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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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 风险控制制度 为防范和控制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经营风险,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规范担保手续。 1、严格保前审查、保审分离制度,明确责任,堵塞风险漏洞。严格执行保前调查,保中跟踪制度,杜绝人情担保。 (1)被担保公司,除有固定的经营场合和必要的设施及从业人员外,还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产品销路好,效益明显,有名符其实的注册资本,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原则上规定公司正常经营两年以上; (2)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50%,在金融部门无不良记录; (3)贷款申请必须如实写明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还款计划。 经审查具有以上(1)至(3)项条件方可提供担保服务。 (4)被担保公司必须按申请担保贷款的用途使用资金,定期向担保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报告贷款使用及经营效益情况。 (5)有效担保期间,工作人员加强跟踪监督,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2、严格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公司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成注册资本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3、严格掌握担保额度。重点为本区中小公司提供短期小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一般担保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期限在一年以内。 4、公司对贷款公司实行A、B角审查,公司决策委员会在充足听取上报意见以后集体进行决策。 二、认真贯彻反担保措施。 1、按照“四易”的原则〈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的原则确认反担保物。 2、在设定反担保物时,一方面以股东和法人代表个人财产作抵押,以增强公司经营者的责任和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 三、强化工作人员风险意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1、公司工作人员对由于审查不严、循私舞弊等因素给公司导致公司资金损失的,视其损失情况承担补偿责任。 2、工作人员违反一次工作纪律,给予警告处分,违反两次扣发当月所有效益工资的20%,违反三次予以辞退。 3、在业务工作中,出现一起担保逾期贷款,扣发客户部经理20%基本工资、经办客户经理30%基本工资,其他相关人员扣发效益工资,从应还款月份起直至所有还款为止。 4、出现一笔赔付损失,按20%扣发经理、审查员一年的基本工资,按经理、审查员各20%、其别人员各10%扣减风险金;出现两次赔付损失,经理要引咎辞职,审查员予以辞退。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兰州伯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日 投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规范公司业务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公司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及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合用于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所有融资担保、投资、征询等业务。 第三条 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全市中小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公司、民办学校向金融机构贷款、办理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协议履约等提供担保;开展投资和与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征询、市场策划、信息服务、产权交易、资产租赁、投资中介、会计审计、人才培训等业务。 第四条 公司内设投资担保部、风险管理部、综合办公室和审保委员会。各部门职责分别为: (一)投资担保部负责担保业务的受理及资料的收集、整理,预审和实地调查,并形成担保业务评价报告,经审保委员会评审和有权人审批后,进行担保业务的具体实行。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融资担保项目行业准入、退出的核定,建立担保项目预警机制,对担保项目实行全程风险监控和风险分类。 (三)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财务的核算与管理,对客户偿债能力、运营能力、赢利能力、发展能力等进行财务预测分析,并做好担保项目承保、担保责任解除、担保追偿的资金收付;负责公司的文秘宣传、人事劳资、档案管理、综合接待、后勤保障、综治维稳、公司文化、教育培训等工作,防止发生安全和泄密事 (四)审保委员会负责对拟担保项目进行审议,并拥有对担保项目的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对于所受理的融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及处置办法按照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及有关风险管理、处置办法执行。 公司担保业务实行集体审查、分级审批、项目经理全程负责制。 第二章 担保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公司担保对象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有发展前景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履约能力的中小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公司和民办学校(以下统称担保客户)。 公司优先为符合公司条件的中小公司提供担保及配套优质服务。 第七条 申请担保的客户必须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守信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规定等基本条件; (二)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并已经准时办理年检手续; (三)有按期还本付息,解除担保责任的履约能力; (四)产权明晰,具有符合法定规定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营运资金、经营场合与设施; (五)财务报表已经审计,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一年以上的经营赚钱记录,财务指标反映出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六)股份制公司对外权益性投资未超过净资产的20%,新建项目自有资金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一般规定为35%; (七)管理规范、经营稳健、资产与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与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效益与资信等级较好; (八)申请担保的项目须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文献; (九)申请担保的用途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金额适当,预期的收入和利润足以归还债务本息; (十)客户应拥有良好的产品销售网络或经营服务渠道,具有与融资规模相适应的销售或营业规模,拥有稳定的客户群和钞票流; (十一)能提供必要的、公司可接受的反担保措施。提供令担保方满意且符合安全边际规定的涉及但不限于委托担保方重要负责人连带责任保证、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第三方信用保证、不动产与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股权、债权、经营权与无形资产等)质押等多种合法有效组合反担保; (十二)按规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文献及资料,接受担保评审与实地考察,愿承受办理担保评审收费和按标准缴纳担保费等融资成本; (十三)诚实信用、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未结法律诉讼,乐意接受担保方监管。在协议银行开立结算帐户,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接受协议银行和公司全过程监管,担保项目的业务实行接受公司的全过程监管,批准公司对项目的运作实行及调整进行跟踪和监管。 第三章 担保业务程序 第八条 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担保申请 (二)受理立项 (三)调查评审 (四)核查审批 (五)签约担保 (六)保后监理 (七)担保终结 (八)担保追偿 (九)档案管理 第四章 担保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客户申请担保需填写《担保申请表》,同时应提供以下文献资料,并对所提供文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法人或机构代码证; 2、工商局出具的《公司核准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公司的住所证明复印件; 3、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4、公司章程; 5、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6、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贷款担保与反担保措施的决议原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8、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非法人代表办理相关事项,尚需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10、上月财务报表及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重要涉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钞票流量表和财务报表编报说明、审计报告附注等;近三个月银行对帐单; 11、客户近三年主营业务、股权、注册资本等基本情况的变动及变动因素简述;近三年重要业绩及大事记;股东简介;客户管理现状自评、发展方向、战略及此后两年的发展规划等; 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准文献; 13、本次借款用途、还款计划、风险性分析;银行贷款意向函; 14、客户或项目的其他重要证明材料(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等复印件、已有的《资信等级证书》、《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5、重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16、公司重要负责人个人资产证明(如房产证、购房协议、行驶证复印件、股票清单等)及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 17、人民银行信用报告书(客户持贷款卡到人民银行经营服务窗口查询,由人民银行提供公司或个人信用报告书); 18、其他有关材料。 (二)保证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 1、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证(国税、地税); 3、法人代码证;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6、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7、公司章程; 8、银行资信证明; 9、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书; 10、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11、公司重要负责人的个人资产资料及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 12、上月财务报表及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重要涉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钞票流量表和财务报表编报说明、审计报告附注等; 13、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批准对外担保的决议; 14、重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15、其他有关材料。 (三)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所有权证明; 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批准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批准抵押或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批准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公司的,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所提供资料要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项目人员可根据担保项目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筛选或添加。 第十条 担保受理的限制条件: (一)担保申请客户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客户有效净资产的70%; (三)担保申请客户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担保申请客户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本地普遍标准率; (五)客户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 以上限制条件原则上不得突破;但遇特殊情况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需要灵活解决时,必须经审保委员会到会有表决权票数80%(含)以上批准。 第十一条 对于担保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必须先上报总经理,并经理事长批准后才干受理。 第十二条 公司的项目经理为业务的第一负责人。在受理业务初期,项目经理对所受理的业务必须执行公司的筛选程序;对于注册资金少、成立时间短(高科技公司除外);有效净资产少,无法提供反担保,或还款有难度;所处行业与国家产业政策、与环保相冲突的;小规模的纯商品流通公司等,以及融资金额在 50万元以下的融资项目,公司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业务部业务人员负责担保申请项目受理。客户到公司申请担保业务时,应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核算其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与之洽商,审核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 业务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填写《担保业务受理审批表》并附客户提交的申报材料,签署受理意见,经担保业务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立项。 立项以后,公司指派项目经理全程负责办理。对正式受理项目,应按项目建立客户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担保业务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实行项目A角和项目B角制度,项目A角和项目B角由担保业务人员担任。对担保项目,由项目A角全面负责、负重要责任,项目B角协助项目A角工作,负次要责任。 第十五条 对正式受理项目,项目经理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项目初审,对客户及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项目初审必须由项目A角和项目B角共同进行,以项目A角为主,对项目初审负全面责任,项目B角协助项目负责人工作。 项目初审完毕后,项目经理撰写《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填写《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当项目A角和项目B角意见有分歧时,项目B角必须在《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和《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上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经初审批准立项以后,公司可视情况在3个工作日给担保申请人或银行发出《担保受理意向书》,告知申请人填写公司统一格式的《担保申请表》,并提供公司《申请担保所需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由公司进行调查评审,同时由担保申请人到拟贷款银行联系办理贷款事宜。 公司经初审不批准立项担保的项目,受理项目经理要具体告之申请人。 第五章 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十七条 项目初审重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融资担保项目、项目客户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估和结论——《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在受理客户的业务资料后,先必须审核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 (一)资料的真实性是:所提供的资料必须是依据真实的、客观存在的经济事件的发生而记载的客观事实。 (二)资料的合法性是:资料的取得及记载必须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途径得出的结论。 (三)资料的时效性是:所提供的资料有时效的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有效期内。 第十九条 资料审核是对申请担保客户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拟定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信息不仅来源于客户,还应从与客户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财税、供应商、用户等单位取得。对资料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算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应作为实地调查工作的重点。 第二十条 资料审核要点: (一)按本规程第九条规定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规定提供的文献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献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 (二)各有关文献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对的,通过对客户成立批文、协议、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等具体文献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有资格,是否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有保存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算; (四)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献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明晰。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可视具体情况参与调查。 第二十二条 实地调查要点: (一)访问客户,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客户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情况;了解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客户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重要是文化限度、重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重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对需要进一步核算的材料,规定客户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客户的重要生产、经营场合,通过走、看、问,判断客户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重要调查核算以下内容: 1、了解客户的重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帐; 2、客户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 3、通过采用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客户是否做到了帐表、帐帐、帐证、帐实四相符,核算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 4、有保存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存意见部分; 5、客户的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 6、核算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重点审核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银行借款、应收账款、销售收入等重要会计科目。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值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利凭证的原件,辨认真假,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应对所经办的项目在核算资料、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陈述出调查结论。 综合分析以下五个方面: (一)借款人(融资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协议条款; (二)经济环境对融资担保项目和项目承担客户的影响,重要涉及: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周期,技术、工艺先进限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限度和政府管制限度等; (三)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财务分析和钞票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财务分析的重要内容: 1、偿债能力 (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 2、赚钱能力(赚钱比率); 3、营运能力(效率比率); 4、资产质量; 5、资金结构; 6、预测近三年的发展趋势。 钞票流量分析是要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可以产生足够的钞票流量偿还银行借款。 (四)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限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及可预见性; (五)基本风险分析及风险化解措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初审结束,项目经理须向审保委员会提交《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该报告分为《客户评价报告》、《担保业务评价报告》和《反担保评价报告》,其重要内容分别为: 一、《客户评价报告》: (一)基本情况: 1、概况; 2、股东构成; 3、重要负责人简历; 4、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5、关联交易; 6、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二)信用等级: 1、市场竞争力分析; 2、流动性分析; 3、管理水平分析; 4、基本风险度分析; (三)信用量分析: 1、资金需求量分析; 2、资金来源量分析; 3、信用需求量分析; 4、信用量测算与分析; 5、客户授信总量拟定; (四)客户评价总结。 二、《担保业务评价报告》: (一)担保业务基本情况; (二)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三)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四)融资及担保额度的合理性分析; (五)融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及还款来源; (六)担保业务的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七)公司的综合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反担保意见和建议; (九)业务调查意见和建议。 三、《反担保评价报告》: (一)反担保物及反担保方式的评价分析; (二)信用担保评价分析; (三)财务监管措施分析; (四)评价结论。(对于300万元以下(含)项目合用《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客户有不良信用记录、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所处行业和环境不佳、违法乱纪问题、评估等价值认定严重失实、客户关系人意见不统一、经济纠纷等,或者客户积极规定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时,项目经理应在《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上签注初审终止意见,并附具体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终止项目。 若因客户规定暂缓解决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以致影响初审工作的,项目经理可在《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中出具暂缓解决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暂缓解决。 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有与人民银行信用报告书不符合的内容,如不良记录、漏掉记录、关联记录等,担保业务部将其录入“担保客户信息库”,并抄送风险部备案;风险部同时应将其报告给人民银行征信局,督促人民银行征信局将其补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征询系统”。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审工作从正式受理开始在本市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毕,如在县(市区)的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毕;超过上述时间的,项目经理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因素,部门负责人应向分管副总经理报告。 第六章 担保客户资信度评估 第二十七条 担保客户资信度评估为《客户评价报告》中客户评估与分析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八条 担保申请人资信评估指标参照表①、②执行。 表①: 项目 评分标准 项目 评分标准 项目 评分标准 (一)市场竞争力C 20 (4)<100% 0 (2)一般 3 1.经营环境 5 2.速动比率 5 (3)不合格 0 (1)好 5 (1)≥100% 5 4.到期贷款偿还率 5 (2)一般 2 (2)≥60% 4 (1)=100% 5 (3)差 0 (3)≥20% 2 (2)≥80% 4 2.经营设施先进性 5 (4)<20% 0 (3)≥60% 3 (1)优良 5 3.应收帐款周转率 5 (4)≥50% 1 (2)良好 4 (1)合格 5 (5)<50% 0 (3)较好 3 (2)一般 3 (四)其他 20 (4)一般 2 (3)不合格 0 1.资产负债率 5 (5) 差 0 4.利息保障倍数 5 (1)≤30% 5 3.质量管理体系 5 (1)合格 5 (2)≤50% 4 (1)优良 5 (2)一般 3 (3)≤60% 2 (2)良好 4 (3)不合格 0 (4)>60% 0 (3)较好 3 (三)管理水平M 20 2.销售收入 5 (4)一般 1 1.重要领导人素质 5 (1)稳定 5 (5) 差 0 (1)优良 5 (2)一般 3 4.市场拓展与销售 5 (2)良好 4 (3)不稳定 0 (1)优良 5 (3)较好 3 3.行业前景 5 (2)良好 4 (4)一般 2 (1)良好 5 (3)较好 3 (5) 差 0 (2)较好 3 (4)一般 1 2.管理结构 5 (3)一般 1 (5) 差 0 (1)合理 5 (4) 差 0 (二)流动性L 20 (2)较好 4 4.重大事项影响度 5 1.流动比率 5 (3)一般 2 (1)无 5 (1)≥200% 5 (4)不合理 0 (2)一般 3 (2)≥160% 4 3.资产报酬率 5 (3)有 0 (3)≥100% 2 (1)合格 5 合计 80 表②:担保客户信用等级评估标准: 信用 等级 得分S 市场竞争力得分C 流动性得分L 管理水平得分M 其他 说明 AAA 70≤S 15≤C 12≤L 15≤M 不限定 单项不满足条件下调一级 AA 60≤S<70 12≤C 10≤L 12≤M 不限定 A 50≤S<60 9≤C 8≤L 9≤M 不限定 BBB 45≤S<50 不限定 不限定 不限定 不限定 BB 40≤S<45 不限定 不限定 不限定 不限定 B S<40 不限定 不限定 不限定 不限定 F 不符协议家环境保护保护政策、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的客户,或担保贷款分类结果为可疑和损失类的客户。 第二十九条 客户信用量测算评价方法 授信控制量测算计算公式: CL=L+1/3×(K×V-P)×E= 万元 注:CL表达授信控制量; L为客户目前在银行所有信用总额; K为行业目的杠杆比率,根据不同的行业拟定(见附件) V为根据客户信用等级拟定的公司目的杠杆比率系数,具体见下表: 信用等级 AAA AA A BBB BB B 调节系数 V 1 0.97 0.94 0.88 0.84 0.8 P为财务杠杆比率=资产负债率/(1-资产负债率); E=净资产-可认定的其他已损耗的资产(即有效净资产)。 原则上信用等级评估在A级以下客户不得提供担保。 第七章 担保评审与决策 第三十条 担保项目的评审涉及部门审核和会议评审。 第三十一条 担保业务部初审合格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项目经理将该项目所有资料连同初审报告交公司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在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涉及法律意见书)。必要时(担保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担保项目,或虽局限性1000万元但认为有必要的)可提请召开专家委员会进行征询和评议。 第三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作为公司业务风险控制与监督工作机构,可吸取业务部门骨干、法律和会计专业人员参与业务审核。 第三十三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的审核重点是对业务部提供的资料加以审核,重要内容涉及: (一)对申请担保客户的报审资料重点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审核; (二)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价; (三)对反担保措施提出意见; (四)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对的性进行审核; (五)对申请担保客户及项目的还款计划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专家委员会聘请法律、会计、经济、金融和技术专业领域专家组成,负责为公司重大和疑难业务提供征询意见。 第三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将提出的审核意见填写在《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的风险管理部意见栏内,连同项目的其它资料一并提交公司担保业务部,提请召开审保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审保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保部经理、风险部经理、财务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员和财务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分管风险管理的副总经理担任,秘书由审保委员会指定。 第三十七条 审保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项目经理应于会前两天将经风险管理部审核的项目资料(含风险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发送给与会的每位委员,并由审保委员会秘书告知以下人员参与: (一)审保委员会委员; (二)项目A角和项目B角; (三)审保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与会的其别人员。 第三十八条 审保委员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参与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参与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若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会议,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参与会议委员未达应参与会议委员人数五分之四的,则会议不能进行; (二)由项目A角报告项目内容、初步审核意见和部门意见,项目B角作补充说明; (三)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陈述内审意见,进行专家委员会征询的项目由秘书代表专家委员会陈述专家征询意见; (四)委员会成员和参与会议人员质疑,项目A角和项目B角答疑; (五)与会委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六)主任委员综合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 (七)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委员会对项目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委员会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补充资料和贯彻情况的,主任委员可决定暂缓审议,并由担保业务部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经理加以贯彻; (八)会议评审采用实名票决制,由审保委员会秘书制作会议表决票,与会委员须在表决票上签署“批准”或“不批准”或“续议”意见并署名,80%(含)以上的到会委员批准视为项目通过评审;审保委员会批准票数局限性到会有表决权票数80%(含)以上但批准和续议票数之和达成80%(含)以上的视为续议项目,不批准票数达成40%(含)以上的视为否决项目。主任委员不参与投票表决,但享有一票否决权。 会议结束后,由审保委员会秘书制作会议纪要(内容涉及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与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和主任委员最后综合意见)。 (九)担保业务部根据会议纪要意见填写《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的相关评审意见栏,并提请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公司总经理有权否决审保委员会批准的担保项目。按审批权限须经理事会审批的项目,必须通过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常务理事长、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续议,但续议仅限一次。 (一)公司审保委员会否决但总经理或理事长或理事会决定复议的项目,对于决定复议的项目,按初审程序办理; (二)上次审保委员会决定暂缓审议的项目; (三)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三个月至半年才办理手续的项目,由风险管理部复审后,按原决策程序办理;超过半年才办理手续的项目,按初审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公司担保业务审批权限: 经审保委员会审议通过,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审保委员会主任行使一票否决权;300万元—500万元的担保项目,报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一票否决权;500万元以上的担保项目,报理事长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在审批权限内认为有必要报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批准的,可签署意见后报批。对公司审保委员会审议否决的项目,总经理、理事长和理事会均有权提请复议,但不能直接作出“批准担保”的决定。 第八章 反担保措施 第四十二条 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客户,必须贯彻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涉及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客户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等;公司根据客户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第四十三条 客户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60%;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 第四十五条 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客户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有《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公司有效净资产扣除一半已对外担保余额不低于反担保金额的二倍;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四)连续两年赚钱; (五)客户在承保期必须参与财产保险。 第四十六条 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个人反担保及保证金留置为保证措施的附加条件,保证金原则上按照担保额的5%-10%预交,具体由公司与被担保公司协商后报相应审批权限有权审批机构拟定,并在《委托担保协议》中明确。 第四十七条 项目经理负责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登记资料涉及:主协议、保证协议、抵(质)押协议、抵(质)押登记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等。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献。 第九章 担保协议的签订 第四十八条 项目正式批准后,项目经理应确认贷款银行的承贷情况,并告知担保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告知涉及以下内容: (一)公司签发的批准为担保申请人担保的告知书; (二)缴纳担保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 (三)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 第四十九条 经公司正式批准及贷款银行承贷的项目,公司可向贷款银行签发《担保意向函》。 第五十条 由项目A角具体负责经办担保协议签约手续,签约内容和程序如下: (一)填写《委托担保协议》、《抵押反担保协议》或《质押反担保协议》或《反担保保证协议》、《保证反担保函》等法律协议文本及其他须准备的法律文书; (二)审核并验收担保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法律文献及凭证的原件; (三)由项目经理B角、风险管理部(法律顾问)审核上述协议文本,对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协议条款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将经风险管理部(法律顾问)审核的修改意见填写在《法律性文献审查表》中,报公司总经理审定; (四)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人签订《委托担保协议》、《抵押反担保协议》或《质押反担保协议》或《反担保保证协议》、《保证反担保函》等法律协议文本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 (五)项目经理签署《评审费、担保费、保证金收取审批表》及《费用收取告知单》,经审批后交公司财务部门,并向担保申请人收取相关费用; (六)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协议》; (七)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项目经理须取回已生效的《借款协议》或《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保证协议》、借款借据、银行承兑汇票原件或复印件; (八)担保协议签订须注意的事项: 1、与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人签订《抵押反担保协议》,约定须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协议》中的“其他约定”要注明“与本协议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告知贷款人,贷款人收到保证人的书面告知后,才干向借款人放款”; 2、与抵(质)押人签订的《反担保抵(质)押协议》一般情况下,抵(质)押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6个月以上,保险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3个月且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押物、质物总值,保单要注明我公司为保险补偿第一受益人,保单正本须存放我公司; 3、涉及到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人(自然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项目经理(项目A角和项目B角)必须在现场。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经理办理完担保签约手续后 (一)项目经理人将项目资料移交办公室档案管理员统一归档管理。重要协议和证件,涉及借款协议、保证协议、反担保协议等须单独管理; (二)项目经理须将担保情况录入“担保客户信息库”,录好后的电子信息库报风险部备案,同时连同文字资料移交办公室档案管理员统一归档管理;风险部收到电子信息库后应将有关内容报人民银行征信局,督促人民银行征信局将其补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征询系统”。 第十章 担保收费 第五十二条 担保收费涉及评审费和担保费。凡公司受理的项目均须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对办理担保的项目收取担保费。 第五十三条 评审费按担保贷款金额的2‰收取。一经收取,无论项目是否通过,不予退回。对初审通过的项目,预收2023元评审费(局限性2023元的,按2023元收取),余额待评审会通过后收取。 第五十四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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