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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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 劳务派遣管理 黄河中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1目的 根据《黄河公司关于加强社会用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本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确保劳动力资源的足额合理配置,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 公司劳务派遣员工3派遣方式 公司因辅助性管理、生产等工作的需要,通过劳务中介派遣使用劳务用工。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双方权力和义务。劳务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派遣人员建立用工关系。5派遣公司要求 5.1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5.2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5.3劳务派遣单位要按月支付用工单位按照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并及时缴纳保险,不得克扣。6派遣员工条件 6.1派遣员工必须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有一定的事业 心和进取心,年龄在5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限,但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 6.2辅助专业技术岗位派遣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称,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所学专业与应聘专业对口或接近; 6.3辅助综合管理岗位派遣人员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熟悉常用的办公软件,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6.4司助人员应有6年以上驾驶经验,无交通肇事记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原则上年龄45周岁以下;7用工程序 7.1各部室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提出人才需求计划申请报人力资源部(见附表2),待研究同意后向劳务公司申请劳务派遣员工; 7.2经劳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专长证件(技术职务资格)原件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人力资源部进行面试,面试合格者,公司将与其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并确定其岗位。 8派遣员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派遣单位8.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用工条件的;8.2用工期间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8.3隐瞒个人实际情况的(身体状况、学历、工作经历等);8.4派遣人员因自身身体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 8.5严重违反公司、部室及二级单位规章制度的;8.6工作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损失的;8.7司助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或因保管、维护不善造成损失的;8.8不履行工作职责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8.9年内累计旷工达2次及以上的; 8.10全年事、病假(工伤除外)累计超过一个月;8.11年中、年终考核靠后或者连续三次部室、二级单位月度季度考核不合格的; 8.12经过培训后,连续两次上岗考试不合格的(运维人员);8.13违法违纪的; 8.14公司因合并、终止或者业务、机构等发生变化需裁员的;8.15公司其他规定的; 8.16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的其他退回事由。9退回程序 9.1试用期内或用工期间,劳务派遣人员不符合用工要求的,由用工部室单位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辞退单》(见附件4),报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审定,报送公司领导审批后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被退回劳务派遣员工当月工资按相关规定发放。 10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 10.1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关系(合同、人事档案)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管理; 10.2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用工部室单位按照相关制度负责日常管理及考核; 10.3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协议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使用,首次使用实行1-3个月的见习期(含试用期)。运行维护劳务人员岗位根据个人工作能力及上岗考试确定见习期,新进人员见习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含试用期),对于无相关工作经历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含试用期)。 10.4对于连续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因个人工作能力提高,工作表现出色,且符合岗位晋升条件的,由部门填写晋岗申请报告,交人力资源部审定后报公司审批; 10.5劳务派遣人员在岗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用工部室单位的管理。按照岗位规范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尽职尽责地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10.6劳务派遣人员为企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由主管部室单位提出奖励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给以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由主管部室单位提出处罚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给予经济及其他处罚; 10.7劳务派遣人员请假,需遵守请假制度、严格办理请假手续,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11劳动报酬 10.1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各类补贴三部分组成,绩效工资按照公司相关办法及部室单位考核办法 执行(工资表见附件1); 11.2请事假、病假按日扣发工资。日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标准工作日天数; 11.3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保险,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务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向法定部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将工资按月支付给员工; 11.4法定加班费按相关规定发放,非法定加班安排调休;11.5劳务派遣人员在见习期(试用期)内享受见习期(试用期)工资,待见习期(试用期)合格定岗后执行标准工资;11.6劳务派遣人员参与公司考核管理,按照各部室单位制定的绩效考核细则考核后,按月兑现相应的绩效工资;11.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务派遣员工,停发当月绩效工资;11.7.1当月事假、病假累计超过15天的; 11.7.2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及以上或当月有旷工行为的; 11.7.3违反工作纪律,在处理期间; 11.7.4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在调查期间的;11.7.5因营私舞弊、贪污受贿在调查期间的。12劳动保护 12.1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由用工单位提供工作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12.2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用工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员工因工负伤治疗、致残、死亡发生的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用工单位协 助; 12.3女员工享受3个月生育假。在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12.4婚、丧假享受3天; 12.5在本企业用工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的,给予年调休假5天;满10年及以上的,每年年调休假10天。年调休要从有利于工作角度出发,确保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安排。当年已休年休的劳务派遣员工不再享受其他假,年休不跨年累计使用。累计月请假超过15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12.6其他按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相关规定执行; 12.7见习期、试用期无假期,原则上不准请假,如请假,需相应延长试用期。 1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劳务派遣员工工资标准表》 2、《劳务派遣员工申请表》3、《劳务派遣员工晋岗条件》4、《劳务派遣员工工资辞退单》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重点解读 属于人力资源保障部部颁规章,在无其它更高规格的法规出台之 前属于权威性政策。 一、劳务派遣立法宗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规范劳务派遣概念:规范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 工形式。 用人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属 于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 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三、禁止性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 注:目前有些地区仍实行行政前置,不少职业介绍机构兼做劳务派遣业务。在此做了禁止性规定。 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是指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组织,不包括 自然人和家庭。 注:这里对用工单位的规定不规范,比如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经济组织等。严格的规定 应当是:除劳务派遣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 度。 四、下列情形属于直接用工,不属于劳务派遣: 1、企业将本单位职工借调到其他企业劳动的行为;2、企业将本单位职工派到境外进行劳动的行为; 3、业务外包。 注:对此做了排除性规定。由于当前企业用工的基本类型多样,包括直 接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个人承包和劳务用工、业务外包用工、人事代理用工等,进一步明确有其道理。 四、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 1、注册资本金的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市派遣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万元;跨省派遣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根据劳务派遣人员规模适当增加注册资本 金。 其它忽略。五、注册和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同时到用工 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备案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资质、公司基本架构、人员岗位设置情况; (2)派遣员工的数量及工作岗位;(3)用工单位的名称和使用数量; (4)基本劳动规章制度;(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底前,向备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劳务派遣业务开展和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注:将原来的行政前置,改为备案作为后置。 六、劳务派遣使用范围 “三性岗位”的界定:用工单位一般在临时性或者辅助性或者替 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 遣。 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二年的工作岗位。与至少签定两年 劳动合同的规定相衔接。 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 具体岗位由用工单位和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签 订专项集体合同确定。以人才的价值和稀缺性的差异为标准,可将人才划分为辅助人 才、通用人才、特殊人才和核心人才四类。具体劳务派遣的岗位是哪些,把权利交给了用工单位,这就有可能将三类人才都纳入到劳务派遣中,当然用工单位一般不会将核心人才作为劳务派遣使用,因为风险太 大。 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病假、产假或脱产培 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从事劳动的工作岗位。例外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将其派到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机构、国际驻华组织、非政府组织等组织进行劳动的派遣行为,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限制。特例。 备案制度 关于辅助性岗位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用工单位应当于10日内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自收到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专项集 体合同即行生效。 违法后果 用工单位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有关规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其所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没有备案视为直接用工。 七、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招用之日起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告知该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 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动者前应当向用工单位提供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核实劳务派遣单位签 订劳动合同情况。 后果 用工单位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 者,视为用工单位直接用工。 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否适用以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 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否适用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 作。 注:既然《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不能签定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关于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此做了明确,但并不禁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劳务派遣单位与新的用工单位约定的试岗期或试工期不属于劳动合同 约定的试用期。因为不是直接用工,试用期如何试将成为实际当中的难题。 八、劳动合同解除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第38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劳 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退回制度的安排:用工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第41条规定的情形及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原因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重新给被派遣劳动者寻找用工 单位。 无工作期间的待遇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并按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直接用工在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只发70%的生活费,看来使用劳务派遣的成本更高。我认为 不应当做特殊规定,既然是用人单位,应当一视同仁。 ★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去新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 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前款所称同工同酬是指用工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支付 同等的劳动报酬。 ★用工单位应当对相同工作岗位上的直接用工与劳务派遣工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的权利。 以上规定没有新意,但作为强调也不为过。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与上面含义有重复之嫌。 九、与劳务派遣相关的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养老和失业保险按照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的有关企业职工规定执行;医疗和 工伤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有关企业职工规定执行。 目前大多数地方实行三险或五险捆绑式缴费,如此规定看似合理,但实际操作非常困难。 跨地区派遣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的各种社会 保险关系再转包给其他劳务派遣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处理工伤认定等事宜,用工单位协助调查处理。发生的工伤属于 用工单位的工伤事故发生率。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 派遣协议可以约定下列内容: 1、派遣岗位和工作地点2、派遣人员数量和期限 3、有关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及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4、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的条件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6、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7、劳动者工伤或患病期间的相关事项8、用工过程管理及劳动纠纷处理相关事项 9、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0、解除劳务派遣协议条件及违约责任 11、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1、明确告知劳动者就业的各项事项,告知各项依法制定的规章 制度 2、建立培训制度,向劳动者宣传上岗知识,加强素质教育,加 强安全和技能培训 3、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按照有关规定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福利待遇 5、督促用工单位改善劳动安全保护卫生条件 6、及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7、协调处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8、其他作为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无故拖欠或挪用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 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各项费用。十二、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示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用工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 批证明,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注:用工单位申请特殊工时制度时,至少又多了两份材料:一是劳务派遣协议,二是与派遣单位的 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到其他用人单位。 十三、废话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 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创造更好的职业发 展空间,增强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十四、费用列支和监督管理 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 列入用工单位的工资总额。 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劳动者应得的货币性收入,不列入劳务派遣单位缴纳营业税的基 数。 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性收入,统称为服务费。用工单位应将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劳动权益费用与服务费分开列支。 皮条归皮条、小姐归小姐。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在实施监督额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工会、 企业方面代表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工会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务派遣单位履行劳 动合同、用工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地可建立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的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行业协会可建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信用考评体系,定期向公众提 供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等级情况。 十五、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的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派遣劳动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的不错,直接用工中也存在大量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我认为,可将该条应 用于直接用工当中。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 销营业执照。过于原则。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 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过于原则。-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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