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三轮车管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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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三轮车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县区三轮车营运管理,保持交通畅通、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本着不提倡、不鼓励,有效控制、逐步退出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县XX县区域为。东城路以西、吕公路以北、涝滨路以东、古城路以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XX县区客运三轮车的营运及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客运三轮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且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提供客运服务的三轮载客车辆。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取得合法资格的经营企业和承包经营户。 第五条XX县区客运三轮车实行统一管理(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规划,逐步调整三轮车营运管理区域,逐步取缔三轮车载客行为,促进城市交通科学发展。 因三轮车载客具有危险性,故不提倡市民乘坐,如因三轮车引发的事故,乘坐人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09〕12号)精神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禁人力三轮车等未取得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XX县区客运三轮车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取缔非法载客三轮车;负责对在三轮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查处工作。县城管执法局配合公安部门对非法营运三轮车进行查处。 第九条县公安、工商、物价、质监、财政、民政、税务、城管、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 第十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拟定客运三轮车运力的投放计划,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运营企业和经营户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负责检查、督促客运三轮车经营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县出租汽车管理所、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承包户及驾驶人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凡从事客运的三轮车,必须统一车型、统一颜色、统一着装,由县公安局核发行驶证、驾驶证,由县交通运输局核发营运证,由保险机构办理车辆、驾驶人和乘坐人等相关保险。 第十四条客运三轮车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个人承包的方式经营,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参照我县出租汽车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三轮车经营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相应的经营方案、管理制度、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客运三轮车经营公司在运营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确定客运三轮车车型及等次标准。 (二)按规定选择经营客运三轮车承包户和驾驶人。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达标方案和承诺书。 (四)连续两年服务质量考核不达标,应自行退出客运三轮车经营市场。 第十七条客运三轮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且符合从业安全要求。 (二)年龄在18周岁到55周岁之间。 (三)取得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f证)。 (四)有本县常住户口(由公安部门审查),下岗职工(由人社部门审查)、特困家庭人员(由民政部门审查)、符合驾驶条件的残疾人(由县残联审查)优先。 第十八条客运三轮车驾驶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乱停乱放、侵占道路、闯红灯、逆向行驶、违规掉头或不按车道行驶,服从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的管理。 (二)在指定位置安装车辆号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确保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 (三)随车携带相关证照,做到人、车、证相符。 (四)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五)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借、买卖营运证照,不得将车辆转让、转借、出租他人营运。 (六)按照规定区域营运,严格遵守交通管制措施和道路通行规定。下列路线为禁行路线。 沣京路与人民路十字至铁路十字段,东大街全段,钟楼至西苑十字段;娄敬路全段,中十字至草堂路三球仪十字段。 (七)不得自行设置车身商业广告。 (八)应按时交纳运营服务费、安全基金等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车辆承包费用标准、交纳时间、押金等由相关部门、经营企业、经营户代表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从事营运的三轮车由经营企业统一购车、个人承包。三轮车经营企业应对其所属三轮车定期进行例检和审验,逾期例检或审验不合格的,公司应视其情节停运维修或按规定退出市场,并予以报废。因营运三轮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经营公司配合协调。 第二十一条建立客运三轮车安全基金制度。 (一)安全基金由客运三轮车经营户缴纳。 (二)安全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设立基金专户,由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监督,用于重大事故的救助。 (三)安全基金仅适用于乘坐人和第三方的伤亡救助,主要用于重大事故的先期赔付。 (四)客运三轮车发生事故,应由保险机构按规定赔付。在事故保险赔付以外,剩余部分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损失,由安全基金专户支付40%,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损失由安全基金专户支付60%,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损失由安全基金专户支付80%,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损失由安全基金专户支付90%(分段累加计算)。 (五)安全基金每年度核算一次,根据运营情况用于安全检查及运营安全奖励。 (六)按照乘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如因各种原因造成乘坐人人身伤亡的,安全基金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七)驾驶人伤亡事故由交警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对客运三轮车运营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免收经营公司税费或先征后返。 (二)免收经营权费用。 (三)县财政部门预先拨付50万元的安全基金。 (四)县民政、残联等部门应充分利用行业相关政策,对特困户、残疾人给予扶持、照顾。 (五)特困家庭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优先安排。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县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办理登记,而从事三轮车营运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县城管执法部门、县出租汽车管理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三轮车营运资格擅自从事营运的,第一次由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处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没收销毁车辆。 第二十五条取得运营资格三轮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暂扣营运车辆,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二)超过规定车速行驶的。 (三)伪造、涂改客运三轮车营运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取得运营资格三轮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三轮车行业管理机构检查,不配合调查处理工作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整改,并处以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取得运营资格三轮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继续营运的。 (二)将车辆交给无上岗证者营运的。 第二十八条取得运营资格三轮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无故拒载乘客或中断服务的。 (二)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第二十九条取得运营资格三轮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三轮车体上设置、张贴或悬挂广告的。 (二)未按规定张贴营运标志的。 第三十条取得运营资格三轮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一)营运三轮车车容车貌不符合行业标准的。 (二)驾驶员营运服务不符合行业规范服务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行业管理会议及安全管理会议的。 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客运三轮车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页 共8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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