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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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 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鲁人薪〔1994〕4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政发〔1994〕8号)文件精神,对我省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实施范围 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工作人员,除国家规定的外,还包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93〕22号文件规定,县及县以上各级党校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和党务工作的人员;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挂职锻炼人员、公派出国学习人员和援外工作的人员;新录用的试用期未满的人员和尚未转正定级的大中专毕业生;学徒期、熟练期未满的工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的乡镇合同制干部;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不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工资关系在事业、企业单位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辞职手续或被辞退的人员;擅自离职或无故超假不归的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触犯刑律保留公职的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一)职务级别的确定 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和级别,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二)职务工资的套改 1、工作人员按照现任职务,将其现行的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职务工资标准。套改后符合规定的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的,可再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 例:某科长,工作年限30年,任职年限7年,现职务工资91元,可就近就高套入科长职务工资1档96元,然后按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套入科长职务工资3档136元。 2、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照国家、省(部)级规定授予奖励升级或实行浮动工资已经固定的人员,奖励一级或固定一级工资的,可高套一个新职务工资标准档次;奖励或固定两级及以上工资的,可高套两个新职务工资标准档次。凡按上述办法高套职务(岗位)工资档次的,奖励升级或固定工资,不作为这次工资套改基数。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浮动工资的人员,可按套改后的新职务工资标准继续享受浮动工资。 按照国家、省(部)级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包括:(1)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国务院决定给予奖励升级的人员;(2)被评为国家部一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并由国家主管部委与国家人事部联合发文给予奖励升级的人员;(3)被评为省劳动模范,由省政府给予奖励升级的人员;(4)获得国家发明奖、技术进步奖、优秀运动员和教练员等单项奖,由省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奖励升级的人员;(5)国家行政机关按工作人员总数千分之二的指标年终评奖中给予奖励升级的人员;(6)军队军以上单位给予奖励升级的人员。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浮动工资已经固定的人员,系指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发〔1984〕77号、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6〕100号、省委鲁发〔1984〕42号等文件规定列入范围的人员。 3、1992年10月1日至本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上报前受降低工资处分的人员,以及其他原因经组织认定表现差的人员,应低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上述人员套改后的职务工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时,应按照本职务工资标准第1档与第2档的档差降低职务工资。 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上报前立案受审查的人员,暂缓工资套改,审查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4、工作人员按照职务、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确定的职务工资,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确定的职务工资的,可以按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的职务工资执行。 (三)级别工资的套改 工作人员执行级别工资标准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即行取消。 工作人员按工作年限确定的级别,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所定级别的,可以按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的级别确定,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四)基础工资的套改 工作人员以现行基础工资40元为基数,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标准90元。 三、机关工人的工资套改办法 (一)机关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现行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之和,加上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就近就高分别套入相应的岗位工资档次,套入后符合规定工作年限的,再适当拉开岗位工资档次。 例:某技术工人,工作年限9年,现基础、岗位工资为82元,基础、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之和为91元,加上物价、福利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为155元,就近就高套入初级工岗位工资4档166元;如按工作年限9年套改岗位工资为初级工1档130元,低于按工资额套改的岗位工资。这名技术工人执行的岗位工资应为初级工4档166元。 例:某技术工人,工作年限为31年,年现基础、岗位工资为105元,基础、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之和为136元,加上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为200元,就近高套入高级工岗位工资5档213元,如按工作年限31年套改,为高级工6档233元,高于按工资额套改的岗位工资。这名技术工人执行的岗位工资应为高级工6档233元。 (二)机关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中,现行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之和,加上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后,工资额等于本岗位工资标准某一岗位工资额的,可就高套入上一个岗位工资标准。 例:某初级工,工作年限13年,现基础、岗位工资为89元,基础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之和为102元,加上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为166元,等于初级工4档的工资额,这名工人可就高套入初级工5档182元。 (三)机关工人套改岗位工资时,奖励升级、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按照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奖励升级、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的处理办法执行。 (四)机关工人的奖金,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根据单位工人总数,按工人基本工资30%核定奖金总额。各单位在核定的奖金总额内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和对工人的考核情况,制定奖金发放办法,但不得平均使用。 机关工人实行奖金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励工资(奖金)即行取消。 (五)机关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的划分,原则上按照现行规定和现岗位确定。现岗位实行学徒期制的,按技术工人对待;现岗位实行熟练期制的,按普通工人对待。 四、津贴、补贴 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64元,高出部分暂予保留。 五、奖金 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月基本工资(职务、级别、基础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计发,并随12月份的工资发放。 六、新录用人员、调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机关新招收的工人中,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不论安排技术工人,还是普通工人,均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待遇,中专毕业生暂定为180元(含奖金,下同);大学专科毕业生1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205元。试用期满后,技术工人:中专毕业生定为初级工1档,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初级工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为初级工3档;普通工人:中专毕业生定为普通工人1档,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普通工人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为普通工人3档。 (二)由事业、企业单位调入机关的人员,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并从起薪之月起执行。"同等条件人员"系指,职务(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德才表现等条件基本相同的人员。 由机关调入事业、企业单位的人员,由原机关将其工资额如实介绍给调入单位,并从调出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七、正常增加工资办法 (一)工作人员的考核升级,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工作人员在计算正常增加工资的考核年限时,年度考核(考评)结果为同一层次或高一层次的,考核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否则不予连续计算。 例一:某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称职(或合格,下同),这名工作人员在本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内,可晋升一个档次。如这名工作人员,第一个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第二个考核年度结果为不称职,第三个考核年度结果为称职,这名工作人员在第三个考核年度结束后,视为连续两年考核成绩为称职,并从第四个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提高一档职务(岗位)工资。 例二:某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成绩为优秀,第三年考核成绩为称职,第四年考核成绩为优秀,这名工作人员可以在第四个考核年度结束后视为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并从第五个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晋升一个级别,提高级别工资。 (三)工作人员受行政、党纪处分期间一律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其中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的,也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四)由普通工人转为技术工人,或由技术工人转为普通工人的,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工人的标准重新确定工资。"同等条件工人"系指技术等级(职务)、工作年限、技术水平、工作质量等条件基本相同的工人。 (五)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或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提高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均从晋升的下月起执行。 (六)工作人员正常增加工资或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增加工资的,单位和部门可在每季度末集中办理报批手续,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八、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1、离休前有职务的,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前有职务的,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的,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或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另行下达。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分两步实施:第一步,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计增离退休费,低于35元的,发35元;第二步,待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下达后,对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计增的离退休费低于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计增的离退休费的,改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计增离退休费,并从1993年10月起补发差额部分。 2、离退休前无职务的,根据本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或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原标准工资额划杠,增加离退休费。 (1)离休前无职务的人员,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正处(县)级职务增加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副处(县)级职务增加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正科级职务增加离休费。 (2)退休前无职务的人员,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原标准工资额98元(六类工资区标准,下同)以上的,按副处(县)级职务增加退休费;70元以上不足98元的,按正科级职务增加退休费;62元以上不足70元的,按副科级职务增加退休费;其他退休人员,按科员级职务增加退休费。 (二)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原则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的,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增资额计增退休费。 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另行下达。 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分两步实施:第一步,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增资额计增退休费,低于35元的,发35元;第二步,待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下达后,对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增资额计增的退休费低于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计增的退休费的,改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计增退休费,并从1993年10月起补发差额部分。 (三)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35元。 (四)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符合国家规定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仍按现行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人员,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五)几个具体政策 1、经组织批准离休后享受部(省)、厅局(地专)、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可分别按享受职级待遇的副职增加离休费。 2、离退休时的职务低于历史上曾担任过职务的离退休人员,除个人原因降低职务者外,其他按管理权限认定后,可按担任过的高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3、按离退休时职务增加的离退休费低于按本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或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原标准工资额划杠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可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或原标准工资额划杠的办法增加离退休费。 4、执行1983年民警工资标准无职务的人员,根据本人原工资额对应的行政级别工资额划杠,增加退休费。 5、经组织批准离休后享受某职级待遇和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或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原标准工资额划杠增加离退休费的人员,其"任职年限"按"5年以下"的杠子执行。 6、这次根据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或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原标准工资额划杠增加离退休费的人员,不涉及本人职务认定问题。 九、其他问题 (一)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在套改新工资标准时,不与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挂钩。有行政职务的,按现任行政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只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而无行政职务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并参考原工资水平,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二)1975年8月1日以来转业到机关的军队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现任职务低于原部队职务的(不含受降职、降级处分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照规定的对应关系,以原部队职务(含技术等级对应的军事行政职务)对应地方的相应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享受原部队职务相应待遇的时间,可与原部队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算。此规定不涉及其实际职务的认定问题。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执行新工资制度后,凡享受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与本单位固定工人相同的,不再享受17%的工资性补贴。 (四)"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其在高等学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中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系指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五大"毕业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时间",系指按国家规定学制学习的时间,学制不明确的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按四年制和二年制确定。 (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人员月增资(含奖金)不足35元的,可按35元增加,其超过按规定套改的增资部分,暂不进入工资标准,随工资按月发放。 (六)1993年10月1日至本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上报前牺牲、病故人员,其工资制度改革增加的工资补发至牺牲、病故之月。 十、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的报批程序另行下达 十一、本处理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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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人事厅 关于 印发 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 工资制度 改革 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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