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大全(1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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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监察法》的制定,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开创新时代反腐败工作新局面提供了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以来,我逐字逐句全面系统地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原文学习、精心研读,不仅进一步加深了对监察法的理解和把握,为今后在依法行使国家检察职能中运用宪法法律开展法律监督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支撑,而且使我更加深刻认识体会到,作为一名国家检察干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认真履行检察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把法律监督与纠正违法贯通起来、有机统一起来,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不断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战略定力,继续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过去,由于机制体制等种种原因,村级组织干部像农村非党村委主任等存在“没人管”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将过去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应管人员全部纳入监察范围,监察对象大幅度增加,消除了监督的盲点,进一步扩大了反腐败的覆盖面,彻底打通了反腐败“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扩大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彰显了反腐败无死角、全覆盖的决心。唯有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为核心,以自律加他律,以管理加引导,确立严格规范,才能巩固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取得反腐败压倒性胜利。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让群众看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 (篇三)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新的篇章。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将党的**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一是整合反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有利于整合反腐工作力量,使检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机关形成反腐合力。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扩大监察人员范围。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以往的监察人员仅仅是公职人员,而现在,监察人员范围扩大到高校教师、公职医生、村主任等行驶国家权力的人员。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是体现了法治思维。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保证监察工作顺利进行。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指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开展调查。这其中,每一项调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要求,促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反腐败领域的集中体现,彰显了我们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监察法的制定出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必将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1条、32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规定,我通过认真研读,主要有三点体会: 1、是宽严相济的政策体现。根据条文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自动投案、积极配合、积极退赃、提供重要线索立功等情形的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这是与《纪律处分条例》、《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坦白、立功等相关规定精神一脉相承的,是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某种体现,有利于给予被调查人罪责轻重相适应的法律制裁,也有利于体现对悔过自新、将功折罪的被调查人宽大处理的政策意图。同时也为监察机关顺利查清案件和追诉其他犯罪行为提供有利条件,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率。 2、是权力制约的制度设计。权力制约监督是法治的核心原则和基本特征,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从条文可以看出监察机关对被监察对象的从宽处罚之条件的确非常严格和苛刻,在程序上需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缺一不可,这是为了通过制度确保监察权力的严谨规范、公开公正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 3、对情节认定要从严把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是当前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权威手册,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关于31条、32条的释义规定要认真学习研读,学懂弄通。对被调查人有自动投案、积极配合、积极退赃、提供重要线索立功等情节的,要认真对照释义规定,从严审核把关,对符合条件的不错漏,对不符合条件的不错认。 (篇五)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说明制定《监察法》的出发点是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是实行全面监督的新举措,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是全国必须遵循的统一的法。 一、监察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采取概述与列举相结合的办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统纳入监察范围,没有例外。这一规定表明:中国共产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谋私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 二、布下天罗地网,贪污分子无路可逃、无处可躲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提请赃款赃物所在国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将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交给国家监察委员会办理,可避免各自为战,力量抵消情况发生。 三、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明确制约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说明:监察他人的人也要接受监督,只有如此,才能风清气正,避免特权部门、特权人物的再度产生。从历史上看:特权是腐败滋生的温床和土壤。 以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更会激励全党和全国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国梦而奋勇向前。 (篇六) 当前,学习《监察法》已在我们每一个公职人员身边掀起一股热潮。 在教育系统,《监察法》的涵盖范围刚开始从党员干部这个群体全覆盖,逐渐拓宽半径,渐渐成为每一所学校的刚性约束,一旦出现“师腐”现象,《监察法》这一“紧箍咒”就念动起来,教育生态就迅速净化。 《监察法》将党的**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标志着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正在加快形成。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反映了全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意愿,是大势所趋、事业所需、人心所向。 日前,我区教育系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的热潮。我局将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在学习《监察法》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既是社会革命又是自我革命,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蹄疾步稳、顺利推进,生动诠释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大的理论引领和实践指导作用。 区教育系统党委结合主题党日活动开展《监察法》专题学习,会议指出《监察法》是一部直面问题、顺应实践的反腐败工作基本法,是一部科学实用有效、严谨细致周密的法律,是一部体现权责对等、彰显监督制约的法律。《监察法》明确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清除监察空白、反腐不留死角,全体教职工要自觉遵守,深刻理解,做到依法执教,廉洁从教。会议强调指出:教育系统党委领导干部发挥“头雁效应”,带动教育局机关、基层学校研读原文、真学细悟,提升了公职人员特别是新增监察对象的法纪意识;局机关领导干部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坚持“一岗双责”,切实抓好分管领域、分管科室(单位、学校)的人和事,突出主业主责,加强约谈和警示教育,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党员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领会掌握其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守住思想防线,办事底线和法律红线“三线”,严格自律,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紧绷廉洁自律弦,筑牢防线、坚守底线、分清界线、不越红线,以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在区教育局召开“学习贯彻监察法遵纪守法做表率”专题会议中,会议结合《监察法》的学习宣传,就项目管理、安全工作、财物管理等具体领域中如何正确履职提出具体要求,要求教育行政管理人员讲政治,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深入推进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建设;着力加强纪律规矩建设、教育行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推进监督检查关口前移,全力加强教育系统作风行风建设;牵牢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督促教育系统开展岗位廉政风险点排查,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招生入学、教育收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有效防止和减少行为失范,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 在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中,我们根据系统实际情况,学思践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坚决纠正教育领域的不正之风。教育是最大的民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直接面向师生、服务群众,群众往往对基层干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感受最真切,反映最强烈。我们盯住腐败多发易发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也要落实“两个责任”,健全责任覆盖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我们坚决严肃查处在教育收费、财政资金拨补、奖助学金发放等涉及师生利益领域存在的问题;治理教师有偿补课、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参加升学宴和谢师宴等问题;加强师德师风问题专项治理,坚决查纠职称评定等敏感问题上存在的不正之风,让群众更多感受到正风肃纪的实际成果。 二是强化风险意识,抓好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日前,我局对小额物品采购、小额工程管理两项制度进行了修订。各基层党组织、学校行政要认真贯彻执行,加大对两项制度落实情况的自查,完善落实两项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力度,增强廉政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廉政风险防范能力。 三要积极创建品牌,大力提高落实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们将查纠“四风”和整治师德师风、教风学风结合起来,抓住关键少数、关键环节、关键节点,加大明察暗访和通报曝光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批。在此基础上,我们要认真抓好以“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小手牵大手”,不断延伸宣传“触角”,扎实推进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在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中,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认真履职尽责,模范遵守监察法各项规定,以“不忘初心、继续前行”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建设港兴业旺富美秀屿作出贡献。 (篇七)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掀开了中国反腐败工作新篇章。 国家通过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对我们党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监察全覆盖、推进纪法衔接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既是国家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又是国家纪检监察工作史上的里程碑。 监察法作为国家反腐败的立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出台监察法是对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使党的主张通过立法成为国家意志,通过制定监察法,把5年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监察法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有利于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监察法全要素使用调查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坚持法治思维。用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权限手段来严惩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能进一步凝聚全党全社会共识。而要发挥监察法应有的作用,重中之重还是贯彻执行,“政令必行,宪禁必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在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和完善配套法规制度上下功夫。 一方面,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调查权限,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无权干涉,同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另一方面,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监察委员会也要加强与有关机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接受制约和监督。打铁必须自身硬。只有使监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并受到严格监督,才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推动宪法和监察法实施、强化国家监察的自觉性,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必将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想要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得精神要义,就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纵深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真正实现向制度优势要治理效能,推动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党的**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从有序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到试点工作依法在全国推开,再到制定监察法。监察法出台的过程,充分体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的要求。 (篇八) 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为开创反腐败工作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坚强法治保证。 监察法确立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国家监察工作领导体制,确保反腐败斗争正确的政治方向。监察法在“总则”一章第二条旗帜鲜明地宣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这标志着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形成的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把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只有党才能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作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归其根本就是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监察法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对于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实现和维护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反腐败斗争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具有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监察法,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意识,在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决策机制的设计都要朝着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方向开展,通过集体研究、请示汇报、文书文本等形式,做到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重要决策由党委批准同意,确保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实现“全过程”、具体化。 监察法对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格局作了顶层设计,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察法第一条规定了制定监察法的目的,就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这些目的,监察法深刻总结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党的**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把它上升为法律规范,构建了更加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反腐败工作格局。 在这一工作格局中,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在党的机构体系中,它与纪委合署办公;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它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又与相关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种制度安排与过去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整合了反腐败资源和力量。将过去分散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等力量整合,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与本级纪委合署办公,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了反腐败工作的职能统一、人员集中,改变了过去对职务违法犯罪多头调查、“九龙治水”的局面,使反腐败的铁拳攥得更紧、威力更大。二是实现了国家监察全覆盖。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大类监察对象,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解决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问题,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高度互补,极大地拓展了反腐败工作的广度和深度,真正做到了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三是强化了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效能。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工作原则,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监察范围、工作流程,明确了监察机关与同级党委、人大、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一目了然,有利于排除反腐阻力、提升反腐效力。 贯彻落实监察法,要求我们在整合反腐败资源和力量的同时,高度重视干部队伍在思想、政治、行动上的全面融合,确保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积极探索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的具体路径;进一步完善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制度机制,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监察法为国家监察权行使设置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制约措施,有利于推动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监察法在“总则”一章强调,“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第十一条明确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在“监察权限”一章,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谈话、讯问、查询、冻结、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这些规定,使监察权的行使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确保反腐败工作正确开展、富有成效。 监察法也对监察权的行使规定了许多监督制约的措施。首先,监察法设立“监察程序”一章,从审批权限、操作规范、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特别是对于留置措施,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专门作出规定,严格限定其审批权限、期限、留置场所等。此外,监察法还设专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对保证监察权的正确行使、防止监察权的滥用,加快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进程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贯彻落实监察法,要求我们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同时要自觉接受监督,强化自我监督,以优良作风和优异成绩取信于民。 总之,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是我国反腐败工作规范化和法治化的一座里程碑。它的颁布实施,必将极大提升我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能力和水平。作为反腐败的主力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一定要带头学好、用好、落实好监察法,使监察法在反腐败斗争中充分释放它的巨大威力。 (篇九) 《监察法》作为国家反腐败立法的标志,它既是“紧箍咒”,更是“护身符”,最终使制度的“篱笆”被扎起,纪律的“高压电”被架起。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最终得以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个人也将会得到法律的保护。《监察法》的出台既是当前新形势下反腐斗争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的重大举措。它有力地强化了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了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了不想腐的自觉,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证。 连日来,我单位通过职工座谈、宣传栏、电子屏播放等形式,积极开展学习和讨论,大家纷纷表示,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单位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的热潮,使《监察法》真正深入人心、落地生根,以此引导我们学法、守法、用法、护法,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增强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牢记使命担当,积极履职尽责,争做人民满意的教师。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虽然没有一官半职,但我们有教育系统的规章制度,有人民教师的言行规范,要自觉维护监察法权威,遵守监察法各项规定,全面履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在面对本职工作的时候,要时刻把政治教育融入到教研教学中,用正确的思想去引导学生。不断加强学习“两学一做”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增强四个意识,敬业修德,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篇十)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反映了全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意愿,是大势所趋、事业所需、人心所向。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组织创新、制度创新,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崭新的国家监察机构。改革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党中央对国家监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上均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相关立法问题,确定了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时间表、路线图。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017年以来,各级党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扛起监察改革“主体责任”,统筹谋划、精细施工,抓住机构组建、人员转隶等关键环节,扎实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相继完成了人代会选举、监委组建工作,监察体制改革已经结束,国家监察工作步入了正轨。如何学习好、落实好、执行好监察法,全方位开展监察工作是当前监察委员会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笔者通过学习《监察法》,开展基层监察工作调研,并进行深入思考,归纳出以下几点工作对策,供同仁们商榷与指导。 一、学习贯彻《监察法》,深刻认识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要深刻认识制定《监察法》是强化权力监督,维护人民利益,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的需要;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二要深刻理解监察体制改革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创制之举。三要认真学习监察法,以上率下、突出重点、把握要义、学懂弄通,增强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四要结合开展“七五”普法,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贯彻监察法活动,加大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力度,提升公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为开创新时代振兴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保证。 二、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建立法治、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一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树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理念,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把讲政治贯穿于履职尽责全过程,构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的大监察工作格局。二要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工作运行机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发挥纪法双剑合璧战斗力,提高反腐败效率,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三要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强化监督问责,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四要建立监察办案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模式,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确保案件质量。五要建立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对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相互协调、互相制约的协作配合机制,抓好公务流程监控和行政执法监督,完善监察信息反馈制度,构建全新的监察体系。六要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遵守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认真执行向上级请示汇报制度,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和滥用调查权,提升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坚持问题导向,全方位、全覆盖开展监察工作 一要发挥国家监察职能作用,突出监察办案第一要务,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积极查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以突破案件来实践监察法。二要依法适用监察建议,做好“纪法衔接”,坚持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立足于教育挽救干部,开展预防警示教育活动,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减少存量腐败、遏制增量腐败,坚决维护纪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三要强化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的监察,对握有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权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做到全方位监察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四要瞄准农村基层反腐败存在的短板,深化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的治理,深挖细查危房改造、涉林、涉农等领域侵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案件,做到监察全覆盖,无盲区,以反腐败的成效取信于民。五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相统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法法”衔接。依法使用12种调查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证据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真正办成铁案,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四、强化自身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一要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开展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专题教育活动,坚定理想信念,夯实使命担当,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二要认真落实监察官制度,进一步整合监察力量,优化配置人员、科学定岗定责,促进检察机关转隶人员与监察委人员的深度融合,增强监察人员做好监察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三要开展监察岗位培训和业务练兵活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问责,全面提升政治素质和监察能力,特别是提升发现问题线索、调查取证能力;提升准确分析案情、突破案件能力;提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的能力,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四要建立监察工作接受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提升监察工作透明度,提高监察效能,维护良好政风,为加快建设生态优良、产业兴旺、开放融合、法治文明、幸福和谐的美丽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篇十一)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党和国家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一项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创制之举,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举措,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法律法规的完善就是对权利笼子的加固,权利一旦大于了规则,公平正义就难以维系,衍生出这样或那样的信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标志着司法体制改革又一次重大进步。《监察法》的施行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不断保持自身先进性、廉洁性的重要创举,对于提升我国政治文明和反腐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开创新时代反腐败工作新局面提供了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作为一名纪检干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认真履行检察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把法律监督与纠正违法贯通起来、有机统一起来,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篇十二)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党中央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重大战略决策,深入推动反腐工作向制度反腐,将传统反腐纳入法治化。监察法的制定顺应了党心民意,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对反腐败全覆盖、零容忍要求,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纵深发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监督对象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监督法从监督对象范围方面消除了监督盲点,真正实现了监督全覆盖,监察无死角,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正风反腐不松劲、不停步,“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决心。 减少基层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首先要抓“学习”。“勤于学、敏于守,知法懂纪才长久”,要充分认识制定监察法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深刻理解,正确把握监察法内涵精髓。学懂弄通、学深悟透,推进落实。加强干部道德建设和党性修养的提升,筑牢思想防线,让干部真正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其次要抓“关键”。抓好“关键少数”、管好“关键岗位”。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抓好“关键少数”发挥引领作用。上行而下效,上率而下行。领导干部要严格对照监察法,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树立榜样,担起领导责任。管好“关键岗位”,防患于未然,注重干部的日常教育、日常监管,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对苗头性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持续抓好“关键少数”,增强防腐拒变能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 第27页 共27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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