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转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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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信贷资产转让是银行业近年来新兴的一种金融创新。那么对于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你又了解多少呢?以下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范文一 编号: 出让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让人: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路XX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签订地点:陕西省西安市 甲乙双方就信贷资产转让事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一)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转让,系指出让人将其持有的金融信贷资产按约定的价格、方式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约定价格支付受让价款,取得金融信贷资产。 (二)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包括贷款(普通企业贷款、同业拆借、同业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透支等依法依约可以转让的金融信贷资产。 (三)本合同所称债务人商业信用风险,系指信贷资产合同主、从债务人因无力偿付、拒付、延期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债务而出现商业信用危机。债务人无力偿付,指法院已宣告债务人破产,或债务人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接管人接管,或债务人已作出将其全部资产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或债务人的债权人已接收债务人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债务人出现关、停、并、转无力偿付债务;拒付,指经债权人提示付款(如催收),债务人未按时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款项;延期付款,指债务人未按信贷资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应付款项,但经债权人同意的除外。 (四)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等。 (五)银行营业日,系指银行通常开门营业之日,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 第二条 转让标的及价格 甲方自愿以其拥有的下列《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项下的信贷资产形成的债权按以下所列价格转让给乙方,与转让债权相关的担保合同权益(即从债权)随同主债权一同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 第三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应按以下方式将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应于转让债权交割日将上述第二条约定的转让价款一次性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 开户行名称为 ; 大额行号: 。 第四条 受让人收取债务人利息、本金的方式 自转让交割之日起,转让标的项下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若转让债权交割日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不是同一日的,上一结息日至转让债权交割日(不含当日)的利息归甲方所有;转让债权交割日及以后的利息归乙方所有。乙方收取贷款本息的方式为: 乙方向债务人发送应收利息通知单,甲方代理收付贷款本息。甲方应在债务人支付利息或本金后,于每季末月20日和合同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划入受让人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 ; 开户银行: 。 第五条 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 乙方应按 %/年的综合费率向甲方支付安排费和代理收付手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总和=受让信贷资产本金余额× %×信贷资产剩余天数/360,信贷资产剩余天数自转让债权交割日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止。如果信贷资产本金余额发生变化,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按照本金余额实际变化情况分段计收。 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按季支付,乙方应在收到债务人归还的利息后于每季末月20日或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安排费和代理手续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银行: 。 第六条 债权凭证移交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转让债权交割日之前,将相关信贷资产转让权利凭证移交,移交方式为: 将信贷资产债权凭证委托甲方保管,甲方向乙方移交加盖甲方有效印章的上述权利凭证复印件。 第七条 转让债权的交割日期 本合同项下转让债权交割日为20xx年 月 日。在交割日当日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将受让价款划至甲方指定账户内,甲方应将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债权凭证和第八条约定的通知回执移交乙方占有。受让人没有在交割日(含)支付受让价款的,从应付未付之日起,按未付价款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罚息。甲方没有在交割日交付上述凭证的,乙方没有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 第八条 转让通知 甲方应于转让债权交割之日前,将债权转让事宜依法书面通知所有相关债务人,并取得书面通知回执。同时,甲方应将书面通知回执移交乙方占有,乙方对甲方移交的书面通知回执进行确认,并向甲方出具书面通知回执转移占有证明文件。 第九条 债务人商业风险的承担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对债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按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甲方对债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甲方保证债务人在乙方受让债权获得清偿前不会出现商业信用风险,能够足额清偿债务,若乙方受让债权获得清偿前因债务人出现商业信用风险未向乙方足额清偿债务,乙方有权就未受清偿的余额追索甲方,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乙方有权向债务人或方分别或同时提出清偿要求,向任何一方单独提出要求并不视为自动放弃对另一方的追索。甲方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后,乙方应将有关债权凭证转交甲方,由甲方向信贷资产合同项下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该项连带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十条 瑕疵担保义务 甲方在此保证其转让给乙方的信贷资产合同权利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贷资产合同权利是有效成立和依法存在的; (二)依信贷资产合同性质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可以转让的; (三)信贷资产合同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权利不存在瑕疵。 因甲方转让的合同权利存在瑕疵使乙方的利益受到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受让信贷资产后,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信贷资产管理人的职责,在管理信贷资产期间放弃债权或因怠于行使权利而致使债权毁损、灭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批准、登记手续的办理 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 (甲方或乙方)应当负责依法办妥有关批准、登记手续, / (甲方或乙方)应协助 / (甲方或乙方)依法办妥有关批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信贷资产的再转让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受让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再度转让给其它具备受让资格的第三方。 第十三条 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信贷资产业务,具备转让信贷资产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甲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债务的真实情况,未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未提供任何虚假情况。 (四)甲方保证此前对债务人未行使解除权、抵销权、变更权、中止权及终止权,即便行使了某一项或多项权利,也不构成对转让债权的损害,并已如实告知乙方。 (五)甲方此前未在转让债权上设置债务负担,也未曾免除债务人上述转让债权。 (六)甲方保证本合同第六条项下债权凭证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乙方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信贷资产业务,具备受让信贷资产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乙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乙方已经全面、审慎审查受让信贷资产状况。 第十四条 保密 本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对于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一)基于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履行转让通知义务,向相关债务人披露; (二)给在正常业务中所雇用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 (三)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要求; (四)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五)受让人再转让信贷资产债权时向新受让人所进行的披露,但条件是本合同约定受让可以再转让信贷资产且新的受让人也必须遵守本合同有关保密义务的约定。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负责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另一方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甲方代理乙方收取贷款本息后,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将收取的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则甲方应就拖欠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通知 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各项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应采取书面方式,并应送达或发至下列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乙方: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XX路XX号 邮编: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范文二 出让人:XX(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受让人: XX (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签订地点:中国XX 鉴于: 一、甲方按《信托贷款合同》(编号:)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 亿元信托贷款,并同意向乙方部分转让甲方在该《信托贷款合同》项下 本金为 亿元(放款日期为 年 月 日)的贷款债权(下称“信贷资产”,具体情况见本合同第二条《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 2.乙方同意用自有资金受让甲方合法持有的信贷资产。 甲乙双方就信贷资产转让事宜,根据我国《信托法》、《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一)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转让,系指出让人将其持有的金融信贷资产按约定的价格、方式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约定价格支付受让价款,取得金融信贷资产。 (二)本合同所称信贷资产为普通企业贷款。 (三)本合同所称债务人商业信用风险,系指信贷资产合同主、从债务人因无力偿付、拒付、延期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债务而出现的商业信用危机。债务人无力偿付,指法院已宣告债务人破产,或债务人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接管人接管,或债务人已作出将其全部资产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或债务人的债权人已接收债务人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债务人出现关、停、并、转而无力偿付债务;拒付,指经债权人提示付款(如催收),债务人未按时支付信贷资产合同项下款项;延期付款,指债务人未按信贷资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应付款项,但经债权人同意的除外。 (四)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等。 (五)银行营业日,系指银行通常开门营业之日,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 六、本合同所称《信托贷款合同》系指甲方与 于 年 月1 日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 第二条 转让标的 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 主债务人名称 转让贷款本金数额(人民币) 贷款年利率 期限 主要债权凭证 合同凭证 其它凭证 主合同编号及名称 从合同编号及名称无 第三条 转让价款 甲方同意将上述信贷资产按以下《信贷资产转让价格清单》所列价格转让给乙方: 信贷资产转让价格清单 转让标的 转让价款 贷款利率 债务人名称 合同编号及名称 转让信贷资产本金金额 编号: 人民币 亿元 人民币 亿元 第四条 转让价款和相关费用的支付 乙方将转让债权本金金额叁亿元划入甲方以下指定账户: 账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自乙方将相应的转让债权本金转让价款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该部份贷款债权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从权利和义务无条件转归乙方享有。 甲方有权收取转让费,转让费为转让债权本金金额的 %/年,计算公式:转让债权本金金额× %×实际存续天数/360。 第五条 受让人收取债务人利息、罚息的方式 自债权实际交割之日起,乙方授权甲方按原《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向债务人收取本金、利息和罚息,并在收到上述本金、利息、罚息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扣除转让费后的本金、利息、罚息划入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有权直接扣收实际交割日之前甲方有权收取的相应利息。 第六条 债权凭证移交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转让债权交割日,将下列《信贷资产债权凭证清单》所列权利凭证移交,移交方式选择以下方式: 将加盖甲方公章的信贷资产债权凭证复印件移交乙方占有。 信贷资产债权凭证清单 序号 合同凭证 借据凭证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1 编号: 信托贷款合同 借款借据 第七条 转让债权的交割日期 本合同项下转让债权交割日为 年 月 日。在上述交割日当日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将转让价款划至甲方指定账户内,甲方应将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债权凭证移交乙方占有。 自上述转让价款划付至甲方指定帐户之日起,甲方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项下的贷款债权转让与乙方持有。乙方没有在交割日当日支付债权本金转让价款的,从应付未付之日起,按未付价款0.5‰/天计违约金。 第八条 转让通知 乙方同意甲方无须向《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及担保人通知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转让事宜。 第九条 债务人商业风险的承担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对债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按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甲方对债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不承担担保责任,即债务人在信贷资产转让后出现商业信用风险,致使乙方得不到足额或部分清偿,乙方也无权对甲方追索,不能另行要求甲方承担偿还债务的风险。该商业信用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瑕疵担保义务 甲方在此保证其转让给乙方的信贷资产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贷资产合法、真实、有效; (二)依《信托贷款合同》性质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可以转让的; (三)《信托贷款合同》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等限制性条款; (四)合同权利不存在权利限制。 第十一条 信贷资产的再转让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转让的信贷资产受让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信贷资产再次转让给其他具备资格的第三方。 第十二条 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信贷资产业务,具备转让信贷资产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甲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债务的真实情况,未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未提供任何虚假情况。 (四)甲方保证此前对债务人未行使解除权、抵销权、变更权、中止权及终止权,即便行使了某一项或多项权利,也不构成对转让债权的损害,并已如实告知乙方。 (五)甲方此前未在转让债权上设置债务负担,也未曾免除债务人上述转让债权。 (六)甲方保证本合同第六条项下债权凭证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七)甲方保证此交易价款为公平的市场价格。 二、乙方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信贷资产业务,具备受让信贷资产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乙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乙方已经全面、审慎审查受让信贷资产状况。 第十三条 保密 本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对于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一)基于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履行转让通知义务,向相关债务人披露; (二)给在正常业务中所雇用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 (三)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要求; (四)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负责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另一方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另一方可按转让债权金额的 0.05 %收取违约金。 第十五条 通知 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各项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应采取书面方式,并应送达或发至下列有关方的地址或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甲方:XX 收件人: 通讯方式: 乙方:XX 收件人: 通讯方式: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 有关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其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管辖 本合同项下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级别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双方约定将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分别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壹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副本若干份,分送有关各方。 XX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日 (签字):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范文三 合同编号: 甲方(出让人):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257号9号楼 电话:0532-55567295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孙伟东 职务:总经理 乙方(受让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信贷资产转让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定义 1.1信贷资产:指甲方依据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后所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收取本金及相应应收未收利息、罚息的所有权利),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担保合同权益等从权利。在本合同中,除非特别说明,标的资产、转让标的与信贷资产具有相同的含义。 1.2借款合同:是指附件《信贷资产转让清单》中所列的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所有的附属文件以及对该等合同及附属文件的任何有效变更。 1.3 转让日:指乙方将转让价款全部汇入甲方账户之日。 1.4债权文件:指与确认、行使债权相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放款凭证、他项权证(如有)等。 1.5债务人:指贷款合同项下的(各个)债务人。 1.6担保人:指为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各个)担保人(如有)。 1.7年:以365天计算。 第2条 转让标的甲方同意转让、乙方同意受让《信贷资产转让清单》(附件1)中所列的信贷资产的本金及应收未收利息、罚息,共 笔,截至 年 月 日,信贷资产本金余额为 元。 甲方保证信贷资产符合以下条件: (1)甲方未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未提供任何虚假情况,并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债权文件在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均为合法有效并可执行的。 (2)信贷资产依据合同性质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转让的,并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没有禁止信贷资产转让的约定。 (3)甲方此前对债务人未行使解除权、抵销权、变更权、中止权及终止权,即便行使了某一项或多项权利,也不构成对信贷资产的损害,并已如实告知乙方。甲方此前未在信贷资产上设臵债务负担,也未曾部分或全部免除借款合同中债务人的债务。 第3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3.1本合同项下的转让价款币种为人民币,作为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信贷资产的对价,金额为: 元(小写), (大写)。 3.2,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3.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户名: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账号:236415771297;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 3.4自转让日起,信贷资产收益权及信贷资产涉及的风险全部转移至乙方名下,信贷资产未来发生的损失及收益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享有信贷资产项下的全部权益。 第4条 标的资产的交割 4.1自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份《债权文件清单》(格式见附件2),双方按照《债权文件清单》进行逐一核对。所有的债权文件均应为原件,甲方保证债权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4.2核对完毕后,甲方应将一套与原件相符的债权文件复印件(由甲方盖章确认)交付给乙方。交付完毕后,双方签署《债权文件交割确认函》。 第5条 债权转让通知及担保权利变更 5.1 甲方应依法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保证人等义务人,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2 甲方转让的信贷资产有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与担保权利变更相关的手续。 第6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6.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获得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的开业许可。 6.2甲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6.3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贷资产转让价款。 6.4 甲方未就转让标的的性质、条件或可回收性做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亦未对乙方的预期收益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 第7条 乙方声明与保证 7.1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 7.2乙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3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甲方购买信贷资产,且乙方用于购买信贷资产的财产来源合法有效。 7.4乙方保证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 7.5乙方不得将信贷资产进行再转让。 7.6乙方充分了解甲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存在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自愿承担因转让标的现状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 7.7乙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并有机会对相关条款提出意见。乙方承诺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即放弃基于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的任何瑕疵,以误解、显示公平、欺诈、重大误解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合同或申请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权利。 第8条 保密 本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对于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基于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转让通知义务,向相关债务人披露; (2)向正常业务中所雇用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 (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要求; (4)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5)受让人再转让信贷资产时向新受让人所进行的披露。 第9条 违约责任 9.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应如约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10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0.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0.2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的条款作出补充或变更;一方以出具承诺函或保证函的形式对本合同的部分条款作出修正,另一方接受的,视为双方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0.3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 第11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关于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将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12条 通知和送达 12.1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往来文件(以下统称为“往来文件”),应按照本合同记载的其他方的联系方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传真方式发出,并在下述条件下送达生效:以专人递送的,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视为送达;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收到传真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12.2本合同项下的经办人或经办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其他方在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所发出的往来文件视为有效 第13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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