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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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主编的《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强制性重庆市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4 年3 月5 日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45-95,结合重庆市的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主要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的防火设计高度并以此进行建筑分类。防火设 计高度及建筑类别确定之后,按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和《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执行。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同时符合 本规范要求。 1.0.3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划分的建筑类别进行确定。 1.0.4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于坡地地形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建于坡地地 形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 1.0.5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 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6 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用涉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方、 行业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重庆市建设委 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0.7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坡地建筑 hillside building 坡地建筑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接的建筑。 2.0.2 坡顶、坡底 the slop top, the slop bottom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 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及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 为上层。 2.0.4 天桥、平台 overpass,platform 坡地建筑及坡顶的连接设施,仅满足人员出入疏散、宽度较小的称为天桥;兼有其他用途(如作 室外环境)、宽度较大的称为平台。 2.0.5 消防扑救场地 fire-fighting field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兼作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其靠建筑一侧边缘与建筑 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2.0.6 坡地建筑总高度(总层数)the total height (the total floor)of the hillside building 建筑底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层数)。 2.0.7 坡地建筑吊层高度<层数>(以下简称吊层高度<层数>) the height (or the floors) of the lower part of the hillside building 坡地建筑底层室外地面到其平顶层与坡顶相连接的楼板面层的高度(层数)。 2.0.8 坡地建筑上层高度<层数>(以下简称上层高度<层数> the height (or the floors) of the higher part of the hillside building 坡地建筑平顶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层数)。 2.0.9 坡地建筑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以下简称公共建筑部分高度) the height of the public part of the hillside building 当坡地建筑上部为住宅,下部为公共建筑,其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从底层室外地面起算至公共建筑 顶层顶板面层。 2.0.10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以下简称防火设计高度<层数>) the height (or the floors) of the hillside building for the fire-prevention design 坡地建筑据以确定建筑类别和防火措施的建筑高度(层数) 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 3.0.1 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或住宅层 数不超过9 层,并符合下列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 条执行。如图3.0.1 所示。 3.0.1.1 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扑救场地。 3.0.1.2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 3.0.1.3 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应在平顶层两跑梯段之间设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断开。 3.0.1.4 平顶层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 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与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1.5 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他与下层相通的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 3.0.1.6 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疏散楼梯时,上、下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 3.0.1.7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的疏散楼梯应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其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0.1.8 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 的通道直通室外。 3.0.1.9 建筑设有通达各层的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确定。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 3.0.1.10 客用电梯与消防电梯不合用前室时,上层与吊层的客用电梯宜分开设置;若上层与吊层的客用电梯合并设置,其在平顶层以下部分应参照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前室及防烟设施。 3.0.2 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m 或住宅层数超过9 层,当底层室外地面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规范3.0.1.1-3.0.1.10 条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 条执行。如图3.0.2 所示。 3.0.3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不超过24m,并满足本规范3.0.1.1-3.0.1.2、3.0.1.8-3.0.1.9 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居住建筑对待,并以此确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其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设计参照本规范3.0.7 条吊层部分执行。如图3.0.3 所示。 3.0.3.1 公共建筑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该层楼板不应开设任何上下连通的洞口,该层楼板的设备管井应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在与住宅的分界处的公共建筑门、窗、洞口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 度不小于1.00m 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低于1.20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3.2 公共建筑部分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并分别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通到室外,两者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 3.0.3.3 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的客用电梯应分开设置。住宅部分的客用电梯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公共建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其在底层和地下车库的前室(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 3.0.4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m,其底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当同时满足本规范3.0.1.1-3.0.1.2、3.0.1.8-3.0.1.9 和3.0.3.1-3.0.3.3 条以及下列规定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参照本规范3.0.7 条吊层部分执行。如图3.0.4 所示。 3.0.5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吊层高度不超过24m,且符合本规范3.0.1.-3.0.1.9、3.0.3.3 条规定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 条执行。如图3.0.5 所示。 3.0.6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其吊层高度超过24m,底层室外地面应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当同时满足本规范3.0.1.1-3.0.1.2、3.0.1.4-3.0.1.9、3.0.3.3 条规定,且上层与吊层的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及其通向室外出口完全独立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 条执行。如图3.0.6 所示。 3.0.7 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进行防火设计; 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进行防火设计; 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相同时,按各自类别进行防火设计。 4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 4.0.1 消防扑救场地或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回车的要求,并能承受消防车的荷载。 4.0.2 建筑面临消防扑救场地方向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 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并不应有任何架空线缆和其他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扑救的障碍物。 4.0.3 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按防火设计高度划分的一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8m;二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 4.0.4 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当邻近建筑扑救面的道路、场地坡度较大确有困难时,应设置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 4.0.5 若平顶层周围有大型吊层屋面,符合4.0.1-4.0.4 条规定时,该屋面可作为消防扑救场地。 4.0.6 消防扑救场地及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应设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结合器及消防水池取水设施。 5 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 5.0.1 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含歌舞厅、卡拉OK 厅(包括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象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除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可设在底层及其上二层,并符合以下规定。如图5.0.1 所示。 5.0.1.1 该场所以底层(平顶层)为起算首层时,首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要求。 5.0.1.2 该场所疏散出口应能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底层或平顶层的室外地面。 5.0.1.3 该场所宜布置在疏散和扑救最为边界的底层或平顶层室外地面一侧。 5.0.2 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在其他楼层且满足本规范5.0.1.1-5.0.1.3 条及下列规定时,可考虑同层有多个场所。 5.0.2.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平顶层视为首层时,也不应设置在平顶层以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平顶层以下一层时,地下一层或平顶层以下一层与该层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5.0.2.2 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平方米。 5.0.2.3 每个厅、室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 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出入口。 5.0.2.4 所有厅、室的每个疏散出口均应直通公共疏散走道。 5.0.2.5 每个疏散出口的门均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5.0.2.6 每个场所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 5.0.2.7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0.2.8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5.0.2.9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5.0.2.10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装饰材料。 推敲 发贴: 4503 2008-07-23 16:09 DBJ 50-054-2006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s of Chongqing 2006-09-14 发布 2006-12-01 实施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82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由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主编的《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我委组织的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我市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编号DBJ50-054-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和市公安局负责管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汪家桥新村119号,邮编:401147,联系电话023-67315489)。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前 言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各区(市、县)相继建成了数量众多的大型商业建筑或购物中心,传统商业建筑在功能和形式上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们不仅功能齐全,而且形式多样,部分大型商业建筑集餐饮、娱乐、旅游、文化、艺术等消费功能于一体,有些甚至可同时容纳“主力店”、主题娱乐休闲设施和多样化商品步行街等各种商业形态。一般而言,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面积规模大、人员密集、建筑功能复杂、装修和商品的可燃物多等特点,发生火灾后容易导致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及财产损失大等后果。其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现代消防设施等方面也都具有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的独特性,而现行国家标准对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足。为此,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批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了《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本规范共7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一般规定、防火与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充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送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汪家桥新村119号,邮编:401121)。 本规范主、协编单位及起草人; 主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协编单位:重庆协信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金源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大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韩海宏 余吉辉 艾为学 黄 萍 李光成 邹兰军 杨 越 刘正荣 朱厚国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王沁林 蹇可银 周崇敏 吴 华 邹 鹤 王德智 刘梅梅 廖曙江 郭盛友 1 总 则 1.0.1 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我市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0.2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 1.0.4对于本规范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防火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由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1.0.5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大型商业建筑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 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建筑。 2.0.2 商业营业厅 commercial shopping hall 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建筑室内空间。 2.0.3 柜架式营业区域 shelf - type shopping area 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 2.0.4商铺式营业区域 mall - type shopping area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各个独立商铺,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 2.0.5 安全疏散通道 safety passage for evacuation 连接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 2.0.6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疏散用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7 安全出口宽度 safety exit width 供人员疏散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净宽度。其中,防烟楼梯间的安全出口宽度按楼梯间梯段净宽度、前室门的净宽度和楼梯间门的净宽度中的最小者取值,楼梯间梯段净宽度为墙面至扶手内边缘或扶手内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2.0.8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 0. 9 疏散出口 transfer exit 用于人员疏散出某一区域的出口。 2. 0. 10 疏散通道宽度 passage width for evacuation 商业营业区域内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 2. 0. 11 消防扑救场地 fire fight zone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2. 0. 12 消防扑救面 building wall for fire fight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2.0.13 地下防火隔离区 underground fire separation zone 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时,商场的两个防火分区之间或两个商场之间所设置的开敞式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域。 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种类按表3.0.1的规定进行分类。 表3.0.1 经营场所分类表 类 别 商品经营场所 A 类 百货、服装等纺织制品、粮油食品、生活日用品、木制类建材、家具、灯具、医药、图书音像、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餐饮、金融证券交易厅等。 B 类 机电产品、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蔬菜、水果、水产品等。 注:对于同时含有A类和B类场所的大型商业建筑的分类应按A类进行防火设计。 3.0.2 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除单层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可采用二级外,其余均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 大型商业建筑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燃烧性能和耐火 耐火等级 极限(h)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承重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2.50 承重梁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 1.50 板 承重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50 吊顶 不燃烧体0.25 不燃烧体0.25 注:单层大型商业建筑采用钢结构时,承重柱耐火极限为2.00h。 3.0.3 当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3.0.2的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对钢结构构件进行保护,使其耐火极限达到相应构件的要求。 4一般规定 4.1总平面布置 4.1.1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便于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 4.1.2大型商业建筑应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 2 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居住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应面临不同方向的室外道路、广场等易于人员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 3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上下组合建造时,其分界处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并在分界处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体裙墙。 4.2消防扑救 4.2.1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或不小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5.00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要求。 4.2.2 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小于周边长度的1/3,或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及构筑物; 2 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妨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 3 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4 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 5 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可开启的外窗,且窗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0m,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4.2.3大型商业建筑靠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的宽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小于18m; 2 当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时,不应小于15m。 4.2.4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 4.2.5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3防火间距 4.3.1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3.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4.3.2的规定。 表4.3.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建筑类别 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A类 B类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A类 建筑高度 >24m 13.0 9.0 13.0 9.0 建筑高度 ≤24m 9.0 9.0 9.0 9.0 B类 建筑高度 >24m 13.0 9.0 13.0 9.0 建筑高度 ≤24m 9.0 9.0 9.0 6.0 注: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各部分之间的间距大于本表的规定时,其各部分可按独立的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4.3.3 两座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商业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其它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4内部装修 4.4.1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4.1的规定。 表4.4.1 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火灾危险类别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 家俱 装饰织物 其它装饰材料 窗帘 帷幕 A类 A A B1 A B1 B1 B1 B1 B类 A B1 B1 B1 B2 B1 B1 B2 4.4.2设置在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台等均应用A级装修材料,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4.2的规定。 表4.4.2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装修部位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 家俱 装饰 织物 其它装 饰材料 装修材料燃 烧性能等级 A A A A A B1 B1 4.4.3 安全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装修材料。 4.5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4.5.1大型商业建筑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以下,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2m。 4.5.2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与地上层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当必须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并直通室外。 4.5.3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商品。 4.5.4 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在该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必须采用开敞式防火隔离区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进行安全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 1)在两个防火分区之间或两个商场之间应设置顶部敞开的下沉式空间,下沉式空间的使用面积按5人/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9m; 2)下沉式空间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3) 下沉式空间内应设不少于一座可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其疏散楼梯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空间防火门的总宽度,该疏散楼梯可计入总疏散宽度。 图4.5.4-1 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1)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使用面积按5人/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且短边尺寸不应小于9m; 2)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3)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应设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其宽度应满足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该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安全出口总宽度的要求,且可计入总疏散宽度。确有困难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与相邻的一个防火分区共用,但进入该安全出口前应设面积不小于12m2的防烟前室; 4)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各个防火分区进入该防火隔离区处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2m2的防烟前室,其通向防烟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3.00h的防火卷帘门侧加设甲级防火门; 5)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前室应设加压送风系统。 图4.5.4-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5 防火与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 5.1.1地下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地下一层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当设有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且该出口宽度能满足该防火分区所需安全疏散宽度的1/2时,该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 2地下二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5.1.2地上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首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m2; 2二层及以上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 m2 。 5.1.3 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表4.3.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防火分区超过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4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3.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应将经天桥相连的数座建筑整体按一座建筑确定,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必须进行防火分隔,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必须符合本规范5.1.2条的规定。当围合区域加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中庭的规定。 5.1.5 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平顶层和底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当平顶层和底层分别设有直通室外、且能满足本层疏散宽度的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 2 上层和吊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 3 吊层内的防火分区,当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宽度满足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宽度要求,且该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疏散距离符合本规范6.2.1条或6.2.2条的规定时,该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10000 m2。 5.1.6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局部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当相邻任一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 m2时,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卷帘的长度不应大于该部位防火分隔长度的1/2。 5.2 防烟分区 5.2.1 防烟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安全疏散 6.1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 6.1.1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1.1的规定。 表6.1.1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营业厅布置方式 疏散通道名称(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 度(m) 柜架式营业区域 (超市) 单侧设置货架的通道 1.50 双侧设置货架的通道 2.00 货架区与闸机(收银台)之间 5.00 闸机与通向安全出口之间的通道 3.00 主通道 3.00 柜架式营业区域 (百货商店、 购物中心等) 单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 1.50 双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 2.20 主通道 3.00 商铺式营业区域 单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2.00 双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2.50 主通道 3.00 6.1.2商业营业厅内的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应至少设置一条贯通营业区域且连接安全出口的主通道。 6.1.3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长度、宽度均不应小于5m,且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 6.2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 6.2.1商业营业厅内采用柜架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柜架式营业区域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疏散条件 最大直线距离(m) 最大行走距离(m) 双向疏散 37.5 45 单向疏散 20 25 6.2.2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商铺内任何一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商铺式营业区域的疏散距离 疏散条件 商铺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m) 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 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m) 双向疏散 15 37.5 单向疏散 20 注: 当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走道为敞开式外廊时,表6.2.2规定的最大双向行走距离可增加5m;单向疏散行走距离可增加3m。 6.3安全出口 6.3.1 大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m。 6.3.2 大型商业建筑的中庭内设有经营场所时,该中庭的安全出口应按营业厅的要求设置,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6.3.3 安全出口宽度应以防火分区作为基本单元按以下公式计算,设计宽度不应小于计算宽度: W=S•D•E (6.3.3) 式中:W-安全出口计算宽度,m; S-商业营业厅面积,m2; D-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人/ m2; E-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 6.3.4商业营业厅面积: S=A•B (6.3.4) 式中: S-商业营业厅面积,m2(用于计算安全出口宽度的面积); A-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m2; B-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比例,见表6.3.4。 表6.3.4 商业建筑的营业面积和辅助面积比例 商场经营商品种类 营业面积比例 (%) 辅助面积比例 (%) 家具市场、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市场 90 10 灯具、装饰材料市场 85 15 大型百货市场、服装等纺织品市场、综合市场、机电市场、家用电气市场、电脑城 75 25 地下商场、超市 70 30 其它 75 25 注:未明确经营定位时,B值取7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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