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公司章程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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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公司章程 37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目录: 一、 公司组织架构图 二、 公司管理架构图 三、 公司章程 ( 一) 公司组织架构图 董事会 监事会 总经办 行政部 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 企划部 工程部 ( 二) 公司管理架构图 董事长 监事 总工 总经理 财务总监 行政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 人力资源部经理 企划部经理 工程部经理 行 资 前 行 会 出 招 培 劳 策 营 项 设 预 政 料 台 政 聘 训 资 划 销 目 计 决 专 文 文 后 计 纳 专 专 专 专 专 经 员 算 员 印 员 勤 员 员 员 员 员 理 员 员 三、 公司章程 国际佛光管理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 征求意见稿) 二零一一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九章 劳动人事 第十章 合并、 分立、 终止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建立权责分明、 管理科学、 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 重庆银利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地: 中国 .重庆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 万元)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实行自主经营、 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公司从事业务经营, 应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 遵循诚实信用、 公平竞争原则, 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致力于开拓投资业务,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旅游投资、 地产投资、 风险投资、 生态环保及项目投资等。( 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的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 持股比例 ( %) 实缴 出资额 (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额 (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杨中华 5100 货币 51 秦万榛 4900 货币 49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 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 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 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 公司能够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 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 在同等条件下, 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 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因此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 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 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自然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 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四)获得、 查阅、 复印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公司终止和清算时, 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法律、 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三) 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 不得抽回出资; (四) 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五)维护公司利益, 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 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二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能够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 也未指定人选的, 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 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 股东无法主持会议, 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 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能够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 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她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代理人是否能够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人没有注明的, 视为代理人能够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 提请董事会召集。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中公司召开股东会,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按照本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 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能够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经过。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经过。 第四十七条 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外,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经过, 其它事项均由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经过。 (一)公司的合并、 分立、 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结果决定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经过, 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外, 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事项: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 地点; (二)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姓名, 及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 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事项的议事经过、 决议方法及其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 建议及董事会、 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五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能够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经过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五十六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五十七条 董事能够在其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 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六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 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第六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 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 检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 公司债券和其它重要文件。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 能够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十四条 董事长、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职期内,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经过。 第七十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能够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 代理事项、 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但不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 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她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因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十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八)审查具体的投资项目; (九)签发日常的业务、 财务和行政等方面的文件;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八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 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七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十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公司董事、 总经理、 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能够连任。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时, 监事长或由其指派的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 能够进行调查;必要时, 能够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度召开一次, 监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此项职责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经过。 第八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八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 法规、 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 健全财务制度、 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八十九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司财务会计核算, 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 第九十条 公司依法建帐, 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 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第九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应邀列席股东会, 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作出解释、 说明及回答股东的质疑。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坏帐准备金、 呆帐准备金、 投资风险准备金。 第九十三条 公司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税收法规, 依法纳税。 第九十四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 为税后利润的10%; (三) 提取法定公益金, 为税后利润的5-10%; (四) 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5%; (五) 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 分配股东红利。 第九十五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及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额分别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二十以上时, 可不再提取。 信托赔偿准备金只能存放于国有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第九十六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益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 能够提取适当比例的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九十七条 提取公积金、 公益金和分配股利的最终比例,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状况拟定后, 报股东会决议经过。 第九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一百条 公司分配股利, 能够采取分配现金、 派发红股等形式, 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利的计算与支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审计制度, 开展内部审计稽核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与审计人员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章 劳动人事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 劳动保护法规、 劳动保险法规。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员工的条件、 数量和招聘时间、 形式和用工形式。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奖励及晋升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 应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 应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章 合并、 分立、 终止和清算 第一百零九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公司能够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 董事会拟订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 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 处理债权、 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不得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后, 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可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应予终止: (一) 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第一百十六条 信托财产不属于公司的自有财产, 也不属于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公司终止时, 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终止时, 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 并就其未结束的信托业务编制报告, 会同委托人和受益人将信托财产移交给其它信托投资公司继续管理。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解散时, 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会确定人选, 限期清算。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终止时, 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应当解散, 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 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二) 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 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原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 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有关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制定清算方案, 报股东会或者主管部门确认。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支付清算费用; (二) 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 缴纳所欠税款; (四) 清偿公司债务; (五) 将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第(一)至(四)项清偿前, 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二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 报股东会或主管部门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后,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职责。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 不得侵吞公司财产。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经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专人送出; (二) 电话通知; (三) 传真; (四) 邮件; (五) 电子邮件; (六) 公告;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形式。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 邮件、 公告、 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 邮件、 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 邮件、 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经过, 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银利投资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股东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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