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器交付方式下诈骗罪的证成.pdf
《论机器交付方式下诈骗罪的证成.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机器交付方式下诈骗罪的证成.pdf(7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 26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自动化技术渗透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即便是不具备行为独立性的机器(系统),亦对刑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新的挑战。盗窃罪保护的是权利人对财产的支配和使用自由,而诈骗罪更侧重于保护权利人对财产支配和使用过程中享有获取正确信息的权利。1盗窃与诈骗并非互斥表象掩盖下的竞合关系,2不同的保护方向和行为结构,使得两者不存在想象竞合的可能性。基于诈骗和盗窃的互斥性,有必要对机器交付方式下诈骗与盗窃的界分加以探讨。本文以著名的“肯德基薅羊毛案”为例,深入探究机器交付方式下诈骗罪是否存在成立空间。在该案中,各被告人利用百胜公司旗下品牌肯德基微信小程序客户端和 APP 客户端
2、之间的数据不同步的问题,免费获取大量兑换券或取餐码,并将免费获取的兑换券或取餐码通过交易软件低价售出给他人以此牟利,买家用这些买来的取餐码向肯德基服务员取餐,最终导致肯德基遭受巨大财产损失。3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主要有两个行为,一是利用肯德基系统漏洞免费获得兑换券或取餐码;二是,将免费获得的取餐码自行消费,或者出售给他人由买家消费。针对上述两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以及其中哪个行为构成犯罪,成立何种罪名,实务界和理论界至今仍众说纷纭。目前有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无罪;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利用漏洞免费获得取餐码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人基于不当得利产生了对肯德基财产的保管义务,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处分
3、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4还有观点认为徐某利用数据不同步免费获得取餐码的行为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盗窃罪,该行为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5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向买家及肯德基餐厅隐瞒无偿获得取餐码的真相,让肯德基工作人员基于认知错误自愿交付套餐给买家,最终导致被害单位遭受现实损失的典型三角诈骗行为;法院认为,在本案当中,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时起关键作用的是被告人通过发起的虚假交易获取退券退款的行为,这一行为使“机器”背后的“人”基于数据不同步陷入认知错误而“自愿”进行财产处分,进而导致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应当判定为普通诈骗罪。2由此
4、可以看出,在机器参与交易的场合,行为人利用机器实施犯罪的行为定性,存在较大分歧。首先,对于无罪的观点,本文不予认可。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不应因受害人有过错且发生于人机交易的场合而予以肯定性评价,其主观恶性及违法程度已经远远超过民事违法的范畴。即使肯德基存在过失,其程序存在严重缺陷,但是其财产权仍然不受侵犯。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占有转移或取得他人财物的侵财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因为机器介入交易而对其违法性做过轻评价,需要结合刑法条文罪状描述具体探究符合何种罪名;其次,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不当得利无论机器交付方式下诈骗罪的证成王 敏 内容摘要:“机器不能被骗
5、”不能否定成立诈骗罪的可能性。机器可以通过使用者预设的程序来实现对财物的支配,在特定条件下根据外界的信息代为交付财物。行为人利用运行正常的机器预“漏洞”时,可以肯定其行为符合机器预设条件,成立诈骗罪;行为人利用运行异常的机器“故障”以及其他破坏或逃避预设程序的行为取财时,构成盗窃罪。关键词:机器被骗 预设程序 代为交付 诈骗 盗窃作者简介:王敏,山东大学法学院。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 年第 2 期.NO.2,2023.Journal.of.Guangzhou.Police.College.总第 128 期.Sum128 27 王敏:论机器交付方式下诈骗罪的证成法涵盖行为人利用系统漏
6、洞获得兑换券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在利用漏洞免费获利时便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故意,且也通过自己的积极行为获得了有明确财产价值的财产性利益,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即便认为行为人取得的取餐码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只能因此产生返还义务而非保管义务,不属于侵占罪保管物的范围;再次,本案不成立三角诈骗,肯德基店员不具有处分财物的权限和资格,不符合三角诈骗受骗者的要求。其一,服务员和百盛公司是上主下从的关系,占有应归属于百盛公司,店员对于餐食不存在占有关系。并且店员递送餐食的行为仅仅是业务行为,其短暂拥有餐食的过程本身便不能构成占有财物;其二,店员没有验证取餐券真实性的能力和义务,基于效率考虑,店
7、员不会花费充足的时间去验真,店员也没有能力识别取餐码来源途径是否合法。店员没有对取餐码进行检查的义务和能力,难以认为其陷入了认识错误;其三,在肯德基案中需要被评价的危害行为应当是被告人利用数据不同步获得兑换券或取餐码的行为,而非将兑换券卖掉或用取餐码取餐的行为。后续行为之所以不成立犯罪,是因为将兑换券卖掉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而用取餐码取餐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在前行为完全可以体现被告人行为的不法性,后续行为又可以综合评价在前行为之中时,后行为的不法性可被前行为吸收,而被评价为犯罪的事后不可罚行为。6480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对象是兑换券和取餐码,而非套餐食品,因为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诈骗
8、的对象。7289本案中较大的争议点在于,第一,在机器(系统)参与的财产犯罪中,被骗对象是否存在;第二,利用系统设计漏洞取得财产是否符合系统预设条件,即如何对陷入错误处分进行程序性回应。二、机器诈骗成立的理论依据行为人通过机器(系统)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究竟成立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机器不能被骗,只有对自然人才能实施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通过机器侵占他人财产应当成立盗窃罪。8 诈骗否定论坚持,诈骗罪中必须存在一个被骗对象,只有自然人才可以被骗而机器不能被骗,所以针对机器实施的财产犯罪不存在被骗对象,因而不能成立诈骗罪。在机器诈骗的肯定论中,主要有三种论证观点,一种观点
9、主张“机器可以被骗”,行为人对机器采取欺骗手段,使机器做出错误的判断进而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可以构成诈骗犯罪;9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预设的同意”,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使用者预设的条件,可以成立诈骗罪,而不用考虑是否有被骗对象陷入认识错误的问题;10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机器不能被骗,但机器背后的使用者可以被骗,通过机器实施的欺骗行为仍然符合传统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1对于上述观点,本文较为认可最后一种观点,即行为人利用不真实信息等虚假行为,因表面符合机器的预设程序,从而使机器背后使用者基于对机器已有程序的信赖而由机器做出代为交付行为,仍然符合传统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得益于科技的发展,人们可以
10、从简单、重复、单调的劳动中解脱出来。人们可以通过数据编辑对机器预设程序,让其按照自己的意志代为完成管理或交付工作。可以说,机器(系统)的运行是人类意志的体现和延伸,类似于代理。12只不过,其与代理仍然有所不同,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代理活动,不必完全按照被代理人的指令进行工作。而机器的运行却完全取决于设计者和使用者的意志,机器与其使用者是紧密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机器只是使用者工作的工具。于事实层面而言,欺骗要以对方意志的存在为前提,机器只是由一堆数据和代码组成,其不可能脱离于人的意志而单独存在。无论机器的智能化程度有多高、参与人和人交往的程度有多强,但其仍然是没有生命、没有社会活动能力
11、和法律权利能力的工具,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而只能作为人的法律行为的中介工具。11尽管机器不能被骗,但是机器是按照人的意志来参与交易的,可以说是为承载使用者的部分意志而设计出来的机械分身。在机器代为交易的场合,机器的介入已然将背后使用者对财产支配的外在表示意思和内心的真实意思相分离。使用者对财产的支配控制意志只能通过对机器预设程序体现出来,所以应当客观地通过预设程序是否被满足来判断机器背后使用者的意志是否被欺骗。机器交付场合下应当关注的重点不在于使用者每 28 王敏:论机器交付方式下诈骗罪的证成时每刻的内心意思,而是使用者事先认可的通过机器体现出来的外在表示程序。当行为人采取符合机器运行规则的行
12、为时,可以推定机器使用者同意对财产进行支配转移,反之,则不同意对财产进行转移。规则的制定者应当受到规则的制约,即使机器对财产的支配、交易和保护功能有限,基于交易效率和信赖利益的考虑也应当承认预设程序对使用者交易意志的体现和约束作用。如果行为人的虚构行为符合了机器的预设条件,那么就可以肯定机器(系统)背后使用者的意志与机器的运行具有同一性,其基于对机器预设程序的信赖产生认识错误而同意由机器代为处分财产,只不过这种认识错误具有工具参与的间接性和形式性。只要机器预设的条件得到满足,相对人也有理由相信使用者同意机器代为完成交付行为,即使该交付行为实质违背使用者的意志,甚至使用者变更或死亡,交付行为仍然
13、成立。机器背后的使用者如何认定存在一定问题。有学者主张,成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通过欺骗引起或者维持了被害人的认识错误,而认识错误意味着被害人的主观认识偏离了客观真实,因此,受骗的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不可能是抽象的一般人。13在此案中受骗者究竟是公司主要负责人,相关服务人员还是公司本身存在争议。诈骗活动完全可能只面向计算机来实施,利用机器诈骗具有不同于普通诈骗的特性,即不要求有自然人直接受骗和自然人直接交付(处分)财物这样的环节。14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日本刑法规定使用计算机诈骗罪。如果可以通过将财产性利益纳入盗窃罪的侵害对象范围的方式解决机器参与型犯罪,那完全没有必要单独规定使用计算机诈骗罪。但
14、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还是单独规定了使用计算机诈骗罪,这其中原因值得深思。面向机器取得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不同于盗窃和传统诈骗,但在性质上应更接近于诈骗。因为这种犯罪虽然没有自然人交付,却有机器代替自然人完成交付,所以不能被评价为单纯的占有转移行为。就比如在本案中,取餐码是行为人直接给自己创设的债权,给公司创设的债务,并未涉及财产性利益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因而即使通过规范占有理论也无法对此进行合理解释。在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计算机诈骗罪的情况下,考虑到财产交付方式和认识错误的特殊性,承认机器交付型犯罪中受骗者的特殊性,将受骗者界定为对机器控制的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主体,具备合理性。法律承认公司具有拟制人
15、格,其当然享有对公司财产的控制处分权限,利用机器代为交易属于公司运营的手段之一,公司的运营思维、交易意志和交易安全应当被认可和保护。考虑到诈骗罪的本质是保护权利人处分财产的信赖利益,将诈骗对象覆盖到拟制的“人”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当机器被公司占有时,使用者即为公司,因为机器是在为公司开展交易工作,其传达和体现的是公司的意志,而非单纯的公司的领导者或者工作人员的个人意志。三、机器诈骗犯罪的成立条件使用者利用自动化机器进行交易的秩序应当予以肯定,不能无视机器与使用者意志的合一性和紧密性。代为交易的机器不同于有独立人格但不能进行真实意思表示的儿童,其受控于使用者且体现使用者的意志。因而即使机器不能
16、被骗,但面向机器实施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仍然有成立诈骗罪的空间。具体而言,一个行为究竟成立诈骗罪还是盗窃罪,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具体分析。(一)机器可以代为交付财物诈骗罪的成立必须有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行为。在机器诈骗中,就体现在机器可以在预设范围内代替使用者交付财产。15如果机器不具有代为交付的功能,而仅履行沟通、管理、运输等功能,那么无论行为人通过任何违法方式取得财产,都不会征得机器使用者的同意。比如,保险箱的智能锁属于管理型机器,没有交付功能,即使通过对智能锁实施虚假行为取得财产,也应当构成盗窃罪。机器的代为交付功能由机器使用者所预先赋予,判断机器是否有代为交付功能需要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机器 交付 方式 诈骗罪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自信****多点】。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自信****多点】,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