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方案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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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实施方案 XX县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改善农村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步施救。以我市农村低保户和低收入户为救助重点,逐年分步实施。 (二)自力更生,多方帮扶。要立足农户自力更生,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方式筹措资金,鼓励群众互帮互助。 (三)统筹建设,保障基本。摸清我市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状况,逐步提高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抗御灾害的能力。 第三条XX县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领导和协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定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救助方式、救助标准,与上级部门的衔接以及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等。 市民政部门负责我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现状的调查摸底和救助对象的审核审定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工作。 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的审查、工程管理、验收、资料收集等组织实施工作。 相关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辖区内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对象第四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对象: (一)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低保户和低收入户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因灾倒房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拒绝管理审批部门调查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全的; (三)因家庭成员违法、犯罪造成自身财产损失或住房困难的; (四)历年来已接受过修缮、新建住房救助的。 第三章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住房救助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以修缮为主,租用、新建、扩建、改建为补充的救助方式。 各种救助方式不能重复享受。 第七条住房救助应当遵守以下标准: (一)建筑面积。新建、扩建、改建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 (二)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二层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的住房重点实施地面、内外墙、屋 顶防漏防渗处理等工程。 (三)资金标准。 1.修缮住房的,根据破损程度和实际修缮面积给予补助,最高救助金额为2.4万元。 2.在XX县区及镇区租房居住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救助,除此以外的区域给予每人每年700元的救助。每户每年租用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租用救助资金可每年予以支付,但累计不得超过五年。 3.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每平方米补助400元,最高救助金额为4万元。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审批。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县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专项救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户籍证明; 2.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低收入家庭证明、农村五保供养证等及复印件; 3.旧房平面简图及照片; 4.救助项目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救助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核。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民政局和住建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审查结果应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核准。市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复核,确定救助对象。不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的,由市民政局将有关材料退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市住建局对经市民政局审核的救助对象的住房救助方式及标准予以核定。不符合救助条件和救助方式的由市住建局将有关材料退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最终的审批结果应在《义乌商报》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住房救助的申请、评议、审查、核准工作要在每年五月份之前完成,当年确定的计划应在当年完成。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住建、民政、财政三个部门的联合发文,组织具体实施和管理。原则上由救助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确无能力的由当地镇(街道)落实村(居)委会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工程质量标准逐户验收,对质量不达标的要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当年年终将收集整理好的资料交市住建局备案。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由以下来源组成: (一)省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第十五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补助资金按规定渠道下拨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算到户。救助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且相关资料收集齐全后支付救助资金。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救助款。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管理审批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6页 共6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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