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合同文本——工料规范与基本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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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料规范 基本要求 工料规范 基本要求 1. 总则 1.1 此《基本要求》旨在说明本工程的概况及发包方对本工程的综合要求,给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及总承包方在施工时注意及遵从。此基本要求内的规定适用于合同内全部工程。 1.2 所谓基本要求并不单只指本《基本要求》,还包括其它合同文件如合同书、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图纸上的说明等有关各基本项目的要求。总承包方应把为履行此等基本要求规定之所有费用(统称“基本要求费用”)计算在投标总价内。 1.3 若适宜于在实物工程量的单价内考虑的,则计算在工程单价内。若适宜于独立计算的,则须把价款填在“基本要求费用”单价表内的有关项目旁。任何项目若没有另列价款,其所需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价款或工程单价内。 1.4 总承包方对“基本要求费用”的报价乃视为总承包方的风险而包干使用,不论实际情况与总承包方的估计有多大出入,亦不论设计变更多少,一律不予以调整,除非在此基本要求内另有规定。 1.5 “基本要求费用”清单内的项目在工程付款时,都应按其性质分摊为下列三个部份: (a) 最初设立的费用 (b) 中间定期发生的费用 (c) 最后拆除迁走的费用 1. 总则(续) 1.6 “基本要求费用”单价表内通常应在合同初期支付全部或大部份费用的项目(如保险),若其价款较总承包方能予证明的应付费用为高的,多出的部份按合同工期分摊支付。 1.7 “基本要求费用”单价表内与时间有关系的项目如加班、机械、管理人员、看守等,其价款按总承包方自己的工程量(不包括"基本要求费用"单价表的价款)的进度分摊支付而不是按时间分摊。 1.8 若总承包方在“基本要求费用”单价表内没有填上价款,则中期付款将不会支付任何有关费用。 2. 定义(续) 2.5 项目经理 承包方派驻工地,管理进度、质量、技术的人员 姓名:******** 项目经理等级:壹级 证书证号: ************ 承包方若更换项目经理则需承担RMB200,000.00的罚款。 2.6 工地 本工程的工地位于无锡市渔港乡本项目红线范围********之内,望湖路以东,渔港路以南,锦园绿地公园西北侧。 2.7 当局 监控建设全过程事宜,例如审批图纸、发出施工许可证、进行现场视察及质量检查以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发出建筑物的使用所必需的证书的有关部门/权力机构,包括政府部门/权力机构。 2.8 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包括地方当局) 3. 工程说明 3.1 总则 以下所述的工程范围及介绍只是概括性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投标单位应研究其它文件、工料规范及单价表,特别是图纸以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工程范围。 3.2 工程范围 3.3.1 发包方计划于工地分两期兴建大型住宅项目,分别为项目一期及项目二期。其中项目一期可分为工程一期(********)及工程二期(渔港路组团)。 工程一期(********)及工程二期(渔港路组团)之工地区域分布详见附件二-总平面区域划分图。 PL/31 3. 工程说明 3.1 总则 以下所述的工程范围及介绍只是概括性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投标单位应研究其它文件、工料规范及单价表,特别是图纸以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工程范围。 3.2 工程范围 3.2.1 发包方计划于工地兴建大型住宅项目一期********。 3.2.2 本项目一期********包括: (a) 2-3层的低层住宅: 33栋; (b) 6层的多层公寓: 4栋; (c) 7层的小高层公寓: 5栋; (d) 8层的小高层公寓: 4栋; (e) 9层的小高层公寓: 3栋; (f) 11+1层的高层公寓: 3栋; (f) 幼儿园、会所、商业及公共服务区域; (g) 地库 (h) 员工宿舍 (i) 其它室外工程,包括绿化、道路、园林景致、配套等。 3.2.3 本工程范围乃包括除“基本要求”第3.6及3.8条款所述的独立施工单位执行之工程及已完成的工程外的为完成上述住宅项目一期********所需的一切其它工程,总承包工程与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施工单位的界面详见“工料规范-界面表”。 3.2.4 本工程的工程范围包括供料、施工和保修,不论是永久性质或是临时性质的。总承包方须负责供应保修期内需要的正常替换物料。 JCT合同文本 工料规范 基本要求 3. 工程说明(续) 3.2 工程范围(续) 3.2.5 详细的工程范围须参阅图纸及工料规范。总承包方不能拒绝执行为完成全部工程而需执行的所有项目及工作,不论该等项目及工作有否在前述文件内详述。 3.2.6 总承包方须按发包方之要求及有关法律、章程及法例等之规定,于适当时间提交有关所需之文件,以便发包方能协助其申请及领取其执行施工所需之许可证,及使工程能开工直至竣工,并须于工程竣工时,取得有关之竣工验收文件。若有任何延误,此等按规定需由发包方负责之申请将视为属于本合同要求总承包方所须履行之责任,而工期则不得延长。 3.2.7 发包方有权将本工程的部分工作从总承包方的承包范围内列出,及交由其它指定的施工单位完成,对应该部分工作的费用将从总承包方的相应报价中扣除,总承包方同意不会对此提出任何费用的索偿及工期的延长。总承包方须与该指定施工单位签署内部分包合同并提供管理、协调及配合服务。 3.3 指定分包工程 下述工程乃合同条款所述的“指定分包工程”,须由发包方所指定的分包单位负责执行﹕ (a) 电梯安装分包工程 (b) 机电分包工程 (c) 消防分包工程 (d) 弱电分包工程 (e) 空调分包工程 (f) 铝合金门窗分包工程 (g) 阳台栏板分包工程 (h) 公寓楼精装修分包工程 (i) 会所及商场精装修分包工程 (j) 幼儿园精装修分包工程 (k) 标志牌分包工程 (l) 机电人防分包工程 (m) 橱柜分包工程 3. 工程说明(续) 3.3 指定分包工程(续) (n) 园林绿化分包工程 (o) 室外景观分包工程 (p) 项目售楼处及样板房精装修分包工程 上述指定分包工程尚未最后确定不能视为彻底全部之指定分包工程。发包方有权删除、再分、合并任何以上之指定分包工程而组成新分包工程,总承包方必需遵从发包方指示,而不能向发包方要求额外费用及工期延长。新增其它指定分包工程将根据发包方指示按设计变更处理。 上述指定分包工程的分包合同将由总承包方与"指定分包单位"签署,并若有需要时由发包方加签确认。 总承包方被视为已将履行本条款的规定而发生之一切费用包括在“暂定款及指定项目暂定价”单价表中有关的协调配合服务费和利润内。 3.4 指定供货合同 3.4.1 下述供本工程用的物料须如合同条款所述,由发包方指定的“指定供货人”供应: (a) 厨房设备供应合同; (b) 小五金供应合同; (c) 卫生洁具供应合同; (d) 进户门供应合同; 上述指定供货合同尚未最后确定及不能视为彻底全部之指定供货合同。发包方有权删除、再分、合并任何以上之指定供货合同而组成新供货合同,或发出指令将本工程的部分物料改为由指定供货人供应,总承包方必需遵从发包方指令,而不能向发包方要求额外费用及工期延长,而此等指令视作设计变更处理。 上述指定供货合同将由总承包方与"指定供货人"签署,并若有需要时由发包方加签确认。 3. 工程说明(续) 3.4 指定供货合同(续) 3.4.2 总承包方须在工地接收指定供货人送来的物料,并负责有关物料的卸货、储存、堆放、从储存点至安装点的一次或多次搬运、及安装。 3.4.3 总承包方须在物料到工地当日开箱验收并当天验收完毕,遇有破损或不合规格的,马上通知发包方并与指定供货人安排替换。 3.4.4 总承包方须全面负责安全保管指定供货人送抵工地而总承包方已接收的物料,并自费补充任何受破坏、遗失或被偷窃的物料。 3.4.5 总承包方被视为已将履行本条款的规定而发生之一切费用已包括在单价表内有关项目的安装价款及指定项目暂定款单价表中有关的利润内。 3.5 发包方供应的物料(甲供材料) 3.5.1 下述供本工程用的物料由发包方直接供应给总承包方安装: (a) 电梯。 3.5.2 上述物料将由发包方委托的供应单位送到工地(地面层)或发包方或总承包方指定的中转场地(地面层)。到货后,总承包方须负责安排电梯安装分包单位卸货、储存、堆放、由中转场地至工地的二次搬运、从储存点运至安装点及安装。 3. 工程说明(续) 3.5 发包方供应的物料(甲供材料) (续) 3.5.3 上述物料的供应合同由发包方与供应单位签订。总承包方须对有关物料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和供应时间代发包方对供应单位进行管理及予以配合,并向发包方负责。有关物料的付款,发包方将直接向供应单位支付,但总承包方对该应付款物料的数量、规格、型号和质量有绝对的签字认可权。若没有总承包方的确认意见,发包方将不予支付。 3.5.4 总承包方须组织发包方代表及监理在物料到达指定的接收地点当日开箱验收,遇有破损或不合规格的,立即通知发包方,并由总承包方安排替换。这些物料经验收或测试合格后,总承包方须出具书面的验收及接收证明给供应单位,同时总承包方须对接收物料的数量和质量负责。 3.5.5 供应单位只会负责按设计图纸计算之净量加上合同规定的损耗的供应数量,如总承包方实际的订购量超出此数量,则总承包方须负责超出部分之费用。 3.5.6 单价表有关的单价不包括上述主材的供应价,总承包方所填之安装单价须包括一切辅材及第3.5.2至3.5.5条款的费用。 3.6 独立施工单位执行之工程 3.6.1 由其它独立施工单位执行,并会在本工程开工前或施工期间同时进行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a) 供配电及电力接驳工程; (b) 自来水供应及接驳工程; (c) 燃气供应及接驳工程; (d) 有线电视工程; (e) 电话系统工程; (f) 宽带网络工程; (g) 无线移动通讯系统工程; (h) 雨水、污水、道路工程; (i) 室外路灯工程。 3. 工程说明(续) 3.7 总承包方与指定分包单位及独立施工单位的配合 3.7.1 总承包方须负责: 总承包方须对整个项目(包括分包单位所进行的工程)负责,迅速将发包方发给他的工程指令中有关分包工程的部分传送给分包单位,并确保该类指令迅速得到执行。 (a) 向指定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免费提供他们正确施工所需之合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 提供总承包方在工地内现成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给指定分包单位及独立施工单位在互不妨碍的情况下使用,或在工地上提供地方给指定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架设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 (2) 提供工地上通路及临时道路给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 (3) 提供总承包方在工地内爬梯、脚手架等给共同使用; (4) 提供卫生设施给共同使用; (5) 提供电话给共同使用(限市内通讯); (6) 提供指定分包工程或独立工程施工所需以保障场地安全之围网、围板等; (7) 对工地作全面的看管以防盗窃,并看管指定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的物料以防损坏遗失; 3. 工程说明(续) 3.7 总承包方与指定分包单位及独立施工单位的配合(续) 3.7.1 (续) (a) (续) (8) 提供各楼层及各楼层内临时照明及电力的供应接驳点及临时用电,提供试验所需负荷,并承担相应的电费; (9) 提供各楼层及各楼层内临时用水的供应接驳点及临时用水,并承担相应的水费; (10) 对已完成并已移交的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作出保护以防损坏,并作出防水防风雨的措施﹔对正在进行中的分包工程作出指导以防损坏; (11) 提供工地上现成的装置及机械给指定分包单位及独立施工单位作卸货、水平及垂直的运输,但不得使用住宅/会所电梯作施工用途或搬运材料; (12) 清理指定分包工程或独立工程的废料,惟指定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须遵守总承包方规定,将其废料自行运至总承包方规定的合理地点; (13) 免费提供工地上其它现成的设施给共同使用。 (b) 与指定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联系协调,了解他们关于上述设施的详细需要包括所需资料,在适当时候配合和提供。 3. 工程说明(续) 3.7 总承包方与指定分包单位及独立施工单位的配合(续) 3.7.1 (续) (c) 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积极主动地了解指定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总承包工程的有关项目,主动地要求指定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程序及时间表,对施工呈矛盾的地方作出协调,主动地找出解决办法。 (d) 浇筑混凝土前,与指定分包单位及独立施工单位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给予分包单位足够的时间去放置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 (e) 预留管子槽、孔洞、榫眼等,使用之后予以填充密封,并在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以适当及认可的胶泥填充。 (f) 以水泥砂浆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空间。 (g) 进行一般的土建修补工作。 (h) 工程完成时,组织及安排各指定分包单位及独立施工单位进行各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全面的清理工作。 (i) 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给指定分包单位或独立施工单位依据而进行自己的定位。 (j) 若指定分包单位及独立施工单位工程接受政府质量监督站之竣工验收,总承包方须予以总体协调并协助妥善安排。 (k) 审核、接受指定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 3. 工程说明(续) 3.7 总承包方与指定分包单位及独立施工单位的配合(续) 3.7.2 除以上一般责任外,总承包方对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提供的管理及配合事宜详见“工料规范-界面表”。 3.7.3 前述由独立施工单位执行的工程(包括已完工程)之图纸、合同文件及其它有关的资料可与发包方预约在发包方的办公室在正常的办公时间内查阅。 总承包方在本工程施工前,须全面检查所有独立施工单位在工地上已完成工程的定位,若发现错误须立刻通知发包方。若发现已完成工程(隐蔽工程除外)的质量有问题,总承包方亦须立刻通知发包方。若未能遵从此等规定,使到本工程的任何项目因此等错误或缺陷而错误地建造,则在发包方要求时,总承包方须自费予以拆除及重建。 总承包方须准许独立施工单位进入他们的施工场地,以便施工。 总承包方须与指定分包单位及独立施工单位,就施工场地、工地上通道、工序等,紧密联络及协调,并向他们提供一切合理的机会,以便他们按发包方指示施工。 因缺乏协调而引致的延长工期及/或任何增加费用及/或窝工的任何索偿,将不获考虑。 3.7.4 总承包方按"基本要求"3.7.1至3.7.3条款为有关单位提供的管理及配合事宜的费用,投标单位须在“暂定款及指定项目暂定价”单价表内表示。 3. 工程说明(续) 3.8 已完成的工程 3.8.1 下列工程在总承包方接收工地时已完成,总承包方须负责保护及修复在施工期间被损坏之下述工程: (a) 场内填土工程; (b) 三通一平; (c) 桩基工程。 3.8.2 总承包方须允许及配合上述工程之施工单位进入工地进行未完成之工程,包括必须之任何修补及校正等工作。 3.8.3 总承包方必须在投标前视察工地及对上述已完成工程之准确内容作出了解,总承包方投标时所报的回标总价应视为已对上述内容作出清楚了解,任何因忽视或误解上述情况而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不论是造价或工期方面的,都不会获得接纳。 3.9 建筑面积 本项目一期********的建筑面积如下供参考: 规划用地面积 约200,100m2 公寓地上建筑面积: 约108,073.40m2 底层住宅地上建筑面积: 约23,280m2 商业建筑面积: 约5,944m2 会所: 约5,998m2 公共服务建筑面积: 约1,021m2 幼儿园 约4,367m2 员工宿舍 约2,218m2 地上总建筑面积: 约150,901.40m2 底层住宅地下建筑面积: 约9,523m2 公寓、会所地下建筑面积: 约82,100m2 其中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约9,171m2 3. 工程说明(续) 3.10 工地 3.10.1 施工场地为本项目红线以内之本工程工地内区域。本项目红线以外的临时用地由总承包方自行安排。 3.10.2 工地的出入口须依循当地的规定及须经发包方同意下总承包方才可形成确定。有关工地出入口及通道等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单位的协调事项,均由总承包方负责。出入口的大小及位置等因满足工程施工程序和进度要求而需作出的所有改动,均由总承包方负责。 3.10.3 总承包方须负责安排有关进出口、通道、道路使用以及其它工地内的场地安排等事宜。 3.10.4 总承包方须于施工前复核所有工地红线内及周围之市政管线布置情况。总承包方需根据该等现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上述管线因本工程的施工受到任何损坏,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保护措施费用及修复费用等)需包括在投标总价中。因总承包方不了解布置情况而向发包方要求之任何索偿,将不会被接纳。 3.10.5 施工期间,所有工地红线附近由本工程引致的各项市政道路、地下管线的连接、修改及有关政府、街道、单位、居民等之索赔,概由总承包方解决及承担费用。 3.11 接收工地 3.11.1 整个工地预计在20xx年x月交出。 3.11.2 发包方会给予总承包方最少7天的事先通知去接收工地。总承包方须按该通知上注明的日期接收工地,并按合同开工日展开施工。 3.11.3 合同总价不会因实际接收工地的日期与上述预计的日期有别而调整。 3. 工程说明(续) 3.12 开工及竣工 3.12.1 总承包方应在与发包方签署的合同书所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或按发包方发出的发包方指示内明确的日期开工。 本工程之预计开工日为20xx年x月。 3.12.2 本工程工期由投标单位在回标表格上建议,须包括: (a) 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假日及恶劣天气; (b) 任何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c) 向有关当局提交任何前期申请(包括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及签发)所需之审批、处理及等候时间; (d) 完成本合同要求的所有工程至发包方满意程度所须时间,包括按合同文件之规定进行及完成所有测试及提交测试报告至发包方及当局满意及认可所须时间(包括等候时间); (e) 组织及通过质检验收至合格程度所需的时间(包括有关当局所需之审批、处理及等候时间);及 (f) 提交足够的竣工资料及记录至发包方满意所需时间。 3.12.3 总承包方须在双方已同意的工期之内或按合同文件规定而延长的工期之内完成本工程。 3.12.4 上列的开工日或会视工作进度而作出调整,若实际开工日提前或推迟,则完工日亦相应提前或推迟。 3. 工程说明(续) 3.12 开工及竣工(续) 3.12.5 总承包方须在施工期间与发包方及有关单位紧密联系以清楚了解工程内容,总承包方不会因缺乏了解有关的实际工程内容而取得索赔或工期延长。 3.12.6 当总承包方认为本工程已竣工可交付使用时,须提交“竣工报告书”给发包方。发包方验收满意及完成备案手续后,须向总承包方发出“竣工证书”以说明正式竣工日。 3.12.7 竣工验收乃指本工程完成后,凭实测资料、外观及有关试验报告而进行的验收;如尚有按前述方式仍不能发现的问题,均须由总承包方继续负责处理。 3.13 分期竣工 3.13.1 分期竣工的工程,其“竣工证书”须按合同条款第9.7条款分期个别发出。 3.13.2 分期竣工的工程,每一期工程须按合同条款第9.8条款个别验收移交。 3.13.3 每一期工程的保修期为本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由发包方发出“竣工证书”之日起计。总承包方对分期竣工的工程的保修责任将按合同条款第9.9条款执行。 3.13.4 若总承包方未能在上述的完工日内或按合同条款第9.5条款延长了的工期内完成任何一期工程,则总承包方须按合同条款第9.4条款赔偿给发包方。 3. 工程说明(续) 3.13 分期竣工(续) 3.13.5 (i) 按付款办法,本应于全部工程的“竣工证书”发出时才发放的工程款或保修金,可在发包方接收任何一期工程后,先行发放部份金额给总承包方,该金额 = 分期竣工工程总值x原来的工程款或保修金总额 合同总价 (ii) 按付款办法,本应于全部工程的“保修暂完证书”发出时才发放的工程款或保修金,可在任何一期工程的保修期保留金终止时或“保修暂完证书”发出日,以较迟者为准,先行发放部份金额给总承包方,该金额 = 分期竣工工程总值x原来的工程款或保修金总额 合同总价 4. 物料和技术 4.1 物料的供应及质量 4.1.1 除说明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物料,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物料均由总承包方负责采购。 4.1.2 主要的材料及设备,总承包方应先提供样本或质量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给发包方接纳后才可组织采购。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具体名单,在投标获接纳后由发包方提出。 4.2 不准使用的物料 本工程不准使用含铅油漆、易碎石棉或多氯聚苯的物料等国家及无锡市明令禁止使用的物料。 4.3 施工安全 施工阶段须执行国家和无锡市关于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及发包方关于施工安全管理的合理要求。总承包方须指定专人负责施工安全管理。总承包方须在发包方确认接纳其投标后提交安全施工管理方案及专责人员的名称和资历给发包方认可。获认可的专责人员未获得发方包同意不能随意更换。 4.4 工程质量和验收 4.4.1 本工程质量监督按国家和无锡市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规定执行。 4.4.2 本工程的质量须达到图纸及工料规范的要求,并应不低于国家和无锡市现行关于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之合格标准。 5. 价款 5.1 计价基础 本合同的计价基础乃按合同条款第7.1.3条所述,合同条款第7.1.2条不适用。 5.2 总价包干合同 5.2.1 本合同属于总价包干合同,意思乃凡为完成合同文件原定的工程内容的所有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该总价及单价不会因人工、物价、费率或汇率之升降或任何调价文件之要求而调整。除因设计变更或本合同所容许的调整外,该总价一概不再调整。 5.2.2 投标单位的价款视作已包括了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及责任之费用,不论有否在图纸或工料规范内具体说明。 5.3 暂定料值的调整 5.3.1 单价表内有若干项目的说明内含有"暂定料值"。此等单价乃该项目主材运送至工地的按供应量计算的付给供应及运输单位的供应单价,并不包括总承包方的采购管理费。投标者应按此供应单价计算辅材、主材及辅材损耗、人工、机械及其它间接费用、利润及税金。 5.3.2 有关的主材型号及单价待至施工阶段由发包方确定,由总承包方采购。采购的供应单价亦应先得发包方批准。 5.3.3 若实际的供应单价与暂定料值有所不同,则按以下公式计算材料价差,合同总价及中期付款相应调整: 材料价差 = 装妥后的实物工程量 x (实际供应单价 - 暂定料值) x (1 +营业税及 相关的地方税的税率) 5. 价款(续) 5.3 暂定料值的调整(续) 5.3.4 应注意上列公式乃采用装妥后的实物工程量而不是供应量,而主材以外的其它费用,除营业税及相关的地方税外,亦不作调整。 5.3.5 发包方可选择自行无偿供应此等用"暂定料值"说明的主材给总承包方使用。供应数量相等于装妥后的实物工程量,损耗由总承包方负责。原来的工程单价则扣除暂定料值x(1 +营业税及相关的地方税的税率)用作付款及决算。包括在工程单价内的损耗费用则不扣除。 5.4 处理地下障碍物 5.4.1 投标单位的标价须包括打碎及移去任何在地质报告中提及到的或没有提及的,所有在施工期间可能遇到的地下障碍物如暗渠、混凝土、断桩、木桩、砖块及自然或人造的对象、结构等,及用经认可的土方回填于内,并须包括处理上述障碍物而引致的任何工人及机械等的窝工费用。 5.4.2 投标单位所填报的工期亦须包括清除上述地下障碍物所需的时间。 5. 价款 5.5 完成工程偏移及沉降 5.5.1 若总承包方所完成的工程的位置偏差大于容许误差时,总承包方须承担额外回填土、护坡、支撑或其它额外工程之费用,以补救偏差之错误。 5.5.2 若总承包方在工程建造中因地基土质原因出现异常沉降或侧移,总承包方须立即采取必要的临时支护或其它措施,以防止完成工程侧倾、倒塌。同时需立即通知发包方,并采用由发包方认可的补救方案进行处理。投标单位的标价须包括处理上述情况而引致的任何工人及机械等的窝工费用。 5.5.3 若本工程在工程建造过程中因技术上的异常情况而需暂定停工,总承包方需遵循发包方及工程监理的要求及时停工。总承包方也需按发包方的要求恢复施工,总承包方确认无条件的恢复施工也不会向发包方提出任何费用的索偿。 6. 付款 6.1 付款办法 6.1.1 合同总价会以人民币按以下阶段分期支付: (a) 每月按已核实的该月的工程量计算有关的工程款并在减去保修金后支付余款; (b) 在竣工证书发出后,支付保修金的一半; (c) 在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及总承包方提交竣工记录图后,支付余下的保修金; (d) 决算之后尚有余款的,在决算签订后,支付余款。 6.1.2 上述付款办法对总承包方造成的利息负担,请投标单位在投标时考虑。 6.1.3 发包方对保修金的权益只是受托保管性质,并没有投资的责任。若发包方根据本合同有权从应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总承包方的款项作任何扣除时,可由此保修金中扣除。 6.1.4 总承包方须提供按合同总价已缴付有关税费基金等法定款项之证明如政府发出或认可之发票等,以证明总承包方已按发包方及政府部门之要求缴付法定之税费基金等。若总承包方未能遵从上述条款,则总承包方须补偿及承担因此而引致的发包方蒙受之损失、索偿及法律责任等,而发包方有权于中期付款中扣除其蒙受损失等之费用,或把此等费用作为债项向总承包方追讨。 7. 临时工程 7.1 机械、工具 7.1.1 总承包方须在发包方满意的情况下提供、架设和维修工程施工及保护所需的机械装置、设备、工具、器械、梯子、防水油布及其它物品,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7.1.2 机械的架设方法须获得发包方同意。 7.1.3 总承包方须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进行机械的维修,提供足够数量的各类备用机械以保证工程不会因为机械故障而中断。 7.2 脚手架 7.2.1 总承包方须提供、架设、在需要时改动及维修一切必需及符合发包方要求的脚手架(包括在电梯井道内的脚手架),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脚手架的稳定方法须得发包方同意。 7.2.2 总承包方须架设并维修适当的安全梯和跳板使发包方、其工程顾问、工程监督和发包方授权人士可以绝对安全地彻底检查工程的任何部分。 7.3 围板、屏网等 7.3.1 总承包方须按照需要并在发包方满意的情况下提供、架设、在需要时改动及维修一切必须的围板、屏网、闸门、廊道、人行道、过道、蓬盖、临时围墙和栏栅等以保护本工程及公众安全,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7.3.2 总承包方须在开挖土方前架设所有的围板、廊道、篱笆等。 7.3.3 总承包方须在围板、廊道、篱笆等处提供足够的照明。 7.3.4 总承包方须对上述所有设施油上两道油漆,颜色由发包方确定。 7. 临时工程(续) 7.4 总承包方的贮存仓、加工车间和办公室 7.4.1 总承包方须在发包方满意的情况下提供、架设和维修一切必须的加工车间、食堂、办公室和物料储存仓库,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7.4.2 只要负载不超过设计的负载力,并且不会妨碍工程的进展亦不会妨碍进入工程已完成的部份,物料也可以贮存于工程已完成的部份。 7.4.3 所有工地上的物料必须整齐存放。 7.4.4 易燃物品贮藏库必须分别建在许可的地区。易燃物品如油漆、煤油、稀释剂、硝化纤维、清漆、沥青或沥青类的产品等不许贮藏在建造中的建筑物内。 7.5 临时厕所 7.5.1 总承包方须在发包方满意的情况下提供和维修供男女工人用的有效卫生厕所设施,使整个工地和建筑物保持清洁卫生及符合发包方及有关政府单位的要求,并在竣工时交付发包方。 7.6 发包方、工程顾问及工程监督办公室 7.6.1 总承包方须提供和维修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合理数量的适用及防水的工地办公室予发包方、其工程顾问及工程监督使用。办公室只作一般的装修,附有临时照明、电源、电话及通风等,及附设或在附近设有厕所。 7.6.2 总承包方须于工地内安排一间足够大的会议室以供其自行使用,并允许发包方及工程监理用来召开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并将上述之临时办公室在竣工时交付发包方(办公室内的物品除外)。 7. 临时工程(续) 7.7 工地布置 所有工地办公室、临时厕所、仓库、起重机等位置必须经发包方认可。 7.8 临时支撑 总承包方须提供一切所需的斜撑、顶撑及支撑,用于支持挖土、堆坡、进行中工程或现有建筑物及斜坡。所有斜撑、顶撑及支撑等须由总承包方设计及交发包方认可。在整个工程中总承包方须对上述设施之安全负责,发包方的认可不会免除总承包方的责任。发包方可发出图纸说明其要求,而总承包方须按该等图纸架设斜撑、顶撑及支撑等,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7.9 电话 总承包方须在工地内自行申请电话使用,并支付电话费及在竣工后移交予发包方。 7.10 工程用水 7.10.1 本工程所需的临时用水由总承包方自行解决,费用由总承包方负责,任何因工程用水问题引起的工期延长、费用增加之责任全部由总承包方承担。 7.11 临时照明及电力 7.11.1 本工程临时用电电源由发包方提供至工地红线内,而红线内电源之分配由总承包方自行安排,临时照明及电力的费用由总承包方负责。任何因临时照明电力问题引起的工期延长、费用增加之责任全部由总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提供的临时用电电源接驳点为2个500KVA临时箱变,具体位置详见附件二-临时箱变位置图。 7. 临时工程(续) 7.12 临时道路 7.12.1 总承包方须接收桩基工程完成之临时主干道之基层。 7.12.2 总承包方须构筑和维修一切必需的临时道路、走道及加固面以在工地内外提供合适支承机械的通道,并在合同完成后修复被损坏或受影响的工程及场地至发包方满意。 7.12.3 总承包方须提交临时道路、走道及加固路面的方案给发包方认可,发包方可发出关于调整此等方案的指示,总承包方须遵从指示而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7.13 名板 7.13.1 总承包方须设计、提供及架设一名板,上列工程名称、发包方、工程顾问及各有关单位等的名称,此名板须设计后经发包方认可材进行制作及架设。文字须由优等标志绘制人员负责编写。 7.13.2 总承包方须在工程进行期间清洁、维修及保养此名板。除发包方认可者外,工地上不得存在其它告示。 7.13.3 总承包方须在工程完成后,于发包方指定时间内拆除名板及修复所有受影响的地方。 7.14 其它临时工程 总承包方须提供所有其它必须但未在以上特别提及之临时工程。 7. 临时工程(续) 7.15 临时工程的布置及拆除后的修复 7.15.1 临时工程的布置应配合分段施工的要求,在需要时由总承包方无偿予以调动。 7.15.2 在临时工程拆除后,总承包方须修复受影响的地方。 7.15.3 工程完工后,临时工程须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拆除,不需拆除的项目需在竣工时一并修复及交付发包方。 7.16 冬季、雨季等施工 总承包方须提供因不同气候所需的一切临时设备/措施,以确保工程能按期完成,所有有关冬季、雨季等施工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或时间均已被视为包括在合同总价及工期内。 8. 合同条款资料 合同条款内说明须在合同书内确定的资料如下: (a) 对法定责任基本原则的修订或补充(第1.5.1条); (不适用) (b)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8.2条):由发包方投有及维持。 8. 合同条款资料(续) 合同条款内说明须在合同书内确定的资料如下:(续) (c) 履约保证书金额(第8.4条):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以最近之千元单位计算。 (d) 开工日(第9.3条):见"基本要求"第3.12条款。 (e) 完工日(第9.3条):见"基本要求"第3.12条款。 (f) 工期延误赔偿率(第9.4条): 每天人民币贰拾万元,不足一天亦按一天计。其中通过建筑毛坯单位工程验收的延误赔偿率按每天人民币贰拾万元,不足一天亦按一天计。 (g) 保修期(第9.9条): 本工程各部份的保修期如下(从总承包工程实际竣工日起计): (一)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内规定本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为2年; (五) 其它机电工程:为2年; (六) 装修工程:为2年; (七) 其它部份:为2年。 8. 合同条款资料(续) 合同条款内说明须在合同书内确定的资料如下:(续) (h) 保修金保留期(第9.9条):工程实际竣工日起计24个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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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CT 合同文本 工料 规范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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