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察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双重考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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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第 38 卷第 3 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38 No.32023 年 5 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May 2023法学研究对监察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双重考察刘用军李桂芳摘要:监察法对认罪认罚作出了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导致监察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在适用上与刑事诉讼法发生冲突,乃至和刑法规定也不协调。学界认为要更好地实现两者的衔接,应当对监察法的认罪认罚规定以及其他规范加以修正完善,最终达到“法法衔接”的目的。这是一种规范性视野下的认知。须知,监察法制定特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要求在刑事诉讼环节保持独立性,有着特殊的服务政治大局的考量
2、。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不能仅从规范视野去认识,还必须有政治大局的视野。只有在双重视野下,才能正确处理进入刑事诉讼环节的监察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从而实现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乃至刑法的有机统一。关键词:监察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政治学视野;规范性视野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020(2023)03-0028-0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 31、32 条规定了监察调查案件认罪从宽处罚的具体范围和条件。在这些条文中,监察法使用了认罪认罚的字样,也使用了从宽处罚的表述,这说明监察法规定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 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的范围
3、和条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相比之下,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的范围不受限制,也无具体条件要求。对于法律规定上的差异,显然不能说监察法是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是特别与一般关系。那么,这就带来了监察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和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如何衔接的问题。当然,无论如何,两法的衔接必然无法取得完全一致,即监察法的认罪认罚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去认定,这就带来一个认识上的问题。从规范层面看,两法应该衔接,监察法作出和刑事诉讼法不一致的规定以及存在的其他特殊规定,似乎违背了法律规范体系的统一性,因而学术界对监察法规定的不适当性产生疑虑
4、似乎是有道理的。但是,这种质疑无法消除两法规定不同的客观事实,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无助于监察法本身的完善,也无助于两法的合理有效衔接。事实上,对监察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和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之间差异及其衔接特殊性的考察,不能仅仅考虑规范的不同,还应当从政治学的视野去认识。只有政治学的视野才能真正理解两法的不同,并做好两者的相互衔接。基金项目:2021 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研究”(2021BFX009);2022 年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新中国 70 年人民法治思想演变历程与成就研究”(2022-JCZD-32)。作者简介:刘用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
5、事司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李桂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29-一、监察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规范性视野监察法是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和刑法、刑事诉讼法一样具有规范的指引性,因而从法律规范体系的视野看,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都是依法治国的要求,都是对犯罪的一种处罚制度,且相互之间还存在极强的关联性:监察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必须经历刑事诉讼才能生效。因此,将此两部法律设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连接起来,体系化地看待,就会认识到它们是法治的必然之举。由于监察法所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既涉及刑事诉讼法,也涉及刑法,因而学术界的规范衔接视野主要是围绕这两个法域展开的。在刑事诉讼
6、法视野下,学者们主要研究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两法衔接问题。有学者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中出现了“适用冲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从宽处罚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刑事诉讼程序适用的是认罪加认罚,而监察程序适用的是认罪加认罚加特殊情形。二是认罪认罚人的权利保障存在差异。刑事诉讼程序有律师帮助,而监察程序中被调查人无法获得律师帮助。三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文本记载存在差异。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起诉意见书要写明认罪认罚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还需要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前提下签署具结书。四是从宽处理建议的约束力或影响力存在差异。刑事诉讼程序中虽然明确规定了量刑建议的约束力,但也规定了具体的法院
7、审查机制。在监察程序中,监察机关的从宽建议是以函件的形式提交检察机关的,并且该建议是经过了集体研究并报请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的。但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应如何审查这一建议,从而在客观上赋予从宽建议函件对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强制约束力。也有学者在比较两法的差异后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较为浓厚的权利色彩,而在监察调查阶段则体现出较为浓厚的职权色彩。具体而言,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制度作为被追诉人的一项权利,强化了程序适用的正当性以及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获得从宽的具体要求;而作为一项职权,认罪认罚制度主要倾向于犯罪控制,这体现在:对被调查人权利的保障不如刑事诉讼法充分;监察机关拥有
8、从宽处罚建议权;从宽处罚建议的程序严格,行政色彩浓厚;适用认罪认罚实体条件较为严格。相对于刑事诉讼仅仅是认罪加认罚,监察调查程序则具体化为三种基本类型:自首加认罪认罚、退赃加认罪认罚以及重大立功加认罪认罚。还有学者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在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差异表现在:监察程序中的认罪认罚未包含“自愿消极”承认指控犯罪情形,“特定情形”是必备的适用要素,且没有“程序性从宽”;相反,这些限制在刑事诉讼中是不存在的,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也包括程序性从宽。针对这些不应有的或者不合理的差异,学者们的共识是削弱其区别,最大限度地实现两者的统一,如统一认罪认罚从宽的认定与适用标准、强化被调查人的权
9、利保障、规范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的文本记载及使用、建立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审查机制,或是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赋予被追诉人律师帮助权,规范相关文书的适用。有的学者还提出了保障被调查人认罪认罚各项权益的办法。以上可以看出,这些研究都是以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相互衔接的视野进行考察,从规范体系的平衡出发去理解两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差异与应然状态的。将监察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相关制度进行衔接是另一种规范性研究进路。正如学者所言,监察法的认罪认罚和刑法上的自首、坦白都以认罪为基础,但自首是自动投案后的认罪,坦白是单纯詹建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困境及其化解,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10、版)2019 年第 2 期。汪海燕: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20 年第 2 期。董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监察与司法中的衔接,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22 年第 1 期。同。同。参见董坤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监察与司法中的衔接(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22 年第 1 期)、孔令勇的新监察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错位及衔接(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 4 期)等文献。-30-地认罪,认罪认罚则是既认罪又认罚,故监察法的认罪认罚是一个独立的从宽量刑情节,但其是否包含减轻或免除处罚并不明确,故应当参照刑法关于坦白的规定,设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为
11、了加强与刑法的衔接,一般立功、对涉案人员的检举揭发也应当纳入监察法的认罪认罚从宽范畴。也有学者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仅仅在刑事诉讼法上进行规定乃至上升为原则是不够的,必须有实体法的支持。刑法如果不作规定,实务中就可能冲击量刑底线,也不能真正将被追诉人“平等武装”起来。从刑法上增加实体权利供给,可以消除认罪认罚从宽协商权力的异化,并能够真正体现对被告人的预防刑要求。就立法的微观考虑而言,刑法应当明晰认罪、认罚的种类,并对从宽的幅度而非具体比例作出规定,同时将认罪认罚影响责任刑的内容增加到刑法关于量刑原则的一般规定之中。可以看出,这些研究也是从与刑法进行规范协调的视角展开的,目的是让监察法和刑法就
12、认罪认罚从宽问题完全协调起来。上述两种“法法衔接”的研究都注重的是如何统一两种法律规范,而不是尊重两法的差异。由于立法目的的区别,这类研究会导致一种认识困境,既无法改变实际存在,又不能指导法律实践。二、规范性视野下认罪认罚从宽衔接的法理困境以规范性视野去考察认罪认罚在两种程序中的命运,所能提出的主要方案就是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或刑法的要求来改造监察程序中的认罪认罚。然而,这种建议在实质上忽视了两法在立法上的天然不同,没有吃透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事实上,法律作为体系性存在,其本身必须是相互衔接的。监察法的认罪认罚和刑事诉讼法的认罪认罚以及刑法相关规定确实要相互衔接,但总体的原则应是衔接该衔接的规
13、定,不该衔接的不能衔接。衔接不是消灭差异,如果最终把监察法的特殊规定改造成为和刑事诉讼法乃至刑法的相关规定一样,就不是衔接而是趋同。出于对不同立法目的的认知,尊重其应有的差异才是实事求是,否则,即使在学术上提出了一些观点,也会因脱离实际而难以指导实践。比如,在监察认罪认罚程序中引入律师帮助来强化对被调查人权利保障的问题。目前,监察法并未规定犯罪调查中律师可以介入。按照刑事诉讼的思维,律师介入是一种基本法理,而监察调查程序却没有规定,这就形成了一种法理上的悖谬,好像监察法的规定违反常理,或者说不讲法理。再比如,监察程序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应包含自愿消极认罪,而不仅是具备特殊情形才适用的问题。刑事诉讼
14、法的规定是只要认罪认罚就可以从宽,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而根据监察法的规定,自愿消极认罪不算做认罪认罚。既然追求的是认罪认罚这一结果,缘何一定要规定认罪认罚的主观状态和原因?这在刑事诉讼的认罪认罚理念上是讲不通的,无疑会产生理论上的冲突。还有监察程序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应该包含刑法上的一般立功而不仅是重大立功的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罪认罚是核心,并不附加条件,如果有立功,不管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当然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而监察程序中的从宽条件之一则是重大立功,一般立功被排除在外。显然,按照刑事诉讼的法理,排斥一般立功说不过去,非要设定这一条件,则是对认罪认罚的限制。此外,学界还认为认罚从宽
15、制度不仅要在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也应在刑法中作出规定。在刑法上,作为实体权利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和在诉讼程序上的规定是不同的。虽然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主要目的是提升司法效率,但也应当保障这一过程中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公正。所以,不在刑事实体法上规定这原则,在理论上也是难以说得通的。只有刑法有了这一规定,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益。由此可见,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衔接上的困境是客观存在的。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局面,是和两法的立法目的,特别是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密切相关。正确理解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孙国祥:监察法从宽处罚的规定与刑法衔接研究,法学论坛2020 年第 3 期。
16、周光权:论刑法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清华法学2019 年第 3 期。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16 年第 2 期。-31-就需要超出规范性视野进入政治视野。只有从政治视野进行考察,我们才能破解上述规范性困境。三、政治学视野下监察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建议的应然理解监察法制定颁布于 2018 年 3 月,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 2016 年就已开始试点,监察法的立法者不可能不对此有所知晓。但是,监察法的规定仍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情况有所差异,显然其中的原因已经不是规范体系角度所能解释的了,而应该以政治学的视野对监察法的特殊规定进行考察。在改革开放的四十余年里,党和政府不断加大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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