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分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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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 新农村建设贷款实行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行新农村建设贷款的运营与管理工作,积极支持海南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充足发挥农发行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农村建设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县(市)、城市郊区(县)内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新农村建设贷款实行“政府主导、实体承贷、项目运作、综合收益”的运作模式。 (一) 政府主导。是指项目建设必须列入县级(含,下同)以上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划、立
2、项,并经上述机构批准或授权。 (二) 实体承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公司、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公司法人,重要是地方国有或国有控(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2事业法人,重要是各级政府的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等(以下简称事业法人)。 3其他经济组织,是指经政府授权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职能的各类实体化的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其他经济组织)。 (三) 项目运作。是指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的贷款项目条件,符合政府用地规划、立项、施工、拆迁、环评许可以及项目资本金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细则第八条所列领域各类项目的融资(含贷款)、建设和运营过程。 (四)
3、综合收益。是指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承贷主体综合收益和项目收益以及财政补贴收入。 第四条本细则合用于我行各分支行、部新农村建设贷款的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本细则第三条(二)款所列的各类承贷主体。 第六条贷款种类。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第七条贷款用途。 (一)村庄整治与土地整理。对村庄集中改造、新居建设以及相关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通过农民集中建房,对腾出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或复垦。 (二)土地收储。在统筹城乡发展中,政府组织所进行的土地储备,涉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边村等
4、的居民安顿所涉及的资金需求。 (三)农民集中建房与小城乡建设。涉及村镇居住区建设与改造,农村危房和泥草房改造,林业公司棚户区改选和居民点整合等;列入省、市(县)发展规划的小城乡、风情小镇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综合整治。 (四)其它新农村建设贷款需求。同时,在上述项目中涉及到的农业产业开发、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可把新农村建设贷款与县域城乡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产品结合起来应用。 第八条借款人条件。借款人除符合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有以下条件。 1经政府委托(授权),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任务,实行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一体化。 2具有与债务相应的权益性资本,
5、信用记录良好;客户为新设法人的,其股东应诚实守信,信用记录良好。 3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组织健全、财务规范、内控到位,在“借、用、管、还”等环节建立完备的管控机制。 4具有稳定的经营性钞票流或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并覆盖贷款本息,财务可连续性良好。 5承担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施工的(或经借款人委托具体施工的公司)公司须具有三级以上行业资质,并通过行业资质部门年检(由农民在原村原址上自行建房除外)。 6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规定,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含)以上。 第九条贷款项目条件。 (一)项目须提供明确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主体、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等相关的政府文献。农村
6、危房、棚户区、泥草房改造项目,需提供已列入县级以上政府改造计划文献。(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本地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区域协调发展规划等。 (三)项目资本金在贷款发放前一次或与贷款同比例到位;贷款发放前有关项目建设投入可视同项目资本金到位使用。项目资本金应为财政补贴或政府投资、公司自筹等,不应是负债。(四)项目立项。 1项目须取得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具有相称性质的项目相关资料; 3涉及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的项目须取得县级以上政府或有权部门批准借款人收购、整理、储备项目用地的审批文献,并提供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行方案。 (五)项目
7、用地。 1项目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用地审批手续或提供项目用地预审许可文献; 2土地收储整理开发项目须取得已列入本地政府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证明文献,可不提供用地预审许可文献;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须取得省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周转指标; 4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的项目,须取得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文献。 (六)项目规划许可。 1项目须取得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献。 2涉及建筑工程建设的项目,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献。 3分期建设、分期办理规划许可文献的项目,须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提供相应的规划许可文献及市县规划部门出具的有关分期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相关材
8、料。 (七)项目施工许可。项目须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证明。对于包含拆迁内容、先拆后建的项目,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可不提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证明。 (八)项目拆迁许可。涉及农民住房拆迁的项目,须先安顿后拆迁,并提供经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征地补偿、安顿方案。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协议。涉及城乡房屋拆迁的,须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分期拆迁的,须按照拆迁工程进度提供相应的拆迁许可证明。 (九)项目环境评价。项目须取得资质部门环评的审批手续,土地收储项目可不提供。 第三章贷款利率、方式与审批权限 第十条贷款利率。新农村建设贷款
9、原则上实行基准利率。涉及民生、生态效益特别重大、银政银企合作良好所的项目可适当下浮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方式。贷款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第十二条审批权限。对国有或国有控(参)股公司、各级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以及经政府委托或授权其他经济组织承贷的新农村建设贷款,贷款权限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权限执行;其他经济组织承贷的新农村建设贷款,审批权限按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执行。 第四章新农村建设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三条支持范围、贷款期限及额度。 (一)支持重点。新农村建设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支持借款人在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项目建设中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启动建设投资和营运周期短的项目建设投资等资金需求。 1对
10、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在项目前期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办妥前,可向借款人发放用于满足项目实行前期工作费用的流动资金贷款。涉及:征地拆迁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征询费、勘察设计费、实验研究费、环境影响征询费、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施工图审查费等。 2对建设周期短、投资回收快、项目自身收益可以覆盖贷款本息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农村土地整理复垦、村庄整治和土地收储整理等,可向借款人发放用于满足项目建设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用途除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外,还涉及借款人在土地复垦区拆迁补偿及复垦费用,在县域内收购、整理(涉及整理土地过程中涉及
11、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和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储备土地等费用,流转交易对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指标等费用。 3对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借款人实行项目过程中,已贯彻的土地出让收入返还和相关财政补贴等资金暂时到位有困难,为加快项目实行进度,可向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满足项目实行的阶段性资金需求。如:项目的政府回购资金或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尚未到位,可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解决借款人实行项目的临时性资金需求。(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农发行信贷政策、借款人偿债能力等综合因素合理拟定。以短期流动资金为主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
12、1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含)。 (三)贷款额度。在充足考虑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偿债能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等综合因素的前提下,合理拟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单个项目流动资金总需求的80%。 (四)操作规定。新农村建设流动资金贷款授信管理比照政策性贷款授信管理规定执行。贷款审批权限比照非经营性项目贷款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四条申报新农村建设流动资金贷款,须提供下列材料:(一)流动资金借款申请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相应担保资料。(二)农村土地整治流动资金贷款还应提供: 1所有项目须提供立项文献和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意见; 2涉及农村土地整理复垦、村庄整治的项目,须具有项目
13、整治方案,方案须通过县级以上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确认;3对纳入我省农村土地整治试点的项目,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的相关申报材料; 4土地收储整理项目,须取得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借款人收购、整理和储备项目用地的审批文献; 5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建设用地指标)流转项目,须提供借款人(或委托第三方)与交易对手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建设用地指标)流转协议; 6涉及征地拆迁的项目,须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安顿方案、拆迁摸底情况表。(三)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流动资金贷款中涉及农村危改房、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项目,原则上须提供列入县级以上政府改造计划文献。 第五章新农村建设
14、的中长期贷款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含),最长不超过8年(含),确需超过8年的,须由省分行报经总行批准。 第十六条贷款宽限期。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可视借款人和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第十七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偿债能力及风险保障措施等因素合理拟定贷款额度。 第十八条申请新农村建设中长期贷款,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立项申请和有权部门对项目立项批复文献(根据国家规定不需要有权部门立项批复,只需要向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提供核准、备案相关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权部门对可研报告的批复文献(根据国家规定不需要编制可行性
15、研究报告的项目除外);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的批复文献。 (三)项目概算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已涉及项目概算且之后对项目概算未作修改的除外)。 (四)项目资本金到位或能按期到位的证明(或说明)文献。(五)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建筑工程施工等许可证。 (六)有资质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批复(根据国家规定,不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环保批复的项目除外)。 (七)消防批复和水电气贯彻证明,土地储备、公路建设项目等除外。 (八)提供贷款担保相关材料。 第六章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贷款受理。 (一)受理行登录信贷核查系统、CM20
16、23系统,对意向受理环节录入的客户信息进行查询,运用财务分析模块分析公司财务情况。 (二)登录人行征信系统,查询公司信用情况。如有必要,查询集团客户及关联情况。 (三)查询客户上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货币政策以及我行的信贷政策,对公司申报业务的可行性作出判断,提出受理意见。 (四)对决定受理的项目申请,开户行指定专人搜集整理申请人的项目材料,形成初步调查报告,上报省分行客户部门。(五)省分行客户部门就申请行上报的贷款准入的政策性、合规性以及贷款业务的完整性等提出受理意见。批准受理的,由客户部门负责人核签后一式两份分送调查中心;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上报行。 第七章贷款管理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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