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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实施及其优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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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成果专栏文章编号:1008-4355(2023)04-0003-11收稿日期:2023-02-2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合发展及实现机制研究”(18VHJ005)作者简介:刘志刚(1971),男,汉族,河南汤阴人,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郭威(1988),男,汉族,山东曹县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2013 年 1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与 2016 年 12 月 25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
2、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都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的融合发展问题进行了阐释,并规划了具体的实施路径。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实施及其优化刘志刚,郭 威(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82)摘 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具有增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和促进宪法价值实施的双重功能。根据宪法制定法律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主要方式。从立法现状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中的落实与实现,还有进一步提升与完善的空间。对此,需要结合并依据宪法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等部门法的具体关系原理,对存在的影响性因素进行分析并消解,进而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宪法法律中得到充分实
3、现。关键词:宪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实施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23.04.01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一、引言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共识的主要方式,为此,党和国家通过若干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策性文件,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的融合发展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水平,进而发挥其独特优势。基于立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首要环节,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方式。目前学界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这32023 年 8 月第 25 卷 第 4 期
4、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Law Aug.,2023Vol.25 No.4一问题展开了一定程度的讨论,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其一,从宏观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展开的讨论。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重要手段,而要实现这一点,需要通过“立改废释”并举的方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规范体系之中。还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推动法律制度变革,而要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应聚焦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健全立法
5、机制、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等方面。有学者则通过对比研究,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立法实现方式应当包括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立法目的条款、转化为法律原则、融贯于立法全过程三个方面。此外,还有学者在认同这一观点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由于社会价值的多元化且社会状况复杂多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应采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策略,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体系的进程。其二,从微观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具体部门法展开的讨论。(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刑法中的融入。有学者认为,入刑是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良性互动的表现,强烈的失德行为通过刑法予以规制,强化了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有利于提高法治意
6、识与道德自觉。(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行政法中的融入。有学者认为,经济社会文化的深刻变化、行政转型与政府职能转变呼唤着行政法的价值转变,这实际上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法的理论逻辑,而要实现这一点,需要通过“立改废释”全过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法规范的目的条款、基本原则条款以及具体规则条款之中,同时,还要建构价值导向明确的立法评估制度、法案起草与审议制度以及备案审查制度等。还有学者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处罚法的角度提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处罚制度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既可以回应行政法治的时代转型,又能推动行政法的本土化发展。当前,行政处罚法在一定程度上融入了文明、
7、和谐、友善、诚信等价值观,但依然存在着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对此,应当在行政处罚法中依托宏观融贯、具体融贯与体系化融贯的方式进一步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内容。(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中的融入。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的民法制度具有精神气质与价值取向上的同质性,只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之中,才能使得民法具有中国特色与民族精神。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采用了“显隐结合”的方式,这种方式既兼顾了民法的独立地位,也保障了民法在价值层面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通性。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还具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对此,需要通过科学的立法技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8、观融入民法的权利体系、制度体系和规范体系中,由此一来,民法典的实施也就意味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与弘扬。4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 年第 4 期参见蒋传光: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思考,载学习与探索2017 年第 8 期,第 79-88 页。参见刘风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理据与方式,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 年第 4 期,第 29-36 页。参见金梦:核心价值观入法的立法样态研究,载江海学刊2019 年第 2 期,第 157-160 页。参见王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入法 一个立法学的分析框架,载法学2019 年第 9 期,第 65 页。参见高铭暄、孙道萃:刑法
9、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解读,载法治研究2020 年第 5 期,第 8 页。参见肖北庚:在行政立法中全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求索2021 年第 1 期,第 151-160 页。参见江国华、孙中原: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融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载理论探索2021 年第 5 期,第 121-127 页。参见钟瑞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论纲,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 6 期,第 63-72 页。参见陈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理论意蕴与实践样态,载理论探索2021 年第 3 期,第 104-107 页。参见钟瑞栋:民法典对“体制中立”民法传统的承继与超越,载
10、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 年第 1 期,第 57-58 页。综观学界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这一主题的研究,可以发现,对其探讨还存在着一定的精进空间,尤其是可以进一步加强对宪法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的重视、研究、落实,因为宪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集中、最全面的体现,在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体系时,需要以宪法为根据,考量不同部门法与宪法衔接协调的问题。同时,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过程中,还需考虑不同部门法在价值层面的衔接问题,由此才能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体系特征与内在价值秩序的融贯,而宪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应当发挥法源意义上的引导、统合作用。同
11、时,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法治建设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核心展开,故而融入宪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的首要任务。在我国,立法实施是宪法实施的主要路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宪法中的充分体现和发展完善主要以宪法的立法实施来体现。据此,本文将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中的体现及其完善这一主题进行探讨。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基本路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实现要满足从“浅度”向“深度”的纵深推进,还有赖于宪法的有效实施。在宪法的立法实施、行政实施、司法实施三条路径中,立法实施是我国宪法实施的主要路径,因而立法实施路径就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完善的首要路径,而行政实施路径与司法
12、实施路径则居于次位。同时,在明确立法实施路径功能定位的基础上,还需要对这一路径的具体展开进行制度化设计。(一)立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基本路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实现是指,在依据宪法制定部门法过程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子契合性地融入各部门法,继而再传导至下位法,直至辐射整个法律规范体系。首先,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宪法规范的抽象性特征决定了立法实施路径作为首要路径的现实必然性。从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通过“整体性融入”与“具体性融入”两种方式糅合于宪法中。“整体性融入”是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用语直接规定于现行宪法中;“具体性融入”则是指,基于社会价
13、值共识这一共同属性,诸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子已然通过宪法的制定与修改过程渐次融于宪法规范中。基于上述两种融入方式,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显现出高度的内容耦合性。然而,这种内容上的耦合在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实施提供可行性基础的同时,还意味着要进一步满足实质性、深层次的发展要求。尤其是宪法作为根本法,由于采行概括性、抽象性的宪法规范形式,相应地,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宪法规范也呈现同样需求。这就说明,要避免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难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现实生活场景中而引起宪法实施主体的误解与误用的情形,通过立法实施路径则可以最大限度提供优化方案。因此,通过宪法的立法实施,可以由依据宪法制
14、定的部门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而藉由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形式,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具体化、导向精确度与可适用性。与此同时,5刘志刚,郭 威: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实施及其优化参见刘松山: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政策体系,载地方立法研究2021 年第 5 期,第 6 页。参见刘志刚、万千慧: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发展及实现机制,载河北法学2020 年第 10 期,第 19 页。参见宪法第 24 条第 2 款。还需注意的是,一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素并未在宪法中得到具体体现,而是蕴含于宪法整体中。对于这一问题,理论上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将宪法中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
15、值观内涵予以阐发、明释。在我国的宪法实施背景下,相关立法具有明晰、丰富宪法内涵的可行性,具有“阐释宪法”、发展宪法的实践基础。因此,通过立法路径,不但可以具体化、明晰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使其更具有可适用性,而且可以将宪法中隐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阐释出来,体现宪法价值内涵的革新与丰富。其次,行政路径与司法路径的运行必须以立法路径的有效展开为前提,显示了立法路径作为首要路径的现实必要性。虽然宪法的行政实施路径与司法实施路径在宪法实施方面的作用居于次位,但这两条路径在宪法实施方面依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与立法实施这种直接实施宪法的路径不同,行政实施路径与司法实施路径主要是通过适用根据
16、宪法制定的法律来间接实施宪法。故而,宪法的行政实施路径与司法实施路径的展开必须以宪法立法实施路径的有效运转为前提。只有通过立法实施路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规范后,行政实施路径与司法实施路径才能发挥其应有功能。同时,立法实施路径也决定着行政路径与司法路径的运行效率与品质。原因在于,宪法的立法实施必须履行“双重义务”,一方面,宪法的立法实施必须恪守不抵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消极义务”,即在依据宪法制定部门法时,不能通过具体化宪法规范而肆意“解释”宪法,尤其是不得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另一方面,宪法的立法实施又担负着积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义务”,保证将宪法规范依据中的社
17、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准导入部门法中。在宪法的立法实施遵循“双重义务”的基础上,就可以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自洽性与体系化特质,将呈现出差异化价值取向的各部门法收拢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系辐射范围内,进而体现对各部门法的价值统合与调适,消解各部门法间的价值冲突,维护法律体系内在价值秩序的和谐、稳定。由此一来,立基于适用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而运行的行政实施路径与司法实施路径才能发挥其在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发展方面的功能。(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基本要求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实现路径的基础性功能,需要对这一路径进行制度性、体系化考量。质言之,既需要从宏观层面考量社会主义核心价
18、值观融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也需要从微观层面考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部门法的具体方式。其一,依据宪法制定的部门法必须契合性地导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子,由此才能在容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维护部门法自身价值的独立性。从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非总是以整体性的样态出现,而是更多地以价值片段的形式嵌入与之相契合的宪法规范中。这是因为调整某一领域的宪法规范不可能容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所有因子,而只能融入与之调整领域相契合的单个或多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子。因此,在依据宪法制定部门法时,必须时刻关照宪法规范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实内涵,继而将契合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子导入
19、部门法中,而并非是毫无规律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整体性“漫灌”。否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但无法实质性地融入部门法,而且会导致部门法独立价值的式微。6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 年第 4 期 参见林彦:通过立法发展宪法 兼论宪法发展程序间的制度竞争,载清华法学2013 年第 2 期,第 40-52 页。其二,在立法过程中,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于立法全环节,达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过程中的动态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实施路径,不仅体现在依法立法这一环节,还应体现在法律的“修、释、废”方面。原因在于,主观上的立法疏忽或客观上的立法滞后可能导致已经制定并现实有效的法律存在违反社
20、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潜在风险。对于存在此种风险的法律,应当及时通过法律修改程序或法律解释程序修正法律内在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偏差。此外,对于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且无法通过法律修改进行价值矫正的法律应当予以废止,并及时制定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以弥补立法空白。如此一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立法全环节就形成了动态性的“闭环”流程。此外,还需要发挥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在宪法立法实施方面的保障性功能,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合宪与否或合法与否的判断基准,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部门法中的实质性融入,力图避免“形式性融入”的弊病。其三,从立法技术层面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实现
21、路径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规则条款、立法目的条款和法律原则条款三种方式为基底展开。其中,第一种融入方式是核心立法技术。究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则条款可以更清晰地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弥补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宪法规范过于抽象的缺陷;另一方面,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则条款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具有可适用性。因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的法律规则条款时,就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民现实生活的关联,继而有助于公民在守法过程中逐渐认知和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这正是行政路径与司法路径的特殊意义所在,是立法路径无以达致的功效。除此之外,将
2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目的条款与法律原则条款中同样具有特殊的功能与意义。申言之,立法目的条款可以彰显部门法的整体价值目标,并确立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价值定位。不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部门法的前两种方式具有各自的局限性。就立法目的条款而言,其因过于笼统而较少成为行政活动与司法活动的直接法律依据;就法律规则条款而言,虽然其具有具体、明确的特质,但在某种情况下的机械适用可能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质内涵相龃龉。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借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原则条款的方式弥补上述两种方式的缺陷。原因在于,法律原则具有联结法律规范与社会生活、法内价值与法外价值的中介功能,其具有的这种开放性特
23、质可以使之与宪法规范相勾连,并通过合宪性解释的适用来探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实内涵,由此,既有助于明晰立法目的条款所确立的部门法核心价值,也有助于提升法律规则条款的适用准确性。三、各部门立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及完善空间 虽然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社会价值共识这一共同属性,但相较于宪法内在的价值7刘志刚,郭 威: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实施及其优化参见张震:“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范蕴涵与立法表达,载政治与法律2022 年第 3 期,第 108 页。依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第 39
24、条的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判断法规、司法解释是否适当的基准。对此,也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设置为合宪性审查的审查基准。参见刘风景:立法目的条款的法理基础及表述技术,载法商研究2013 年第 3 期,第 50 页。参见刘风景:法律原则的结构与功能 基于窗户隐喻的阐释,载江汉论坛2015 年第 4 期,第 117-120 页。体系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自洽性更强、体系包容性更高、涵盖范畴更为广阔、价值指向更为明确。由此一来,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宪法价值体系的核心质素后,依据宪法制定的部门法与宪法可能形成了一定的价值偏差,这必然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实现路径的阻碍性因素。因此,应
25、当结合宪法与部门法间的具体关系,对上述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一)民事立法对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及其完善空间其一,当前我国民事立法对民事实践所遇到的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然而,私法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诉求仍存在一定不同。具体而言:1.民商事和经济制度相关的私法价值观存在偏重保护“个体富裕”的价值倾向,这与包含共同富裕内涵的“富强”价值观相冲突。“自由”价值观倡导的是一种社会主义语境下平等意义层面的自由,这就要求经济领域的“自由”必须具备一定的限度,往往需要公权力的适度介入来防止因市场的极端化自由引起的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这才符合社会主义语境下实质性、整体性的平等及共同富裕的意涵。2.从民法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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