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地方政府规章.doc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地方政府规章.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地方政府规章.doc(4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影的发行、放映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主管部门。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影放映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发行、放映活动的原则)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维护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宏观调控) 本市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实行宏观调控。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发行单位的定义) 电影发行单位是指为电影放映单位有偿提供电影片的单位。 第八条 (发行单位的条件)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活动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有熟悉电影发行业务的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电影发行管理制度; (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五)国家电影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放映单位的定义与分类) 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拥有电影放映设备、从事电影(包括35毫米、70毫米等常用胶片规格电影,环幕电影,动感电影和其他形式的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和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向社会公众售票方式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等专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和影剧院、文化宫(馆)、礼堂、俱乐部等兼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职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单位。 第十条 (放映单位的条件)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他有关证明;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活动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固定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放映设备的名称和类型等材料。 第十二条 (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审批)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设立外商投资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设立非外商投资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 (备案制度) 经国家电影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需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变更与终止)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按照设立审批程序,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许可证有效期) 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单位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章 业务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业务范围)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当按照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发行、放映活动。 第十七条 (发行范围)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电影制片、发行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发行电影片。 第十八条 (发行、放映电影片的要求) 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发行、放映的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家电影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符合国家电影技术标准。 对国家电影行政部门作出的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电影片的决定,发行、放映电影的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 (禁止发行、放映的电影) 禁止发行、放映有下列内容的电影: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六)诽谤、侮辱他人的; (七)国家规定禁止发行、放映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著作权保护) 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依法享有著作权。任何单位发行、放映电影片,应当取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取得电影片发行、放映许可后,应当与相关的当事人签订发行、放映合同。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不正当竞争) 电影发行单位不得限定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片来源,不得限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正当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电视台放映电影片的要求) 电视台放映电影片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产电影片的放映)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每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总和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外语原版电影片的放映)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放映外语原版电影片的,应当在售票处的醒目位置和宣传广告、电影票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五条 (放映场所、场次与开映时间)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在售票处的醒目位置和电影票上注明放映电影片的场所、场次和开映时间,并按照注明的放映场所、场次和开映时间放映电影片。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片的场次、间隔时间和插映广告的时间等要求,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电影票的监制)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票,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二十七条 (票价的限定与标注) 电影票价的最高限额,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根据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等级或者放映场所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条件予以确定,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必须执行。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在售票处的醒目位置和电影票上注明电影票价。 第二十八条 (营业报表)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月将记录放映电影片的片名、场次、观众人次、票款收入等情况的营业报表,报送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的维护)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放映场所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三十条 (电影交流活动的举办)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等电影交流活动的,举办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检查)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对电影发行、放映活动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对执法人员的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 (三)不执行国家电影行政部门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电影片的决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出售电影票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部队、教育等系统发行单位的管理) 部队、教育等系统的电影发行单位从事非营业性电影发行活动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与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 电影 发行 放映 管理办法 2015 修正 地方政府 规章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pc****0】。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pc****0】,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pc****0】。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pc****0】,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