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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休渔管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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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休渔管理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维护好伏季休渔秩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2〕24号)及《农业部调整刺网休渔时间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2〕1号)文件精神,按照《2012年省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2012年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为目的,以保障渔港渔船安全为重点,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广泛宣传、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确保全区伏季休渔秩序稳定,确保涉外生产安全有序。 二、管理目标 (一)做到“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确保所有休渔渔船一律按时进港停泊休渔。 (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休渔期间渔港渔船安全。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各项管理制度,从严处罚违规渔船,确保伏季休渔秩序总体稳定。 (四)转变服务方式,认真做好渔民培训等服务工作。 三、伏季休渔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其中,刺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二)我省禁渔区线内的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我省禁渔区线内海蜇的开捕期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的资源状况另行制定。 (四)渤海毛虾禁渔期为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五)在我省对虾增殖保护区内拖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9月1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定置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8月20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 (六)捕捞底层鱼虾类的“地笼”属取缔渔具,严禁销售和使用。 (七)渔业辅助船在6月1日12时-9月1日12时不得出海作业。 四、管理内容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停靠制度 1.所有应休渔渔船6月1日12时前必须回其船籍港停靠。其中110kw以上渔船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rfid)基站的港口。因辖区无港口或港口容量等原因无法在船籍港停靠的,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XX县区港口内协调解决,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未在6月1日12时前回船籍港停靠的,一律扣减当年度30%燃油补贴,6月15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停靠的,一律取消当年度燃油补贴。 2.农经局、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推行伏季休渔网格化管理,对应休渔渔船进行划片包干,落实到每个伏休责任人。伏休责任人要坚持每天清点船数,对有变动的渔船必须查明原因,确保随时掌握渔船动向,将渔船动态管理落到实处。 3.休渔开始后,农经局、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人员现场逐艘落实应休渔船(含渔业辅助船)停泊位置。对因制造、更新改造、跨(市、区)购置渔船已核发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船已建造或更新改造完毕,应按批准书载明的渔船所有人所在地渔政机构分类填写《2012年省伏休渔船停港情况登记表》,单独上报。 (二)严格执行渔船转港审批制度 1.休渔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变更停泊地点的,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伏休期间渔船维修仅限在本县范围内,确需跨县维修的,必须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县级渔政执法机构派员跟船送修。坞修渔船所有人应提供船舶维修合同,经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当日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停泊点。坞修完毕后,重新开具转港证明,返回原停泊点停靠。转港期间须全程开通卫星定位和ais设备。凡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停泊地点的,扣减当年度50%燃油补贴。三日内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当年度燃油补贴。 2.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调度全区陆地检查工作。渔政、渔监、船检、工商、边防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在辖区内的港湾、码头、船厂等渔船停泊点进行巡回检查。利用射频识别(rfid)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渔船的动态管控。对经排查未在港或射频标签失效渔船应立即调查处理。依法查处向应休渔渔船供油、供冰及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行为。要结合渔船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渔船标识、安全设施配备等情况的检查。依法处理“三无”船舶、套牌及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等违规渔船。 3.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船厂定期巡查制度,要会同工商部门加强渔船修造厂家监管,未取得资质制造、改造、修理渔船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对非法在建的渔船,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拆解,拒不执行的,依法实施拆解。 (三)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制度 1.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规渔船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一律押回指定港口集中扣押,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凡擅自放行的,上级渔业执法机构有权撤销处罚决定,重新做出处罚,同时,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和渔政船进行通报。渔业执法机构查处违规渔船时,须对违规渔船船员持证情况和安全设备配备情况一并做出检查处理。 2.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统一调配全市海上执法力量,打破区域管理界限,开展海上联合检查。对违规问题突出、暴力抗法问题严重、有可能出现规模性违规行为的地区、海域,集中力量突击治理。 (四)加强水产品批发市场检查 1.农经局会同工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成立专门的市场检查小组,加强对水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2.对主作业类型为钓具的及8月1日12时后作业的刺网渔船,要加强渔具渔法检查,防止个别渔船夹带休渔渔具出海生产,扰乱伏休秩序。 (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因伏休违规被查处两次以上、未在规定港口停港或擅自转港未按期整改、暴力抗拒检查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渔船,全市予以通报,三年内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取消三年内涉外入渔资格,取消当年度燃油补贴。 (六)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对查处的违规渔船一律按国家和省确定的档次内处罚标准最高限处罚。凡擅自降低标准的,上级渔业执法机构有权撤销处罚决定,重新做出处罚,同时,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和渔政船进行通报。 (七)严格涉外渔船管理制度。凡未经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有渔船不得擅自到他国管辖海域或公海海域生产。对伏休期间赴朝作业渔船及赴北太等地作业远洋渔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远洋渔业管理有关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作业的渔船,须由渔船所在地渔政机构立即召回,并由省级渔业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处理。 (八)强化伏季休渔督导检查 伏休期间,管委将组织巡回检查组,对各镇、街道办事处伏季休渔工作进行督查。并抽调渔政执法骨干,在关键时段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检查。 1.检查重点。伏休管理组织实施和措施落实情况;休渔渔船停港情况;休渔渔船网具存放情况;渔船船名标识情况;停港渔船持证情况;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2.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因组织不得力、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问题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或瞒报违规行为而引发规模性违规、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选伏季休渔先进资格;对失职、渎职、违规办案及对港内停泊渔船有违规苗头而制止查处不力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将追究责任,并上报省厅吊销其渔业行政执法证件;对因监管不力导致所负责渔船违规出海作业被查处的,追究伏休责任人的责任。 3.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电话号码。0631—5980107。对举报的问题,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认真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农经局将邀请新闻媒体对伏季休渔进行跟踪报道,对伏休期间的违规渔船进行公开曝光。 六、组织领导 成立由管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各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各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订具体管理方案,层层签定责任书,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休渔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条渔船和每一位渔民;要加大伏季休渔宣传力度,通过发放《致全省渔工渔民的一封信》、《致全市渔船船东、船长的一封信》和组织渔民学习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相结合的方式,营造伏季休渔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切实安排好伏休期间渔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搞好渔民生产技能培训,拓宽休渔渔民的生产出路和就业渠道,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第7页 共7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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