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经营建设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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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经营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管委领导的指示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区安委会决定自即日起至7月下旬,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电视会议和全区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烟开〔2012〕47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区安全生产持续稳定,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打击重点内容与工作分工 此次“打非”专项行动,按照“管委统一领导、安委会指导监督、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参与联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具体分工: (一)非煤矿山:由安监局牵头,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配合,重点打击: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 3.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4.已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予以关闭仍继续从事生产建设,以及以整合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的; 5.资源整合后未重新取得采矿证,未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 6.提升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的; 7.矿山水文地质资料不清,排水系统不完善,未按规定落实探放水措施的; 8.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投入使用的,以及排洪设施不完善或在尾矿库周边爆破、采砂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 9.尾矿库不按设计堆筑坝体、排放尾矿的,以及存在超设计库容和超设计坝高运行的; 10.非法发包、承包矿山采掘工程的。 11.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规定的; 12.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道路交通:由公安分局牵头,交通局、农海局等部门配合,重点打击: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 5.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建筑施工:由建设局牵头,城管环保局、规划分局、教育局、安监局、公路局等部门配合,重点打击: 1.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以及肢解发包、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和监管单位正常建设管理活动等行为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工程,以及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等行为的;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工程监理人员无法定资格证书从事监理活动的; 4.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海上生产:由农海局牵头,交通局、公安分局、八角海事处等部门配合,重点打击: 1.“三无”船舶非法从事海上渔业生产作业行为的; 2.套牌、假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作业行为的; 3.渔船违法载客、载货运输的; 4.海上非法采砂行为的; 5.海上非法采砂和港口、码头从事非法运输石料; 6.渔船非法从事旅游运输的; 7.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五)危险化学品:由安监局牵头,交通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技术监督分局等部门配合,重点打击: 1.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的,许可证吊销、暂扣或超期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超许可范围经营或无储存批发经营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2.未经安全审查批准和正规设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 3.建设项目未取得试生产备案手续擅自投入试生产(使用)的,以及试生产(使用)期限超期后未办理试生产(使用)延期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继续试生产(使用)的; 4.没有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41条禁令的,受限空间、动火、盲板、高处、断路、动土、吊装等作业规范不落实的,与外来施工队伍没有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认真执行的; 5.未经正规设计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6.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取证后不依法参加再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7.从业人员未经三级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 8.液氯、液氨、氯化氢、环氧乙烷、丙烯、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使用软管充装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六)烟花爆竹:由安监局牵头,公安分局、工商分局配合,重点打击: 1.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 2.分包、转包经营和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的; 3.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扩建烟花爆竹仓库或擅自改变储存条件的; 4.非法经营a级礼花弹的; 5.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 6.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 7.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七)民用爆炸物品:由公安分局牵头,国土资源分局、安监局、街道办事处配合,重点打击: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行为; 2.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八)冶金有色:由安监局牵头,工商分局、技术监督分局配合,重点打击: 1.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3.违反法规标准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 4.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九)城镇燃气:由城管环保局牵头,交通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技术监督分局等部门配合,重点打击: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行为的; 2.非法灌装城镇燃气行为的; 3.非法占压各类管线行为的; 4.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在抓好上述重点行业(领域)“打非”工作的同时,其他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要按照烟开〔2012〕57号明确的职责,对监管行业(领域)内存在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等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也要列为重点打击的内容,依法严厉打击,并确保取得实效。 三、时间步骤 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5月中下旬)。各牵头部门要围绕打击重点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人员和分工,认真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积极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要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开展“打非”排查摸底工作,全面摸清监管行业(领域)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底数,扎实做好“打非”有关工作,确保活动顺利实施。 (二)集中打击阶段(6月-7月上旬)。各牵头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采取联合执法等有效措施,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切实关闭取缔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严惩一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原则上每个牵头部门至少要开展2次专项“打非”执法活动。加强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各牵头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汇总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有关情况,于每月25日前将阶段性“打非”专项行动情况和《开发区“打非”专项行动月报表》(附件2)报区安办。 (三)督导检查阶段(7月中旬-7月下旬)。组织对开展“打非”专项活动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打非”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确保“打非”活动持续有力开展。区安委会将“打非”专项行动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社会责任考核内容,并采取重点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组织互查等方式,进行督导和调度,进一步增强“打非”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打非”专项行动,管委成立“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组长由管委于少轩副主任担任。成员按照烟开〔2012〕57号、烟开安〔2012〕21号明确的职责,由安委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打非”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和安排,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二)依法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完善长效机制。要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与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结合起来,一手抓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一手抓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制度的健全完善。要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要针对非法违法行为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不断巩固提升“打非”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营造浓厚氛围。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级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推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第9页 共9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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