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砂 调查报告(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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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砂 调查报告(精选多篇) 第一篇:深圳海砂事件 华润深陷“海砂门”回应澄而未清 14日,针对央视爆出深圳多处楼盘在建楼时违规使用大量海砂,严重腐蚀建筑物中的钢筋,造成楼板开裂、墙体出现裂缝一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回应称,已经成立10个检查组对全市搅拌站进行地毯式排查,并于当晚召集涉事方开会说明情况。 另外,此间被涉及的华润集团旗下的地产公司华润置地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司方面目前正着手内部调查此事,并将于15日下午的业绩说明会上就此报道做相关说明。同时指出:“在建筑建设开发中确实会使用海砂,但都按照相关规定对海砂进行相关处理,而处理过程并不完全是在工地上进行,因此,公司对于央视报道中提及的工地上海水淘洗海砂还不能完全确认,公司需在内部调查之后才能给予外界正式反馈。” 值得注意的是,在央视记者14日再次到华润混凝土车间时,深圳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关庆介绍说,华润工作手册中明确指出,不允许用海砂,因此华润所用的没有一点海砂,而是采于西江、东江、珠江等地的沙子。而当记者之后再次以电话形式向其质问时,其工作人员与运沙司机均称是海砂。到底谁说的属实?关庆称:“不太了解,得去调查。” 事实上,就像报道中“业内共识”一样,深圳使用海砂并不是个例,201*年4月,宁波华绣巷23户居民投诉开发商,他们的房屋顶部出现浇板混凝土脱落,受力钢筋严重锈胀。随后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后,于201*年4月10日提供了鉴定报告,认定被鉴定房屋的危险性等级为b级,开发商最终承认,这幢房子建造时采用了未经淡化的海砂。 201*年,福州平潭县被爆出使用超国家最低标准三类沙近八倍的海砂进行建房。而201*年年底,佛山也被爆出四个高档住宅楼盘使用海砂建房,部分业主要求退房。有业内人士指出,佛山境内有八成的楼盘在用海砂建楼。 据了解,如果海砂经过淡化并达到我国相关标准是可以用于建设房屋。但未经淡化的海砂则明令禁止使用。按照建设部201*年9月发布《关于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的意见》中规定,海砂必须经过净化处理,满足要求后方可用于配制混凝土。建设用沙所使用的一类沙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0.01%、二类沙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0.02%,而最低要求的三类沙,氯离子含量也不得超过0.06%。如果氯离子含量超过0.06%,就是不合格的,不论其水泥沙石的混合比如何,都将对建筑物的稳定性造成隐患。 中国建筑学会相关专家在接受《经济参考报(微博)》记者采访时表示,海砂的隐患在于其含有丰富的氯离子和碱性钠,而钢筋周围氯化物浓度达到某个临界值时,将会生锈。而钢筋一生锈,一方面会变细,另一方面强度会减弱,严重的话连10年都支撑不住。 另一方面,即使钢筋表面只有0.01m m的锈,也足以使最薄弱的混凝土保护层胀裂。混凝土保护层开裂后,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又容易侵入,造成钢筋进一步的锈蚀,如此恶性循环,会对建筑物的安全性造成很大影响。 “由于沙子、石子占混凝土比例约为70%,因此,沙子有问题时,严重程度可想而知。”上述人士指出,我国房屋理论建设寿命是70年左右,高端建筑则会更高,因此,10年、20年的房子便成为危房,房屋质量不可想象 第二篇: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 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实现对海砂(砾)开采的科学管理,完善海砂(砾)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深化矿业权市场改革,保护海域生态环境,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的管理规定,针对海砂(砾)资源储量具有动态补给性、开采方式特殊性的特点,现就 海砂(砾)开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指的海砂(砾)为不含其他金属矿产的普通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任何企业不得以开采建筑、砖瓦用类型海砂(砾)为名获取其他砂矿 资源。 二、对海砂(砾)实行采矿权固定年限出让制度。海砂采矿权有效期每次最 长为两年,到期后按本通知规定的方式重新设置采矿权。 三、对海砂(砾)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制度。海砂采矿许可证上注明年度开采总量和采矿许可证两年有效期内的开采总量,严禁超总量开采。企业海砂(砾) 开采量达到核定的总量时,采矿权同时废止。 四、海砂(砾)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砾)采矿权价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缴纳。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以核定的开采总量为评估基础),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五、因疏浚航道而采挖出的海砂(砾)用于销售或工程建设的,可凭航道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海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资料,经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评估采矿权价款后,报国土资源部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有效期为1年。 因海洋工程建设而采挖出的海砂(砾)用于销售或工程建设的,可凭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海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资料,经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评估采矿权价款后,报国土资源部依法办理采矿许 可证,有效期为1年。 六、本通知下发之日前,以无偿方式直接申请取得采矿权或通过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企业今后两年的开采总量进行核定并评估、收取采矿权价款,两年后采 矿权不再予以延续。 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可以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勘查费用 凭证,其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中可以扣除经确认的勘查费用。 凡以协议方式有偿取得海砂(砾)采矿权的企业,在海砂(砾)开采总量达 到与采矿权价款相对应的资源储量后采矿权不再予以延续。 七、各沿海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海砂(砾)开采企业的监督管理,探索有效的监管方式,可派驻海上矿产督察员,定员定船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海域良好的开发秩序。各沿海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位于本省(区、市)管辖海域内已有海砂(砾)采矿权进行清理(名单另附),组织核实海砂(砾)开采企业的实际开采量,并按允许的开采年限进行评估,评估工 作应在201*年10月底完成,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国土资源部。 八、海砂(砾)开采企业应认真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矿产督察员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开采情况报告。凡有违法开采等行为 的,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海砂(砾)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及海洋功能区划、产业政策,划定海砂(砾)可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并组织编制采矿 权设置方案。 十、河砂(砾)采矿权有偿取得及相关管理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原则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十一、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土资源部二○○七年八月 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 (1999年2月23日 国土资发52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质矿产厅(局)、海洋厅(局、办):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海砂勘查和开采的管理和海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采海砂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必须符合国家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海洋开发规划的总体原则,应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设施为前提,开采活动必须在勘查的基础上进行,未经探明的资源不得随意动用。 二、海洋防护林带、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区、生物养殖场、军事设施、海岸线附近和其他重要的工程区等区域内不得开采海砂。禁止开采海砂的具体区域由国土资源部划定并公布。 三、凡申请开采海砂矿产的,应首先由海洋管理部门对所申请的区域是否符合海域使用规划、是否严重影响海洋环境、生态等情况进行论证。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应向国家海洋局提交下列资料: 1.海域开采的综合调查评价报告。内容包括:开采的地理位置、坐标、范围,海砂分布情况和成分分析、赋存状态及开采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海岸线变化的影响预测等;2.申请在12海里以内开采的,提交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海洋主管部门对设立开采项目的意见;申请在12海里以外海域开采海砂的,提交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对设立开采项目的意见。 四、国家海洋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海域开采调查评价报告进行综合论证,提出论证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并对其中审查合格的项目,按《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颁发海域使用证。 五、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时,除按《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的要求向国土资源部提交有关资料外,还应附下列材料: 1.海域邻接的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海砂开采项目的意见,海域邻接两省的,由国土资源部指定的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2.国家海域局颁发的海域使用证。 国土资源部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划定矿区范围,颁发采矿许可证。 六、开采海砂一般按照建筑用砂的费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特殊用途的矿砂按照开采矿种费率计征。征收机关由国土资源部指定。 七、国土资源部委托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海域内开采活动及企业应履行的法律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八、国家海洋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海砂开采综合论证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对本行政区所辖海域开采海砂的情况进行一次调查,于1999年4月15日前将调查结果报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日 第三篇:海入户调查报告 海底岭村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入户调查报告 随着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为确保学习活动取得实效,充分反映民意,调动全体干部群众学习实践积极性,解决群众最迫切问题,推动我村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按照镇党委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第二阶段的统一部署,我村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入户调查活动。 调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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