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药品的法教义学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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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Jinzhou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第21卷 第4期2023 年 8 月Vol.21 No.4Aug.,2023【摘要】挂靠经营药品行为是否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在实务中存在不同情形。挂靠经营特殊管理药品中的一体式“挂靠”型在原许可范围内经营,对保护法益的侵害轻微,违法性程度较低,应当将其排除在犯罪之外,引入比例原则处以行政处罚即可。单纯“走票”型挂靠经营特殊管理药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关键词】挂靠经营药品;非法经营罪;药品管理【中图分类号】R9
2、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3068(2023)04-0014-04挂靠经营药品的法教义学分析欧健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6049)【收稿日期】2023-03-15【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2021 年研究生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刑法修正案(十一)契机下药品犯罪的类型化研究”(编号:2021YCYB21)的研究成果。【作者简介】欧健宏,男,1999 年生,海南万宁人,刑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一、问题的提出挂靠经营在实施行政许可准入的行业广泛存在,部分物品因被认为是专营专卖物品,挂靠经营则违反了 行政许可法 不得转让行政许可的规定,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也有
3、药品行业。2007 年,国家药品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 通知 )将药品挂靠经营定义为: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药品经营场地、资质证明以及票据等条件,以使挂靠经营者得以从事药品经营活动。1 通知 还将挂靠经营行为和无证经营行为同等对待。根据 通知 ,挂靠经营药品被等同于无证经营药品,数额较大达到情节严重,进而被实务部门以非法经营罪追诉的案件时有发生。与之相反,部分挂靠经营药品案件,实务部门认为当事人的挂靠经营药品行为在参与人员、药品流向、资金流通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具有合法经营药品的资质。罪与非罪的争议是依据基本法律 药品管
4、理法 、行政法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和行政决定 通知 共同赋予挂靠经营药品的行政不法内涵,是否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刑事不法。引起这些争议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非法经营罪作为法定犯,空白罪状的开放式构成要件给司法裁量预留了空间,适用空白罪状的条款要参考前置法的规定;二是对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分不足,依据数额较大轻易将行政违法上升为刑事犯罪;三是涉药品司法解释缺乏明确规定,2022 年版本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去除 2014 年版本司法解释中“无证经营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条款,无证经营药品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再次引发争论,遑论挂靠经营药品能否成立非
5、法经营罪。笔者分别选取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典型案例和不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典型案例,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分析造成挂靠经营药品成立非法经营罪争议的原因所在。1.案情简介。第一,王某非法经营药品案2。2011 年下半年,南京苏耀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被王某租借,王某选择南京市应天大街弘瑞广场 8 幢 318 室作为经营地点采购和销售药品,从长春经开药业有限公司购入属于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消咳宁片(属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金额高达755 万元人民币,林某等人从王某手中购得此批药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没有获得行政许可擅自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刑法第二百二
6、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 9年,没收 700 万元个人财产。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挂靠使用许可14的行为实质为无证经营,药品销售记录造假让麻黄碱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二者兼具非法经营性质,从长春经开药业有限公司购买 755 万元人民币消咳宁片的犯罪事实清晰,作出驳回上诉的裁定,维持原来判决。第二,周某挂靠经营药品案。2014 年初,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 A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仓库时,查获价值 774 454 元人民币的药品,A 公司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由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B 医药有限公司出具药品经营活动的授权委托。经查,A 公司法人代表周
7、某与 B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 公司以 B 公司名义与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使用 B 公司对公账户汇出药品购进款,B 公司为其出具销售发票,周某和 B 公司约定比例给予费用。B 公司入库记录与 A 公司库房的药品销售品种能够一一对应。因本案涉及金额超过 50 万元,药监局以该案构成刑事犯罪为由,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以挂靠持有药品经营资质单位,使用挂靠单位名义购进、销售药品,经营行为应视为被挂靠单位行为的理由,不对 A 公司立案侦查。药监局依据 药品管理法 对 A 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因 A 公司拒不执行药监局的行政处罚,药监局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的裁定认为 A
8、公司无证经营药品证据不足,不予执行。2.问题分析。入罪观点认为违反行政许可就是违反国家规定,国家规定要做扩大解释,“违反行政许可+数额较大”即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违反行政许可挂靠经营药品的行为,本质是无证经营,侵害国家药品经营的市场秩序;挂靠经营药品的金额达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反对构成犯罪的观点主张违反行政许可不等于违反国家规定,国家规定的涵摄范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 刑法 第 96 条均有明确规定;挂靠经营的合同主体、资金流向、药品流通、票据开具符合原行政许可的范围,没有产生扰乱市场秩序的结果,未实质侵害药品经营许可制度;刑事法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取向,谨慎将行政不法
9、认定为刑事不法;我国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只有违反特殊许可才符合非法经营专营、专卖和限制买卖物品。3入罪和出罪的分歧归结起来就是三点:一是挂靠经营药品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二是行政责任的认定能否直接被刑事责任所采纳;三是司法解释不明晰,挂靠经营药品行为能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二、挂靠经营药品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分析未经许可经营药品在实务中有两种表现形态,第一种是纯粹的无证经营,第二种是挂靠经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 和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流通环节“挂靠走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等行政决定,均将挂靠经
10、营药品等同于无证经营药品。无证经营普通药品除罪化,按照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挂靠经营药品自然不成立犯罪。无证经营特殊管理药品可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挂靠经营特殊管理药品是否一样构成非法经营罪。1.挂靠经营药品的类型。挂靠经营药品分为一体式“挂靠”型和单纯“走票”型两种形态,“挂靠”必然包括“走票”,“走票”不一定挂靠。在“挂靠”型中,挂靠经营者挂靠药品经营企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使用企业账户结算,严格执行国家和企业的药品管理规定,挂靠经营者经营和利润独立,药品所有权归属“挂靠”的无证人员。“走票”型仅租借药企的许可证明和出具发票,人员、账户、药品储存流通均与药企不相干,也不履行出库入库登记等。4可
11、见,“挂靠”型在人员、资金、药品经营大多没有超出原行政许可的范围,“走票”型则仅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人员流向、资金流向、药品流向独立于被挂靠公司,药品流通事实上脱离监管。2.挂靠经营药品行为的该当性分析。第一,行政决定可作违反国家规定的具体认定标准。挂靠经营在经济活动中广泛存在,作为“国家规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说明挂靠经营性质的条款,挂靠经营等同于无证经营的认定来源于部门规章或行政决定。有学者指出,刑法 第 96 条已经确认“国家规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是国家规定,认定行政责任的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刑事犯罪的判断标准。如果刑事犯罪的认定依赖于部门规章或行政决定,有行政法取代刑事
12、法的嫌疑,违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事实上,在统一刑法典模式下,犯罪认定的基本标准由 刑法 认定,由行政权部分分享,在很多具体犯罪的判断上都是无法避免的。5行政法规定“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指向刑事法规,但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刑法 也多有要求参照前置法的条款,例如,非法经营罪要参照国家规定,交通肇事罪要参照交通运输15管理法规,这些条款以行政违法为前提,但是在行政违法上升为刑事犯罪时,刑法 也都没有相应具体的违法性认定标准,法律的稳定性也难以灵活适应风险社会的变动。因此,在行政法和 刑法 确定某项行为确属违法后,参照部门规章细化后的具体标准进行违法性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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