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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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担保的事前控制 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四章 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文)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参股企业涉及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外派董事在表决前,需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但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为正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对外提供担保(如因正常的所开发房地产项目销售发生的为购房者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所提供的阶段性担保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为正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对外提供的担保除外(如因正常的所开发房地产项目销售发生的为购房者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所提供的阶段性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为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五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于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报股份公司核准,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括: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审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担保的事前控制 第一节担保的条件和担保对象调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为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2、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1、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合同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全 面评估的资料(如有); 7、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门会同管理申请担保单位的部门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经公司财务总监、分管财务副总裁和总裁审核同意后,由总裁提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法务部门根据担保业务,认真审查该担保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等;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做出会议决议及履行相应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单位如提供反担保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则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单位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以下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挣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对外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第十五条第5项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第十五条第2项担保议案时,应当由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对外签署书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重要担保业务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1、债权人、债务人; 2、被保证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 3、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4、保证的方式; 5、保证担保的范围; 6、保证期间; 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法务部门(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一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担保行为职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 担保合同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集中妥善保管有关担保财产和权利证明,定期对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担保业务记录制度,对担保的对象、金额、期限和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全面的记录。公司在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督促公司负责管理被担保单位的部门关注被担保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债务、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和行政部门。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和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被担保单位、被担保项目进行监测。财务部门可直接或要求负责管理被担保单位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1、参加被担保单位与被担保项目有关的会议、会谈和会晤: 2、对被担保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财务进行审核; 3、担保单位认为必要时,可派员进驻被担保单位工作,被担保单位应提供方便和支持。 财务部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向公司财务总监、分管财务副总裁和总裁汇报,同时通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要求被担保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第二十六条 当发现被担保单位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单位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单位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门会同管理被担保单位的部门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公司财务部门于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总监、分管财务副总裁和总裁汇报,同时通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管理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单位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一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章 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在有关信息披露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有关公司担保披露信息的保密、保存、管理、登记工作。 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保证,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公司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健全对外担保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公司审计部门应采用符合性测试或其他方法检查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四十一条 担保业务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担保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与担保业务不相容的职务混岗现象; (二)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担保业务评估是否科学合理,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担保业务监测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对被担保单位、被担保项目资金流向进行日常监测,是否定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并形成报告; (四)担保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有关财产和权利证明是否得到妥善的保管,担保业务的记录和档案文件是否完整。 第四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司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遇与有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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