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存续中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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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第 期(总第 期)学 习 与 探 索 .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论存续中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张 旭 昕(烟台大学 法学院山东 烟台)摘 要:资本认缴制的实行使公司信用基础发生了变动 股东的认缴出资构成公司资产的有机组成部分 股东出资不仅是对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合同义务也因其公示性而成为一种法定义务 基于资本维持原则和交易安全保护的需要在平衡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考量下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可扩展适用于存续中公司 存续中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应综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律性质与拘束力范围、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潜在要求、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及债务产生后通过股东会议延长出资期限的判断标准等方面因素
2、加以分析 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司法适用应考察因公司章程中规定了畸长的出资期限而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应否根据债权产生的不同原因对债权人进行区别对待、诉讼架构与胜诉利益归属、股东自行“加速到期”及与股东债权抵销以及股东期限利益的有限保护等问题加以确定关键词:公司信用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股东出资公司法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类型的公司都实行资本认缴登记制法律对证券公司等 类公司仍然保留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在这些类型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往往并不存在股东延期缴纳出资的交易安排因而一般也无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空间参见张旭昕、房绍坤:资本认缴制下的公司信用保
3、障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作者简介:张旭昕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自 年我国公司法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并对普通商事公司实行资本认缴登记制以来公司的信用基础在法律层面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法律不再基于启动公司运营或保障交易安全等因素的考量而僵化地要求公司具备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公司的投资人可以因应各自公司商务实践对资本的需求在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对其出资的形式、出资的数额和出资的缴纳期限等问题作出个性化的交易安排 此种法律上的安排和设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提高了公司的资本运营效率客观上有助于优化公司的营商法律环境但其负面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当公司股东故意设立低实缴资本
4、公司乃至零实缴资本公司或者在章程中规定相对较长的出资缴纳期限时往往会导致公司能够实际控制的资产相应减少并继而影响公司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可能性 在公司无力以其现实掌控的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是否允许债权人起诉要求出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的股东履行其出资义务或者说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否加速到期则成为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的决定性因素 对此问题的解答首先应该通过考察公司信用基础的形成机制和股东出资的法律性质来加以展开 一、资本认缴制下的公司信用基础与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律性质 (一)资本认缴制下的公司信用基础变化与法律上的信用保障需求我国 年公司法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不仅根据公司所处不同的行业和经营性质分门别类地
5、规定了各自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而且要求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对于股东以非货币财产的作价出资同时还规定有评估作价程序的限制 公司的初始信用形成于股东已经实际缴纳的出资之上 该部法律同时针对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出资等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的目的自然是保障公司的资本真实确保公司的信用基础不被动摇 在此制度安排之下股东不能分期缴纳出资自然也不存在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问题 年公司法修订在降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同时引入了资本认缴制和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股东出资的认缴与实缴由此在一定条件下发生分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6、可以享受此种制度红利 如 年公司法第 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 条第 款针对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也作出类似的规定 认缴制的实行使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再完全依赖于股东的初始实缴资本制度设计上允许登记的注册资本的大部分(小于或等于百分之八十)在公司成立以后再行缴纳极大地降低了公司的注册门槛也避免了公司设立之初因经营业务未充分开展而导致的资本闲置与浪费 当然与上述制度红利相伴而生的是交易安全保护问题但由于法律规定了两年和五年的最长缴足期限分期缴纳股东并不
7、能将其出资义务无限延长而致事实上无需承担该义务 在满足制度灵活性的同时公司的信用基础并未发生根本性动摇公司的偿债能力仍然建立在股东认缴并在两年或五年限期内必须实缴的出资之上债权人一般不会对此相对较短的等待期失去耐心相对认缴制的实行并未引发特别的法律上的公司信用保障需求 年公司法大刀阔斧的改革举措彻底废除了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在普通商事领域实行全面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验资制度也不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仅针对某些特殊的公司保留了验资的程序和资本实缴的要求 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虽实行认缴登记制但资本实缴完成之前不得对外募集股份开展融资活动 这些规定使对外募集股份并已成为公
8、众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章程宣示的资本信用与股东实缴出资之间保持一致性债权人对发起人股东分期出资所导致的公司信用保障的担忧并不迫切公司的信用基础较为牢靠 而对于发起设立未曾对外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的样态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一致公司在信用基础及偿债能力方面也类同于有限责任公司 但也有学者对资本认缴制的改革表示了担心:“仅以需要降低公司设立门槛、鼓励投资为由而将公司资本制度中的最低资本标准和附期限实际缴付要求当作阑尾切除不顾实际地抛弃了这两项制度的积极价值必然导致公司资本制度逻辑的紊乱”在此基础上该学者甚至认为改革将导致“侏儒公司”“无赖公司”的大量出现并引发严重的公司资本虚报
9、、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等问题“在降低股东出资门槛、简化股东出资手续普遍采取认缴制的同时却未能充分考虑该种改革可能对债权人产生的影响从而在实践中长期产生了非破产加速到期的争议”也有学者指出:“由于法定期限不复存在只剩下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且这一期限由于完全的意思自治而可能存在过长的问题实践中已出现了 年出资期限的案例 如果说两年、五年的期限尚可忍受的话那么长达数十年的等待期可能完全逾越了正义的法律底线”诚然由于认缴制之下股东出资的期限由法律规定变更为公司章程规定势必给股东及发起人留有相对较长的期限设计空间畸长的出资期限设计可能会使公司无法在存续期内及时收到股东的出资债权人的利益也将因此难
10、以得到切实的保障公司的信用基础发生动摇客观上需要更为切实可靠的法律矫正措施来回应此种信用保障的要求(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律性质无论是 年公司法还是 年公司法在法律规定有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前提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均带有一定的法定性质 如违反规定不出资、出资不足或不按期出资将可能因公司实收资本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而导致公司无法设立或者被撤销或者由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使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又或者由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者
11、抽逃出资将因公司资本不充分或仅有名义资本而导致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并可能承担行政、刑事等方面的责任 由此观之此时的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带有相当强烈的法定色彩而在资本认缴制度之下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基于彼此之间的约定法律并未为此义务设定数量或者缴纳期限方面的限制理论上股东可以约定相对较低的实缴比例及相对较长的出资缴纳期限 但是由于股东或发起人通过投资创设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会带来一定的外部性效应对其出资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应结合多方面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来透彻观察 这些法律关系以合同关系为主因为合作是公司组织形成的基础公司从设立、运营到解散的全过程都贯彻着合作基因都可以用合同关系予以解释 在公
12、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至少存在下述四种显性或者隐形的法律关系第一种法律关系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彼此之间的关系对于这种关系的性质学界存在单独行为说、契约行为说和共同行为说的分野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发起人)未能按约缴付出资时对其他股东(发起人)的违约责任也规定了在公司未能设立时发起人需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可见立法区分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不同程度地兼采了契约说和共同行为说 股东(发起人)彼此之间既互付对待给付义务又可能因共同过失使公司利益受损、公司设立不能、设立瑕疵等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法律关系为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只有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才可能存在
13、虽然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成立之后都会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同质的股东权但仅有发起人才可能具体承办公司的设立事务并事实上享有从事先公司交易或者当选为第一届公司机关成员的权利两者地位的差别决定了在出资义务的性质和出资义务的履行上并不完全一致第三种法律关系为股东、发起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首先表现为一种类似买卖或者互易合同的交易关系 依我国民法典第 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股东以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于公司公司则对股东发行股票或者交付给股东代表出资权利的出资证明书等股权证书 在这种关系中法律关切的要点是基于双务合同对待给付特点而要求的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14、 如果股东出资不足或者对非货币资产高估作价将会损害公司一方的利益继而因公司实收资本的不足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发起人与公司的关系还表现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可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并执行其业务此种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信托的法律关系 发起人如果不当利用其代表权和业务执行权违反其勤勉义务和注意义务将因其过错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第四种法律关系为股东、发起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根据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原理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股东通过公司这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与债权人进行交易或发生法律关系 股东并不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直接的责任债权人也不能对股东进行直索 但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或者股东的有限责任
15、特权、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股东必须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 条第 款也进一步重申:“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条的规定 在发起设立公司的法律关系中有限公司创始股东和股份公司发起人具有类似法律地位 为简洁起见下面的论述仅以发起人为例但应注意有限公司并无认股人存在因而其创始股东的法律地位并不完全等同于股份公司发起人参见 年公司法第 条和第 条的规定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股东出资
16、公司的法律关系属于涉及多个主体利益的复杂多维的法律关系不能囿于债权关系的相对性原理来理解 股东彼此之间关于出资期限的约定无法完全拘束公司和债权人等其他主体“并非一切行为皆可产生预期之效果究其根本还须立足于私法自治这一基石围绕意思表示的真实状态对行为效力作出评价”这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上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有学者认为股东的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从约定义务的角度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抗辩而从法定义务的角度看股东认缴出资额构成以价值形态而非以股东出资方式存在的公司财产公司债权人亦可对此部分公司责任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就此而言股东出资义务的多重性质为债权人向股东提起诉
17、讼请求提供了可能性 正如学者所言:“从本质上说出资期限问题主要关涉的是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这是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受商业理性主导 考虑到启动破产程序的成本较高公司法也可以确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未届期的出资义务自动提前到期的规则以对抗股东与公司间关于出资期限的约定给予债权人更及时的救济”在此认识基础上对存续中公司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理基础和司法适用规则的探讨显得尤为必要 二、存续中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理基础 公司的信用不仅体现在常态运营之中也体现在公司因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发生的清算中“作为现代企业的资本信用应该包含三个方面内容:第一公司注册资本的信用 第
18、二公司的信用即公司的全部资产信用 第三信用的破产即公司本身的破产”我国破产法和公司法已经初步建立起公司清算及破产时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制度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 条规定了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司法裁定规则即对债权人起诉要求存续中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采取原则上不支持、例外支持的规则 该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考虑例外适用加速到期制度:其一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其二为“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审判经验的总结虽
19、非司法解释但可在法院判决说理部分加以应用势必将成为我国公司商事实践中债权人起诉公司及未缴付出资股东案件的重要裁判规则对存续中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构建发挥基础性指引作用但上述规则较为笼统在公司法修订时应进一步加以完善 对于存续中公司股东义务加速到期法理基础可从以下四个角度进行分析(一)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律性质与拘束力范围对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协议说和自治规则说的分野 在协议说的解释下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期限仅为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约定基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自然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公司的债权人 在自治规则说的解释下公司章程为关于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基本规则带有自治法的特征 然而即
20、使作为公司内部的自治法章程约束的主体仅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外部人也无当然的约束力 由此看来无论公司章程性质如何章程中所定的出资期限都无法约束公司的债权人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无权对股东“直索”并要求其承担出资加速到期义务因为债权人并非股东与公司之间出资法律关系的直接当事人无法直接享有出资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只有在公参见企业破产法第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 条的规定会议纪要明确指出:“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 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
21、关规定进行说理”司怠于行使其对股东追缴出资的权利时债权人才存在基于我国民法典第 条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公司对股东的权利的可能而当公司修改章程、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进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依照民法典第 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可见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协议以及公司章程中均无法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寻找恰当理由只能从股东、发起人等与债权人直接的法律关系中找寻出路 在公司的设立阶段发起人相当于设立中公司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 发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协议有些以公司名义作出有些以发起人自身的名义作出 无论何种情况这些协议都存在着为公司继受或发起人承受两种可能性在
22、发起人承受场合发起人直接与债权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在公司继受场合发起人则将自己置于公司人格面纱之后间接承受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一旦人格面纱被刺破公司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均化为无形发起人与债权人之间又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在公司成立后的增资场合公司机关已经产生并且行使其代表权或经营意思决定权上述公司成立阶段发起人的职责和义务应由具体行使该项职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履行认缴出资义务的股东来予以承担(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潜在要求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基本内涵要求运营中的公司应确保其在公司章程中宣示的资本与实际取得或拥有的资产大体相当以保持对外偿债能力维护公司信用基础不被动摇
23、资本维持原则是基于对公司法相关规则的抽象概括所形成的“资本三原则”的核心原则资本的确定和不变原则均一定程度上依托资本维持原则方有实际意义 自“资本三原则”提出以来公司法律制度和公司实践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但将资本和财产统一把握的“资本维持原则”却在制度不断革新的背景下基本维持了原意即强调公司至少需经常维持相当于资本额之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 我国资本认缴制的改革使公司资产、净资产与宣示的公司资本出现了较大的背离在一定程度上抽空了资本维持原则的制度功能 在落实和释放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的制度红利与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价值考量之间理应为资本维持原则赋予新的内涵 尽管可以从尽职调查及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24、等众多角度分析公司的信用基础但时间与成本的花费都明显过高对大多数债权人并不适用 债权人与公司进行交易时首要考察的仍然是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就是股东的认缴资本 债权人有理由信赖公司具有与其注册资本大体相当的债务清偿能力认缴股东在公司出现较大债务而致实缴资本严重不足的场合应确保将此种清偿能力落到实处也就是需提前缴付其认缴出资以实现对债权人的有效偿付 对于公司来说一方面在出现上述情形下应积极执行资本催缴义务另一方面也应在营运中避免陷入雷区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三)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判断标准会议纪要明确了债权人诉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的例外适用情形其中之一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
25、件其适用要件可细化为如下四个方面:首先适用前提为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争议已经得到实体裁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阶段其次人民法院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而债权人的诉求仍不能得到满足因公司无其他财产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条及第 条的规定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判例均有将人格否认和加速到期两种制度混同的倾向并将法人人格否认加速作为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形之一 从表面看来两者都是债权人向股东追责但差异相当明显:人格否认突破公司法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界域股东需对债权人的请求与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加速到期仍在有限责任制度的范畴之内只是出资股东的期限利益要受到限制参见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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