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的起诉主体资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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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 规 与 标 准Maritime Safety 水上安全31作者简介:吴辰琦,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海商法学、海洋法学。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 社会组织的起诉主体资格吴辰琦(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摘要: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否定社会组织的诉讼资格,但未能解决法院对社会组织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处理不一、在陆海交叉区域矛盾突出的问题。海洋环境具有整体性和连通性,污染范围具有划分上的模糊性,污染对象具有时空上的流动性,赋予社会组织海洋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地位、提高社会组织诉讼能力,对实现司法统一与保护海洋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关键词:海洋环境
2、公益诉讼;社会组织;起诉主体0 引言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司法解释层面限制了可以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为长久以来司法实践中海洋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争论画上休止符。上述司法解释是对现行立法的解释,未来立法修改应当如何完善,特别是海洋环境保护法正在修改中,赋予社会组织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仍然有讨论的空间和积极的现实意义。1 否定社会组织起诉资格的司法困境1.1 陆海交叉区域环境公益诉讼处理不一在“重庆两江、广东环保与金属科技公司案”、“绿发会与深圳交通运输局案”、“绿家园与大连船舶重工案”三起涉及陆海交叉区域环境污染的案件
3、中,法院以社会组织不具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为由不予受理,社会组织则以涉案受污染区域既存在海洋污染又存在陆地污染为由提出抗辩,对此法院存在三种处理方式。“重庆两江、广东环保与金属科技公司案”中,广东省高院在二审中指定茂名市中院重新审理;“绿发会与深圳交通运输局案”,广东省高院在二审中指定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受理;“绿家园与大连船舶重工案”中,大连海事法院认为“环保组织可以提起涉及陆地与海洋结合部位损害情况的公益诉讼案件,仅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不予受理。法院对陆海交叉区域属于海洋或陆地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在指定法院时同一高院的做法亦存在矛盾。若认为陆海交叉区域属于陆地,则依据环境
4、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环保组织当然享有起诉资格,且根据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种诉讼不属于海事法院的受理范围,应当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即“重庆两江、广东环保与金属科技公司案”中广东高院的处理方式;若认为陆海交叉区域属于海洋,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且依据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环保组织不具有起诉资格,则“绿发会与深圳交通运输局案”中广东高院同时肯定环保组织具有起诉资格且指定广州海事法院受理自相矛盾;而“绿家园与大连船舶重工案”中大连海事法院的做法表明,只要污染区域涉及海洋,环保组织的起诉资格
5、便随之丧失。1.2 滩涂环境公益诉讼受理法院不明在“绿发会与流水镇政府、龙翔房地产案”中,绿发会以被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在厦门海事法院和福建高院都不予受理后,绿发会便“曲线救国”,指出“所诉案涉工程为滩涂筑堤围垦工程本法 规 与 标 准水上安全 2023 年 第 7 期32案针对的是海滩生态环境损害,不是对海域提起的诉讼”。最高法因此认定绿发会具有提起针对滩涂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但在指定法院受理时出现矛盾:最高法指定厦门海事法院重新受理本案,而土地环境污染不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因此厦门海事法院将此案移送福州中院处理。本案中绿发会在上诉中全然剔
6、除海洋因素以使其原告资格合法化,但即按照现行法律,若肯定社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则此种诉讼不应由海事法院受理。1.3 陆海区域社会组织起诉资格具有割裂性法院出现矛盾的处理方式根本原因在于现行法将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以陆、海为界割裂。陆海交叉区域本身存在划分上的模糊性,海洋是流动的水体,海洋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和连通性1,其污染范围亦具有划分上的模糊性。试想,若受污染的海水日复一日冲刷滩涂,滩涂因海水污染而造成污染,是否应当受规定调整;又试想,若后续陆地污染向海洋蔓延或海洋污染向陆地蔓延,应当如何确定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若环保组织的起诉资格随陆海划分而定,便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为适用法律带来
7、困难。如果说陆海交叉区域还属于较为稳定的空间划分问题,河海交界处的动物保护则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一些鱼类为生存繁殖需在内河与海洋之间逡巡,若一条鱼在海洋中遭受污染损害,社会组织不能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提起公益诉讼,但如果这条鱼游入内河,社会组织则可以依据环境保护法提起公益诉讼,假设此鱼在内河与海洋间来回跳跃,则环保组织将拥有“薛定谔的”起诉资格,这显然有悖于常理。2 社会组织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证明当前学界对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范围形成了三种观点:起诉主体一元论认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具有单一性,即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否定社会组织的诉讼资格2;起诉主体二元论认为社会组织
8、和检察机关是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充分肯定社会组织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3;诉讼主体多元论认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告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应当包含社会组织。2.1 社会组织具有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的争议聚焦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和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的冲突上。笔者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确具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但不能涵盖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所有情况,不应成为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唯一法律依据。1)环境公益诉讼是“为实现公共利益而策划、由法定组织而发起、以实现社会利益为目的的诉讼活动”,国家可以提起海洋环境损害赔偿之诉既来源于国家对海洋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亦来源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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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海洋环境 公益 诉讼 社会 组织 起诉 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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