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广州中院判决.doc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广州中院判决.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广州中院判决.doc(9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广州中院判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亚铝金属研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郁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霞波,吴广,均系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303号二栋619房。法定代表人:周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群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映梅,女,系该司职员。上诉人肇庆亚铝金属研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烨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二初字第4
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上诉人自2005年开始即有交易往来,2008年12月5日之前双方的交易都已结清。2008年12月15日、2009年1月12日和2009年2月7日,双方分别签订了三份热镀锌板购销合同,数量和单机分别为7500KG、5.100元/KG;15500KG、5.200元/KG;21000KG;5.280元/KG。其中2009年1月12日签订的合同有双方盖章,其余两份合同仅有被上诉人的盖章。三份合同里均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七天之内交货;送货数量允许10%误差,有误差时,按实际送货量支付金额;货款在货物进仓
3、合格后30日内结清。被上诉人于2008年12月18日、2009年1月16日和2009年2月14日分别向上诉人送货7550KG、38505元;15380KG、79976元;22280KG、117638元,共计45210KG,货款总额为236119.40元。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三次送货的出货单上均盖了仓库专用章。其后,上诉人分别于2009年2月和8月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10万元和3万元,共计13万元,剩余货款106119.40元一直未向被上诉人支付。2009年9月7日,上诉人财务部经核查,对被上诉人上述的供货数量、货款总额和上诉人已还款额和未还款额均无异议。经被上诉人多次催促,上诉人一直未向被上诉人支付
4、剩余的货款,被上诉人遂于2009年11月16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货款人民币106119.40元,并从2009年3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违约金分两部分:1、2009年8月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货款30000元,该笔货款的违约金为1224元;2、剩余货款106119.40元从2009年3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三次购销热镀锌板的合同关系清晰、明确。虽然上诉人对2008年12月15日和2009年2月7日两份没有加盖其单位公章的合同予以否认,但被上诉人提供的三份由上诉人仓库签收货物的出货单上记载
5、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和单价等均能与三份合同相对应。即使出货单上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存在一些差别,但均在合同约定的10%误差范围之内。而且经上诉人财务部确认的货款和欠款明细也证实了双方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存在三次热镀锌板的交易,其规格、数量与单价均与上述三份合同相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履行送货义务时,上诉人接受了货物,因此这两份合同依法成立、有效。故对上诉人抗辩2008年12月15日和2009年2月7日两份合同不成立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双方2008年12月15日、2009年1月12日和2009年2月7日的三份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
6、护。上诉人认为出货单上盖的上诉人仓库的专用章以及货款和欠款明细上财务部的专用章,不是其公章,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将货物送到上诉人的仓库,由上诉人的仓库人员在出货单上签名并加盖仓库专用章,即视为上诉人已收到货物;上诉人财务部门在经过核实后,在货款和欠款明细上签名和盖章,即表明了上诉人对货款和欠款的明细均予以确认。上述行为符合交易习惯和常理。因此,对于上诉人的上述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货的数量和货款的总额以及上诉人已付数额和未付数额均经过双方的核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按合同的约定把货物供给上诉人后,上诉人应及时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因没有及时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买卖合同 纠纷 案例 广州 中院 判决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可****】。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可****】,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