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居住权受益人范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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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ocial Observation社会观察论我国民法典居住权受益人范围 孙佳静 王鸿(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摘要为提供解决住房问题的新路径,民法典 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所谓居住权受益人,指事实上对设有居住权的房屋享有居住利益的人,包括居住权人及其同住之人,同住之人无居住的法定基础。对于居住权人能否携带同住之人及同住之人范围,民法典 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解释标准和论证体系。法律须经解释,始能适用。解释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结合具体国情和个体发展情境,对居住权受益人范围加以明确,以求减少立法留白对司法的消极影响,避免居
2、住权行使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关键词民法典;居住权;规范解释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DOI:10.20122/ki.2097-0536.2023.09.009根据民法典第366条和371条的规定,自然人可通过与住宅所有权人签订居住权合同或受其遗赠,取得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居住权。从实践和情理双重层面来看,居住权人往往会与其配偶、近亲属及特定服务人员等共同居住。这些同住之人虽无法定居住基础,但客观上享受了居住利益。故所谓居住权受益人是对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享有实际居住利益的人,包括居住权人及其同住之人。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主体与居住权受益人的内涵不同,外延并不重合,居住权主体是居住权受益人的子
3、集。但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应否准许第三人基于合理原因与居住权人分享居住权益这一问题,尚无相对统一且经充分论证的回答。一、问题缘起(一)内在嫌隙现行居住权制度的法条细节多有模糊与留白,且配套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因而,对于居住权人因携带他人同住而产生的纠纷,司法裁判尚无法可依;此类案件中,法官主要依靠类推适用或公序良俗原则来进行裁判,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得司法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而最早设立居住权的罗马法就明确允准居住权人与配偶、近亲属、奴隶及访客同住。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作为罗马法的继受者,它们的居住权制度的设计都将情理关系和生活居住需求考虑在内,对居住权受益人范围做了扩大解释。我国澳门地区此
4、前的民法典详细列举了受益人范围,包括居住权人的配偶、赡养的父母、抚养的血亲、与居住权人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提供服务的人员等。民法典居住权受益人范围的解释要参考大陆法系的学说,但是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实际,决不能原封不动地移植。(二)外在挑战当今中国社会中独居群体仍为少数。同住人之间往往具有某种特殊的关系,“是关系,皆是伦理;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家庭关系对于居住权人来说最为基础,涉及到法律和伦理的赡养、抚养等各种义务的承担,通常关系到基于家庭成员特殊身份的固有利益的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和谐温暖的公序良俗,养老服务产业转型下的新型养老问题,社会的有序稳定,都需要以家庭为单位的居住模式来形成、
5、解决和促成。此外,基于亲密情感、降低住房成本、协同完成工作等原因的社交型同居也不在少数1。二、居住权受益人范围扩张解释的理论基础我国的居住权制度是移植而来,本国缺少该制度培育的土壤;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经过实践证明的科学理论成果,对于法教义学解释有着显著的指导作用。因而,对于我国居住权受 秦智 2023年/9月刊 25社会观察SOCIAL OBSERVATION益人范围的解释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为居住权制度实施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一)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社会性定位早在2016年,习近平同志就强调“要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住房只住不炒”。后习近平同志
6、又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由此,2018年8月27日,居住权制度正式出现在民法典的审议草案中。故居住权制度的中国式定位应是基于房屋的居住属性,推动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房屋利用效率而最终致力于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社会性居住权2。为了保持房屋的“居住”属性,拓宽住房来源,的确有必要允许居住权人携带无权居住者同住。一方面,“共同居住”最基础的价值就在于充分发挥房屋的居住功能,客观上是对同一住房资源的“物尽其用”;另一方面,“共同居住”无疑会扩大原始住宅的容纳人数,使部分缺乏住房资源的弱势群体能够得到栖身之所。可
7、见,将“居住权受益人”这一范围作扩大化解释会使居住权这一工具化的制度发挥更大的效用,有助于房屋居住属性的保持,助力“住房紧缺”这一民生问题的解决。(二)“生活居住的需要”的满足离不开弹性第三人相较于2005年物权法草案第180条的表述,民法典第366条增加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作为居住权制度个人层面的目的,这一立法的着意修改体现了居住权的人役权属性和对个人权益的保障。有鉴于此,对“能否允许居住权人携带他人同住”这一问题的回答应遵循“以人为本”价值准则,使最终的解释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立法目的。“生活居住的需要”是一个弹性标准,居住权的作用范围会随着权利人的身份状态、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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