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不可宽恕者的宽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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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对不可宽恕者的宽恕论对不可宽恕者的宽恕孙晓静摘要“人际宽恕”乃是过错行为的受伤害者对过错方的一种原宥行为。德里达提出“唯有宽恕不可宽恕者方为宽恕”。该主张从当事人双方的相互行为后撤,强调受害者单方面的无条件的“赠予”性宽恕。但这种主张却忽视了过错方视角以及与之相应的宽恕的“挣得”性特征。思考“不可宽恕者”这种特殊形式的“人际宽恕”需要综合考量当事人双方选择上的开放性,尊重当事人尤其是受害者的“体验之秘密”。为此,我们借助道德心理学分析,趋近对“不可宽恕者”的性质与面貌的同情性理解与准确的呈示,避免像德里达那样简单地回避或转移问题。关键词 人际宽恕;赠予的/挣得的(宽恕);体验之秘密;道德心理
2、学作者简介孙晓静,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哲学博士。宽恕是对他人所犯下的过错作出宽容和饶恕等的谅解行为。广义的“宽恕问题”则是围绕一个受害者是否作出宽恕行为,以及使得宽恕行为发生或不发生的各种可能性而展开的讨论。不同的学者分别从历史、文化、法律、形而上学、神学、道德、政治等各个维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宽恕问题”的讨论具有很强的多元色彩。在众多的宽恕话题讨论域中,“人际宽恕”一直是一个核心议题。最为狭义的,也最为标准的宽恕乃是指一个受伤害者(victim)对于那个直接对其做出了伤害行为的过错方(wrongdoer)的正面(当面)宽恕,且此宽恕行为发生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的特定时间之内
3、。这里的受害者和过错方均指伤害行为或事件的当事人(本文称作“当事人双方”或“当事人”)。以此模式为参照,其他形式的宽恕均为标准宽恕之变体,如个体对集体、集体对集体、被害人对犯罪的罪犯以及代际的宽恕等。本文所讨论的“人际宽恕”就是这样一种标准模式的宽恕。在当代,德里达提出了“唯有宽恕不可宽恕者方为宽恕”的命题,从而在逻辑的悖谬中彰显了宽恕的困难性和无条件性。德里达的这一命题接续杨克列维奇对于宽恕问题的相关讨论而展开。德里达命题所指向的,是宽恕的标准模式所涉及的伤害行为的性质,以及由此造成的对“宽恕问题”的困扰。或者说,德里达的悖谬性命题在客观上指向了一种特殊形式的人际宽恕。在这种特殊形式中,伤害
4、行为的性质如此反常,致使过错方及其行为真正地变成了“不可宽恕者”。德里达说,只有在面对这样一种“不可宽恕”的行为或行为者的时候,我们谈论到的宽恕,才叫宽恕。很显然,这样一种*本文系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一般项目“政治宽恕在奥斯威辛之后的位置”(SM202210028013)的阶段性成果。德里达提醒说:“如果存在宽恕,它就只应该并只能够宽恕不可宽恕、不可补救者,即做不可能之事。宽恕可宽恕、可补救、可原谅,这是人们永远可能做的,这不是宽恕。”(德里达:德里达中国讲演录,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第14页)“唯有宽恕不可宽恕者方为宽恕”乃是笔者对于德里达这一主张的总结性表达。伦理学基础
5、理论 43伦理学研究2023年第3期宽恕在客观上仍然涉及人际宽恕,但是这种人际宽恕已经区别于常规意义上的、巴特勒主教以来的道德哲学传统所讨论的作为个人德性的“人际宽恕”。德里达说,宽恕可宽恕者不是真正的宽恕,“唯有宽恕不可宽恕者方为宽恕”。和杨克列维奇一样,德里达论题所指,乃是他们共同面对的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系统屠杀这样的“不可宽恕者”。德里达由此回撤,将宽恕问题的讨论收缩到作为“赠予”的宽恕,因而将讨论重心放在宽恕行为发生的受害者一方。德里达所提出的对“不可宽恕者”的宽恕在客观上所涉及的那种特殊形式的人际之间的宽恕,则被德里达的这一回撤所转移。本文认为这种回撤实际上回避了一种特殊形式的人际宽
6、恕,也即直面“不可宽恕者”的现实宽恕。这种宽恕的确如德里达所说是困难的,但是它又是非常真实的现实难题。我们在以杨克列维奇为代表的当代犹太学者那里能够看到他们对于这一难题的正面面对。德里达所提出的“对于不可宽恕者的宽恕”,需要当事人双方付出艰辛的努力方可获得。简单的回撤只会回避掉真正严肃的问题。一、共有道德基础的缺失现有各维度对“宽恕问题”的讨论具有多元性,不同维度的思考都把握住了宽恕问题某一方面的特性,都对宽恕问题思考的深入提供了理智参考。但现有的诸多讨论包含了一种选择性,并且经常会回避掉一些真正现实的问题。例如杨克列维奇关于“法律的时效性”问题的讨论牵涉到人们对纳粹罪行的追溯是否到期即过期的
7、问题,德里达从形而上学的意义上提出“唯有宽恕不可宽恕者方为宽恕”展示了宽恕的悖谬性和无条件性,阿伦特的“为了明天我们宽恕”则呈现了宽恕对于共同体的意义问题。但是这些讨论在涉及德里达所说的受害者的“体验之秘密”的时候,其多元性的反思又有一个基础性缺陷,即它们在有意无意中回避掉了一个极为艰难的问题:在面对不可宽恕行为之事后,我们如何处理“人际宽恕”的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传统伦理学所讨论到常规的人际宽恕尽管也很困难,但是在内容性质上却迥异于本文所讨论的这种特殊形式的宽恕,即“对于不可宽恕者的宽恕”。因为常规的人际伤害即非正义事件只是牵涉到当事人的行为,而不会或者没有触及当事人背后的社会文化框架。
8、也就是说,常规的人际宽恕有着基本的是非观念做基础背景。也即,埃尔德所说的“共有道德共同体”1(159),或者弗里克所说的“共有道德理解”2(246)。这就是说,在传统的伦理学讨论中,当事各方基本的是非观念和是非判断标准大体一致,需要关注的只是行为当事人在此共有标准背景下对自己行为的道德心理反应和道德认知态度。埃尔德论及这一概念的共有基础,其本意是要考虑受害者和过错方分属不同的道德文化的情况。因为,并非任何文化传统都同等支持宽恕、原宥、复仇等观念。相较而言,弗里克提出相关概念时,已经直接假设了当事者双方存在着共同的道德理解基础。本文所特别提到的特殊形式的人际宽恕,其常规意义上共同的理解基础已经被
9、彻底撼动,成了废墟。极端行为的发生,彻底破坏了人与人之间原有的各种社会文化联系,人际关系也成了一种需要重新塑造的前在基础。常规意义上的人际宽恕被视为一种正面的、积极的伦理关系。此时,由于这种人际宽恕得以发生的社会文化等背景性支撑荡然无存,这使得常规的人际宽恕成为不可能。这也是我们判断说“人际间关系”需要重新加以塑造的根本原因。当然,即便我们有可能再次正面面对他者,那也是一种艰难的抉择。即便我们与他人之间可能重建“人际间关系”,我们与他者的关系也只能是一种废墟上的再造。甚至,单是正视“人际关系”这件事情,就需要极大的勇气。这正是非常规意义上人际宽恕的艰难性所在。而这种艰难性反过来也说明,二战以后
10、犹太人宽恕问题的讨论更多的是一种多元的、多面向的理解性讨论,是一种不到万不得已不去直接触碰人际宽恕的广泛性讨论。因此,“人际间”和人际宽恕都成了自带重负的词汇,都需要等待受害者和过错方重新审视。而 44论对不可宽恕者的宽恕我们又不能说这种审视是任何一方的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正视只是一种可能,一种谨慎的抉择与重塑。但它绝对不是受害者的负担,不是一种应当关系。德里达强调了宽恕的赠与性特征,但是对宽恕的挣得性特征关注不够。在德里达意义上的“不可宽恕”的行为发生之后,人际间的共有道德基础瓦解。要重新确立“人际间关系”,首要任务是“人际间关系”的重塑。在此基础上,直面人际宽恕受害者与过错方的艰难。
11、这种人际关系的废墟性特征,是二战之后犹太人与宽恕问题讨论者共同默认的前提,尽管鲜有人以此为基础来探究,但它委实是“世俗的地平线”上绕不过去的一个问题。一方面,从道德心理学的视角出发,受害者必然有着一种心理反弹,形成一种强烈的回归正义的运动。这种运动包含着对不正义行为的矫正,因而就注定要把不正义行为的过错方也纳入这种道德心理学的处理之中。如果受害者要求一种“此世”的正义回归,那么他的这种要求不可能不包含对过错方的条件性要求。另一方面,即便我们考虑到时间的自然流逝对于宽恕诉求的磨蚀(遗忘),或受害者自我保护性地陷于个人领域,或将宽恕问题的解决纳入形而上学的、宗教信念的考量,或将其并入社会(制度)的
12、、法律的、政治的思考,但我们仍然无法回避一种在此世仍得继续生存下去的处境。这种避无可避的处境就是,我们与“他者”共同生活于同一个世俗世界之中,而且这种状况在相当长时期内仍要持续。如果我们继续生活于这个世俗世界,“他者”就可能成为这个世界的地平线上必然存在的另外一方。列维纳斯将“他者”的出现作为一种本体论要求来加以考量,以此说明人的关系必然是伦理关系。但即便我们不做这么强的假设,我们仍然需要面对这种可能性,即受害者从个人领域转身,凝视有着“他者”出现的“人际间”和相应的“人际间领域”。我们不认为受害者必须进入这种“人际间领域”,也不认为这一受害者必须作出决断而重建“人际间关系”。但是我们知道,在
13、众多可能性之中,受害者的一种世俗可能,就是走出“个人领域”,在依然保留各种决断权利的前提下重新打量和审视我们依然生活于此的那一“世俗的地平线”。此时,受害者重新凝视和打量“人际间”问题这个时刻就是人际宽恕可能出现的必要前提。我们以这种特别的表述方式具体刻画这一时刻,就是因为我们只能在“可能性”的意义上谈论此种背景下的人际宽恕,而绝对不是在理智意义上、道德意义上谈论。面对德里达所刻画的受害者的“体验之秘密”,也即考虑到受害者所经历的痛苦的隐秘难言性,这里只有“或许”与“可能”,绝无应当和必然。我们前述提到受害者的“强烈的回归正义运动”,是从道德心理学的角度指向“人际间关系”。而“在世生存”,则从
14、另外一个角度补充了“人际间关系”这一维度出现的可能性。“人际间关系”存在和被正视的可能性,乃是人际宽恕得以发生的前提。当我们这么说时,我们部分地指向了宽恕问题讨论领域常说的“条件性”问题。不过这里的“条件性”考量比常规的使用要更复杂。实际上,“条件性”严格对应人际宽恕。而且,在人际宽恕中,“条件性”不是单从受害者一方出发提出的,它同时还对过错方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即过错方需要具有起码的懊悔意识,或进一步的懊悔行动,以及可能的请求宽恕的行为(必定且必须以懊悔为前提)。人际宽恕的条件性因而是同时对受害者和过错方的双向要求。对于受害者来说,他有权力选择回避、逃避,或者选择通过个人的自我超越,无条件地对
15、一切伤害加以宽恕,或者接受宗教的或某些形而上学的主张去“无条件地宽恕”。他可以把后者视作一种爱,一种赠予性与神圣性的事务。同样,过错方也可能选择回避性地冷淡处理,或者选择逃避责任的说辞,甚至,过错方还会根据自己的世界观来抗拒懊悔。这些在经验上显明可见,它们因而反过来对人际宽恕的成立提出了“条件性”要求。恩赖特及其所在的人类发展研究小组曾对人际宽恕给出了一个简明定义。该定义认为,人际宽恕乃是“一种愿意放弃对不公正地伤害我们的人的憎恨、负面判断和冷漠行为的权利,同时培养对他或她非应得的悲悯、宽谅乃至爱的品格”3(46-47)。这个定义相对深刻,因为它把受害者的权利置于定 45伦理学研究2023年第
16、3期义的前半部分。对于不公正地伤害了我们的人,我们会出现“怨恨、负面判断和冷漠行为”,这是作为受害者的权利。这也是我们在“个人领域”的主权性的基本体现。如果我们愿意,我们可以走出“个人领域”。但是前提一定是我们“愿意”。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之下,我们才可能把上述的“世俗的地平线”上的“他者”纳入我们的“正视”。此后我们可能会对过错方表现出“悲悯、宽谅乃至爱的品格”。而且要特别注意,所有这些都是过错方非应得的(undeserved)。说这个定义相对深刻,是因为这个定义首先把握住了受害者在“个人领域”的必然权利。人们在心理上对于非正义事件的各种反应,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自然的和应该的。这是他们的底线权利。
17、他们完全可以在自己的领域内保留这种权利,也就是说他们完全可以囿于个人领域而不走出。这是他们对于极端恶的公正反应。而如果他们走出了个人领域,正视了我们所说的“世俗的地平线”上的“他者”,那么由他们出发而呈现的各种主动反应,即定义中所说的“悲悯、宽谅乃至爱的品格”,那也是受害者自身由上而下的降格行为。也即这些品格乃是发自受害方的超越品质,他们用这样一些品质稳定了纳入视野的“世俗的地平线”,使其得以不坠。但这不是过错方的应得,而是来自受害方的“赠予”。作为基督教传统之延续,“赠予”(gifted)的概念被许多研究者关注。弗里克在其晚近文章中将其与“挣得”(earned)对照使用。她在论文中把前者视为
18、一种“赠予的宽恕”,而把后者视为“道德正义的宽恕”。她称前者为“非要求的、无条件的”,而称后者为“道德要求的、有条件的”2。弗里克的分析与恩赖特等人对人际宽恕的定义形成对照。从这种对照中,我们发现,恩赖特等人的定义又是不完整的。恩莱特等人从受害者一方入手来定义人际宽恕,因而他们的定义凸显出了人际宽恕如果可能,那就注定表现为受害者的“赠予”特征。或者说,他们的定义描述的乃是一种受害者一方单向“去宽恕”的行为。在此意义上,这一定义是不完整的,因为它没有把过错方的行为可能性同时容纳进去。在此定义中,过错方只处于一种消极接受的状态。弗里克的定义在逻辑上显然也把这种“赠予性”视作一种非伦理的、单向的输出
19、。但她的逻辑暗含这样一层含义,即作为“道德正义的宽恕”,必然需要表现出“人际间”的特征。也就是说,需要赠予者之外的另外一方表现出应有的“懊悔道歉”。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够说这种宽恕是一种“道德正义的宽恕”。很显然,恩赖特等人的工作焦点在于宽恕的道德心理和道德认知,被他们所忽略掉的一个关键维度,就是道德哲学或传统伦理学在研究人际间伦理时存在的一个经典假设,即道德和伦理乃是“人际间关系”,是“人际”这个界定两端的行为者的对等对称行为,而非单向的行为。他们称此对等、对称的行为为“正义”。这个假设通常是暗中已经设定好的,但未必予以特别说明。二、在此与“他者”再次相遇这里就引出了我们不得不认真面对的“世俗
20、的地平线”另外一端的“他者”的问题。即便我们不固守道德哲学关于“人际间关系”的一般假设,我们的分析仍然需要对地平线的另一端的那个“他者”有所刻画。也就是说,我们承认宽恕问题讨论可以不依赖于或者说不局限于简单的人际宽恕,呈现出多元性的特征。但是在各种复杂的讨论宽恕的话题中,有一个话题领域依然是我们在学术上无法绕开的。这个讨论领域就是人际宽恕。人际宽恕本是道德哲学的一个传统话题,因为它符合道德哲学对所考察问题的关系性和对称性假设。在常规状态下,人际宽恕涉及过错方和受害者双方在世俗的人际关系上的德性。任何一方的可能行为都被看作是一种趋向美德的行为。但是我们已经指出,这样一种常规分析不适用于极端恶。在
21、极端恶发生之后,“人际间关系”成为一片废墟,过错方和受害者原本拥有的共同的道德基础土崩瓦解、荡然无存。这个时候,我们不能够简单地把常规状态下的分析方式挪用过来。首先,传统的“人际间关系”已经瓦解。要想重提“人际间关系”,就需要对“人际间”可以建立关系的条件加以描 46论对不可宽恕者的宽恕述清理。其次,共同的价值观背景已经彻底消失,我们不能假装双方仍共享背景,只需对自己的行为有所悔过或对他人表现出美德即可。在这种非常规状况下,过错方存在着永不悔改的无限下坠的可能性,受害者一方也存在着退缩回个人领域,选择憎恨、消极判断和淡漠处之的权利。也就是说,过错方和受害方都有着回避步入“人际间”、回避彼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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