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刊2017年7月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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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总第184期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 编制工作会议顺利召开 根据 “浙江省计价依据(2018版)编制工作方案” 对编制工作的进度安排, 2017年6月15日, 在浙江杭州召 开第一次编制工作会议, 来自全省各市造价站及相关施工、 建设、 咨询及招标管理等单位的150余名编制人员 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副站长、 编制工作专家组副组长汪亚峰主持。 领导小组成员、 专家组组长、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站长邓文华传达了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组会 议精神, 动员部署下一步工作内容, 力争到2018年6月完成计价规则、 建筑、 安装、 市政、 园林及仿古
2、、 机械台 班、 基期价格、 轨道交通等8项编制任务。 本次会议为了保证各专业项目划分、 消耗量水平等编制方法协调统一, 制定浙江省2018版计价依据修编 统一性技术规定, 明确了修编内 容和范围、 定额的表现形式、 消 耗量的确定方法、 计量单位确定 原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会后, 各专业编制组分组讨 论了各专业定额的编制原则、 编 制思路、 编制依据、 编制内容等 专业技术性问题, 形成了统一意 见, 同时明确任务分工、 进度计 划和工作要求, 确保编制任务的 按时、 保质、 圆满完成。 政 策 法 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建筑业 持续健康发展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3、(3)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封三 会 议 报 道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编制工作会议 顺利召开 封二 经 验 交 流 品牌: 企业的财富 (10) 技术经济指标 某银行大厦建设工程造价(指标)分析 (12) 讨论与研究 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汇总(续) (18) 价 格 专 递 各市地人工市场信息价汇总 (2017年2季度) (21) 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工资信息汇总表(2017年2季度) (22) 2017年 7月 月刊 总第 184期 7月25日出版 内部准印证:
4、浙内准字第 O146 号 主管:浙江省住房和城 乡建 设 厅 主办: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电 话: 88822279、 88835928 传 真: 88902971 网 址: E - mail: zjzjzz 编 辑: 浙江造价信息编辑部 地 址: 杭州市湖墅南路503号 迪尚商务大厦中楼9楼 邮 编: 310005 印 刷: 浙江建工印刷有限公司 CONTENTS ZHEJIANG COST INFORMATION 目 录 浙江造价信息 1 “浙江造价” 微信二维码 高级顾问: 朱永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 成员、 省建筑业管理局局长) 主 编: 邓文华 副 主 编: 韩 英、 汪
5、亚峰、 季 挺 责任编辑: 蔡临申 执行编辑: 丁 锋 编 委: 邓文华、 韩 英、 汪亚峰、 季 挺、 胡建明、 田忠玉、 李浙平、 蔡临申、 蔡立峰、 吴 昕、 方 波、 陈 奎、 陈 波、 丁 锋、 陈俊宇 本刊如遇缺页、 错页、 倒页等质量问题, 请与 本厂联系。 电话: 0571-87321092, 本厂负责 免费调换。 CONTENTS ZHEJIANG COST INFORMATION 目 录 价格点评 (23) 常用材料价格信息 (24) 黑色及有色金属 水泥、 砖瓦灰砂石及混凝土制品 涂料及防腐防水材料 耐火、 绝热材料 (24) 管材 (25) 管件 (35) 洁具及厨卫器
6、具 (39) 水暖及通风空调器材 (40) 消防器材 (41) 仪表及自动化控制 (44) 灯具、 灯源 (45) 开关、 插座 (49) 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 (50) 电气线路敷设材料 (54) 仿古建筑材料 (58) 成型构件及加工件 道路桥梁专用材料 (60) 加固修缮材料 设备 (61) 花岗岩信息价 (66) 过滤器信息价 人防设备及设备信息价 (67) 阀门信息价 (70) 法兰及垫片信息价 (78) 电线、 电缆信息价 (79) 桥架及隔板信息价 (100) 母线槽及配件信息价 (103) 苗木信息价 (104) 风机、 水泵设备信息价 (113) 防火阀、 调节阀、 蝶阀、 止
7、回阀、 送风排烟 (阀) 口、 消声器、 铝合金风口信息价计算公式 (119) 机械及周转材料租赁价格信息 (120) 浙江造价信息 A类会员名录 (阀门、 沟槽管件 ) 封 底 2 浙江造价信息 内 部 资 料 免 费 交 流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3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重点任务 分工方案的通知 建市2017137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要求, 住房城乡 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 贯彻落实重点任务分工 方案 。
8、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和监督指导, 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 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7年6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审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1行 2行 3行 4行 5行 6行 7行 8行 9行 10行 11行 12行 13行 14行 15行 16行 17行 18行 19行 20行 21行 22行 23行 24行 25行 26行 27行 28行 29行 30行 31行 32行 33行 34行 35行 36行 37行 38行 39行 40行 41行 42行 43行 政策法规 4 浙江造价信息 附件: 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 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 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
10、发201719号)有关要 求, 明确工作职责, 统筹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 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 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进一步简化工程建 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 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 定。 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 对信用良好、 具有相 关专业技术能力、 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 在其 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 加快完 善信用体系、 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 制度,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 加大执业 责任追究力度。 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 推动建 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 大力推行
11、 “互联网+” 政务服 务, 实行 “一站式” 网上审批, 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 行政审批效率。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审改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 部、 水利部、 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 列第一位者 为牵头部门或单位, 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下同) (二) 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加快修订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缩小并严格界 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放宽有关 规模标准, 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 “一刀切” 。 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 探索由建设单位 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 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
12、资源交易平台, 遵循公平、 公 正、 公开和诚信的原则, 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进一 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 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 过程电子化, 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对依法通过竞争 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 程建设项目, 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 证。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 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法制办、 铁路 局、 民航局) 二、 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原则 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 建设管理模式, 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加快完善工 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 施工许可、 竣工验
13、收等 制度规定。 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 落实工程总 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 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 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 工程总 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 专业业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铁路 局、 民航局) (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 鼓励投资咨询、 勘 察、 设计、 监理、 招标代理、 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 营、 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培育一 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制定全过 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 政府投资工
14、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 鼓励非政府投资工 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在民用建筑项目中, 充 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 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 询服务。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牵头,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工 商总局、 铁路局、 民航局) 三、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五)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全面落实各方主 体工程质量责任, 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政策法规 浙江造价信息 5 和勘察、 设计、 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工程 质量终身责任制, 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 牌, 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 对违反有关 规定、 造
15、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 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给予注 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 吊销资格证书、 一定时间直 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 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造成损失的, 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 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参与房地产 开发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 提高住宅品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工商总局、 铁路局、 民航局) (六)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
16、、 高支模、 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 理, 以及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 论证。 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 加快 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通过信息化手段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全覆盖、 多层次、 经 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以及各方主体的本质安全水平。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安全监管总 局、 铁路局、 民航局) (七)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法 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健全企业负责、 政府监管、 社会 监督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 监管, 明确监管范围,
17、落实监管责任, 加大抽查抽测 力度, 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加 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 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 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政府可采取购买服 务的方式, 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 监督检查。 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 督促各 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 强化对工程监理的 监管, 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 监理情况的试点。 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 严 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 险。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安全监管
18、总局、 保监会、 铁路 局、 民航局) 四、 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八) 建立统一开放市场。 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 垒, 取消各地区、 各行业在法律、 行政法规或国务院 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 严禁 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 备案事项, 为建筑业企 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 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 服务平台, 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 建立建 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 个人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接受社会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19、 法制 办、 铁路局、 民航局) (九) 加强承包履约管理。 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 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 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 担保。 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 在原则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 有效发挥履约担保 的作用, 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 算。 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完善工程量 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 形成统一 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 价。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监会、 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 (十)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审计机关应依法加
20、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 督, 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 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 有关 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 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 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 通过 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 法律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 履约行为, 预防拖欠工程款。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 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审计署、 银监会、 保监会、 铁 路局、 民航局) 五、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一)加快培养建筑人才。积极培育既有国 际视野又有民
21、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 加快培养熟悉 国际规则的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 大力推进校企合 作, 培养建筑业专业人才。 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 政策法规 6 浙江造价信息 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铁路局、 民航局)健全建筑业职业技能标准体系, 全面实施 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发展一批建 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 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 作。 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 发 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手段, 引 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 大力 弘扬工匠精神, 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 到2020年
22、, 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达到300万 人, 2025年达到1000万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铁路局、 民航局) (十二) 改革建筑用工制度。 推动建筑业劳务企 业转型, 大力发展木工、 电工、 砌筑、 钢筋制作等以 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 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 要载体, 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 专业化管理。 鼓 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 增强竞争力, 推 动形成一批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 促进建 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 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 业农民工就业创业。 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 息平台, 开展建筑工人实名
23、制管理, 记录建筑工人的 身份信息、 培训情况、 职业技能、 从业记录等信息, 逐步实现全覆盖。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工商总局、 铁路局、 民航局) ( 十三)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 制度, 加大监察力度, 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 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 同全覆盖。 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按照谁用工谁 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 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 任, 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对存在拖欠工资 的企业列入 “黑名单” , 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 措施,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建立健全与建筑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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