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常胜煤矿职业病防治制度及救援预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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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常胜煤矿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二〇一三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1 第三章 制度建设 5 第四章 前期预防 6 第五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6 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与治疗 7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7 附:十四项管理制度 8 (一)常胜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8 (二)常胜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10 (三)常胜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1 (四)常胜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2 (五)常胜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3 (六)常胜煤矿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3 (七)常胜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15 (八)常胜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7 (九)常胜煤矿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8 (十)常胜煤矿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0 (十一)常胜煤矿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及处置制度 23 (十二)常胜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6 (十三)常胜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36 (十四)常胜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37 (十五)常胜煤矿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38 (十六)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42 (十七)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制度 43 (十八)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及考核奖罚制度 44 (十九)职业卫生投入保障制度 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府谷县常胜煤矿。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职业卫生领导机构。 组 长:方秋红(矿长) 副 组 长:郭瑞、刘怀荣、杨达举、李永强、戈世民 负责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 成 员:各科室、队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本矿的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由安全科兼管。由安全科科长负责日常联系及日常检查落实工作;监督检查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企业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组织职业卫生检查、监督和考核,并定期上报有关资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职业卫生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分工负责。各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组织制定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统筹兼顾,将职业危害防治纳入矿安全生产管理范畴,负责制定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及中长期目标。 2、根据矿井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领导制定矿井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经常听取各单位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负责监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设计作业场作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职责 1、在职业危害防治小组领导下,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各项上级规定要求。 2、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工作,制定全矿职业卫生管理中、长期和年度规划,督促基层部门制定尘毒职业危害防治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措施,并负责总结。 3、协调督促基层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好在岗职工体检工作。 4、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统计报告和公布工作。 5、负责定期督促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提高职工自我防范意识。 7、按时组织协调会议,协调好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 8、负责督促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设计作业场作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安全科职责 1、督促检查全矿防尘措施的落实。 2、定期对各防尘点设施安装是否完备、设施是否完好进行检查,并对有关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参与审查各类防尘的技术措施。 4、参加矿职业危害检查和验收,负责定期检查各单位、部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5、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 四、培训中心职责 1、培训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制定培训制度、计划,抓好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人员的岗前、岗中、转岗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档案,要求有教案、课时计划、试卷等档案资料。 五、综合办公室职责 1、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告知劳动者。 2、组织新招募工人进行岗前体检,体检档案必须归档管理,对不适宜工作人员禁止签订劳动合同。 3、组织好每年的岗中体检及离岗人员体检,负责将职工体检表发放到基层单位,并认真填写盖章。 4、对离岗人员在30日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作业或岗位的职工进行体检,对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离岗时体检档案必须归档管理。 5、依据健康监护的资料和劳动者申请履行职业病诊断与认定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进行劳动能力坚定和岗位调换,及时向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病待遇的认定。 六、后勤中心职责 1、做好受职业病危害人员的管理、核定工作,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AQ1051)规定及时落实个体防护用品的计划汇总、上报以及劳保用品审批、发放工作。 2、及时、足额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3、建立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及资金报表。 七、通风队职责 1、结合矿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危害治理状况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因素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 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安全科、医院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3、负责针对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负责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负责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温度的检测。 4、负责对井下测尘点的布置工作,按相关规定及时增补测尘点,并按相关规定及要求及时做好测尘工作。 5、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科技投入,组织推广应用职业病预防控制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提高职业病防治科技水平。 6、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设计作业场作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7、负责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温度、有害气体的在线监测。 九、机电科职责 1、结合矿噪声、振动危害治理现状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嗓声、振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明确各工种岗位责任制,落实好职业病防护设置(施)的日常维护。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 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安全科、医院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 3、针对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 4、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设计作业场作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科技投入,组织推广应用职业病预防控制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提高职业病防治科技水平。 十、技术科职责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 2、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设计作业场作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科技投入,组织推广应用职业病预防控制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提高职业病防治科技水平。 十一、财务科职责 依照相关规定保证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相关资金投入。 十二、各区队职责 1、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 2、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和职业卫生制度措施的要求。 3、教育并管理本单位职工遵守职业卫生规定,做好个人职业危害防护。 4、负责维护好本单位工作范围内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5、按规定要求组织好本单位在岗职工体检工作,不得推诿拖延。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要求,认真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专职人员,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五条 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以下相关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常胜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二)常胜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三)常胜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常胜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常胜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六)常胜煤矿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常胜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八)常胜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九)常胜煤矿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十)常胜煤矿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一)常胜煤矿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及处置制度 (十二)常胜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常胜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十四)常胜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十五)常胜煤矿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十六)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七)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制度 (十八)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及考核奖罚制度 (十九)职业卫生投入保障制度 第四章 前期预防 第六条 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职业病和维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 容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采取消除和降低危害的合理布局,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与施工生产同步,并确保有效。 第五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八条 对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教育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 第九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当定期检查、维护、检修和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条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如实告知检查结果。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本矿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职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第十三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作业现场负责人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与治疗 第十四条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在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确诊为职业病的,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对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保证其应享受的职业病待遇。 第十六条 综合办公室应当督促并协助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七条 每季度对职业卫生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八条 职业卫生工作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附:十九项管理制度 (一)常胜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我矿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 总则: 1.1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安全”的原则,使我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1.2 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1.3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2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1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矿长)的职责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批准颁发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具体职责为: 2.1.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1.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主管,负责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1.3 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通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2.1.4 亲自参加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以严肃处理。 2.1.5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2.2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必须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本矿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安全科兼管,其职责如下: 2.2.1 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2.2 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2.2.3 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2.2.4 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2.5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2.6 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2.2.7 经常听取各部门、安全技术人员、工人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2.2.8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2.2.9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3 技术科的职责: 2.3.1 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充分利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2.3.2 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2.3.3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2.4 兼职职业卫生主管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2.4.1 协助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我矿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4.2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2.4.3 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管理档案。 2.4.4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2.4.5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6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2.4.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2.4.8 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2.5 工作场所负责人、车间负责人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2.5.1 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5.2 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2.5.3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2.5.4 定期检查本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对作业场所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矿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采取措施。 2.5.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2.5.6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2.5.7 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常胜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1 安全科每年组织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采用多种方式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告知方式: ①培训告知:员工教育培训部门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②合同告知:人力资源部门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③重要场所告知:产生职业卫生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员工相关职业卫生危害的有关内容。 ④宣传告知:矿宣传部门应当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思想认识,增长员工职业卫生知识。 ⑤体检告知:医院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如实告知员工检查结果,促使员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3 生产现场所用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源,应当提供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有害源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贮存场所、施工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4 技术科、机电科、安全科、综合办公室、医务室等部门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5 安全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周一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6 技术科、安全科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常胜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安全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3.1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3.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 4 安全科填报经矿领导审阅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5 矿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改变,安全科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 我矿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安全科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 安全科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 安全科严格按照现行申报要求完成申报工作。 9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常胜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宣传 充分利用我矿已有资源,包括、厂区宣传栏、电子屏等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全矿员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参与和支持,为加强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营造浓厚的氛围。每年5月份周密策划《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职业病防治知识全矿普及。 2 培训 职业卫生培训对象:新工人、转岗工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事地面、井下生产现场接触粉尘、有害气体及与危害人身健康的场所的工作人员。 培训时间:安全科每季度组织一次生产及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每次培训所有人员务必准时参加,并做好培训记录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岗位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急救互救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各项内容。 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常胜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3 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队检修人员负责所在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保养,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4 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下列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1产品名称、型号; 4.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5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6 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常胜煤矿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 总 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府谷县顺垣煤矿。 1.3 本制度所称个人防护用品,是指我矿为从业人员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1.4 个人防护用品分为特种个人防护用品和一般个人防护用品。 特种个人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个人防护用品为一般个人防护用品。 1.5 安全科对全矿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6 供应科对个人防护用品的有效性负责。 2 个人防护用品 2.1个人防护用品的类型: 2.1.1防护帽、防护衣裤、防尘口罩、防毒口罩; 2.1.2防护眼镜、防冲击眼镜、防护手套、耐酸碱手套、防护鞋; 2.1.3耳塞; 2.1.4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电焊手套等。 2.2 供应科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自检,并对产品的防护性能负责。 2.3 三无产品不的得纳入采购。 2.4 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必须要有记录。 2.5 劳保用品必须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领。 3 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3.1 综合办公室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3.2 财务科应当安排用于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各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 3.3 供应科不得采购和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特种个人防护用品。 3.4 供应科为从业人员提供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3.5 供应科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3.6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 监督管理 4.1 安全科对各单位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4.2 安全科对有下列行为,进行查处: 4.2.1不配发个人防护用品的; 4.2.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个人防护用品的; 4.2.3配发不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的; 4.2.4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个人防护用品的; 4.2.5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4.2.6其他违反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4.3 安全科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 4.4 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矿提出配备所需个人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部门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科对职工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上报矿委会处理。 4.5 各部门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安全科对生产单位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七)常胜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1 技术科、调度室负责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监测工作。 2 技术科、调度室安装、完善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设施及设备。负责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工作,确保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 技术科、调度室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人员。 4 常胜煤矿粉尘监测采样点见下表: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回采工作面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掘进工作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切割联络巷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锚 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转载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卸煤(岩)点 回风侧5~10m处 井下其他场所 消防材料库、水泵房、机电硐室等工人作业处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驱动机 房 皮带转载点工人作业处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筛分车间 中转皮带工人作业处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地面其 他 井下排水,生活水处理等工人作业处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5顺垣煤矿粉尘监测周期见下表: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剥)工作面 3个月1次 其他地点 6个月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个月1次 粉尘分散度 6个月1次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6个月1次 6 常胜煤矿化学毒物监测点及监测频次: 6.1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 6.2 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7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7.1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的规定。 7.2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测机构。 7.3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一次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及时向员工公布、存档并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8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八)常胜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我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 本制度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2 健康监护的对象: 2.1 所有在岗的粉尘作业员工(包括采煤、掘进、辅助单位的部分井下员工及地面接尘人员。); 2.1 拟从事粉尘作业的新员工(新分配的员工必须参加上岗前体检。); 2.3 拟离岗的粉尘作业员工; 2.4 尘肺病患者及观察对象; 2.5 粉尘作业退休员工(定期或不定期随访); 2.6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 3 健康监护的项目 3.1 粉尘作业员工: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X射线摄片、肺功能。 3.2 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B超、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X射线胸片、肺功能、血气分析*、心脏彩超*、CT胸片*(带*号的项目为选检项目)。 3.3 有毒有害作业员工的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4 上述健康监护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4 健康监护实施 委托有资质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接触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组织专人对离岗后的粉尘作业人员进行定期随访。 5职业健康监护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周期按下表所列执行。 接触有害物质 体检对象 检查周期 煤尘(以煤尘为主) 在岗人员 2年1次 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每年1次 岩尘(以岩尘为主)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 噪声 在岗人员 高温 在岗人员 化学毒物 在岗人员 6 要求 6.1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6.2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6.3体检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职业病患者时,及时将其调离原作业岗位,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工作,根据复检结果,积极进行治疗或安排恢复工作。 6.4 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本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6.5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九)常胜煤矿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职业卫生档案及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由安全科负责管理与收集工作,各区队、科室协助工作。 2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2.1职业卫生记录卡; 2.2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2.3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 2.4 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登记卡; 2.5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汇总资料; 2.6 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登记表; 2.7 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表等; 2.8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2.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2.10 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2.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2.12 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2.13 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档案; 2.14 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2.15 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习有关资料; 3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1 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3.4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3.5 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3.6 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7 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4 “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归档; 5 “两档”资料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正确、语言表达准确; 6 根据本矿人员变动,及时补充完善“两档”,各表卡每年十月三十日前,系统审查完善一次; 7 “两档”内的资料按照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及时-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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