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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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经发[2009]8号 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XX省农业(农林、农村)厅(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提出的“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要求,我部决定委托你单位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联系单位:农业部经管司 联系电话:010-59193137传真:010-59193196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提出的“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要求,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现制定如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的 通过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等落实到户,把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探索经验。 二、基本原则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要严格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保持稳定。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开展登记试点,严禁借机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二是因地制宜。要根据试点村土地承包关系状况,完善登记工作,登记簿未建立健全的要建立健全,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未落实到户的要落实到户,承包地块空间位置不明确的要予以明确,遗留问题未解决的要妥善解决。三是民主协商。要充分动员试点村群众积极参与试点,试 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强行推动。四是依法规范。要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五是地方负责。开展登记试点,指导在省、责任在县,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区、市)对试点工作具体负责,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试点单位 经商有关省农业部门,确定在XX省清源县草市镇东大道村、XX省XX县区三道湖镇东沟村、XX省XX县区常乐镇颐生村、XX省XX县区滨海镇新民村、XX省XX县区石塘镇火龙村、XX省XX县区姜屯镇胡村、XX省XX市XX县区泽林镇泽林村、XX省XX县区虹溪镇密纳村等八个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四、试点内容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落实到户,标明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不明确或者未到户的,要在试点期间全部落实到户。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因承包合同丢失、残破等原因需要补订的,要补订。未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颁发证书;因证书遗失、污损等原因需要补换发的,要予以补换;因承包地被国家全部征收等原因 需要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予以注销。标明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关键要明确承包地块的四至。已明确四至的,要进一步核实;未明确四至的,要予以明确。 (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登记簿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建立登记簿。登记簿样式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附件三。 (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消灭,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三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四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五是因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六是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因故消亡的;七是因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八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试点期间,凡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的每宗承包地块组织核实。 (四)开展基本农田进证入户工作。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标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是中央的明确要求。要把基本农 田进证入户工作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协调,对照已设立永久保护标志的基本农田区块,做好基本农田进证入户工作。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向申请人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进度安排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自2009年8月正式启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到2009年底基本结束。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9年8—9月)。承担试点任务的省级农业部门要组织试点县(区、市)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试点任务,落实分工责任,提出解决突出问题的预案,明确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试点县(区、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重要意义、试点内容和工作要求;组织培训县乡村三级参与试点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明确具体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登记阶段(2009年10—12月)。试点县(区、市)要认真组织清理试点村的土地承包方案、台账、承包合同等有关文件资料,做到账册相符、承包合同与证书相符,健全土地承包档案。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基本农田落实到户,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以现有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结合 现有土地承包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 (三)试点工作总结阶段(2010年1月)。承担试点任务的省级农业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试点情况报告。农业部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修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六、工作要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对确保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承担试点任务的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抓好试点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委托省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登记试点。省级农业部门要成立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加强试点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试点村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如期完成试点任务。试点村所在的县(区、市)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登记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要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二)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 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不得随意改变农户承包地块和面积,不得随意调整以二轮延包面积为依据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和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有争议的,暂不列入登记范围。群众要求组织实测的,经试点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组织实测。实测结果经承包方、发包方签字确认后,可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变更、注销的依据。未经承包农户同意,禁止按实测结果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和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妥善解决突出问题。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规定。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 (四)加强试点情况交流。承担试点任务的省级农业部门自试点工作启动之日起,每月末向农业部报送一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立即报告。上报情况要及时准确反映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干部群众的反映、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办法、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有关建议等。 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分别于2009年9月底和2010年1月底前报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第7页 共7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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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 农村土地 承包 经营权 登记 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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