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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鑫蕾毛刷制品有限公司 Shen Zhen City Xin Xin Lei Brush Produce Limited Company 供应商品质协议 致: 您好! 非常感谢贵司对司长期以来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随着司的不断发展及市场竞争的愈发激烈,供应商的品质也就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为促进贵我司愉快的合作关系继续延续,使双方的商务(质量)运作更加规范,我司特制订了此份《供应商品质协议》,以期在得到贵司的全力配合下,互盈互利互惠! 此文件很重要,请贵司于 年 月日前确认并寄回正本,再次感谢! 本合约由深圳市鑫鑫蕾毛刷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与签署本约之供货商(以下称“乙方”)于 年 月 日订定 第一条 适用: 本合约书适用于供应商提供之来料供货品质. 第二条 产品的供应及承制: 2.1甲方或其相关企业得依本合约之规定或订做产品.该订购或订做产品的数量、规格、价格、功能、付款、交期、或其它要求、将载明于本合约之订单、附件或送货通知单上。 2.2乙方及其关系企业应依本合约之规定、甲方之订单及甲方之技术数据或甲方认可之技术数据供应或承制产品。 2.3如甲方所订购或定制的产品系标准产品时,乙方应依甲方的需求提供与标准产品有关的技术数据予甲方认可。乙方应依甲方认可之技术数据生产该产品。 2.4乙方于甲方认可测试期间应提供技术协助予甲方。为使产品该认可测试,乙方应随时通知补数产品,并同时修正其技术数据。 2.5乙方应提供甲方充分的书面数据证明其所供应或承制的产品已进地ROHS、REACA、FSC等测试及认证。 第三条 价格及付款: 3.1产品价格列入订单或附件上,且于本合约有效期间内继续有效,但另有特别约定者,不在此限。如在合约有限期间内双方协议变更价格或乙方降低价格者,则该新价格适用于变更或降低日起甲方所发出的所以订单,但经双方同意者,亦及于变更或降低日前已订购或订做而尚未运送之产品。 3.2乙方保证其所供应或承制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其它类似交易条件之客户所要求的最低价格。 3.3以乙方前项货款应依甲方厂商请款办法之规定为条件,甲方于受领产品及收到货款清单、发票后,应以票据或其它付款方式支付货款,该付款期限以甲方所定之付款条件为准。 3.4乙方于前项货款应依甲方厂商请款办法之规定向甲方办理请款,如乙方有提前付款折扣办法者,则甲方可选择利用。 3.5如乙方对甲方负有任何金钱债务者,则甲方得从乙方对甲方所享之债权中抵扣。 第四条 运送及交付: 4.1产品之交付依甲方订单或送货通知单之规定。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受每依订单条款之约束,无论其知晓或签署该订单与否,送货通知单将指定甲方收受产品之日期,甲方乙得对连续应交付之产品规定交付时间表。 4.2乙方在应交付期限若有无法交付指定数量产品之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岁订购或订做产品应依订单规定交付日期交付。入不能按期交付,应与甲方协商妥善解决。 4.3乙方为履行本合约而需负担的相关运输费用应自行负担。 4.4如乙方延迟交付产品致甲方生产或交货延迟者,乙方除应按延迟交付产品总价的百分之三给付违约金予甲方外,并应依甲方通知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之损失及增加之费用。 4.5如乙方交付数量超过约定数量者,则甲方可退货或保留抵偿未到期之应交付产品。 4.6乙方如于甲方指定收受日期欠交付产品者,应得甲方可退货﹑拒绝﹑受领或延期付款等。 4.7乙方应依据商业惯例﹑甲方规格﹑政府法令及其它可适用标准保存﹑包装﹑处理及包产品,使其免受任何损害。如因不适当的保存﹑包装﹑处理货包致产品受损失或损害者,乙方应付损害赔偿责任。再则,乙方于加氟产品予甲方欠就产品之生产有关的化学或其他危险物资的泄漏所产生环境的损害,应付所有赔偿责任。 4.8乙方交付产品时,应提供甲方一份送货明细单,该表至少应记载订单编号,物料品名﹑规格﹑交付数量﹑生产日期及检验资料。 第五条 订单之变更 5.1甲方在不负担费用情况得费用通知乙方延迟交货,或增加﹑减少﹑取消或解除订单。但取消全部订单之通知,甲方将于乙方下述犹豫期间: (a)标准产品于预定收受日前3天。 (b)非标准产品于预定收受日前7天。 5.2甲方如未在前项犹豫期间内取消或解除全部订单者,乙方得向甲方请求偿还该取消或解除订单所产生的直接原料成本,但该订单之取消或解除系因甲方客户取消或解除订单所致者,不在此限。乙方依本项规定请求时,应证明在客观上无法于相当期限内处理该受影响的产品,或无法以其它措施处理该产品。 第六条 品质及保证 6.1乙方对于其所供应或承制之所有应维持客观性品质规范,该规范应符合甲方所提供之版本之品质规范或任何增补或更新之品质规范。乙方经甲方通知应即提供其品质规范及辅助检测文件及技术数据予甲方。 6.2乙方就所有产品为如下保证: (a)由乙方或其管理﹑监督之公司所制造﹑加工及装配。 (b)完全符合与本合约有关之设计标准﹑规格书(包括一般规格书与品质规范)﹑图式﹑样品及其它与本合约有关的技术资料或乙方所为的陈述。 (c)完全符合订单或附件之要求。 (d)为订单或附件所述一定期限或次数或提供免费售后服务(以下统称为保固)。 (e)不具有设计﹑材质及技术上之瑕疵。 6.4本条所有保证于甲方检验﹑受领产品或付款后有效力。且以甲方接受承认产品起一年为保固期限。 如乙方正常保固期限或另有协议较该期限为长者,则以该较长之保固期限为准。 第七条产品之退还: 7.1甲方退还于乙方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不符合规格之产品,将付上“退货单”或“退款单”。除需合理时间确认及运送外,甲方原则上将完成验收日起六个月内向乙方提出“退货单”或“退款单”。如乙方于该期限届至时未收到“退货单”或“退款单”者,则乙方应提出“退还产品承认书”予甲方,甲方即得依“退还产品承认书”退还产品。 7.2所有由甲方退还予乙方之不符合规定之产品、超出订购或订做数量之产品及收受日期前运送之产品,及所有由乙方运予甲方替换不符合规定产品或重工产品应由乙方负担及偿还所有费用、成本及运费,并由乙方承担危险负担。 第八条不符合规定之产品: 8.1如任何产品具有瑕疵或不符合本合约、任何附件或订单之规定(总称为“不符合规定之产品”)甲方除享有法律上及本合约所述之权利外,并得依其判断,选择下列措施: (a)以乙方之费用退还不符合规定之产品,并由乙方予以替换或重工。 (b)自行或使人修理不符合规定之产品,并乙方补偿甲方合理的修复费用。 8.2如甲方选择前项(a)款其中之一时,乙方应于甲方退回不符合规定之产品后三日内交付替换产品或返还重工产品。第十三条所述补救期间不适用于本条规定之期限,除非乙方未能符合该期限,且乙方不履行第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合约者。 8.3如乙方未在前项期间内交付替换产品或重工产品时,甲方不得据此主张抵扣。如甲方拒绝任何不符合规定之产品,甲方可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与方法订购或生产相类产品以代替不符合规定之产品;乙方于甲方通知时偿还甲方因订购或生产该相类产品所支出的额外成本、费用。 8.4乙方于甲方要求时应不符合规定之产品即以书面向甲方提出“改善措施报告”。 第九条制程或设计变更: 9.1除与本合约有关规格书所涵盖外: (a)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所有制程变更、设计变更、工厂配制变更、影响产品性能之程序步骤中断、机械机构或其接合、环境适应性或化学性质或产品寿命信赖(总称为“变更”)均不得变更或置入于产品内。 (b)乙方应通知甲方任何变更计划或拟案,并提供甲方要求的可供评估样品及其它适当信息;乙方之通知至迟应于预定变更日前九十天或双方协议之日送达甲方。 9.2无论甲方是否同意变更前述计划或拟案,任何附件或订单所载应交付日期均系定期给付行为,除送货通知单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变更。 9.3甲方于任何时间就乙方依甲方提供图样、设计或规格而供应承制的产品在乙方运送前为变更。任何该变更于通知乙方时即生效。如任何该变更合理且直接影响产品之价格或交期时,则应为如下公平的调整: (a)乙方应于甲方通知日起十五日以书面为调整的请求; (b)甲方以书面同意该调整。 9.4如双方就前项任何调整金额已尽其善意的努力而未达成一致协议者,甲方得终止本合约,其终止效力及于所有已订购订做之产品。 第十条智慧财产权: 10.1乙方应保护甲方及其关系企业、子公司、继受人、受让人、承包商及客户,使其免于下列情况之所引起之所有赔偿、损失、损害、诉讼费、律师费、成本、费用或其它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损害: 10.2如发生前述情事之一时,乙方应即以其费用提供信息与协助,以备甲方为防卫、抗辩或采取相应措施。 10.3除前述两项约定外,如甲方及其关系企业、子公司、继受人、受让人、承包商及客户仍要求使用该产品时,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取得继续使用该产品的权利。如乙方未能采取本项措施时,则乙方应依甲方之选择采取下列措施: (a)以非侵害产品替代侵害产品。 (b)修改侵害产品成为非侵害产品。 (c)如不能替代或修改侵害产品,应全额偿还甲方为侵害产品所支出的所有成本、费用、且乙方不得为任何扣除或抵扣。 10.4如该产品系专为甲方开发设计所致者,则乙方即解除前三项所述之义务。 10.5乙方对甲方所拒绝、腿还或非甲方订购或订做之所有产品,应除去该产品或包装上甲方之公司名称、商标、标章、料号、符号或描述性的设计。 第十一条 营业秘密: 11.1乙方对于从甲方获得或履行本合约所获悉的甲方的营业秘密,无论为口头或书面,除乙方之员工外履行本合约有必要知道且与乙方签署不低于本约标准之保密合约者外,负有保密义务,乙方不得泄漏、交付或以其它方法提供给任何第三人。 11.2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维持甲方秘密的秘密性,并采取所有 合理措施保证未允许之人或法人不得接触该营业秘密,及使所有接触该营业秘密的人完成避免未经许可之泄露。 11.3乙方所获得或获悉的甲方营业秘密,仅限使用于履行本合约对甲方之义务,且不构成甲方对乙方之授权、让与或出租。 11.4乙方对甲方之需求预估负有一年之保密义务,自获知需求预估日起算。 11.5前项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a)甲方揭露前已为乙方所合法得知之信息。 (b)乙方从任何第三人合法取得任意,且不负保密义务之信息。 (c)甲方未为限制的使公众得任意取得之信息。 11.6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与甲方接触或交易机会、或使用甲方营业秘密或智能财产权,从事任何与甲方营业竞争之不正行为、或阻挠甲方与其客户之潜在或实际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同类产品对甲方客户报价、与甲方客户交易、与甲方客户接触、或甲方客户获知产品系乙方制造或供应。 第十三条合约之违返: 13.1乙方若违反本合约、订单或送货通知单任何条款时,甲方可终止本合约或取消任何订单之全部或一部。但乙方如采取下列措施者,甲方不得行使本项权利: (a)于甲方通知后一天内通知甲方其补救违约之意愿及具体补救措施。 (b)于甲方通知后五天内完全履行该补救措施。 13.2基于前项之目的,违约一词至少包括: (a)乙方处于破产或破产法和解之程序。 (b)乙方行为危及合约之履行。 (c)未依合约或任何订单或送货单之通知之规定交付产品。 (d)经甲方要求后,对将来之履行不能提供相当之保证或担保。 (e)持续的或再次的未能准时依第八条第二项替换或重工产品。 (f)其它未能符合本合约之约定者。 13.3如甲方依前项规定终止本合约或取消订单之全部或一部时,甲方得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与方法向任何第三人订购或自行生产相类的产品;乙方经甲方请求后十天内应偿还甲方因生产该相类产品所生之所有额外成本、费用,同时乙方仍应以本合约未被终止之状态继续履行其义务。 13.4 任何第三方因乙方所产制的产品受有直接及间接损害,而向甲方请求损害及违约赔偿时,乙方就该赔偿应付最终赔偿责任(包括甲方所垫或支付之款项),并应依甲方通知在指定期限内处理及履行。 13.5 依本合约赋予甲方之权利与救济系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而发生;该权利与补救之赋予,不得视为限制或影响甲方在法律上之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不当竞争之禁止: 14.1 乙方不得使用甲方财产、模具或智能财产权威任何未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人从事任何产品之制造、销售、出租、承包、出借、居间、媒介或从事其他任何不公平竞争之行为,该行为包括法律上、事实上及违法之行为。 14.2 乙方如违反前项或第十一条任何规定者。乙方及为乙方签署本合约或法律规定得行使之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通知 15.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者外,任何依本合约之通知得以电话、传真、邮件、快递、或信差方式为之,并自送达日起生效.但通知以邮局挂号或国内快递文式寄送者,则自寄送日起第二天即视为已送达. 15.2任何关于运送或发票之通知应送至甲方发出订单之部门. 15.3任何对甲方或乙方(含其负责人)之通知地址,以本合约所载为准. 15.4当事人一方因通知之目的得变更通知地址,并应事先以书面通知他方当事人. 第十六条 禁止转让: 16.1乙方不得将本约或本约所生的权利之全部或一部转让或授权予任何第三人. 16.2甲方不得将本约或本约所生的权利之全部或一部转让或授权予任何第三人. 第十七条 优先级: 17.1本合约优先于乙方所附加或相异而为甲方所反对之任何条款或附件. 17.2本合约(包括附件、订单、送货通知单)为当事人间完整之协议,取代当事人于签署本约前所为任何之约定与协议.对本合约所为任何修正更改或增删之约定,非经甲方授权之人签署确认,对于甲方不生效力. 17.3如很合约条款与任何附件、订单、送货通知单冲突十,其优先级如下: (a)本合约书. (b)任何送货通知单之指示. (c)任何订单之指示. (d)本合约之附件. 17.4每一产品之料号应以甲方料号为准. 第十八条期间与终止: 18.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本合约自当事人签署之日起,有效期间为一年.除非当事人之任何一方于期限届满前九十天以书面通知他方不再续约,本合约则自动延长一年,嗣后亦同. 18.2本合约因任何原因终止时,并不影响本合约条款依其性质应继续存续之规定及下列规定之存续及效力: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其它条款 19.1乙方负责人及为乙方签署本约之代表人就本合约有关乙方义务之履行愿负连带保证人之责任。 19.2本合约之一切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或创设出当事人间之联合、结合、信托或合伙关系。除本合约另有特别规定外,每一当事人应就合约所述之义务负其责任。一方当事人无权为他方当事人或代表他方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 19.3本约当事人及连带保证人就任何本合约、订单、或送货通知单之条款或违约所生之争议请求,应以和平友谊之方式解决此等争议。如任何当事人间无法达成解决合意而须提起诉讼者,则该等争议或请求应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19.4甲方之未要求乙方履行本合约所述之义务,不得解释为其以后亦放弃该权利,或抛弃其依该条款或本合约其它条款之权利。 19.5甲方于本合约有效期内得随时将与本合约之履行有关的书面资料列为本合约之附件,并为本合约内容之一部分。 19.6如因乙方不履行任何付款或交货义务或交付财产义务致甲方以诉讼或其它方式请求乙方履行者,则乙方除应依未付款总额或请求交付财产价额的百分之三按日给付违约罚金予甲方外,并应给付甲方因此诉讼或事件而给付或代垫之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调查费。 本文件一式2份,双方各保管一份,2份都必须是原件。文件要求盖骑缝章。 特别事项:需于本页加盖公章!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职务: 职务: 日期: 日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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