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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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解决,贯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协议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制度》、《公司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解决,合用本制度。 1.3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解决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通过、事故因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1.4 安全环保部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毕事故调查解决工作。事故发生地所属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安全环保部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解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与事故调查解决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解决工作的效率。 1.5 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解决,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意见。 1.6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依规调查解决。 1.7 对事故报和调查解决中的违法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或者总经理办公室举报,总经理办公室或安全环保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解决。 2 事故分类 2.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将事故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导致1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人以上死亡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导致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重伤1人或一次性轻伤3人以上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导致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2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导致2人以下轻伤,或者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未遂事故,是指导致2023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涉及本数,所称的“以下”不涉及本数。 2.2 根据国家标准《公司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及其他的有关规定,将伤亡事故按事故严重限度可分为: (1)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损失工作日不大于105日); (2)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涉及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日,小于6000日);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6000日)。 2.3 根据国家标准《公司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事故类别共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 2.4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因素和间接因素的分析,拟定事故 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拟定重要责任者。具体分类如下: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重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重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导致事故的;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导致伤亡事故的;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导致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①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导致伤亡事故的;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导致伤亡事故的;③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营,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用措施,导致伤亡事故的;④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用措施,导致伤亡事故的。④员工的不安全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未采用措施对员工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管理的,导致安全事故的。 3 组织机构 3.1 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安全环保部主任担任副组长,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 3.2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通过、因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解决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3 事故调查组的权限: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规定其提供相关文献、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2)指导和帮助解决各项善后事宜。 4 事故报告 4.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环保部报告;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用措施防止事故伤害扩大,同时立刻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总经理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总经理接到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政府安全管理相关部门报告。 4.2 报告事故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通过; (4)事故已经导致或者也许导致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用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 使用电话或其它方式快报时,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现场简要情况; (3)事故已经导致或也许导致的伤亡人数。 4.4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4.5 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用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公司重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 4.6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因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7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上报长丰县公安局依法解决。 4.8 安全环保部和公司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全体员工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5 事故调查 5.1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以长丰县人民政府和长丰县安全生产监督局为主,公司事故调查组和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导致人员伤亡的轻微事故,可以由事故发生部门配合安全环保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5.2 交通事故以由长丰县公安交警部门为主,火灾事故以长丰县公安消防机构为主,公司各部门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5.3 事故或险情发生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险情进行评估,对险情或事故发生的因素、过程、导致的危害以及应急抢险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吸取教训,提出改善措施,并写出书面评估报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和上级部门。 5.4 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5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解决。 5.6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5.7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5.8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公司重要负责人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5.9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通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因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解决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5.10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署名。 5.11 事故调查报告根据事故等级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上级部门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6 事故解决 6.1 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和调查结果,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罚。 6.2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3 事故发生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贯彻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贯彻情况应当接受各方的监督。 6.4 安全环保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贯彻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5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记录、分析记录、现场图、报告书、解决决定、防范措施和贯彻情况等内容资料,安全环保部应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6 伤亡人员的解决 6.1 发生伤亡事故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负责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进行补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6.2 受伤人员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人力资源部配合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受伤人员需人员陪护时,由事故发生部门联系伤者家属安排。 6.3 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族费、补贴费由财务部按文献规定执行。 6.4 工伤人员的伤残评估,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按国家规定报请鉴定。 6.5 对于伤亡员工,公司除了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补贴,还将依据事故调查解决报告进行最终定责。假如事故伤亡人员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重要责任者,公司将按照制度进行追责,事故伤亡人员在享受国家规定的补偿同时,必须承担相应地事故责任。 8 奖惩 8.1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公司将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违规行为录入公司信用评价系统。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或险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别人作伪证的。 8.2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9 附则 9.1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9.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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