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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余杭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doc

  • 上传人:仙人****88
  • 文档编号:6518181
  • 上传时间:2024-12-11
  • 格式:DOC
  •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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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农村 合作 银行 安全保卫 案件 责任 追究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工作总结 规章制度 情况汇报 教学教案 办公应用 余杭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余杭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职工生命安全和资金、财产安全,促进各项业务健康稳步发展,根据《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责任及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浙信联保[2004]8号)及《余杭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办法》(余合银[2005]1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保卫案件责任是指由于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安全保卫案件发生(含未遂)所应承担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直接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案发单位相关单位领导所应承担的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案发单位相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所应承担的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与案件发生有直接关系的责任。 上述责任按照责任大小和关系程度,又可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单位领导是指总行及辖内支行、分理处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职能部门是指各级有关职能部门中的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第四条  安全保卫案件责任追究(以下简称案件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对全行在营业场所管理、金库管理、押运管理中发生的责任性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等案件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二章 案件责任追究的内容及责任认定 第五条 案件责任追究内容。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发生的: 1、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安全防护设施不达标的; 2、单位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3、进人审核把关不严和安全教育、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内部人员作案的; 4、未严格执行或者违反枪支弹药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案件责任认定 1、单位员工防范案件意识淡薄,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没有履行岗位职责而发生案件的,违规人员负直接责任,单位领导、职能部门、安全员负次要责任; 2、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安全检查、监督不力,发现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而发生案件的,保卫职能部门负主要责任,单位领导负次要责任;属支行级的,支行分管领导、安全员负主要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负次要责任; 3、内控制度不完善,操作规程不合理,检查、辅导不力而发生案件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主要责任,单位领导负次要责任; 4、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未及时处置,或进人把关不严,管理、教育和考核措施不落实而发生案件的,人事、纪检部门负主要责任,单位领导负次要责任; 5、安全制度不健全,安防教育不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不达标,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案件的,单位领导负主要责任,保卫部门负次要责任; 6、发生案件不报告或未按规定上报,谁不报告谁负责任;不及时报告而延误案件侦破的,加重责任。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负责任: 1、安全防护设施符合标准规定,规章制度健全、落实,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超过防范限度发生的案件; 2、职能部门已就安全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在整改期间发生案件的,职能部门不负责任(若在整改期过后未整改或再次发出整改通知书,在整改期间发生案件的,案发单位领导负主要责任,职能部门负次要责任); 3、无法现场检测的安防产品,因质量原因造成安全隐患而发生的案件,或发生的案件与安全防护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存在直接关系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总行成立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总行领导班子和人事、纪检、保卫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对发生案件负有相应责任的单位领导、职能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分别由总行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根据责任情况,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处理,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行政和经济的处理方式 1、通报批评; 2、罚款和赔偿; 3、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4、其他处理,包括待岗、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引咎辞职。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十一条  案件责任追究的处理程序 对发生责任性案件的单位,由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派出案件责任认定调查组会同案发单位进行案件调查,在分析案件原因,分清案件责任的基础上,提出行政责任认定和案件责任追究处理意见,出具《行政责任认定和案件责任追究处理审批表》(附表),报总行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被查处责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7日内,向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在收到行政复议之日起15日内,必须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对因防范意识强,制度执行严密而成功堵截案件的,或因防范工作措施到位而减少案件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对防范案件有功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余杭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定、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部分文献资料来源于网络,仅供个人参考试阅,版权归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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