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破产中的破产可撤销行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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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法学,2023,11(4),2308-2318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3 in Hans.https:/www.hanspub.org/journal/ojls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4330 文章引用文章引用:冯璐瑶.论个人破产中的破产可撤销行为J.法学,2023,11(4):2308-2318.DOI:10.12677/ojls.2023.114330 论个人破产中的破产可撤销行为论个人破产中的破产可撤销行为 冯璐瑶冯璐瑶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 宁波
2、 收稿日期:2023年4月27日;录用日期:2023年5月9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12日 摘摘 要要 破产撤销权是关系破产撤销权是关系到债权人与破产申请人间利益衡平的关键问题,被喻为破产法律条文的心脏。到债权人与破产申请人间利益衡平的关键问题,被喻为破产法律条文的心脏。与与企业企业破产破产相比相比,个人破产制度中可撤销行为的种类更加复杂、数额标准不易统一,在其规则制定时只参照企,个人破产制度中可撤销行为的种类更加复杂、数额标准不易统一,在其规则制定时只参照企业破产法列举可撤销行为的情形是远远不够的,应增加概括性、兜底性条款对欺诈行为与偏颇行为的列业破产法列举可撤销行为的情形是远远不够的,
3、应增加概括性、兜底性条款对欺诈行为与偏颇行为的列举类型加以补充。同时需要将债务人对低价随意性物品的转让、公益捐赠和同时发生新价值等行为作为举类型加以补充。同时需要将债务人对低价随意性物品的转让、公益捐赠和同时发生新价值等行为作为个人破产制度中可撤销行为的例外情形,以此达到债权人公平受偿和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间的利益个人破产制度中可撤销行为的例外情形,以此达到债权人公平受偿和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间的利益平平衡。衡。关键词关键词 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偏颇行为,例外行为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偏颇行为,例外行为 Bankable Revocation in a Personal Bankruptcy
4、 Luyao Feng School of Law,Ningbo University,Ningbo Zhejiang Received:Apr.27th,2023;accepted:May 9th,2023;published:Jul.12th,2023 Abstract The bankruptcy cancellation right is a key issue related to the balance of creditors and bankruptcy filing,which is regarded as the heart of the bankruptcy law.Co
5、mpared with the enterprise bank-ruptcy,the types of revocable behavior in the personal bankruptcy system are more complex and the amount standard is not easy to unify.It is not enough to only refer to the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when the rules are formulated.Therefore,the general and bottom claus
6、es should be added to supplement the types of fraud and biased behavior.At the same time,it is necessary to take the debtors transfer of low-price random goods,public welfare donation and the simultaneous oc-冯璐瑶 DOI:10.12677/ojls.2023.114330 2309 法学 currence of new value as the exceptions of the rev
7、ocable behavior in the personal bankruptcy system,so as to achieve the equity of the creditors fair compensation and promote the economic regeneration of the honest debtor.Keywords Personal Bankruptcy,Fraudulent Behavior,Prejudicial Behavior,Exceptional Behavior Copyright 2023 by author(s)and Hans P
8、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CC BY 4.0).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1.引言引言 无论是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还是破产撤销权制度,其根本出发点都在于平衡债务人的有限责任与债权人的公平有序受偿,利益的平衡便是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最终目的。个人破产中对撤销权的相关规定亦不能直接照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现有条文,必须兼顾个人处分行为的特征,严守多角度保障
9、公民权利、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这一重要环节。而破产撤销权又以破产可撤销行为为追溯对象,因此本文将从个人破产中可撤销行为的具体情形与例外情形展开,为个人破产中撤销权的制度构建提供方案。2.个人破产中可撤销行为的独特性个人破产中可撤销行为的独特性 在日本,破产撤销权被称为否认权,损害债权人的行为如果发生在破产前便得否认予以收回一时流失的财团的财产1。即否认可撤销行为并使财产回归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可撤销行为是行使破产撤销权的基础性核心内容,是个人破产撤销权行使中最基本的问题,只有准确识别可撤销行为,才能顺利行使破产撤销权。从债权人的角度言,在适用破产程序前一段时间内,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
10、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是亟待解决的价值问题2。个人破产在我国还处于发展阶段,加上破产撤销权的适用本身就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困境使得个人破产制度中撤销权的构建问题更为复杂,本文将从个人破产的撤销权制度构建中的可撤销行为与例外情形展开,从欺诈行为和偏颇行为入手,构建个人破产中的撤销权规则。2.1.个人破产中可撤销行为更为隐蔽个人破产中可撤销行为更为隐蔽 企业有着很强的组织性与公开性,往往有独立清晰的账册与公开性文件,可以在破产环节作为各项法律要素的判断依据。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最明显之不同是个人行为作为集民事行为、商事行为、经济行为等于一体的社会行为,属性更为复杂,难以如企业运营般“朗
11、若列眉”。个人的经济活动种类频繁、性质复杂,又没有统一的企业账簿和运营流水,使得对个人行为的定性难上加难。首先表现在个人对其财产去向并无准确记忆。即便本人也很难理清个人的财产支出情况,尤其是小额多次的生活性开支。其次,个人支出重点表现在人情支出方面,往往体现为份子钱、礼品、红包等赠与形式。债务人的各项处分行为中,人情支出很难被发现,尤其是现金等种类物更加难以被认定是否是当事人通过人情赠与得来,实物赠与也很难确定其性质是否属于赠与。由此,债务人处分行为的隐蔽性增强了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风险。Open AccessOpen Access冯璐瑶 DOI:10.12677/ojls.2023.114330
12、 2310 法学 2.2.个人破产中可撤销行为种类复杂个人破产中可撤销行为种类复杂 破产撤销权最核心的问题也就是可撤销行为的判断问题,即哪些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以及对应的识别标准如何,这不仅是个人破产的制度难点,即便在已经相对成熟的企业破产法中,也并未有足够完善的制度体验。企业破产法崇尚列举式的规定方法,但只将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情形予以列举是无法涵盖债务人的所有可撤销行为。个人行为的复杂性使得立法难以列举穷尽,加重了双方的举证负担。除了处分行为的类型外,个人处分行为的客观方面还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该行为对应的财产的数额,在企业破产中只要满足法定要件,无论其数额多寡理论上都应被撤销。在个人破产中,个
13、人的处分行为难以判断是否存在欺诈或偏颇,需要借助数额来界定处分行为的性质;另一方面则是该行为发生的时间,时间决定了该处分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个人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在生活的每时每刻,且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因此可撤销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否需要更严格的限制,以及发生时间是否能用统一的标准都是值得讨论的难题。2.3.个人破产中可撤销行为的例外情形个人破产中可撤销行为的例外情形 如果仅按照行使的情形来判断某行为是企业破产法否应被撤销,加上在破产原因出现时,稍不留神的举动都可能对公平受偿有所损害,那么债务人的多数行为都会被包含在内,甚至影响其正常生活往来。纵观现行 企业破产法 只有 32 条的
14、但书中有对可撤销行为进行例外的规定,但其一条略显单薄,且对“收益”二字表述含糊不清,几乎没有现实操作的余地,也许单设一条或多条来明确规定例外情形尚为最佳选择。又因个人破产立法制度构建还在探索中,债权平等秩序是利益衡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破产法与其他债权规则的重要性也应一并兼顾,例外情形的设定就显得尤为重要。3.个人破产中可撤销行为的具体情形个人破产中可撤销行为的具体情形 从企业破产法来看我国崇尚单纯的列举式立法,具有指向明确、可操作性较强的优点。但在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作为独立的个人,行为种类和方式复杂,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种类也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性而不断变化,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已远远满足不了
15、司法实践的需求,也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缩小了可撤销行为的范围。在个人破产的撤销权制度中适当增加原则性、概括性条款以及兜底条款不失为上选。概括性条款对法官的业务能力和破产管理人的实务水平有较高的要求,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规定方式也是学界的基本共识。总之在个人破产的撤销权问题上依然应通过列举的方式来规定债务人可撤销行为的具体情形,并采用概括式来抽象出可撤销行为的普遍特征用以补充列举的不足,满足列举条款的即为可撤销行为,不在列举条款之内的可撤销行为可通过概括式立法加以规定,方显周延。3.1.概括式规定概括式规定 概括式条款的优势在于能直观表明可撤销行为的具体特征,具体内容也应按照欺诈行为和偏
16、颇行为的本质进行表述。破产法为人们提供了保障债权债务关系公平最终实现的法律途径。从对债权人的保障看,它不在于满足个别债权人的利益,更不是要使债权人都获得全额清偿,而是要做到对全体债权人公平和有秩序地清偿3。3.1.1.欺诈行为的概括式要件欺诈行为的概括式要件 美国破产法典(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de)将欺诈行为表述为“欺诈性转让”。欺诈行为又称诈害行为,不只包括转让行为,尤其在个人破产中债务人的行为比企业更加复杂,诈害行为种类更繁,冯璐瑶 DOI:10.12677/ojls.2023.114330 2311 法学 但本质都是通过转移债务人责任财产或增加债务人梯队
17、的行为来降低自己的清偿能力,损害债权人应得部分,妨碍、延迟债权人正常清偿,是债务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转移财产或增加债务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客观方面有:1)债务人做出了合法的转移财产或增设债务的行为;2)该行为降低了债务人自身的清偿能力;3)行为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妨害、延迟了债权人的正常清偿。那么在可撤销行为具体情形的判断中是否应考虑债务人的主观因素呢?不同国家持不同态度,我国企业破产撤销权制度中没有采主观过错,采用的是客观实质的判断标准,这也是与民法撤销权得以区别的一点,即在理论上要求发生了债权人利益因该行为而受损的事实这一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各国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中统一且必要的,但纯粹的客观主义
18、会导致债权人利益被极度优先化,此时无论何种与债权人受偿相违背的来往行为将会都被视作可撤销行为,破产撤销权已然凌驾于其他交易所产生的相对权利义务之上,拥有了绝对的优先性,因此引入主观要素是学界所公认的。不明确规定考虑主观因素会使得个人的合理处分行为同可撤销行为难以区分。例如美国破产法典中规定:“债务人构成欺诈的条件是其行为对任何在转让行为或义务发生之前或之后债务人负债的实体具有阻碍、迟延或欺诈的实际意图”。1便是主观要件在破产撤销权制度中的明确体现。而主观要件并非所有情形下的必然条件,有偿行为因其对价性应考虑债务人的主观条件。无偿行为既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也不妨害交易安全,也就无需考虑其主观要
19、件,这也已是通说。现实中,判断主观因素是极其困难的。个人行为难以捉摸,判断是否有诈害债权的意图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参考域外破产法律法规,如美国破产法典中普遍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和客观推定的认定方式。通过交易相对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亲密程度、交易方式等客观因素来判断是否存在欺诈的目的。通过行为本身和造成的客观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来推定交易双方是否恶意本身就是合同关系中常用的且较为熟练的判断方式。这样不会增加太多实务操作上的难度,交易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客观上是否必须、是否合理及主观上的非恶意4。再如德国破产法第 130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分别规定:“知道必然得出无支付能力或破产程序开始
20、申请的推定的情况,视同知道无支付能力或破产开始申请。”相对于一个在作出行为时与债务人关系密切的人(本法第 138 条),推定其知道无支付能力或破产程序开始申请5。以及王欣新教授所言的:“当债务人不具备清偿能力时,任何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必将损害多数债权人利益,无需强调主客观标准,该行为本身即可证明债务人具有恶意。”6其实也是一种客观推定。由此,可凭交易相对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亲密程度、交易方式等客观因素来推定主观恶意与否,并使交易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在客观上的必需性和非恶意性。3.1.2.偏颇行为的概括式要件偏颇行为的概括式要件 美国破产法典第 547 条(b)对偏颇性清偿进行了详细界定,
21、要求当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状态的转让行为是对债权人或者为了债权人的利益作出的,并是基于债务人先前存在的债务;转让发生在破产申请前 90 日内,如果接受转让的债权人是关系人则临界期要求在一年内;转让使债权人获得的清偿多于没有转让时债权人依据第 7 章所能获得的破产财产分配7。该表述对偏颇行为的各项对应要求描写得较为细致,同时可以看出,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偏颇行为本质上还是看是否破坏了债权人整体的公平有序受偿。这样不仅方便司法实务,更避免了间接性偏颇清偿成为漏网之鱼。对于有偿的欺诈行为应当考虑主观要件这一观点已被论证,而对于偏颇行为是否需要考虑主观要件各国则观点不一。在个人破产中,债务人实行的偏颇行为很
22、容易基于私人或种种利害关系以串通或协商的形式来伪造出合法的偏颇理由,并以此主张偏颇行为的合理性。如果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偏颇的想法不但增加了判断的难度,更限制了偏颇行为的范围,且破产法成熟的英美两国未将主观要素纳入偏 1参加美国破产法典第 11 篇,548 条(a)(1)。冯璐瑶 DOI:10.12677/ojls.2023.114330 2312 法学 颇行为的判断中,可见主观要件并非偏颇行为的必要要件。但若一点都不考虑主观要素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呢?现实中也往往真的存在形式上符合偏颇行为的客观要件但不应被撤销的具体情况,为此本文主张对偏颇行为进行例外的规定,即可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后文将详细论
23、述。3.2.欺诈行为欺诈行为 列举式规定的分类方法主要以债的发生类型为主,辅之以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争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等问题,依据请求权基础将个人行为做如下列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之债的发生原因:有单方允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合同行为。合同行为中典型特征的有买卖、赠与等。典型的物权行为有担保、设立居住权等。以上情形中除不当得利外,其他行为均是可能有损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其中合同行为和物权行为是引起个人民事活动的主要债务类型,单方允诺类型的较为少见,生活中以惠施行为和奖励为代表。侵权行为则体现为损害赔偿的形式。列举式是将符合概括式构成要件的可撤销
24、行为明确以法条的形式罗列出来,下文将从行为的种类、行为涉及客体价值的数额大小、行为发生的时间、行为涉及的主体关系来论述具体的可撤销情形。在个人破产中,欺诈行为应主要包括无偿转让、放弃债权或放弃期限利益、不合理价格交易、不合理的单方允诺等行为。3.2.1.无偿转让无偿转让 无偿转让多体现为赠礼、随份子、发红包等人情支出的形式。在所有的可撤销行为中,人情支出是最模糊隐蔽的。一是现金等种类物难以被认定是否是通过人情赠与得来,二是当行为表现为有形动产或者有价证券等无形的财产性利益形式时,应由债务人举证说明该无偿转让行为由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数额方面,应根据其收入水平和人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何种数额为限
25、。再者人的亲疏远近不仅决定了人情支出的数额大小,同时增加了用人情开支掩盖诈害债权行为的风险。因此亲疏关系较近的人可以存在一定的人情往来,但与之对应亲疏关系较近的人也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不应接受破产申请人大额的无偿转让,否则需要通过证明责任予以约束。3.2.2.放弃债权放弃债权 放弃债权是不积极收回应得财产的表现,如借给他人使用的财物不积极主张返还、豁免他人对自己的债务、放弃原有的期限利益等行为。放弃债权的行为不应有数额要求,因为理论上无论是大额债权还是小额债权都不应在有破产情形时被免去。但在此基础上也应综合衡量放弃该债权是否会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比如当事人口头豁免了一笔五元的债,整体说来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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