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管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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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管工作方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规范》,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违反《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据本办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可以委托镇(管理区)人民政府依照规定代征,未经委托的任何单位不得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征收,镇(管理区)发现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及时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立案调查,镇(管理区)给予全力配合。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镇(管理区)组织征收。 第五条违法生育对象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征收;违法生育对象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征收;违法生育对象的生育行为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一方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 第六条依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严格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对该夫妇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一)违法生育对象属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首次缴纳达到40%以上,农村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首次缴纳不低于1万元,城镇居民不低于1.5万元。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违法生育对象所在单位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定工资标准,社会抚养费按其实际收入核算征收标准全额征收。 (三)违法生育对象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其实际收入,社会抚养费按其实际收入核算征收标准全额征收。 (四)违法生育多孩的,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农村和城镇居民违法生育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各镇(管理区)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征收总额80%。 凡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放“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证明书”。 第七条各镇(管理区)办理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时,首先要做好违法生育对象的调查询问笔录,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审核案卷材料后,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达委托书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事先告知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签收后,方可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执法工作。在执法过程中,至少有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年对全县执法人员组织两次以上执法业务知识培训,实现依法征收。 第九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出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并填写真实姓名、单位、违法生育时间及孩次、征收金额。其它任何票据一律视为无效票据,坚决杜绝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征收、打白条征收、无据征收的违法行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后,做到一人一据,票据一定要交给当事人。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征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每月25日至30日必须先到县人口计划生育执法大队核算,再到财务科结算,上交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专户。资金入笼后按比例返还到各镇(管理区)。坚决杜绝先分成再入笼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后,50%返还到违法生育对象所在镇(管理区)计生办;委托镇(管理区)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调控20%(其中10%用于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5%作为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基金、5%用于镇区计生服务站设施建设和设备更新等),80%返还到镇、管理区(其中:政府调配50%,计生办30%)。 第十二条县公安局、县法院、县卫生局等部门要全力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婴儿户籍登记必须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新生婴儿审核证明和所在镇区提供的出生婴儿信息卡方可办理;县法院要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非诉讼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成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庭,专门负责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和其它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卫生部门要抓好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制度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属政策外生育对象,及时通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商、税务等部门要配合计生部门核查名人富人违法生育的实际收入,以便核实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金额。县直各部门发现本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及时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并配合计生部门落实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季度对各镇(管理区)下达一次抚养费征收任务,凡未完成征收任务的,给予后三名的镇(管理区)全县通报批评,全年未完成征收任务且位居倒数第一名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凡达不到规定标准征收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镇(管理区)调控比例由规定20%提升到50%;首征标准超过40%的,超额部分全部返还到镇(管理区)计生办。 第十五条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凡举报违法生育案件,经调查核实,按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金额的5%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突击月活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年开展两次社会抚养费征收突击月活动,每季度下达一次征收任务,并将突击月活动期间征收情况和每季度下达征收任务完成情况下发通报。 第十七条征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超范围征收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入笼的; (三)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 (四)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五)玩忽职守、私私舞弊的。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5页 共5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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