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调审适度分离的尺度把握与模式探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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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稿日期2021-11-10作者简介刘子聪(1995),男,安徽淮南人,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论调审适度分离的尺度把握与模式探索刘子聪(安徽大学 法学院,合肥 230601)摘要:调解与审判在思维模式、法理价值、运行程序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导致调审合一模式下,“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诱促调”等现象层出不穷。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地法院分别在程序设置、人员安排等方面进行调审分离模式探索。但实践中仍存在诉讼效率低下、程序冗长、考核机制不合理等弊病,通过确立专职调解员制度,妥善安排诉讼与调解的程序衔接,调整考核机制,探索符合中国实际发展状况的调审模式。关键词:“调审分离”;“调判结
2、合”;诉讼效率;考核机制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4823(2023)02-0018-05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Minx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Vol.25 No.2June 2023doi:10.3969/j.issn.1673-4823.2023.02.004一、“调审合一”与“调审分离”的优劣对比(一)“调审合一”的优势1.“调审合一”能够有效应对纠纷激增问题改革开放带来的不仅是经济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民商事纠纷的激增,这无疑给司法行政部门带来了巨大的工作量。并且许多纠纷相互交织,不
3、是非黑即白依靠判决就能简单解决的,如企业兼并、土地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问题,在解决的过程中往往牵涉出其他法律问题。司法部门不仅要注重纠纷的公正解决,还要兼顾社会的稳定。为了保证纠纷快速平稳地解决,防止引发其他社会问题,要求法官尽可能以“柔和”的方式解决纠纷,不能仅将目光集中在一个案件上。在当前政策背景下,调解制度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并且,在中国传统厌诉观的影响下,公民更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去解决纠纷,维护原有的邻里、合作、亲友等关系。基于此,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不仅符合诉讼参与人的心理预期,也能提高办案效率,较好地应对纠纷激增的问题。2.“调审合一”更符合诉讼效率原则要求调解制度和审判制度的
4、结合无疑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效率原则的要求。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调解为核心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能够在革命边区得到广泛推广,主要在于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说服教育的方式促使纠纷解决。这一模式既简化了程序,保障纠纷快速解决,节约司法资源,使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生产生活中,也使当事人在彼此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消除分歧,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至此,调解制度作为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成功融入民事诉讼中,并获得法官和当事人的认可。3.“调审合一”契合时代背景和政治需求不能简单地将调解制度融入民事诉讼过程看作是司法实践的探索,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符合新政权建立的时代背景,以及契合社
5、会新秩序建立的需要。在建国以来很长一段时间,政治和法律是紧密结合的,司法的发展需要政治环境的稳定,因此很多时候司法需要服务于政治。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发布的全国法院调解十大经典案例,与这些调解案件紧密关联的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群体效应”等关键词。在此类纠纷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政府等时常参与其中,并且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既反映出中国第25卷第2期2023年6月18司法实践具有政法合一的特点,也反映出“调审合一模式”对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二)“调审合一”的弊端当前模式下调解制度的运行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规范性、权威性,使司法判决的威慑力难以发挥。调审合
6、一模式多为学界所诟病,普遍认为其直接导致了以判压调、调解与审判司法功能混淆、心证突袭等弊病1。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中,往往会因为法官掌握着调解权和审判权而不敢拒绝调解,即出现“以判压调”的现象,当事人出于对法官审判权和案件败诉的畏惧,对法官主持的调解通常采取隐忍的态度。这不仅侵害了当事人(通常是原告方)的利益,未发挥调解制度原本的作用,也使得审判制度形同虚设,降低社会公众对判决的认同感。调解和审判所遵循的程序价值原本就是相反的,调解依靠的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合意2,程序便捷高效;而判决具有强制性,当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内容必须遵守执行,否则将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但“执
7、行难”的情况在中国民事诉讼中时有发生。在这样的法治背景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难以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实施,尤其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在当前司法程序安排下,更倾向以调解程序终结案件。众所周知,调解结案率是中国法官绩效考核的重要标准之一。正如日本法学家棚濑孝雄所说:“在调解者对具体纠纷的解决持有自己的利益时,往往可以看到他为了使当事者达成合意而施加种种压力的情况。这种 强制性合意 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调解者对当事者常常持有事实上的影响力。”3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官会尽可能促成案件调解,即出现“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诱促调”的现象4。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于对司法审判权的畏惧,以及迎合法官的调解
8、偏好,而接受调解,这些情形下损害的大多是原告一方的利益。(三)“调审分离”对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优化1.“调审分离”有利于自愿原则的贯彻实施实施调解制度首先要遵循的就是自愿原则。在中国长期司法实践中,调解制度与审判制度相结合,法官掌握着调解权和审判权。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受政策、程序、政绩考核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往往会主动促成当事人之间的调解,这不仅有损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虽然民事诉讼法将违反自愿原则作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理由,但在司法实践中,依据这一规定申请再审的案例鲜有发生。在“调审分离模式”下,调解权和审判权相对分散5,使得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解,而
9、不是在对案件败诉的担忧中妥协。2.“调审分离”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在司法实践中,案件调解率在法官年度工作考评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法官通常通过各种方法促成调解,即使违背自愿原则的要求,法官也可能通过“背靠背”调解,对信息进行操作,让当事人双方在败诉的担忧中达成调解。在法官强制干预下的调解实质上是法官的意志,调解也就丧失了正当性和合法性。司法的权威是依靠法官的判决确立的,法官对案件作出判决,即向社会作出宣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予以明确的保护,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但在调解制度中,法官对案件的处理不会像判决那样旗帜鲜明,而是以“和稀泥”的做法了结案件,这样会使当事人对司法权威产生怀疑6。
10、只有调解制度从民事诉讼中相对分离出去,才能消除当事人对强制调解的担忧,审判也能明确区别于调解,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除此之外,“调审分离”能够使得法院将更多的精力投入需要审判的案件,提升办案质量。3.“调审分离”有利于审判权的正当行使在现行的诉讼模式下,法官同时掌握着调解权和审判权,这不仅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同时也对法官自身的法律素养提出较高要求。在权力未得到正确行使的情况下,容易对司法秩序造成破坏。一位西方学者对此曾做过如下的评论:“因而他兼有主持最需以同意为基础的调解以及以强制力为基础的审判这两项能力,这样他的职权比我们会遇到的大部分西方法官都要大得多。”7如果没有法律和程序去制约法官
11、,仅靠职业规范和法官的道德自律难以有效限制权力。因此,只有将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分离,在当事人主义为主的审判过程中,法官仅掌握审判权才能保证审判权不被随意滥用。虽然调解制度和审判制度的分离会引起程序的重复,使本就不充裕的司法资源显得更加紧张,但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8,对“调审分离模式”刘子聪:论调审适度分离的尺度把握与模式探索19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的探索是大势所趋,在可预见的未来现有的调解制度会朝着这个方向发展,适度控制分离才能更好地发挥两种诉讼模式的优点。二、对当前审判模式的问题反思(一)角色权力未明确,诉讼效率低下在探索“调审适度分离”的过程中,角色的分离尤为重要,这意味着权力的分离
12、。虽然一些地方法院人为地将法官划分为调解法官和审判法官9,调解法官掌握调解权,不得干预审判,但这样的做法并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对于调解人员的选取也未有明确的程序规定,使得人员的选取存在随意性,究竟应该如何处理调解和审判中人员数量的分配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问题。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数量呈爆炸式增长,给司法行政部门带来不小的压力。案多人少的问题突出,这时提高审判效率显得尤为重要,将调解和审判相分离,会使得原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显得更加不足,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浪费,诉讼效率难以提升。(二)阶段定位模糊,程序重复冗长在审判工作中,各地法院曾尝试将调解制度运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如立案
13、阶段调解、诉前阶段调解、审前阶段调解等,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分离的阶段定位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同时,在调解主体、程序、期限都存在较大分歧,部门之间容易出现权责不明相互推诿的现象,妨碍调审分离诉讼模式的发展。除此之外,为避免法官在审判程序启动前已对案件作出心证或预判,法官角色的分立尤为重要。原则上,参与调解工作的法官不得再参与审判工作,因此,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审判法官需要对案件进行再次审查。这样既给当事人增添了麻烦,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诉讼成本,这样的状况,使得本就人员紧张的司法系统难以承受。(三)调解时间紧张,绩效考核机制不合理法院在调解程序中,一般将调解期限规定为30日,这其中还包括
14、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时间。要求法官短暂的调解时间内,对案件进行梳理,准确把握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审判人员的工作量。此外,由于案件调解率是法官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10,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在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和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调解工作。这样的情况下,难以保证法官在保持较高效率工作的同时法律适用正确合理。三、“调审适度分离”具体路径探索(一)人员、角色合理划分人员分离意味着调解权和审判权的分离,调解人员在经历调解程序后不得参与审判程序。参照国外的司法实践经验,对案件的调解多通过调解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调解。结合中国多年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在立案阶段,由人民法院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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