在土地证书上备注;“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因移民安臵、土地整治等情形,涉及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2、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合作社、经济联社、经济联合总社、农工商公司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章程、协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等,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3、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 建设、移民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或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公告后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农业户口居民”。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对于权属来源合法、有据可查的宅基地,可依法登记发证;对于权属证明文件遗失或者无法找到的宅基地,应以查明的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由村委出具证明并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后,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权利主体。 4、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道路、水利设施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依法纳入本次登记范围。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企业法人应依法申请确权登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由其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分别依法申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对于有权源资料、事实清楚的集体建 设用地,应该及时办理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资料、事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维持现状,造册备案,暂不确权登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二)明确登记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主体申报、乡镇受理、市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的办法进行。 1、申请。由土地权利人向乡镇国土资源所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凡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乡镇国土资源所应当予以受理并登记造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审核。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查看时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审核包括初审、复审和审批: (1)初审。乡镇国土资源所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及村民个人身份证明合法性、土地来源合法性等,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应报乡镇人民政府确认。 (2)复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查, 并签署审核意见。 (3)公告和审批。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15天。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确权登记。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应提交材料如下: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其他证明材料。 其中第4项规定的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要在细化调查村小组权属界线和开展村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获取。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解决调查和测量经费,县(市、区)国土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严格政策界定。 1、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 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采取村民申报—村委会核实—调查人员核查—公示征求意见—乡(镇)政府监督盖章的方式确认。 2、分类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问题。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合法化,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可以进行登记发证;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 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3)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房管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交通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二是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国土部门要于每月的5日前,将本地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国土局。 2、宣传动员群众。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3、切实保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统筹安排,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 (二)加快地籍调查和地籍信息化建设。地籍调查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前提,各地要尽快确定测绘资质单位,加快地籍调查,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在调查确权基础上,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共享机制,全面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地籍工作的社会化服务程度。 (三)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要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 (四)强化证书应用,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 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可以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规划、耕保、利用、执法等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第12页 共12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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