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处范文小学法制教育讲座材料(一)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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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处范文之小学法制教育讲座材料(一) 青青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有材料显示,我国近10年来的犯罪增长率已过24%(尚不考虑1992年起将立案标准上调的要素)(1),而其中青青年犯罪的比例,据官方统计材料说明,在1980—1989年的10年间,14—25岁年龄段的犯罪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重不断维持在70%以上,自1990年以来的近10余年,这一比重虽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65%左右。(2)这中间,十五六岁青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青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我们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也经常看到有关青青年犯罪的报道,其中不少是骇人听闻的严重恶性案件。 青青年犯罪咨询题,已经得到了我国有关部门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注重(3),我国也已公布施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能够说,预防青青年犯罪工作已获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但结合新的社会实际,针对青青年犯罪的特点、成因,进一步深化探析预防对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依照省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的选题安排,笔者就此题谈一些粗浅看法,以请教于诸位同仁。 一、青青年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青青年犯罪的概念 青青年犯罪主要是依照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青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青年”即指青年与青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青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4)理论界对青青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青青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青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施行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分的行为。(5)它以我国开场追查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广义青青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青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施行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治理的违法行为和违背道德标准的不良行为。(6)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拟适宜。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青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场有劣迹,13、14岁开场走向社会进展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顶峰期。如此能够有针对性地进展预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青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施行的具有严峻社会危害性的行为。(7)笔者对此予以赞同。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青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精确的法律概念,而“青年犯罪”则是一个广泛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 (二)青青年犯罪的特点 犯罪是一个社会不可防止的社会现象。有人类学家曾锋利地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当一个文明趋向于更高,或许依然更有价值的目的时,社会性越轨(犯罪)的可能就越大。”(8)“任何一个国家既然以现代化为本人的社会目的,不管其社会个性如何,估计均不能幸免现代化所带来的负面妨碍。”(9)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犯罪的严峻态势并不惊奇。我们对待青青年犯罪亦是如此。除了前述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妨碍外,与青青年本身存在的普遍生理、心理特点(如机体需要增多、性成熟,和心理不成熟、容易感情冲动、模拟、猎奇等),以及我国人口年龄构造总体上偏年轻(10)的客观情况,使得我国青青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率较高。我们应针对这一犯罪现象,讨论、总结青青年犯罪的特点: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这是由青青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他们在施行犯罪时往往有害怕心理,总感受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因而就纠集多人,构成“作案气氛”,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据报道,今年9月在安徽合肥市易山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一抢劫案件,18个被告中,只有一个19岁,其他均为未成年,最小的才15岁。这是一群在城市游荡的小孩,一没钱就几个人凑在一起,窜到街上,见人峰拥而上,先打后抢。(11)更有甚者,近几年来不断有青青年组成的带有封建帮会色彩和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净干些打架斗殴、挑衅滋事、凌辱妇女、抢劫、敲诈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称霸一方。2001年,在北方某城市公园发生了一桩血案,一年仅14岁的青年被捆绑双手,身上被打得血肉模糊,惨不忍睹。此案告破后,挖出了一个犯罪团伙。这个团伙共有32人,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12岁,他们成立了“好汉帮”、“神龙教”,还有敢死队,其中有“老大”、“军师”、“打手”等。青年“黑社会”已露端倪!(12) 2.严峻犯罪多,作案手段比拟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青青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特别快,但心理开展却比拟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同时易遭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行凶杀人、严峻损害,或暴力抢劫,或施行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比方,据报道,去年上海市一名17岁的少女因母亲对其管教太严,竟用刀将其母亲砍杀致死。在日本,2001年初,神奈川县一所中学的两名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耐心奉劝,竟然动手“修理”了8名老师长达1小时,造成2名老师下鄂骨折,一名怀孕女老师险些流产。时隔不久,日本西北部一中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训斥,放学后用一把小刀连刺老师十刀,致老师惨死刀下。(13) 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拟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由于青青年年龄小,社会经历少,考虑咨询题比拟简单,犯罪动机单纯,特别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拟多。笔者曾办理的一起郑××成心杀人被害人代理案,仅仅是两人因打台球发生口角,郑××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连捅四刀而致人死亡。笔者还承办过一起李××抢劫案,李××是一个高中学生,平时在班上表现、学习都不错,在一天打台球时,仅仅是因跟随一个同学找另外一学校的学生出气,主犯在打人过程掏走了30多元钱,结果李××因构成抢劫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 在青青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我们所曾办过一起强奸案,三个被告均为未成年人,一个才15岁,但在对付舞厅小姐施行强奸时,显得特别“老练”。另据报道,北京海淀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本市某信息技术报案,该公司在交纳上网费时,发如今北京电报局的163上网帐号被人盗用,累计损失达40余万元。经公安部门认真排查,终于将本市第一个黑客——年轻的在校大学生卢某抓获。(14)实际上,如今特别多制造病毒的“高手”都是青青年。再者,犯罪的低龄化也比拟突出。13、14岁的小孩动辄拿刀伤人、杀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 5.从青青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 青青年模拟性强,犯罪学得特别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青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在看守所、监狱的“穿插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往常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同时胆子更大,反侦查性更强。这估计是严重、恶性案件在青青年中不断发生,同时青青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缘故。 二、青青年犯罪的缘故浅析 犯罪缘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各种犯罪要素按其作用层次、力度及其作用机制所构成的能引起犯罪行为发生和犯罪现象存在与变化的罪因系统。狭义的概念,是指处于犯罪缘故系统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能够相对独立地引起犯罪结果发生和犯罪现象变化的现象及过程。(15)但“犯罪行为是一系列要素的表现,这些要素既是个别的,又遭到四周环境的妨碍,同时交错在一起,假如孤立地对待这些要素,就一定会歪曲其性质。”(16)“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决定性要素,都不能发生犯罪,犯罪的产生不仅要具备许多决定性的引起犯罪的要素,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个人的人格特征,尤其是不同类型犯罪的宏大差异。”(17)青青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确实是不良的主、客观要素互相作用的结果。我们要对引起青青年犯罪的各种要素进展综合分析,以便探寻预防青青年犯罪的科学、有效对策。 (一)本身缘故 青青年犯罪的缘故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这里谈的“本身缘故”是内因,后面要谈的家庭、学校、社会缘故,是外因。青青年本身素养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一些青青年本身素养不高,抵御才能差。其本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本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本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遭到外界要素的妨碍、刺激,特别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缘故 父母是小孩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构成不良个性的根底,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咨询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由于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决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离异后,小孩无人管,为了本人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小孩,使之浪迹社会;五是父母本身行为不端直截了当妨碍小孩,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人们总结的一句话:“咨询题家庭出咨询题青年”,确实不无道理!前文谈到的我所曾承办的三名未成年人强奸案,三个被告人的家庭都是离异家庭,其共性是对小孩缺乏关爱。法庭教育时,这三个父母都痛哭流涕,说对不住小孩,表示以后要加强对小孩的关爱和教育。 (三)学校缘故 学校教育对青青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青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要素。如今学校教育存在的咨询题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 尽管我国早已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开展的教育方针,也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但如今特别多学校仍然存在着严峻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一个地点教育工作的好坏,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的政绩如何,一个老师的水平如何样,都要由“升学率”来衡量,来表达。学校有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往往遭到青睐,能够吃小灶,学习差的学生则遭到歧视和排斥,结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学生一旦考试落榜,则感前途无望,万念惧毁;差学生则破灌破摔,厌学、辍学,这两种情况都容易出现咨询题。他们一旦流向社会,遭到不良要素的诱发和妨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 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进展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假设运用得好,能够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警告、震慑作用,使之不敢、不会再犯;假设运用不好,则会使受处分的学消费生悲观、消极情绪,从此自暴自弃,在邪道上越走越远,从而滑向犯罪的泥潭。一个18岁的黑帮“老大”——王海,在其自述中谈到:“有一次上课迟到,老师罚我在教室的角落里举砖头,我内心发狠就用砖头一下砸在一张课桌上。老师上来就踢了我一脚,我和他打了起来。就如此,我被学校记大过处分。我认真学习的日子也随之完毕了。我和那些淘气捣蛋的学生混在一起,整天挑衅滋事。”(18) 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方式。 学校缺乏对青青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青年违法犯罪不可无视的一个重要要素。特别多青青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一般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明白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前一段时间,笔者办理的刘×抢劫案,被告人刘×在学校、网吧门口强行向其他学生索要钱财,以满足其上网消费。他感受这些都是小事,压根没有和犯罪联络起来。 (四)社会缘故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青年的妨碍不容无视。如今人们所说的“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青年的危害尤其为甚! 1.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 低级、庸俗的文化会损害、腐蚀人们的灵魂。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满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拟严峻的污染。其中,“黄色污染”对青青年的腐蚀则最为严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同意未成年人进入。”可一些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老总,利欲熏心,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青年沉湎于此,心灵遭受毒害,理想被严峻扭曲,他们为满足本人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笔者曾办过一起赵××奸淫幼女案,赵××只有15岁,就“糟蹋”、奸淫了8名女孩,这些女孩小的仅有4岁,大的才11岁,赵××年纪不大,但却把戏翻新,手段残忍,这些都是他看黄色录像学来的。他经常光临的录相厅老总也因而案被判刑。正像一位中学校长所发的感慨:“课堂教育一个钟头,不顶录相厅一个镜头”,“老师苦口婆心讲一天,抵不上学生书摊转一圈”。 2.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 腐败现象对下一代的妨碍亦不可等闲视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使一些青青年也耳濡目染。他们受家庭环境妨碍,相信“权大于法”,依托本人的家庭权力而违法犯罪,有些是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3.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 这几年来,我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称之为“涉黑案件”)也越来越多。一些比拟详细的宣传报道,尽管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过于细致的鼓吹和描写,使一些青青年纷纷模拟,讲“哥们义气”,跪拜结盟,打打杀杀,危害社会。对此,前文已作了例举。有专家讲,“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青年犯团伙极易开展成为黑社会权力”。(19) (五)司法缘故 这里主要谈的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执行方面存在的咨询题,以及对犯罪人的改造措施所致犯罪的要素。 1.刑事诉讼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咨询题。 应该说,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朝着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迈出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一些缺漏和尚需进一步完善的咨询题。比方,“沉默权”的咨询题,羁押措施的限制和完善,等等。还有,在执行刑诉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如“刑讯逼供”、“律师会见难”和“超期羁押”等“老大难”咨询题。这些都可能使遭到不公正对待和遭受枉法追查的人,产生逆反、继而对社会进展抵抗甚至敌视的犯罪心理。关于青青年来说,更容易产生这种心理。由此,加强对青青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尽量减少对其羁押,显得更为重要。 2.监狱的“穿插感染”。 关于“监狱”的致罪性咨询题,通过犯罪学家的长期研究和讨论,其结论应该是确信的。正如法国当代犯罪学家所指出的:“能够确信的是,在包括法国和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执行监禁刑的可悲现状,验证了监狱具有致罪性的论断。”(20)日本犯罪学家研究后指出:“我国如今的监狱劳动,是用极少量的奖金来约束服刑人的身体……事实上际意图不过是防止和防止犯人逃跑而已。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使犯罪人得以改善和更生,那是根本不可能的。如今,已坐过监狱的人中,仍有三分之二的人又成为再犯者,重新回到监狱。”(21)监狱对青青年犯罪的“穿插感染”作用更是突出,由于他们的抵抗力更弱,模拟力则更强。对此,应引起我们的充分留意。 [1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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