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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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协议》补充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协议编号为 )(以下简称协议)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协议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解决。 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献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献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合用协议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解决方式。双方批准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2、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于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其余价款 元,买受人以 方式向 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三条 贷款实行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在签订协议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足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涉及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所有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规定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因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规定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规定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协议内容。 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所有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拟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或者在出卖人告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 (1)逾期在30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拟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在三十日内(含三十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历来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选择 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则需遵照以下条款执行: (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告知后7日内与前述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卖人的告知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规定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协议内容。 (2)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告知后15日内仍不能与上述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15日届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书面告知出卖人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告知后的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所有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拟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解决按照第二条第2款规定执行。 (4)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准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担的担保金额及出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涉及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之历来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因买受人的因素(如未准时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或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出卖人解除协议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涉及银行)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协议告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 第四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 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协议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合用协议第十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文献作为免责依据: A.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献; B.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因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的补充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有权在告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告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3、本协议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批准,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告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通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批准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告知买受人。 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解决。 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解决站、化粪池及其他社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拟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批准出卖人为了社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协议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商品房的交付 1、在协议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短信发送/电话告知/登报告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发送短信或登报形式告知买受人的,告知的送达时间为短信发送之日或登报之日。出卖人以电话告知的,告知送达的时间为电话接通时间,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告知书。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告知的,以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2、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告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协议项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 3、如出卖人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告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告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告知的交付期限内仍未接受商品房,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协议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涉及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所有由买受人承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4、买受人批准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前交房告知书后,应在出卖人告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受房屋,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告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受商品房的,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协议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涉及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所有由买受人承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5、如买受人需在协议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自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毕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协议约定解决。 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受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其提出的异议部分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的,由出卖人承担费用,反之由买受人承担。 8、买受人没有按照协议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 9、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称于该等时间影响连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 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告知买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 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毕交付义务。 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罢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规定出卖人承担保修义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受商品房并规定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1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协议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有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公证委托,并于协议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 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 ,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七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之达成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规定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 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1、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告知后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涉及购房协议、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 2、若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告知后自行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承担相应费用,逾期不自行办理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九条 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妥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因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导致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行补偿。若买受人无合法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立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对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导致的损坏应承担相应恢复及补偿责任。 第十条 协议附件二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已向买受人现场公示了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 十一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约定如下: (1)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期限 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为山西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该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生效时终止。 (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a)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b)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维修、养护和管理。 c)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e)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6)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f)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3) 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支出应所有用于该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支出。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涉及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平常运营、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公司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批准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4)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物业所在地相关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 a)由拥有或涉及相关权益的业主投票并获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权通过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b)紧急情况需要即时解决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5)物业管理用房 开发商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期内无偿使用。 第十二条 其他 (一) (1)除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所属区域外,其他区域的所有规划(涉及但不限于功能规划、组团设立及布局、环境设立及布局、公建和配套设施设立及布局、楼宇布局、道路设立及布局等)、开发时间及开发模式等出卖人均有权做出调整,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对于这种调整买受人批准不提出异议; (2)除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的交付项目按约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项目(政府实行的除外)的交付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 (3)买受人在使用道路中应当遵从出卖人的提醒及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阻断道路、封闭道路、圈占道路、毁损道路设施、随意停放车辆及其他妨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 (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成使用条件。 (5)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产权所有者拟定。出卖人对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 (二)、该项目内的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承担管理维护费用。 (三)、关于本项目内配套设施的所有权。 该商品房所在社区的公建、车位、车库、会所、幼儿园、公共车棚等为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本着一方面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对以上配套进行销售(出租),售价(租金)另行约定。 (四)、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须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用的协议书,并根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准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其他约定。 (五)、由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因素(涉及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暖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共污水井的检查、维修等),出卖人或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附属院落,但应事先告知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因买受人因素,涉及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人或第三人导致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六)、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现场示范单位也许存在部分差异,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时已了解这种差异也许存在,并了解这种也许存在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的影响;买受人批准所购商品房的交付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涉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及交付时的实楼为准,上述变化不作为买受人退房及索赔的理由。 (七)、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组团及区域的命名权(含更名权)归属出卖人; (八)、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飘窗、空调机位等(以下简称“附带部位”),归该房屋的业主专有。该部分的保修、维修责任,视同专有部分。买受人已了解该附带部位不计入产权面积,亦不作为计价面积,如将来因测绘规则变化等因素导致该部分被计入产权登记面积,买受人须此外支付协议价款,须按协议关于面积变更的约定解决。双方应就面积变化签订买卖协议补充协议以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此须支付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该附带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权以及是否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依照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鉴于附带部位系无偿取得,因此亦不作为商品房的交房条件。购买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使用附带部位时不得违法改变其形状、大小及用途,并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后期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 买受人对房屋进行改造后,导致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由此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变化的,均与出卖人无关。 (九)、为追求社区整体效果,每栋住宅外檐装饰材料的材质、敷设面积和色彩会有差别,出卖人在示范单位和宣传资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将会根据社区整体规定进行局部调整,买受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按面积计收的各项费用,产权登记面积拟定前,按照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产权登记面积拟定后,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协议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通讯、采暖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十二)、该房屋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具体保修办法和保修期以生产厂商提供的保修文献为准,若因该等电器设备质量事故导致买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损害或物质损失,由买受人向生产厂商索赔,出卖人给予相应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买卖协议及补充条款约定或双方批准解除协议外,双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协议。 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贬值或升值、市场变化、经济形势变化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协议,若任何一方以此为理由拒不履行协议义务的,仍应依法或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协议因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解除的,双方应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互相配合办理本协议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预告登记注销及按揭协议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买受人将房屋交还给出卖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计算违约金或利息的,退款时一并计算。 (十四)、乙方了解,项目的地面规划将有也许根据规划的调整而进行优化与调整,交付标准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献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告知。 (十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讯联络以商品房买卖协议所载明的电话、传真和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告知对方。 (十六)、商品房买卖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中,书面告知的送达方式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项目所在地重要地方报纸媒介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告知的送达时间为(1)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三日,(2)或公告见报三日后视为送达。因一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而导致对方未能实际收到相关告知的,后果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十七)、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用非法手段和方式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八)、关于协议以外资料的效力 (1)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涉及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拟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献为准。 (2)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 (3)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功能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协议的样品 (4)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也许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 (十九)、在“常绿·桃花源”项目配套设施交付之前,出卖人有权在项目内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二十)、“常绿·桃花源”为出卖人商标。(桃花源不是出卖人商标) 十三 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 为帮助客户慎重选购房屋,现提醒购房人在签署法律文献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红线外不利因素说明 1、3、4、37公交车站点,距离常绿·桃花源约200米,目前尚无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对此提供保证。最终以政府实行为准。 3、社区北侧距离红线约3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社区东侧距离红线约10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也许会对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4、社区东侧、南侧道路也许会给临近楼栋带来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5、社区东北角有垃圾中转站,也许会给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7、出卖人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足考虑以上环境不利因素影响。 注:上述提醒内容系本公司根据2023年6月份所获取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与概述,未必包含该区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为销售承诺。若资料有误差或变更,恕不另行告知,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红线内不利因素说明 1、本社区红线内现规划有以下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也许对相邻的住宅产生影响。 2、社区南入口、北入口、东入口,也许对周边住户导致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3、1、2、3、5、20、21号楼设立商业,也许有噪音、灯光、排烟排气等影响。 4、社区内规划有景观喷泉和健身器材,供业主欣赏和使用,请遵守安全提醒。 5、社区内设有配套公建、配电设施,也许会给周边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6、项目停车方式为地上车库和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近楼栋有出入口,也许对停车周边住户产生噪音、尾气及灯光的影响; 7、项目中除已经明确交付日期的住宅单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时间将结合项目整体开发计划进展安排。 8、社区各楼栋分布有各种管道,均有也许导致不利影响。 9、出卖方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足考虑以上不利因素的影响。 10、以上信息,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为准。 十四、 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协议》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五、《商品房买卖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之未尽事宜及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十六、买受人应按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出卖人现场POS机刷卡或以钞票方式支付于出卖人。 十七、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协议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协议条款特别是也许会免去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人的规定进行了提醒和说明,买受人已充足理解并批准其所有内容。 十八、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本协议附件八共8页。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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