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及量罚适用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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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及量罚合用标准 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实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也就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主体是具有行政责任能力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政责任的年龄是14周岁以上。除了达成法律规定的责任年龄外,还规定违法行为人精神和智力正常,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
2、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理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是构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的前提条件,而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所保护的是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的畅通,保障交通参与人的交通权益。因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侵犯必须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违法行为人只有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导致实际危害或者构成严重威胁,才会受到交通安全违法行政处罚。例如,在停车场或居民社区故意刮、划别人机动车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别人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而
3、不是破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因此不属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三、行为人实行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行了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严禁的行为,如饮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都属于作为违法行为。不作为违法行为是指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交通安全义务,交通参与人悲观地不履行的行为。如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等。四、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行违法行为时所具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它涉及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实行的行为是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而实行这一行为,例如明知饮酒
4、后不准驾驶机动车,但仍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知道实行某种行为是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但因行为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也许导致违法行为发生,但轻信自己可以避免而构成违法。例如,某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因没有认真观测路口的交通标志标线,在严禁左转的路口左转,因而发生了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才干承担行政责任。假如行为人客观上虽然实行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的因素引起的,则不能认定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上述四个方面的条件是有机统一的整体,违法行为只有同时具有这四个条件,才干认定为道路交
5、通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个要件中有一个不具有的,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都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第二节 道路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的原则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 是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的解决影响到违法行为人的权利,同时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形象。因此,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解决,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的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必须遵循下列六项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这是道路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的最基本原则,这项原则的法律依据是行政
6、处罚法的第3条规定,这一原则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处罚依据法定。行政处罚必须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设定,并以法定的程序制定、公布;无权的,不得设定;有权的,也不得越权设定;不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第二,处罚主体法定。实行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行;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授权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才有权实行行政处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有权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行行政处罚。第三
7、,处罚程序法定。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的这项原则,体现了我国行政处罚的特色。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教育违法者和广大公民,从而防止和制止违法行为。教育是处罚的基础和目的,处罚是教育的手段和保证,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一方面是说要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人进行处罚,另一方面也要教育他们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重要是通过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进行处罚,从而对其本人及其他交通参与人产生威慑作用,克制并防止将来也许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自身具有很强的教育作用。这种教育作用,一
8、是通过对违法的行为人实行处罚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使其从思想上结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做到以后不再违法,以达成教育目的;二是通过实行行政处罚,以国家强制力所产生的威慑作用对其他交通参与人起到警戒作用,使其悬崖勒马,自觉守法,从而收到防止教育的效果。教育须以处罚为后盾,教育代替不了处罚,相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在给予处罚时予以帮助教育,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只有这样,才干达成制止、防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目的。 三、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原则涉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具体表现在:公安机关的处罚行为要前后一致;作出的处罚决定应与相对人应受的处罚成比例;符合行政惯例等。程序公正是指公安机关在进行行政
9、处罚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排除各种也许导致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这一原则是通过回避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等一系列客观的制度实现的。公开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让相对一方当事人了解有关的情况。公开原则是通过表白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等体现的。四、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律依据。在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是:一是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机关不得再次给予罚款处罚。二是假如一个机关已经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种类处
10、罚,如暂扣驾驶证等,其他机关是否可以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过罚相称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处罚的,其他机关不应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否则,就违反了过罚相称原则。三是至于是否可以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一般来说,一个机关给予的处罚已经足以纠正违法行为时,其他机关不应再给予其他处罚。假如一个机关给予的处罚还局限性以纠正违法行为,则其他机关可以再给予其他处罚。因此,其他机关决定给予的处罚应当是前一个机关无权给予的处罚,假如前一个机关有权给予的处罚而没有给予,说明该违法行为不必给予该种处罚,则其他机关不应给予此种处罚。 五、处罚与违法行
11、为相适应原则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轻重限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相适应,重者重罚,轻者轻罚,处罚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过轻则不能有效地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过重则会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公正原则。六、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了这一原则。作出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是由当事人自己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
12、处罚决定的机关返还罚款。第三节 道路交通违法行政处罚量罚合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拘留五种。 一、警告的合用警告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给予严厉谴责和警戒,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通过对其名誉、信誉等精神上的利益施加影响,告诫其不要再犯,使其在精神上产生一定压力,避免重犯的惩戒措施,属于申诫罚或精神罚。警告的作用在于指出违法行为的危害,责令改正,促使当事人结识错误,改正错误,不致再犯。它的特点在于对违法行为人实行的是精神上或者名誉方面的惩戒,是道路交通违法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一般合用
13、于情节比较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违法行为。 警告与批评教育不同。警告处罚与批评教育在形式和内容上 都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指出当事人行为的危害性,告诫当事人以后不能再犯。但是两者的性质不同,警告是一种行政处罚,带有强制性,比批评教育更严厉和规范;而批评教育是思想教育的一种常见形式,自身不带有强制性。对象也不同,警告针对的是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批评教育针对的是个人的一般错误。警告的合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导致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轻微违法行为。 二、罚款的合用罚款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
14、定,限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属于财产罚。这种财产罚不影响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活动,是目前道路交通违法中合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 罚。罚款的目的在于强化教育效果,对违法者处以罚款,使其经济 损失成为违法行为的直接后果,给其敲响警钟,有效地促使违法者结识错误,改正错误,吸取教训,不再违法,以达成教育的目的。在实行罚款处罚时,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限度、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况,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裁量罚款的数额。 (一)罚款与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手段。两者的区别重要表现在: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处罚,后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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