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下街道村旧村改造拆迁安置方案(模式)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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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下街道村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模式) 最良村整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根据《XX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XX县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集体所有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实施办法》(余政办发[200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最良村实际情况,经村党总支、村委会共同研究,并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实施办法。 一、对被拆迁户合法所有房屋面积的确认及拆迁补偿政策 1.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准予以确认;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权证》批准的面积予以确认。 2.未领两证的,经村民委员会证明,在1988年3月1日前建房的,以实际丈量的面积为准予以确认;在1988年3月1日以后建房的,以建房批准文件批准的面积为准予以确认。 3.依法买卖的房屋,如该户无其他房屋的,即没有另行安排过宅基地的,以买卖契证和税单为准予以确认;买卖房屋前后,安排过宅基地的,以安排宅基地批准面积为准予以确认;在审批宅基地建新房时按规定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不予确认。 4.经确认认可属合法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1280元/平方米进行拆迁补偿,确权房屋为按规定可翻建楼房 而未翻建的平房,可按现有家庭人口审批标准二层面积进行补偿,已达到审批标准面积的,按实际确权房屋面积补偿(均可享受同等面积房屋安置)。超过250平方米部分按重置价补偿,不作安置。 15.非住宅用房性质的确认: (1)用于生产、经营、仓储、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原经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依法建造,并持有以下批准依据: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非住宅性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两证;房管部门确认的属商业用房或生产用房性质的《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属商业用地或工业用地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房屋所有权人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将住宅用房或附属用房改作经营生产用房或出租给他人作经营生产用房使用的,拆迁时,对房屋产权所有人仍按原住宅用房性质确认。但房屋产权所有人的住宅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批准并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依法纳税而且自己仍在经营生产的,按实际面积给予停业拆迁补偿。营业用房每平方米400元,设施补偿每平方米5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225元,设施补偿每平方米2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200元,设施补偿每平方米65元;仓库用房每平方米120元,设施补偿每平方米25元。 二、在册社员分户及人口的认定 1.本村社员户数及每户人口,以拆迁公告日公安部门户籍中心和村委注册的户数及每户人口数为准予以确认。 2.已婚嫁外村的和原嫁入本村现已离婚在本村无房屋所有权的人员,户口仍未迁出本村的不作安置;婚嫁城镇(即农嫁非)户籍在本村的人员,每户可照顾安置50平方米,按安置价结算,超出5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3.多子女家庭中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在按政策规定安置的基 2础上,每户可增加安置面积50平方米。计算年龄截止日为拆迁公告日。 4.应征服役的义务兵、大中专在校学生、服刑劳教人员等现户口不在本村的,可按本村在册户口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5.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二个子女对待。 6.户籍不在本村世居在本村的,按实际确权认可的房屋面积(最高不超过250平方米)按本村户籍政策标准进行补偿和安置;不是本村户籍,但有合法所有房屋的外来户,按实际确认面积(最高不超过250平方米)进行安置,按基本造价结算;没有合法所有房屋的外来户,不作安置。 三、安置办法及安置房购买价格 1.安置的式样及地点;安置房为高层、小高层和多层公寓房,村民安置小区选址在万年桥路以南,四明路以北,东旱门路东西两侧地块。 2.安置用房参照以下几种建筑面积的户型设计建设: a型:138~160平方米, b型:115~125平方米,c型:80~96平方米, 最终以建成后的实际建筑面积计价。 3.安置房安置采用二次抽签办法,被拆迁人根据签约的顺序先抽取抽房号,再根据抽房号顺序分别正式抽取各自户型的具体房号。 4.拆迁安置采用原有房屋确认面积与目前家庭现有在册人口相结合的办法:如原有房屋确认面积超过在册农业人口应安置面积的,按原有房屋确认的同等面积予以安置,但最高不超过250平方米,购买价格按安置价结算。原有房屋确认面积小于在册农业人口应安置面积的,按现有在册农业人口应安置标准面积予以安置。即:在册户口1~2人的为小户,安置 3面积150平方米;3~4人的为中户,安置面积200平方米;5人以上的为大户,安置面积250平方米。其中人均50平方米部分和确权面积以内部分,按安置价结算,超出人均50平方米部分按基本造价结算。 5.子女都已成婚立户、并另行单独安置的,与子女合住的父母可单独安置老年户一套,面积75平方米。如不愿安置老年户的,可选择子女、父母均按人口安置的政策,但其原确权房屋面积必须按家庭人口人均分摊。 有独立确权房屋的老年户,原房确权面积在75平方米以下的,统一安置75平方米;原房确权面积超过75平方米的,按原确权面积安置,但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 6.安置房屋的各项中心价为:安置价:高层及小高层每平方米250元、多层公寓房每平方米200元;基本造价:高层及小高层每平方米800元、多层公寓房每平方米680元;代建价:高层及小高层每平方米1250元、多层公寓房每平方米1050元。 7.安置时,根据可安置面积,结合安置房实际套型面积,就近往上靠档。安置房分套安置后所超过安置标准面积10%以内部分,按代建价结算,超过10%以外部分面积,按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优惠30%结算。外来户分套安置后,超过规定安置面积部分,全部按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优惠30%结算。 8.多层公寓楼五楼的安置户,必须附带购买搁楼。搁楼价格按每平方米400元计价,不计安置面积。 9.架空层按每平方米300元购买,车库按每平方米1400元购买,均不计入安置面积。中户以上的家庭,每户限购一间车库,老年户型和小户 4原则上不安排购买车库。 10.安置房屋层次、朝向差价各单元自求平衡,具体参照中心价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11.临时过渡房补助费按确认拆除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每户每月400元计发,4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过渡周转用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补助费计发期限计算从搬迁之月起到安置后四个月。如拆迁人超过拆迁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12个月)仍未提供安置房,则自逾期之月起,按以上标准增加一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12.搬家补助费。确认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按800元/户次结算;100~200平方米以下的,按1000元/户次结算;200平方米以上按1200元/户次结算。 四、奖励政策 被拆迁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应拆房屋全部腾空,交村委验收合格后,给予被拆迁户以下奖励: 1.被拆迁户在拆迁人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参加房屋评估的,给予按拆迁补偿面积每平方米10元和按每户2000元的奖励。 2.被拆迁户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给予按确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和按每户1500元的奖励。 3.被拆迁户接到签约通知15天期限内,提前签约的,给予每户每提前一天500元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10天搬迁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给予按确认建筑面积每提前一天每平方米3元的奖励。 4.被拆迁户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将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及附着物腾空 5交付给拆迁人,并经拆迁人验收合格后,给予按确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和每户300元的奖励。 如果被拆迁户在拆迁协议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将房屋及附着物交付给拆迁人,或虽已交付但验收不合格的,则被拆迁户不能享受上述四项奖励。 5.拆迁户能自觉按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安置新房抽签,遵守抽签纪律,配合抽签工作,给予按安置新房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奖励。如由于被拆迁户原因无法按时落实其安置新房幢号、层次、房号的则被拆迁户不得享受此奖励。 以上各项奖励待被拆迁户达到拆迁人要求后,由拆迁人分拆迁、安置两个阶段计奖兑现。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余政办发[2004]11号文件执行。最良村其他地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此办法。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最良村村民委员会。 XX县区梨洲街道最良村村民委员会 2006 年4月6日 第7页 共7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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