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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doc

  • 上传人:xrp****65
  • 文档编号:6512067
  • 上传时间:2024-12-10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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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 餐饮 服务 许可 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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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严把许可关口,建立一支高水平的餐饮服务许可核查员队伍,推动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对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下文是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通知》(川办发〔20xx〕49号)的精神,结合全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 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活动适用本细则。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同)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的行政许可机关。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的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每月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逐步推行统一的餐饮服务许可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餐饮服务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四)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   (五)餐饮服务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等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选址和建设时,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相关部门核准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由工商、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核发的单位登记证明等);学校食堂需提供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三)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五)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六)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提交所属类别的《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自评表;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   (八)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体检健康合格证明;   (九)饮用水采用二次供水或自取水源的,需提供水质安全检测报告;   (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仓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十一)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十三)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变更核准证明;   (四)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改变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更改事项说明;   (四)更改后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公开声明书,并于遗失后6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已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影像资料证明;   (三)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因不在岗被书面责令整改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在岗的;   (二)擅自改变制作加工场所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发生改变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不再符合餐饮服务经营要求,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改正的;   (三)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   (四)餐饮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不全,被书面责令整改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全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样式要求印制和填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七)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   (十)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中,由 四川省卫生厅移交给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的原省卫生厅按照历史沿革直接管理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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